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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 。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 。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 。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 。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 。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 。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 。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 。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 。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 。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 。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 ,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 。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略)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 。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
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
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岂无父母来,洗
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
无须臾 。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 。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 ,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年的 。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 。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 。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 。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蹟,“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
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它们有一定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 ,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 。有的地主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其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 。

(二)寡妇的悲惨生活
封建势力的压迫,封建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一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 。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 。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震泽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岁守寡,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 。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 ,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 ,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 ,“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 。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二十九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空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 ,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 。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制度。
    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
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 。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
    总之,统治者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上层社会家庭的女子比较多。还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
    宝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 。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
    奉贤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 。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
    金坛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 。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持有女子守节观念的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死去男子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劳动人民敬老养幼的美德,是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过去封建统治者给它蒙上节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识别。应当看到同是一个守节,在不同身份及经济状况家庭的女子身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内容,甚至有着某种质的区别。

(三)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这个问题上,社会存在着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力;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 。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而在主张守节者的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社会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仓张祥麟对妻子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 。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康熙时吴县周文遂妻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贫,呼归,讽改节” 。有公婆劝寡妇出走的,南陵刘应赓遗孀任氏,“家酷贫,姑劝再适” 。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 。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贫困人,他(她)们是社会下层。所以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前一方面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生前沈氏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 。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上层社会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知识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 。钱泳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 。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下层民众的思想相通。

(4)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庭拥有丈夫遗留的较多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 。比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 。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 。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二十四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 。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县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到夜间抢人,进行嫁卖 。

(五)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

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 。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各地溺女情况表(略)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 ,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 。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 。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 ,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 。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 。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 。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 。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 。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 。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 。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 ,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 。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 。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钖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钖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 。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 。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三千七百两,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亩,岁收谷十一万八千斤,钱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产业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亩,山二百一十亩,地五十二亩 。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 。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广昌县育婴堂至同治间有田租七十二石,泸溪县堂有租四十二石 。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分,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 。各地育婴堂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对于众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

五、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
妇女不论是以明媒正娶的形式,童养的方式,再婚的过门,到了夫家,其地位如何呢?

(一)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
    自从原始社会中父权制确立,男子成为家长,开始了奴役女子的历史。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更加强和巩固了男性家长的地位。在封建时代,人们把男女关系比作天地关系,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设若高下颠倒,尊卑易置,妻主夫从,则是反常的乱伦了。
    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只在没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做家长。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给民户名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 。被统治者视为神圣之物的谱牒的记载,绝对以男性为中心,它记录男子的血缘关系,写明男性家长的简历,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妇女上宗谱,是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为了女子本人。有的宗谱写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况,对此有的宗谱认为“无关轻重”,不需要写,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达尊硕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阀阅,至女夫之子孙有爵秩者,亦详载之,以志我之所自出” 。即使这种情形的,有的宗谱仍不著录:“女所适,虽贵不书” 。很明显,即使书写女子事迹,亦是为了显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五服关系中,妻为夫服斩衰服,而夫为妻则降一等,服齐衰服;妻对夫的父母亦服斩衰,而夫对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妻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 。妻子欧打、杀害丈夫,属于“恶逆”、“不睦”的“十恶”之条,罪大恶极,为常赦所不原 。丈夫殴打妻子,没有成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 。清朝司法机关完全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夫妻纠纷案件。嘉庆二年(1797年),山西介休县人任存禄打死妻子李氏,晋抚蒋兆奎依夫殴妻至死者绞律,判绞监候 。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 。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夫对妻犯罪,至重判绞决,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的肯定。
    即使在女子做家长的情况下,她在名分上还是不合格的,如无锡李明华第二女有能力,而子李鎔身体虚弱不能理家,明华临终以家事托女,女承担下来,她三次为李鎔娶妇,待到李鎔死,遗有稚子文茂和一大笔债务,道光二年(1822年)她清理借贷,“召券主列坐,抱文茂出,极地谢,谓予弟累诸君子,薄田数亩,顾悉以偿子母,勿使泉壤有负心人。众皆诺” 。值得注意的是她和债主商议事情,要抱着不懂事的侄儿,表明她虽然是事实上的家长,但是社会承认的还是李鎔的儿子,李氏要管理家政,还得承认男性权力,自认是不合格的家长。这种女性做家长,是权宜办法,是暂时的现象。丈夫权力的影子,在妇女为家长的家庭中也处处笼罩着。

(二)妇女在“别内外”、“勿听妇言’训条下,被排斥和限制参予家政
    男子是家长,掌握着家政大权,不允许妇女分割。统治者极力提倡所谓“别内外”、“勿听妇言”,来实现他们的目的。“别内外”,是保守妇女“贞操”的手段和伦理,这一点随后将谈到。这里指出,它要求女子不与外人外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参予家政,尤其是家庭外部事务的可能。湖南湘阴士人王朗川《言行汇纂》宣称妇女有十三禁,第一条就是禁“干预外政” 。社会伦理蔑视女子,认为她们见识少,气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们引起的,因此妇言听不得,否则就是“牝鸡司晨”,必定出乱子。统治者及社会主流观念总是把这类谰言做为治家经验,写在家训中,如武进谢氏《宗规》说妇女若“不避内外,不事女红,长舌司晨”,“皆是女德不淑” 。
  
(三)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类似于“家庭女仆”
排斥和限制妇女参与家政,妇女的家长附从地位的实质是什么,就可想而知了。主流社会要求女子,出嫁之前从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从丈夫,做“贤妻”;生儿女之后精心养育子女,做“良母”。按照这个要求,妇女的任务就是所谓‘相夫教子”,即在丈夫指导下从事家务活计,若是上层家庭,主妇指导婢妾去工作,劳动者家庭主妇就亲自从事家中杂务。婚仪中“奉箕帚往婿家”,就充分反映了妇女在夫家进行洒扫炊厨的家庭劳动的内容。这种劳务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的,是一种“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不具备社会劳动性质 ,因而这种劳动不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 、“家庭奴隶” 的地位。至于社会上层家庭的主妇,不过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头领罢了。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就是她们是家长属员的实质。还需指出,妇女的家务劳动,做饭,看孩子,是最原始、最繁重的劳动,付出的体力代价是艰巨的。而这种极其琐碎的劳动,束缚了女子智力的发展,使她们变得“愚钝卑贱”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了女子这种状态,反过来又把它做为诬蔑、统治妇女的一个藉口。

(四)女子成为“生孩子底简单工具”
    妇女的可悲命运,还在于她们是实质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私有制的社会,生儿子是家庭重大的事情,在财产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儿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话,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认为女的犯了罪,列为七出之条,可以撵出家门。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让丈夫娶妾,“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它的理论,使一夫多妻成为正常的制度。
    丈夫为了财产不致沦落他族,后继人确实是自己的儿子,即不仅是名义上的,而且是血统上的,绝对要求妻子保守贞操。贞操观念,社会意识把它看作妇女的气节问题,是女子的最高道德。为了妻子保持贞操,丈夫要求妇女过幽居的生活,避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触。前面提到“别内外”,包含禁止女子与外人接近的内容。康熙时即墨杨姓家族《家法》规定:“异姓卑幼,妇人不许辄见。小姑之夫不见,侄婿非大事不见,堂侄婿大事亦不见”。对比较近的亲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该《家法》又说:“妇人不得入庙焚香,不许游山玩景,不许与男子语”。这一条规则,目的就在后一句话上。对家中的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处理的,不能一概不联系,于是又有相应条规:“家人不许入中门,有所禀则扬声传语;有事呼入,则妇人避之,有所诏,则隔帘而命之”。该《家法》还规定:“妇人非至亲之家,不得住”;“妇人不许往疏亲家饮燕” 。如此这般,简直差点把女子捆绑在室。
    对于女子贞节的要求,在各个阶层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为私有制所决定。但如上述多种多样的具体要求,各种类型家庭不全一样,在劳动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如过幽居的生活,社会上层家庭有可能实现,劳动者的妻子要下田,当然要走出家门,出现“壮丁健妇相杂于道”的景象,没有可能来藏“娇”。

(五)妻子时或被当作财产出卖
    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属品,最严重的是被视作财产,以至被出典出卖。本来,丈夫用聘金娶妇,是变相的买老婆,自然形成处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卖的实际权利。清代,卖妻的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 。说明该地卖妻的事实和原因。究其缘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不睦,这是家长包办婚姻的必然恶果;一是为贫穷所迫,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所以兴国的卖妻及其原因带有普遍性,反映全国的情况。四川汉川人黄同兰,移居德阳县,替儿子黄秀元娶江子陇之女为妻,小夫妇合不来,黄同兰商得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钱十七千文,到曾宣迎娶的时候,黄又向他要酒水钱 。就是伉俪不和而卖妻。清初顾炎武在陕西户县、歧山之间,看到农民为了交纳钱粮,“相率卖其妻子” 。康雍间,绩溪县陈文成的家族中,“贫屦至欲鬻妻子者十三家” ,可见卖妻者之多。
    鬻妻者受国赋、私租、债务、贫病、岁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卖妻子解决眼前的困难。这种买卖、当授受之际,原来的夫妻生离死别,男的伤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 ,夫妇“相诀而哭” 。被卖的妻子对丈夫依依不舍,毫无怨恨,这是因为卖人者与被卖者都是被压迫的受苦人,妻子被卖的决定因素不在丈夫,而在封建社会制度。
    还有一种典妻的现象,在浙江、甘肃等省流行着。男子无以度日,将妻子租典给人,受典者亦多系无力娶妻者,或有妻而不孕者,为了传宗接代,租人妻小,定有年限,到期归还 。这种婚制遗留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五十年代初期土地改革的时候,江西农村还有一种“租人利”的债务,即是典妻制存在的表现 。
    卖妻典妻的事情中,尽管卖妻的丈夫也是受迫害者,然而妇女所遭受的痛苦更沉重。男子还可以将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转移妇女身上。因此卖妻现象也不失为男子视女子为财产的实质的表现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妇女在家庭内部,被排斥和限制参与家政,屈居附从地位,实质上是“家庭奴隶”及丈夫的“生育器具”,甚至还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权利,被当作财产出卖。家庭,并不是妇女的乐园,只能自寻其乐的栖留所。

六、妇女与生产资料、主要生产劳动相脱离
    女子结婚之后,在家庭的地位如何.取决于她们同生产资料、同生产劳动的关系。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民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具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那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的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谊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有见于湖南者” 。他所见的是八个省的部分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官僚李绂到云南去,在荆襄至常德的路上,见“妇女皆徒跣,治田畴”,“与男子杂作水田中” 。可见湖南、湖北妇女下田并不希罕。江南人方苞给他兄弟写信,说“余每见农家妇,耕耘樵苏,佐男子力作。时雨降,脱履就功,形骸若鸟兽” 。他很不以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为然,但这却是事实。大体上讲,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部分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北方女子也有置身农事的,如直隶蠡县的妇女“农时躬耨” 。妇女从事的农活,因各地区农作物不同而有差异。在南方稻米生产中,女子从事插秧、除草、车水灌溉、收割打场等项活动。如松江府妇女“耘获车灌,率与男子共事” 。在北方,女子主要参加收获,如河北玉田县妇女采棉摘豆,禾麦登场时在场上干活 。苏州人沈德潜有诗句:“磨镰霍霍割上场,妇女打晒田家忙” ,反映了南北各地妇人参加收割打场的事实。农业生产是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定的技术性,它的主要劳动力是男子,如关键性的技术活——选种、育种,最笨重的体力活——犁田、耙田,都是男子的事情,女子的劳动是在男子指导下进行的,是辅助性的,是农忙时补充男子劳动的不足,因此她们不是农业主要生产者。
    纺织业是封建社会的重要手工业部门,妇女是这个行业的主力军。女子在农忙以外,“暇则纺织” 。蠡县农妇庞魏氏一天能织布一端 。在纺织业中心之一的苏松地区,“乡村纺织,尤尚精敏” 。吴江县“小家妇女多以纺织为业” 。农村家庭纺织业,大多是为自家消费,只在商品经济和纺织业同时发达的地区,产品才较多地投入市场,取得货币以补助家用,有的还可以养活自己,如官员尹会一所说:苏松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 。然而从全国看,从农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纺织,并未创造多大价值,一般也不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女子尽管是家庭纺织业的主力,但不能改变非主要社会劳动者的地位。
    妇女还进行了其他的生产劳动,如南汇女子从事制盐业,健妇能负盐行百余里,“赖以给衣食” 。钱塘女子络丝、褙纸、缝纫 。刺绣、做针线的妇女又多些,如福建晋江人王命岳的母亲“日刺女红”,“每日操作至鸡鸣,约以日得钱十余文” ,等等。大都是琐碎细小的服务性劳动。
    看来,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农忙时务农,勉力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农闲时日夜纺织;还有笨重的、琐细的家务劳动。她们的辛勤劳苦,已为当时人所指出:“村妇之劳,甚于男子” 。但妇女的家务劳动,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不是社会性生产劳动,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她们作为男子助手参加的一些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其家庭经济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所以不掌握生产手段的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上必须依靠男子,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被支配地位。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对立。
    《清稗类钞》的一则资料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说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的事实,她们没有包裹过足。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澐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 。乾隆时,袁枚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人佣工,皆不缠足” 。光绪间修的《奉贤县志》说该县十家村地方,“务农者多,妇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致远 。独逸窝退士辑《笑笑录》卷6录有《余墨偶谈》一则,说广西“乡村妇女率大足,肩挑负贩,与男子同”。女子天足的地方,恰是她们参加农业生产的省区。相反,北方妇女下田少,弓足则多,钱泳说:“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 。天足多参加生产劳动,裹足则多从事家务劳动,足的状况与劳动性质相关联,就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裹足与否,在汉族统治者中认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来,统治者把缠足作为妇德、妇容的内容,认为只有三寸金莲的女子才可能有教养,才美丽。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脚视作禽兽,极端鄙视,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所以裹足与否,就涉及到妇女的身份地位了。吴震芳在《岭南杂记》中说:“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 。钱泳则说:“两湖、两广、云贵诸省,虽大家亦有不缠者” 。在两广裹足成为大家闺秀的事情,她们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社会上层最要求妇德、妇容,他们家庭的女子缠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妇女要干活,讲究不得“妇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时尚的缠足;婢女贱妇,供人使役,她们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贱,是以社会上不许缠足。裹足成了社会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力,天足是下层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了不同阶层家庭妇女的分界线。缠足本来是对妇女的迫害,却变成了一部分女子的“权力”,事情的颠倒竟至如此!封建制度的腐朽,上层社会道德的败坏,才产生这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和恶劣的情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为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年)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着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年)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年)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 。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年)松弛这项禁令 。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后日对王熙的讥讽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作起。《桐阴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 。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个现象 。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反对缠足,他呼出那个时代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流社会奴役、玩弄女性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七、清代妇女问题的特点
    以上涉猎了清代妇女问题的几个方面,是作了横断面的解剖。而对清代不同时期妇女问题的变化,没有分析,比如育婴堂的设立,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不同历史阶段,原因方面有所不同,如在江南,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势力发展较快,它们企图利用“慈善”事业,达到侵略的目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苏松太道沈琛“以华人子女被洋人收养为虑”,下令所属各府、州、县举办育婴堂 。这就使得该地育婴堂的建设从单纯的保护女婴,进而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作斗争的性质。这样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笔者仅就交待过的事情作一点概括,意在说明清代对女子压迫的特点,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一)清代妇女所受封建压迫更加系统化、具体化。
    清代女子,从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项项制度、风俗,一股股封建势力,随时向她们扑来,或则窒息她们的生命,或则使她们艰难竭蹶,经历惨澹的人生。女婴降世,立即就有被淹毙的危险。侥幸活了下来,还在幼年就莫名其妙地被定了婚,或者竟当了待年媳,先受一通恶婆、小姑的折磨。明媒正娶也好,童养也好,早婚制度使她们身心还在没有成熟的时期就被束缚在家庭中,没有选择伴侣的权力,只能“听天由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把命运交给原来陌生而后又为“所天”的丈夫。夫妻和睦的还好一些,侍奉公婆、丈夫,养儿育女,平安地了却一生。如果家业不济,或夫妻感情失和,还可能被出卖,尝一次另换主人的痛苦。更有不幸的,丈夫早亡,守寡吧,生活难过,并会因孤儿寡妇被人欺凌;再婚吧,要接受种种羞辱,死了也要遭到再嫁妇的谴责,而不见谅于宗党。婚姻中的不幸,她们可能做一辈子贞女,不过她们大多是短命的,婚姻制度的恶劣,使得部分女子反而羡慕贞女,甘愿与灵牌为伍,“槁木死灰”,也不足以形容她们的心情。妇女每走一步,都遇到传统社会制度设下的规条拴缚起来,难于有幸福的人生。
    对女子的受压抑来说,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是最重要的。封建家长为子女选择配偶,从家庭的利益出发,即为传宗接代,光大门庭,保持或提高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为此着眼于对方的门第和财产,选择门户相当的结为姻戚。家长们很少以至不考虑婚姻当事人的愿望。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包办和对子女支配权,是封建主义的家长统治的一项内容和一种表现形式。包办的婚姻,自然不能使青年男女称心如意,于是造成一些青年人的极大苦恼和家庭的不和,以至出现许多的悲剧。那些被害的青年男女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女子由于是男子的附属物,婚姻的悲剧中她们多是主角,痛苦来得特别深沉。什么时候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女子的人生权力和人身就要受到无情的践踏。财产的男性继承制度,排斥女性的继承权,这就使得女子丧失谋生的条件和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仰赖于丈夫,从而丧失独立的人格,成为男子的附属和“家庭女仆”。包办婚姻和封建财产继承制是封建锁链上的两个大环套,使得女子寸步难行。
    上述女子所受的压迫,宋元以来基本相同,但是清代使女子所受的压迫更加系统化和具体化。
    清朝政权极力维护男子对女子的支配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已有的压迫女子的制度。这就是阻止妇女再婚的旌表“节孝”,清代规模大,制度完备,超出了前代只给个人树立牌坊的做法,放宽旌表条件,注意于穷乡僻壤搜集节孝典型,在更大范围内给寡妇立集体祠宇,使更多的“节烈”女子受到表彰,扩大守节思想的影响,腐蚀女子的心灵,起了极坏的作用。殉夫、守贞,虽然在法令上表示不赞成,但是实际上却在那里旌表。在清朝,丈夫对妻子的家长(尊长)地位得到法律的进一步承认。如“十恶”第八条“不睦”,《唐律》的内容是“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律文很明确,妻殴告夫属于这个范围。《唐律疏义》特地指出:“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宗夫”。夫妻实质为尊卑关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与尊长、尊属并列,强调夫的地位。妻子若谋杀丈夫,此条虽未明言,但“恶逆”条业已载明,此处无须重复。但是,丈夫若殴告、杀害妻子呢?这里没有明确交待,《疏义》讲解说,“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 。夫对妻属齐衰服,是缌麻以上亲属,这里不问“尊卑长幼”,就把丈夫包括在里边了,即可以判处丈夫对妻子的不睦之罪。到明代,“不睦”的律文没有变异,然而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是尊卑长幼,而是“专指尊长” 。即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并不入此条。这样,唐、明律就有了重大差别,丈夫杀卖妻子,不再是属于十恶中的不睦之罪了,夫权得到进一步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清律完全继承了明律。清人沈之奇等辑注《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释:“此条皆亲属相犯,为九族不相协合,故曰‘不睦’。卑幼犯长则重,尊长犯下则轻” 。可见在“不睦”中,清朝和明朝一样,严格区别尊长与卑幼犯罪,给予不同的处分,这就在夫妻关系中,进一步巩固丈夫的优越地位。
    清代的宗族势力和政权相结合,构成对人民的统治网,宗族的祠堂,无异于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祠堂支持男子,压迫女子。它的种种规约,不许女子参与家政,不许妇女自由行动。在服制上,女子一入夫家,和公婆为斩衰服属关系,与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为大功服属关系,与夫之兄弟、姐妹、姑为小功服属关系,同夫之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不在室的祖姑、堂兄弟、堂姐妹都是缌麻服属关系,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规定。妻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不论已未成伤,均判斩立决,若已致死,不问故杀误杀,均凌迟处死。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来的亲属关系判罪,即斩决或凌迟。若平人之间,谋害人命已成者,不过判斩首监候,非有意而杀了人的,判绞立决或绞监候,故意谋杀而未伤的,处刑为杖一百、徒三年 。 将这两种判刑一对照,不难发现,妻子对夫族犯罪的判刑较平人之间的重得多,可见政府保护宗族势力,并通过它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总起来说,清代政权、族权和夫权互相支持,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法律、旌表、赈济、舆论等手段,强化了对妇女的统治。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强化对妇女的统治,是历史前进的阻力。
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到清代,社会矛盾非常严重,资本主义萌芽及其缓慢发展,冲击着这个古老制度。这是封建制的衰落时代,是孕育着它的掘墓人的时代。
清代妇女参加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王聪儿是川楚陕白莲教起义的一个著名领袖,乌三娘是王伦起义军的核心成员之一,李文成的妻子和女儿在滑县坚持战斗到最后时刻,她们可歌可泣的斗争,充分表明妇女是反封建的一支重要力量。许多女青年与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家庭包办婚事。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科题本中,看到一些婚姻案件,有的青年女子原有意中人,但是父母作主将她们另嫁他人,她们仍与原来的意中人往来,终至发生刑事案件,究其犯罪缘起,仍是由于婚姻的不遂心,应该说,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始初,是包含反对包办婚姻因素的。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塑造林黛玉、尤三姐、司棋等小姐、平民、丫头的婚姻悲剧,她们以不同方式表现了对婚姻自主的追求,她们失败了,遭到了封建势力或明或暗的谴责,但她们是反抗者,以斗争表现了自己的愿望。可以说那个时代青年女子要求婚姻自主,追求幸福生活,她们的斗争被曹雪芹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寡妇再婚,也是一种很艰巨的斗争,即要冲破家庭的、宗族的、社会的种种阻力,追求生存的权力和生活的改善。劳动女子以她们的生产劳动,要求和扩大参与家政的权力。

(原载《清代研究集》第5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此文系在1964年写成的稿子基础上于1984年加工而成。)
转引自http://ccsh.nankai.edu.cn/noscript/ccsh/xslt/fengerkang/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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