从征地看当前农民的土地变现观念
——基于广东崖口村“卖地”事件的考察
耿 羽
摘要:分析征地问题,必须注意政府与农民客观上形成的“合谋”现象,即不仅政府有“买地”的冲动,农民也有“卖地”的冲动。当前农民之所以形成急于变现的土地观念,直接推动因素是消费欲望,外部引导因素为各利益主体的诱导,深层理念因素是地权观念变化。解决征地乱象,需遏制政府与农民的双重冲动,一味提倡土地私有化只会让“卖地”在市场化的名义下不断加剧。
关键词:征地;卖地;土地观念;变现;消费;地权
Analysis of Concept of Land Realization of Current Farmers from Land Expropriation
——Based The Survey of Selling Land in Guangdong Yakou Village
Abstract: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piracy" phenomen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armers in analysis of land expropriation, not only the government has the impulse of buying land, farmers also has impulse of selling land. Currently the farmers formed land concept that they were eager to realize, directly promote factor is the desire for consumption, external enticing factors is the induction of the interest subjects, deep idea factor is the change of land ownership concept. To solve the m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we need to curb the double impuls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armers, blindly advocating land privatization only will increase selling land in the name of marketization.
Keywords: land expropriation;sell land;land concept;realization;consumption;land ownership
一、问题的提出:农民盼征地?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日益发展,土地征用和出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2011年1月7日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部部长徐绍史透露:2006年至2010年五年期间,全国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300多万亩,土地出让收入7万多亿元;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同比增加70.4%,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供应642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8%。[1]由于土地征用和出让能产生出巨大利益,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开发土地,2010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达到了空前的76.6%,这反映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极度依赖。[2]
许多学者和记者对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他们认为政府利用权力的强势,在征地开发中获取了利益的绝大多数,而弱势一方的农民只分到了利益的小头,并且常常遭遇暴力拆迁。这种观点占据了公共话语中的主流。以上指责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存在的一个弊病——有很强的通过行政手段为自身谋利的倾向,但同时,以上指责往往由于背负了太多道德色彩,看待事物容易片面化和极端化,结果很容易陷入“侵占——维权”的思维定式,在这种思维模式中,农民被理所当然地设定为热爱土地、珍惜土地、誓死保卫土地等角色形象。这种“刻板印象”对于农民当今的土地观念有着太多的想象成分。
2011年初有一篇媒体报道称“南京郊区农民不想种地盼拆迁致富”,[3]该报道一出,引起了许多的议论,有人表示诧异,有人表示需要深思,也有人表示质疑,如有另有一篇报道称该报道“不属实”,作者以一位村民的话为例证:“(目前)我儿子还没有结婚,能拿到240个平方,比如我儿子结婚了,除了240,我还能拿60,那这60我就拿不着,对我来讲,我肯定是不喜欢拆迁。”[4]其实这种“不想拆迁”的背后仍旧是“想拆迁”,只不过因为对当前所得利益不满意而暂时“不想拆迁”。类似这种博弈策略的话语,往往被媒体用强烈道德色彩文字来报道,却忘记了这种博弈仅仅是利益博弈而已。[5]有学者已经指出,当遭遇征地时,农民的经济理性会凸现出来,只要对征地补偿满意,农民就没有激励去保护耕地。[6]
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呈现出“盼征地、盼开发”、“唯恐不征、唯恐晚征、唯恐少征”等心态。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当前农民的土地观念,不仅容易误读事实,还容易提出偏差的政策建议,如不少人基于“农民不愿征地”的假设前提,认为应该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甚至将土地私有化,这样农民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这种观点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政府有强烈的“买地”冲动,却没有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农民也有强烈的“卖地”冲动,在两种冲动俱在的情况下,强调赋予农民关于土地的完整权利,只会让土地失去的数量越来越多,征地乱象愈演愈烈。
分析征地问题,必须注意其中“合谋”现象,即农民“卖地”变现的土地观念,客观上与政府的“以地生财”达成了合作关系。这提醒我们在关注征地事件时,不能只看到农民“维权者”和“被侵害者”的一面,还应看到“推动者”和“拥护者”的一面。下文将通过广东崖口村一起村民策动的从“租地”到“卖地”的事件,来展示当前农民的土地变现观念,并分析其内在机理。
二、遭遇村民“卖地”的广东崖口村
广东中山崖口村位于珠江口西部地区,南邻珠海市,东临伶仃洋,隔海相望是深圳、香港。该村人口3000余,户数900余,8个自然村,土地多达5万亩,其中3000亩为耕地,其余大多为20世纪70~90年代围垦出来的养殖场。崖口村的体制比较特殊,其实行的是“一村两制”,第一种制度是集体生产制度,第二种制度是自由择业制度。20世纪80年代,崖口村并未实行分田到户,留在村内的村民,一部分参加村庄管理,大部分参加3000亩耕地的耕种,“集体生产,按劳分配”,参加集体生产的村民,按所在自然村编在生产队,根据三级核算,每年按早造、晚造决算进行分配,而想出去闯的村民可以离开村庄自由择业,外出择业不如意的也可以回村重新参加集体生产。3000亩耕地用于集体分配,其余几万亩的养殖场则租赁出去,租金用于补贴农业生产和村庄福利。拥有崖口村农业户口的村民,无论是否参与集体生产,均享有村集体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其它权利(如股份分红)。集体生产制度实际是为自由择业制度提供一个“失业保障”机制,养殖场出租则是对于集体生产的补贴和支撑。崖口村这么做是为了运用集体的力量,共同在市场经济中赚取财富。
崖口村地处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又拥有如此多的土地,遭遇征地是迟早的事情。2008年4月,市里准备开发崖口村13000多亩土地,市、镇、村三级着手协商如何进行经济赔偿,开始的时候定了两种方案,一种是租地[①],一种是卖村民股份。市里主要领导来崖口村调研时,提出:一次吃了老本,今后和下一代堪忧,从长远考虑,还是以租为好。6月,市、镇、村达成初步协议,采用租地的方案:“虎池围”等9536.04亩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每年每亩650斤一号米给予经济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村民按照500元的基数购买社保、医保的首期缴款,日后供款由崖口村在收取的经济补偿中先行支付,支支付后再进行分配;“红树林”等1979.7亩土地由于之前已经交给镇政府开发,在租期内,镇政府在原租金标准上增加每年每亩50斤一号米[②](原先每年每亩100元),租期到后经济补偿与上同。[③]根据上述协议,预计2009年,每个可分配3642元,而且每人均可享受医保,符合条件的老人还可以每月领取社保,有关分配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逐渐增加。
7月21日,镇领导、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开会公布土地开发的背景、商谈过程以及结果。7月22日,有村民在各自然村发放一份名为“意见”的传单,传单内容有“政府拨款多少钱?补偿款应当一次性付清给。”等等8个问题。7月23日晚,超过1000名村民突然涌到村委会办公所外围,其中60~70人冲入办公室,对村干部进行责骂,重点是把崖口村的政权交给他们,并要求用签名罢免书记。此后连续数天,天天晚上有群众在办公所聚集。7月26日上午,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副镇长向部分有疑问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答疑,焦点仍在一次性付款这个问题上,会议进行过程中,数以百计的村民聚集在会议室外。7月28日上午,镇领导与村两委干部开会,准备让村民对土地经济赔偿一事进行票决。7月29日上午,村民对“是否同意一次性赔偿”进行票决,结果绝大多数村民同意一次性赔偿的方案(具体见表格一)。
图表一:关于“是否同意一次性赔偿”表决结果
人数
| 到场人数
| 收回票数
| 同意
| 反对
| 其它意见
| 弃权
| 无效
|
3376
| 3334
| 3330
| 3272
| 28
| 2
| 6
| 22
|
根据票决结果,10月9日市、镇、村协商制定了《征用崖口村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内容为:“虎池围”等9536.04亩土地,每亩补偿5万元,总额为4.8亿,在18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地热温泉地带补偿为一次性按500元基数购买“老人”、“中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④],总额为1400万元;“红树林”等1979.7亩土地,每亩补偿3万元,总额为539万元,这些补偿费用于建设40000平方米的集体物业,租金收入用于每年村民社保和医保的供款、分配或集体公共开支。[⑤]按照以上分配方式,有股份的村民每人可以拿到14.2万元。
至此,这场从“租地”到“卖地”的风波才渐渐平息下来。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副与以往媒体宣传大不相同的景象:农民的集体行动不是为了抵制征地,而是为了要求征地。其实,无论是抵制征地,还是要求征地,很多时候二者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即都是利益导向。有些地方政府补偿太低,或是有些村民想要更高价格,这时就会出现抵制征地,而像珠三角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补偿费用较高,村民往往急切希望将土地变现。变现是村民“卖地”最直接的促动因素,除此之外,还有更为复杂的缘由,下文将逐层分析村民“卖地”的原因。
三、村民“卖地”的直接推动因素:变现欲望
在从“租地”到“卖地”的事件中,村民表现出强烈的以土地换货币的欲望。首先这是因为消费货币化给村民带来了生计压力。传统村庄的消费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可以在土地上获得几乎所有的生活必需品,而现在,农村生活的消费方式已经货币化,很多生活用品都必须用货币去购买。[7]崖口村地处珠三角,消费货币化程度更高,村里一个普通核心家庭每月的开支如下:买菜900元,水费40元,电费300元、煤气费200元,通讯费100元、“人情”费用每月不等,少则几百,多则上千,除此之外,有些家庭还要支付网络费和打牌费。如果家中有小孩上大学或有人生病,则货币方面的压力更大。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外在消费方式在改变,村民内在的消费观念也在改变,村民已经认同并主动追求货币化的消费。当今的农民已非斯科特所描述那种追求最低生活保障而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生存伦理”,[8]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从传统时代的“匮乏经济”进展到工业时代的“丰裕经济”,生活态度也逐渐从原来的“知足”变为“无餍求得”。[9]市场经济消费逻辑通过两大渠道深入村民心中,一是铺天盖地的媒体宣传,如各种广告直接的刺激,又如各种节目有意无意地传播着消费享乐的观念,二是打工者在城市生活的切身体会,各种物质产品、娱乐方式甚至是语气语调都成为了打工者羡慕的对象。消费与享乐已经在整个社会确立了自己的合法性地位,城市中的消费文化被社会定义为“先进的”、“时尚的”、“有趣的”,原有的乡村生活方式被边缘化,逐渐为村民所抛弃,村庄内部的评价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有没有钱”成为评判一个人是否有“面子”的标准,“会不会玩”成为年轻人之间的认同准则。
消费主义占领村庄,村民自然要想办法获取货币才能追随这种生活方式。崖口村村民获取货币主要依赖两种要素:劳动和土地。前者为村民通过打工或参加集体劳动挣钱。后者为村集体将土地投放市场,将土地资本化,获取租金后分配给村民。土地资本化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工业、农业、开发。崖口村最先尝试的是利润较高的工业。1978年,在旅港乡亲支持下,崖口村引进了第一宗外资加工业(港侨毛衫厂),之后几年,又陆续引进了5间来料加工厂,到1985年,对外加工年收入50多万,就业人达800人。好景不长,崖口工业兴村的计划逐渐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珠三角大型企业越来越多,村办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差的缺点暴露出来;二是部分村干部在管理村办企业时中饱私囊,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三是工业对村庄环境带来很大的污染。权衡利弊之后,村里决定走农业资本化的发展道路,主要形式为围垦海滩[⑥],租赁养殖场。养殖场的利润不如工厂丰厚,但稳定、低风险、监管成本少、环保。
崖口村村书记陆汉满等主要干部将村中丰厚的土地资源的利用策略设定为:持久地保证全村村民的基本生存。但如上所言,村民现今已并非秉持“生存伦理”,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被村民看淡,他们迫切希望土地能转变为大量货币从而支撑各种消费享受。养殖场所得租金,除去补贴粮食生产和支持村中福利,每年村民分红为几百元,2007年每人700多元,2008年每人800多元,这些钱已经无法满足村民的“胃口”,很多村民都理直气壮地询问村里,“为什么我们拥有这么多土地,还会受穷?”村民盼望着土地资本化的第三种形式——开发,而且,开发也必须一次性将土地变现,每年几千元的租金,依旧无法填满村民的欲望,于是就有了从“租地”到“卖地”。“卖地”后,村中各种掀起了一股消费高潮:村里建新房的有40多户,改建的有100多户,买车的有60多户,麻将机新增30多台,村民吃穿也比以前更为讲究了,还经常组团去各地旅游。
四、村民“卖地”的外部引导因素:各利益主体的诱导
总的来说,引导农民“卖地”一个最主要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正是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农民被征地的后果。但是,地方政府也并非总是一副“强拆强征”的形象,如在崖口村的征地过程中,市政府起初主动提出“租地”的方案,这也许有“以租代征”规避法律的打算,但也有为村民长远考虑的意思,珠三角区域的政府进行了多年的征地工作,在征地的经济补偿和人员安置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正是看到以往一次性“卖地”的诸多不利,市政府才提出“租地”的长久之计,而且,在村民票决“卖地”后,政府仍然设计了供应社保和医保的方案。在崖口村的征地过程中,另有两类利益主体在强烈地引导着村民“卖地”。
一类是“混混”和游手好闲之人。这类人好逸恶劳,最盼望不劳而获,“卖地”可谓正合其意。因此在聚集围堵村干部时,他们最为积极,而且由于他们心狠气盛拳头硬,很多村民即使有反对意见也不敢做声。7月23日,千余名群众围住村委会,带头的正是一些“混混”、劳释人员、游手好闲之人。7月26日,几个劳释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带头围住村干部要求解释,当时,几个村干部正在档案室内整理材料,这些人便在档案室外叫嚷,质问村干部是否收取了贿赂,还威胁要放一把火,将档案室里的人赶出来,场面一度混乱。7月29日进行票决时,有几个年轻人准备投反对票,这些“混混”们得知后,就在办公室外叫喊,“谁投了反对票?给我拉出来打!”
还有一类是想夺取村庄政权之人。有些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在这次“卖地”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组织作用。这些人不同于混混等人,他们看重的不是这一次征地的利益分配,而是想借征地的机会搅乱村庄政治,为自己上台做铺垫。一旦上台,其就有更大的利益可图,毕竟崖口村涉及几万亩的土地,还有多种固定资产。早在2008年2月初,就有村干部在村庄内制造舆论,“这么多土地,为什么不卖?”7月23日以及之后几日,这些人开始组织和策划村民到村委会聚集,去不去以及何时去均以电话告知,还要求用签名罢免书记。并且有村干部开始散布言论,声称:其一上台,崖口村就来个大变样,村民不用这么辛苦耕田,都能过上好日子,现在机会来了,就看你们懂不懂的去争取。
本来很多村民就希望将土地变现,有人带头和领导,很容易演变成集体行动,还有些无所谓、摇摆不定、反对的村民,由于惧怕“混混”的恐吓,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加入了赞成的阵营,因此最后票选时,赞成票几乎达到了百分之百。“混混”和想夺取村庄政权之人之所以能在村庄中造成这么大的声势,和村庄治理的大环境是契合的。
从村民的角度来看,村民经历了多年村民自治的民主教育,但效果并不显著。集体化时代,村庄中实行全能主义式的治理,村民被强烈地吸纳到自上而下的政治活动中,后集体化时代,国家希望以村民委员会自治来达成村庄治理,并于20世纪90年代大力推行村民选举。若干年过去了,“四个民主”仍只有“民主选举”有形式上的完善,而其余三个“民主”并未真正启动,如此必然形成村庄民主只有投票形式而无民主实质,普通村民群体呈现出“无政治性”,[10]他们不关心村庄公共事务而只关心小家庭的致富,参与政治活动时常常体现不出正义性和原则性。当村民缺少民主素养却参与民主程序(如投票)时,被人操纵是非常容易出现的,这就是为什么村民选举中家族主义、贿选等不正常现象盛行的原因。这次崖口村征地也是如此,很多村民连被征之地在哪里、有多大都不知道,只听某些人传言可以分多少钱,便立刻响应组织者的号召,前往聚集和投赞成票。
从村集体的角度来看,其“治权”愈来愈萎缩。税费时代,村干部拥有较大权力且较少受到监督,在收取税费和执行计划生育时有时候手段比较野蛮暴力,老百姓意见很大,这也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三农”危机的爆发,国家开始强调“稳定”,村干部“治权”遭收缩。后税费时代,村干部“治权”进一步缩减,一方面物质资源大减,直接提取资源的手段被取消,村集体固定收入只有来自上级很少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权力资源大减,随着中央对于“和谐”和“稳定”越来越强调,上访、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合理,村干部就要遭遇问责甚至“一票否决”。崖口村由于有养殖场出租等经济来源,补偿了转移支付的不足,村集体在物质资源方面还算充裕,但村集体仍然要面对来自“维稳”方面的压力。崖口村征地过程中发生了多次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和参与者正是打着“维权”的旗号来谋取各自的私利,当时临近北京奥运会,“维稳”是头等大事,政府和村集体对于村民的“卖地”集体行动只有容忍和让步。
五、村民“卖地”的深层理念因素:地权观念变化
传统时期,农民对于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这不仅因为土地的经济功能,更因为土地是家族绵延的保证和体现。“传宗接代”观念,在农民那里发挥着如宗教一般的力量,其为农民定义了“为什么活着”以及“死后灵魂到哪里去”等终极性的问题。家族绵延观念在村庄中发挥着笼罩性的作用,土地也同样要服从于此,土地是为家族传承服务的,个体只是土地暂时的保管者,个体的任务是保护好从祖辈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并延续到子孙那里去。个人一般不允许随意处置家中田地,费孝通曾描述道,“关于绵延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表现。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 [11]即使要处置,土地脱离了小家,也不能脱离大宗族,即“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12]中国农民的这种土地产权观念,和西方意义上的产权观念,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按照西方物权法律的规定,一个产权只能由一个人格所有,而对于受“祖业观”支配的中国农民而言,一个产权归“祖先”、“我”、“子孙”这三重人格所有。[⑦]
作为崖口村的“总设计师”,出生于1940年的村书记陆汉满因为经历过宗族式生活,“守土”的观念深入其心。一方面,陆汉满想尽各种办法扩大着村庄土地,另一方面,其希望这些土地能持续为后代创造财富。经过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和教育的陆汉满,并没有完全沿袭“宗族本位”式的地权观念,而是在其中注入了公社的元素,改造为“村庄本位”式的地权观念,其一是强调劳动,“不劳动者不得食”,村庄虽然给村民提供“失业保障”,但并不是直接提供补助,而是按劳分配,陆汉满认为坐等分钱是“社会寄生阶级”,其二是强调村庄,村庄土地创造出来的利益,不是在某个宗族内分配,而是如大队一般在村庄内分配,“宗族绵延”扩大成为了“村庄绵延”。
陆汉满从来都不提倡“卖地”,20世纪90年代,是该镇地产大开发的全盛时期,当地农村也掀起一股“卖地”风,补偿金大约是5000元一亩地,现在该镇90%的村庄没有田地了。1992年,镇政府想征用崖口村15000万亩滩涂,补偿价是8000万元,陆汉满顶住镇里的压力,坚持没有“卖地”。陆汉满不“卖地”的原因有三个:“一、我们这代人,不能卖掉后一代人生存的资源;二、一次卖掉了,无法守住这笔钱,如果由当时的村民平均分了,以后出生的后代会怪罪我们;三、也不容易分配,会造成崖口当代群众争夺,从此崖口多事了。”[⑧]陆汉满坚守着绵延式的地权观念,但其他村民的地权观念正朝个体化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崖口村村民的家族绵延逐观念渐淡化。解放后,国家政权对于村庄“族权”进行了一系列的打压,宗祠、族谱等被毁,改革开放后,计划生育政策改造着人们“传宗接代”的思想,同时,市场化逻辑也让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的利益。现今,崖口村宗族已经基本瓦解:村民普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房、哪一辈;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出台后族内通婚就成为了正常事件;重建宗祠只有族内几个老人关心并主持,中青年根本不知道宗祠是如何重建起来的,有一个房的宗祠甚至由村委会出资重建,村委会出资的条件是该祠堂的所有权收归村里,族人对此没有异议。家族绵延观念衰退,依附于其的土地产权观念也随之消散。
在宗族式地权观念瓦解的同时,国家政策又在不断型塑着土地物权化的观念。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11号文件规定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农户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通过,首次将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04年,《物权法》出台,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国家关于土地的政策,不断强化着土地个人化的产权观,国家本意是保护农民利益,但很多时候法律政策却成为农民“卖地”变现的理由。在主张个人权利的大环境下,崖口村这种完全由集体掌控土地的体制越来越难以维持,“村庄本位”的土地理念也遭遇困境。
2001年,崖口村出现“大字报”事件,即几个村民成立“反腐行动小组”,散布谣言,企图推翻村干部班子。在这次事件中,已经有“卖地”的声音出现,而且村干部中也有人持这种观点。“大字报”事件后来虽然平息,但余波不止,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心思变,陆汉满已经预见到将来“卖地”无法避免,于是陆汉满在2002年进行了部分土地的股份制改革,划拨了18500多亩,平均分给每个村民5.5亩,每年生产的利润按人头分,2006年,又进行了第二次股份制改革,将崖口村其余的资源、资产全部纳入,不量化到个人,每年生产的利润以按劳分配为主,公共福利开支为辅。这多少有点“丢车保帅”的意味,第一次股权化的土地都是新围垦的,利润较低,这部分土地直接分配给村民,也交给村民管理,如此可以减缓反对派对于村集体的压力,第二次股权化的土地是崖口村的核心财富,这些完全可以满足当代以及子孙的基本生存,这也是陆汉满“守土”的“红线”。陆汉满为保卫“村庄绵延”理念,在局部进行了退让,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回头看2008年“卖地”事件(卖的均为第一次股权化的土地),不得不说陆汉满此举是有远见的,但这种退让,却让崖口村体制的许多核心发生了改变:如直接分配土地利益,改变了以往“按劳分配”的原则;更重要的是,第一次股份制改革将土地量化到个人,在制度上确立了“个人本位”土地观念的合法性。
村民日益凸显的个体理性与宗族或村社的集体理性呈现出巨大的张力,宗族或村社的集体理性追求长远的、整体的发展,而村民的个体理性则追求短期的、个人的享受。在“卖地”事件中,村民的个体理性抑制了长期接受稳定现金流的租地方案,激发出变卖土地快速换取大额现金的欲望。
六、“卖地”,理性抑或非理性?
不少人认为,“还权于民”的土地私有化是解决征地乱象的一剂不二良方,通过明晰产权,农民对于土地有了完全的处置权,就能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这种观点的前提假设是农民是理性经济人,其做出的每个决定都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农民在现实的征地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这在崖口村的“卖地”事件中就有诸多体现:村民们被消费欲望所牵引而期望将土地变现;村民们会轻易地被某些利益主体依靠游说、谣传、煽动、威胁等方式左右;村民们不再顾及后代的长远利益,急于将土地转化为当下的享受。
村民们一方面表现出对于短期利益的急切追求,另一方面又因为能力、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往往难以处理好这些突然而至的巨大利益。于是,村民通过“有限理性”做出的选择常常导致“非理性”的后果——“卖地”不仅无法保证后代的生存,甚至连当代人的长远生活都无法保证。这点副镇长在“卖地”之前的会议上就有过警告:“有相当的一部分人文化水平既不高,又无一技傍身,但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将这一笔钱拿去投资,做生意成功了。但大部分人都是水平较低,并不是个个都有做生意的头脑,一次性分完,几年后可能什么都没有了。” [⑨]“卖地”的结果和副镇长的预料相差无几,村民拿到钱后,只有少数人能够进行再生产的投资,很多人都用于以前没有或很少体验过的消费,如去北京、上海旅游,又如买车,并和朋友出去自驾游,还有一些人对钱财进行着挥霍,如赌博,有一个中年男子常去澳门赌场,14万元一年就输光了。“卖地”不仅刺激了村民的消费,还影响了村民的劳动观念,拿到补偿款后,村民普遍变得懒散了,最直观的现象就是早晨散步的人多了以及打麻将的人多了,很多人工作的欲望下降,崖口村原先浓厚的劳动气氛在淡化,如这两年冬季农闲时,愿意到集体去种马铃薯挣“外快”的人大大减少。
更为负面的是,“卖地”让很多村民尝到了不劳而获的好处,于是他们对于剩下的土地有了更多的欲望以及不切实际的幻想:“第一次卖地脱贫,第二次卖地致富”,“应该把滩涂都改成深水港,这样赚得更多”,“地卖了就有钱,子孙没地可以拿钱去北京上海买房”,等等。陆汉满已于2011年不再担任村书记一职,村民“卖地”是否会愈演愈烈突破其所设计的“红线”,他也很担心,“村民14.2万元还没有花完,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等花完后,村民又会再要求……往后卖地这个地方更繁华,但繁华之后什么都不是你的了。”
保护农民的利益,并非放任农民进行自主选择,当农民遭遇多方面的信息不完全化的时候,应引导农民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减少“非理性”行为。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国家整体利益,也为了让农村发挥“蓄水池”的作用,使农民在城市吸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得去,也回得来”,无节制的“圈地运动”必须遏制。遏制“圈地运动”时,既要抑制政府获取“土地财政”的冲动,也要抑制农民将土地快速变现的冲动。在涉及具体的征地利益分配的时候,也应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增殖分配给村民,而不是一次性补偿到村民手中,土地这种生活保障失去后,应有社会保障方面的替代物,社保、医保、村集体福利和再发展资金等都是可行之策。节制征地,需要有经验性的、多维的视角,切忌用道德话语在现象之间建立简单联系、用想象遮蔽事实。应把政府的权力、开发商的资本、农民急于变现的土地观念纳入一个统一的考虑范畴,单一强调“还权于民”,只能让农地在市场化和资本化的名义下更为迅速地流失。
致谢:
和本人一同在广东崖口村调查还有王习明老师、郭亮师兄、陈锋和桂华,我们在调查期间每日进行热烈讨论,本文许多灵感与素材来自于此,在此对以上诸位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吴鹏.去年全国卖地2.7万亿元[N].新京报.2011-1-8(A04版).
[2]南方周末编辑部. 2010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高达76.6%
[EB/OL](2011.1.13) [2011.6.20].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44.
[3]段修建.郊区农民不想种地盼拆迁[N].新京报.2011-2-10(A16版).
[4]廖鹏程.“村民不想种地盼拆迁”报道不属实[EB/OL].(2011.2.17)[2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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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贺雪峰.也说农民盼拆迁[EB/OL].(2011.5.25)[2011.6.20]. http://www.snzg.cn/article/2011/0525/article_24003.html.
[6]梅东海.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民土地意识——浙、鄂、渝三地调查报告[J].中国农村观察,2007,(1):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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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一个村庄村民公共参与和公共意识的分析[J].战略与管理,1998,(1):96-102.
[11]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60-161.
[12]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C].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41.
[①]这1万多亩土地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用“租”一字,因为这些土地多数是围垦出来的土地,广东省在1980年代出台的文件规定,谁围垦谁受益,但没有规定使用的时间,因此这些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全体村民却拥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②]“红树林”等1979.7亩土地于1998年租给镇政府,之前经历了一场复杂的官司,后崖口村以低价(每年每亩100元)租给镇政府,租期至2028年。
[③]以上文字摘录自2008年7月15日的《关于崖口村村民土地股份基金会部分土地的使用、分配方式安排的征询意见书》。
[④]起初为“农保”,后转为“城保”,补交400多万。“农保”每月可得330元,“城保”每月可得600元。
[⑤]以上文字摘录自2008年10月9日的《征用崖口村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⑥]独自围垦海滩,成本太大,崖口村一般与政府或公司合作围垦,政府或公司一方动用机械挖掘,作为补偿,头几年为免租期,后十年左右为低租期。
[⑦]桂华,林辉煌. 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基于农民祖业观的分析.待刊稿.
[⑧]以上文字摘录自2001年7月3日陆汉满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⑨]以上文字摘录自2008年7月26日的《崖口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发表于《南京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