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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建构论与社会学研究的新规则

【陆益龙】建构论与社会学研究的新规则

建构论与社会学研究的新规则


陆益龙



摘要:建构论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产生巨大影响。在认识论上,建构论迈向了偏重主体的一极,把认识中的主体视角和能动性提升到重要位置。建构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中重要范式之一,它在诠释性理解、实践和反思方法上超越了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方法论。建构论赋予了定性社会研究以新的规则和方法,使定性研究更具平常性、批判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
关键词:建构论、社会学研究、新规则
建构论或建构主义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正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旨在摆脱和重构逻辑实证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关于科学知识的再现论(representationalism)和原子论(atomistism),重新将历史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维度纳入到社会科学知识的范畴之中,并将认识的重点转向实践和实践中的相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这场运动在多个学科、多种理论流派中形成一种思潮,但不是一种教条理论,对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正产生较大影响。
在社会学中,作为一种理论建构类型,建构论可追溯到韦伯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而且这一理论建构策略在符号互动论、现象社会学和本土方法论以及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得以传承和发展。[1]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取向所寻求的是对个体及主体间的意义和动机加以理解,并以与行动者相交流和沟通的方式来解释社会世界是怎样建构起来的。当代社会学研究进一步将建构论思想发扬光大,在经验主义问题上尤其在经验研究方面,建构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正引导具体研究的新规则和新策略的产生。
一、建构论与回归主体的认识论
建构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是科学知识是怎样获得的,因而与科学知识社会学密切相关,[2]不过归根到底这一问题还是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建构论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认识论,其出发点和基础不是客体的世界,而是由客体转向主体。由此看来,建构论在认识论道路的选择上,其实并没有跨越哲学认识论中的二元对立问题,即认识的客体与认识的主体之间的对立,这一点正好印证了曼海姆(K. Mannheim)的断言:“一切认识论的推测不是偏向客体一极,就是偏向主体一极。它或者从客体世界出发,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教条地把客体假定为一切人所熟悉,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主体在这一世界秩序中的位置,由此推论他的认识能力;或者从主体出发,把它看作是直接的、毋庸置疑的数据,寻求从主体引出有效知识的可能性。”[3]
既然不能超越认识的主客体的二元对立,建构论的认识论意义何在呢?某种意义上说,建构论所主张的认识论,目标不在于寻求认识的主客体之间的沟通媒介,而是要对社会科学或文化科学中以客体为起点的再现主义认识论加以反思和超越。因为,在当代社会科学中,毕竟还有多数社会科学家认为再现主义认识论是获得科学知识和解释意义的理想方法,而以主体为基础的解释总被认为是主观的、变动的和模糊的,难以形成对社会世界的科学认识,也难以被普遍接受。
再现主义认识论源于逻辑实证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在关于知识的获得问题上,倾向于把认识视为客体事实的再现,在科学研究方法问题上,主张两种科学陈述,一是客观的解释性陈述,二是客观的描述性陈述。实际上,两种科学陈述方法就是再现方法,即将客体的现实再现或复原出来。逻辑实证主义强调认识的客体世界独立于认识者的经验之外,具有真实性或实在性,人们只能运用排除认识主体的主观理解因素的干扰的方法,才能真正发现真实的知识或真理。科学知识或真理客观地存在于经验的世界,我们不可能直接加以理解,就像在物理学家所看到的物质运动规律面前,普通人就如同盲人一样。因此,科学知识的获得需要寻求和运用基础标准,来检验人们所发现的是否真实。
逻辑经验主义的再现论是通过语言哲学反映出来的,如泰勒(C.Taylor)认为,语词和语句是与事物的某种客观状态直接联系而产生的,语言的意义就是事物状态和相互联系的反映。因此,通过语义分析和句法分析,可以再现客体对象的真实。但文化与社会科学不应将语言的描述功能与其评价功能混为一谈,因为这样会混淆语言的客观逻辑结构和语言的文化或道德编码。[4]由此表明,逻辑经验主义所主张的认识就是通过经验经由纯粹描述性语言来再现认识客体,而主体的价值和理解不仅不能带入经验之中,而且也不能渗透到语言之中。
建构论的目标之一显然就是要批判再现论或反映论的认识论的机械化和教条化,因为,再现论几乎完全忽视了认识主体的能动性,将认识主体当成了类似于镜子或其它工具的东西,这在建构论看来是极为幼稚的。建构论认为,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实际上离不开平常的、互动的实践,而且人的心智活动必然参与其中,所以,人们获得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的过程并不外在于或独立于这个世界,而是嵌入于社会世界的实践之中,不可避免带有行动者的价值和理解。
视角观是建构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它属于弱建构论。[5]弱建构论者主要倡导在社会认识中加入意识形态的、文化的、历史的和社会的视角,而对再现论关于知识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观点并未予以否定和批判,而只是强调知识在建构过程中不可避免受社会与文化因素的影响。
与弱建构论不同,强建构论在批判再现论的同时,在认识论方面走向曼海姆所说的另一极端,即向主体一极的偏向。强建构论者在笛卡尔 “我思故我在” 的哲学中寻找到思想依据,并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中得到启发,提出了语言的意义和生活的形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理解和认识世界,因此,用来描述和解释的语言的意义,其实是相对于解释者的所在情境而言的。例如,吉登斯(A. Giddens)提出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就认为只有以特定情境或生活形式为参照,才能描述和解释其中社会行动的意义。[6]在对再现论的实在论加以否定的同时,建构论认识论却朝着知识相对论的另一极迈进。在建构论看来,知识如其说是人们从世界中发现的,不如说是人们在世界中建构起来的。
建构论认识论的主观和相对主义倾向,还表现在对真理普遍性和效度的态度上。建构论怀疑存在着永恒不变的衡量真理的普遍标准,也不存在检验知识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客观基础。在建构论中,真理或知识的效度是社会互动、交流、对话和协商的结果。人们通过参与话语争论而对真理或知识效度加以交流和检验,并最终在一定历史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情境或条件下接受真理和知识的叙述。在这个意义上,真理或知识其实就是主观认同的结果,或者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没有绝对客观的、永远不变的真实基础。
符号互动论从心理和社会行动建构的视角提出了著名的托马斯定理:如果人们把情境当作是真实的,那么其结果将变为真实的。这一定理倍受当代社会科学家的关注,默顿(R.Merton)在此基础上就讨论了社会学寓言问题,他在社会现实中关注到了自我实现预言现象。“自我实现预言是指,开始时的一个虚假的情境定义,由于它引发了新的行动,因而使原有虚假的东西变成了真实的。自我预言的似是而非的正确性导致了永久的错误。”[7]例如,学校虚构的重点班所有学生成绩都将比普通班学生好的情境定义,导致了学生和教师行动的改变,并最终使预言结果成真。由此看来,建构论不仅强调社会认识的主观性,而且还强调认识的能动性。也就是说,知识不仅是人们建构起来的,而且社会世界或社会现实也会按照人们所建构的方式在运动变化。
建构论在认识论上向主体的回归,说明了社会科学研究和认识有着与自然主义所不同的需要和特征,毕竟在对社会世界的认识中,主体比客体更加易于把握和理解,因为客体可能会因多种不同解释而变得难以再现,但人们对自己的经验和观念的意义是可以理解的。
二、超越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方法论
正如建构论者自己所宣称的那样,社会建构论不是一种教条化的理论,而是在不同学科、不同理论流派中所体现的理论和方法论原则。在当代社会学研究中,建构论对方法论的影响较为深远。
社会学自创立以来,实证主义一直是其重要方法论传统。自孔德对社会理论的实证构想,到涂尔干将实证主义方法应用到具体研究之中,实证社会学方法论把社会当作客观物质世界,试图通过实验的或经验的操作手段,来再现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事实和客观规律。当代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一般从演绎式的理论假设出发,依赖于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和计量模型,并着力通过操作化和统计分析等技术,来证实理论假设,以求实现镜像式的再现。
实证主义方法论对客观真实的过分强调,对实验和控制的依赖,以及自然主义的取向,在历史及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适用性越来越受到人们质疑,因为这种自然科学的范式明显制约着历史和社会科学的范围。为了解决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适用性方面的局限,一些社会学研究对实证主义方法论加以变通,由此形成了后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传统。如理解社会学、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理论的构造中,就采用了修正的后实证主义方法论策略。后实证主义也追求发现客观的事实和普遍的规律,不过在研究方法上,主张运用修正过的经验方法和实验法,以及逻辑的、语言的工具,来揭示或还原历史与社会现象的因果链。与实证主义方法论不同的是,后实证主义允许操作方法的多元,允许运用定性研究方法,认为定性方法也可以用来发现社会历史规律。此外,后实证主义更倾向于运用证伪而不是证实,因为人们所掌握的客观事实难以涵盖全部事实,因而用有限事实不足以证实理论假设。但一项假设通过一个或几个相反的事实就可以被证伪,当我们证伪某项理论假设,那么与这个假设相反的理论命题就能被接受。
对于建构论者来说,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后实证主义的方法论,都存在着求证和解释的嗜好,也就是热衷于对人们主观提出的理论假设,在社会世界中找到相应的客观依据,即在主观假设与客观事实之间建立联系。但是,社会世界是不是像自然世界那样属于完全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识的存在呢?显然不是。我们难以通过在社会事实之间建立稳定的、客观的联系,以此来证实或证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因为所谓事实间的联系可能也包含人们主观的虚构或情境定义成分。
既然社会学不可能依赖求证和解释的路径来揭示一切社会现象的本质和意义,那么要摆脱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的局限,就必须考虑如何在方法论上加以超越,以便开辟和拓展社会学知识的新途径和新领域。在此方面,当代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在理论建构和社会研究中,尝试着运用一些新的研究策略和方法,或是赋予研究实践以新的特征,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即建构论范式。
建构论在方法论上的超越或创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诠释性理解,2)实践取向,3)方法的反思性(reflexivity)。
建构论吸取了诠释学的重要思想,对实证主义的解释性解释和后实证主义的解释性理解方法加以超越,创造性提出诠释性理解方法。诠释性理解淡化了社会学研究对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解释和理解,而增加了对研究过程或理解条件的诠释,也就是要诠释研究主体是如何这样或那样地理解社会世界的或如何建构知识的。在这个意义上,建构论的社会研究所关注的不仅是作为客体的社会问题,而且还包含了知识社会学的问题。
为实现从解释向诠释性理解的迈进,建构论在研究路径上选择了实践取向。实践或行动过程在实证主义看来,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会削弱知识的客观性。而建构论则把研究的出发点置于实践之上,尤其是那些平常的实践。在建构论看来,实践可以作为沟通主体和客体的一种媒介,因为一方面社会现实是以实践形式展示出来的,另一方面实践又是主体性作用的过程。所以,建构论希望从那些极为平常的社会实践中,来理解人们是怎样在实践和交流中建构社会现实的。
反思性是将自我作为对象将以反观、审视和批判,也就是有意识地将自我对象化的体验。在科学主义的解释中,人们的意识集中在客体对象身上,强调如何客观、真实地描述或再现客观对象。建构主义的或后现代的反思性方法,则尝试把研究者及其研究实践也置于思考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要换个角度来反观研究者是如何以及为何如此理解社会世界的。在建构论的社会学范式中,常见的反思性方法主要有批判性诠释、实验和后实验民族志、文本解读、交往行动解释以及反观性经验调查等研究方法。反思性方法的运用,实际遵从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辩证逻辑,即把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对象与研究者主体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作为研究活动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调和客体与主体、结构与能动性、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二元对立,缓解研究活动偏向一极的趋势。
建构论的社会学方法论虽然没有动摇或否定工具理性主义的基础,因为毕竟理性依然是获得社会知识和真理的条件之一,但是,建构主义方法论至少开始提醒研究者在注重用经验的观察来认识社会的同时,也需要站在社会的角度来反观和反思自己的研究过程。
三、建构论与定性社会研究的新规则
建构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特征,及其所关注的问题,似乎更为适合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例如阶级阶层、社会性别、教育、法治意识以及环境问题等,虽然通过实证主义的调查研究可以揭示和描述出这些现象及问题的客观状态,但是,如果要探讨诸如此类现象及问题在社会中是如何被认识或建构起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认识是如何交流和相互影响以及效果如何等,那么,定性社会研究就能发挥对此类建构性问题的分析和讨论。
换个角度来看,社会建构论的出现拓展了定性社会研究的范围;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定性社会研究的转向,这一转向就是从定性研究的传统阶段和现代阶段转向后现代阶段。邓津和林肯(N.Denzin & Y.Lincoln)把定性研究划分为七个阶段,其中从第四阶段开始似乎就向后现代转变,建构论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8]
传统和现代的定性研究,实际上一直按照自然主义和工具主义逻辑在设计和运用定性方法。马林诺夫斯基所开创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方法,其实是在仿照实证的定量研究模式,为文化科学寻找一条非量化的研究路径。现代社会学人类学研究,进一步把实地调查和韦伯的理解式分析方法加以发扬光大,如草根理论(grounded theory)的个案研究及定性材料的编码方法、[9]解释人类学的深描法,定性研究在方法上所取得的这些进展,某种意义上说仍是参照工具主义方法论的标准,也就是科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标准。实地经验调查所获得的素材,以及基于这些材料进行的定性分析,能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呢?又在多大程度上揭示对象的事实或真实的知识呢?这是热衷于实证的定量研究者常常用来质疑定性研究的问题。面对这些质疑,传统及现代时期的定性研究者一直致力于从收集素材、分析和解释策略等技术手段方面对定性方法加以改进,试图提高定性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然而,对于建构论者来说,定性研究完全可以对诸如信度和效度之类的问题置之不理,因为这是工具主义逻辑问题,即只有把研究视为一种测量工具时才存在工具的信度和效度问题,定性社会研究并非要用工具来测量社会,而是要理解社会世界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所以,后现代的定性社会研究已经不在遮遮掩掩地为自己的信度和效度辩解,而是大胆地挑战工具主义的方法论问题,不再把诸如信度、效度、代表性、客观性和价值中立视为神圣的方法原则,相反在研究中主动将知识与权力、话语霸权与真理建构、价值和政治等概念引入到定性方法之中。
建构论为定性社会研究构筑起一种新的范式,在这个范式中,平常性、批判性和跨学科性成为定性研究实践和方法的新规则。
在定性研究过程中,建构主义主张和坚持平常性原则。所谓平常性原则,就是从最为平常的、日常的、共识的情境或意义出发,将那些简单的材料用心智建构起知识。在方法上,平常原则表现为交往行动的、叙述的和诠释性方法的运用,取代准定量化或半标准化的参与观察法和访谈法等传统民族志方法。此外,平常原则还包含对社会科学知识建构的平常态度。为弱化知识的权力属性,建构论倾向于认同多元的现实和多元的知识,即不把某种方法以及由此而建构的知识权威化。
建构主义的定性研究范式将批判性原则作为一种立场。在经验观察、描述、分析和诠释等各个研究环节,建构论者始终坚持批判的立场,由此形成批判民族志、批判诠释学、实践反思等研究策略。批判的态度或立场是指对感知的社会现实和知识结构不断地质疑、不断与其对话。
在定性研究的知识构成形式方面,建构论具有跨学科特征。建构主义研究成果的文本形式,已经越来越超越学科的边界,人们已不在意所建构的文本究竟属于人类学、社会学,还是属于文学、哲学甚或诗学,文本的意义在于解读建构过程、引导交流和对话、启发反思,而不光是事实的再现和真理的载体,总之,文本知识越来越趋于相对主义化。
长期以来,社会学研究实际上一直受实证和后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支配和制约,这一格局随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发展会产生局部变化,但基本架构并未动摇。当代建构论积极推动社会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向,某种意义上说可能只是弱化或淡化实证主义的中心地位,其后现代主义及相对主义特征也会弱化自身的地位,因而,建构论的意义不过是给社会学研究增添了一些新视野和新规则而已。
注释:
[1] [澳]沃特斯(M. Waters)著,杨善华等译,《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7-9页。
[2] 苏国勋,“社会学与社会建构论”,《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 [德]曼海姆著,黎鸣、李书崇译,《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4页。
[4] Taylor,C. 1987, ‘Overcoming Epistemology’, in K Baynes (eds), After Philosophy: End or Transformation? Cambridge: MIT Press, pp.464-488.
[5] [美]施瓦特(T.Schwandt),“定性研究的三种认识论取向:解释主义、诠释学和社会建构论”,邓津、林肯编,风笑天等译,《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7-220页。
[6] Giddens,A. 1993. 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1.
[7] [美]默顿著,林聚任等译,《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三联书店2001年,第288页。
[8][美]邓津、林肯编,风笑天等译,《定性研究:方法论基础》,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22页。
[9] Glaser,G. & A.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 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 Adline. 1967

文章来源:社会学吧http://www.tianroo.com/theory/6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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