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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社会学视角下的“民族”与“民族个体”

【分享】社会学视角下的“民族”与“民族个体”

社会学视角下的“民族”与“民族个体”

何生海, 冯学红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摘 要: 针对很多人常混淆的两个基本概念“民族”和“民族个体”, 借助社会学相关理论研究, 结合我国的实际,阐述了两者的不同内涵, 并论述了这两个概念“层次混淆”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及进一步区别这两个概念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族; 民族个体; 民族问题; 社会学解读
  “民族”和“民族个体”是两个泾渭分明的概念,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并没有真正将它们区分开来。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甄别, 以期指导民族工作。
      一、对“民族”和“民族个体”的社会学理论解读
      “民族”和“民族个体”就其本质而言, 与社会学理论所探讨的“个体与群体”、“组织与角色”以及“系统与因素”等概念是一致的, 这些概念对我们理解“民族”和“民族个体”的关系有极大的帮助。
      1. 从进化理论看“民族”和“民族个体”。进化理论从生物学角度切入, 把生物学思想扩展到社会学理论中。在分析环境对有机体进行“选择”时, 达尔文提出至关重要的理论:“选择作用于个体有机体( individual  organism ) , 而进化则涉及群体有机体(population of organisms)。也就是说, 个体有机体或者能够生存和繁衍, 或者不能, 但群体有机体是作为整体进化的”[1 ]87。迪尔凯姆的生物生态学理论超越了达尔文的“有机体”的研究, 他从意识形态方面阐述了个体、集体与社会的关系, 认为“集体意识尽管只能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 但它又不同于个人意识, 是个人意识的表现和结果”[1 ]138。“社会的稳定性来自于一定的群体意识, 它在社会生活中渗透愈广, 则个体对群体产生的粘合力( link s) 愈大, 社会内聚力( socialcohesion) 源于这种资源而生成”[2 ]。
      从进化理论来理解,“民族”与“民族个体”如“大海”与“一滴水”的关系, 民族个体的存在是以民族群体为背景。民族整体发展是源于民族个体的相互竞争, 民族的凝聚力与民族整体意识在民族成员中的渗透程度成正比关系。
      2. 从功能理论看“民族”和“民族个体”。功能理论根据个体与整体在系统中发挥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成几个层次。如马林诺斯基的功能主义介入的主要概念是“系统层次”, 他划分为三个层次: 生物的、社会结构和符号的, 其对应的主体分别为个体、群体和共同文化。另外, 这些系统层次构成如下阶梯:“生物系统(个体) 处于底层, 社会结构(群体) 处于中间、符号系统(文化) 在最上层”[1 ]72。而亚历山大倡导的“多维度性”说有一点对我们理解这两个概念有极重要的意义, 那就是“层次化约”和“层次混淆”。其理论的实质是研究者错误地把某一层次的特点强加给另一个层次,“层次混淆使社会学话语混乱不清, 并产生了错误的悖论”[1 ]49。在亚历山大的多维度综合体理论中, 他认为个人的行动有三种要素: 人格、文化和社会, 前两种属于内部环境, 后者属于外部环境[3 ]294。他又认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不会得到另一个民族的认可, 提出:“在一个具体的民族共同体内, 构成市民社会话语维度使得准则体系(分民主的准则体系和非民主的准则体系) 以及具体的表述, 通常不是划分给相异的社会群体的”[3 ]300。他把民族个体置于人格与文化范畴,把民族整体置于社会的范畴作解释。
      从功能理论来理解,“民族”与“民族个体”处于不同层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对他们的理解要区分层次, 否则就会犯“层次混淆”的错误。民族和民族个体联系的基点是文化认同(即“准则体系”) , 实质强调了民族文化濡化(enculturation) 作用。
      3. 从交换理论看“民族”和“民族个体”。交换理论认为, 分析、理解个体与群体间大多数行为之最佳方法是将行为当作一种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和服务来交换。如齐美尔认为:“有意识的个体, 出于各种目的或动机, 彼此之间相互交往, 才构成群体社会”[3 ]92, 而“群体或社会规模的扩大, 有助于扩展个人的自由”[3 ]98。莫斯把功利主义交换和社会结构紧密联系起来, 强调了交换关系准则, 他认为“个体所从事交换活动是根据群体的规则进行的, 又是任意的, 它体现了群体道德”[3 ]192。布劳在此基础上作了更进一步的发挥, 他认为:“社会交换分为宏观和微观, 虽然他们交换过程相同, 但宏观上的交换更复杂, 交换的主体由个人扩展到群体, 交换的性质由直接扩展到间接, 因而受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制约越明显”[3 ]202。从交换理论来理解, 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在民族之间具有“道德”约束之下的交往, 民族之间的交往由直接的民族个体的交往扩大到间接的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上。
      . 从互动理论看“民族”和“民族个体”。互动理论的研究是以“社会结构最终是由个人的行为和互动所构成和保持的”这一观点为理论原点, 产生了一系列学说。马克思•韦伯认为:“个人的行动被其所在的有限空间内群体意识强烈地影响着”[2 ]77。米德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贯穿于历史的互动之中, 提出自己的看法:“作为一个社区, 其中不仅包括因现实性个人与集体互动而产生出的内容, 而且包括历史性个人与集体为着生存而创造和使用的种种符号总和”[3 ]220。戈夫曼在他的符号互动论中把抽象的理论术语转换为通俗的日常话语“戏剧——演员”[3 ]224。
      从互动理论来理解, 民族的形成是民族个体为谋求自身生存而发展起来的, 民族与民族个体处于一个历史的动态之中, 各民族的发展最终要落实到民族个体上, 即民族个体扮演了“演员的角色”。
      综上所述, 这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侧重点各不相同。进化理论强调民族发展的动力, 功能理论强调民族个体对形成民族的作用, 交换理论强调民族与民族个体参与社会的途径, 而互动理论强调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因此, 这些理论本质是相同的, 不同的仅仅是研究视角。除上述理论外, 其他如韦伯的组织理论, 美克弗森的生态学理论, 布劳的空间理论等都对“民族”和“民族个体”有所涉及。
      二、“民族”与“民族个体”误用的表现及影响
      长期以来, 我们对“民族”研究较多, 而忽视了“民族个体”的研究, 这在理论上严格来说犯了“层次混淆”的错误, 形成了“民族个体完全等同于民族”这种程式化、固定化的观念。模糊两个概念的层次会给我们现实工作中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1. 把民族个体问题看成民族问题。这种倾向的结果是民族工作者在处理民族个体问题时怕引起民族问题, 因而处处小心, 遇事息事宁人, 放不开手脚, 有时在工作中推诿, 甚至避免和少数民族成员打交道,“在发生少数民族成员和汉族成员的纠纷时, 宁可让汉族成员利益受损, 也不愿损伤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 甚至对少数民族个体的违法事例姑息、迁就, 惟恐影响民族团结或引发民族情绪”[4 ]173 , 这一点马大正先生在总结新疆民族工作经验中深有体会。由此造成三点负效应: 一是使一些有民族主义情绪者有恃无恐。二是给民族意识恶性膨胀倾向火上浇油。
      三是损害了相关民族的利益, 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除此之外, 也影响了我们的工作效率。
      当然, 我们承认如果民族个体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引起民族问题, 我们既不能把民族个体问题夸大化成民族问题, 也不能割裂他们之间的联系。
      2. 把民族问题看成民族个体的问题。在处理民族问题时, 这种倾向会把问题简单化, 草率化。由于处理者缺乏总揽全局、高屋建瓴的胆识,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看似问题得以解决, 但其不彻底性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隐蔽, 为下一次民族问题的出现留下隐患,这同样会给我们的民族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前苏联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留给我们很深刻的教训。戈尔巴乔夫继任前苏联国家最高领导人时, 正值前苏联处于停滞不前时期。更为严重的问题是, 从前苏联成立之日起在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思想和理论指导下一直错误地估计民族关系发展状况, 戈尔巴乔夫的“苏联根本不存在民族问题”这一看法得到前苏共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的确认。而且, 前苏联在处理民族问题时, 缺乏全局观念, 把民族问题当作民族个体问题来处理。
      例如1989 年4 月8- 9 日, 格鲁吉亚共和国首府第比利斯市几千人上街集会, 示威者高喊“俄罗斯人滚出去! ”“取消格鲁吉亚苏维埃政权! 成立共和国临时政权和退出苏联, 成为独立共和国! ”等口号。当时苏联并没有从民族的角度去处理出现的问题, 只是采取大沙文主义的治安镇压方式, 造成20 多人死亡和数千人受伤, 这更加激起格鲁吉亚人的民族分离主义情绪[5 ]。显然, 苏联把民族问题简单地看成民族个体的治安问题, 其做法已为国家的分裂埋下了伏笔。又如我国西部大开发中面对西部的边疆安全、生态保护、贫困、资源开发及社会文化等问题, 我们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某一民族、某一地域或某一民族个体的事情, 这些问题是事关国家边疆的安全、开发的成效、民族地方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 对此问题我们从对待某一民族或某一民族个体的角度出发, 就会犯“层次混淆”的错误。
      三、区分“民族”与“民族个体”这两个概念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我国民族工作的开展。首先, 当民族工作者遇到少数民族时, 应该定位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享有《宪法》(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 规定的各种权利, 同时, 他/她具有履行规定中的一切义务职责。尔后, 他/她才具有少数民族的族属, 集“公民”与“少数民族”双层身份于一身。忽视或削弱“公民”而凸显“少数民族”身份, 这是认识上一个严重的错误, 其结果可能导致民族主义情绪的滋生。因此, 作为民族工作者, 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工作的干部, 在对待少数民族成员时, 首先要以公民的身份来处理, 同时要兼顾其民族成分, 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同样, 在认识我国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时, 首先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公民与公民的关系, 而不是民族对民族的关系, 不要把不同文化之间的居民间的纠纷统统看成民族间纠纷。
      其次, 要明确“民族个体利益”并不代表“民族整个利益”。我们在处理民族个体问题时只要坚持原则,如果没有触及到该少数民族的整体利益, 就不必担心一定会上升到民族问题, 也不能因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我们全局性的工作。我们要有为全民族谋利益而不怕困难与阻碍的决心和勇气。同时, 要教育少数民族成员也要有这种理念。如果一味追求不正当的个体利益而不顾本民族或他民族利益, 实际上已背叛了其民族核心价值观念, 也就逾越了民族共同体的边界,“白马已经非马了”。
      最后, 在宗教工作中, 真正划清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为使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不仅仅要挖掘宗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 更重要的着眼点是宗教活动的主体。在对待宗教上层人物时, 我们要意识到他们具有“双刃剑”的作用, 我们既要看到他们有很大的宗教感召力,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同时, 也不能忽视他们潜在的负作用。根据冲突理论,“领袖人物的感召力是引起社会冲突的关键力量”[3 ]168 , 所以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 以章约人。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指出: 在宗教事务中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 要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生活,避免他们受“一言以蔽之”的危害, 如果我们在这方面有疏忽, 仅仅挖掘教义, 实质上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2. 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在现实中, 我们不时地听到这样的评议:“X 族”贩大烟,“X 族”包“二奶”, 其实这些说法在逻辑上是以偏概全, 混淆了“民族”与“民族个体”本质上的区别。即使“X 族”有贩大烟、包“二奶”等为人所不齿之事, 也极为个别, 不是指某一少数民族整体。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极为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 她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出现少数民族个体不法分子, 是难以避免的, 以这种零星的个别案例给某一少数民族扣一个大帽子的做法是形而上学的做法, 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 其实质带有民族歧视或污蔑之意, 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所以, 我们民族工作者千万不能戴有色眼镜, 而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耐心地做好每一项民族工作。
      从另一角度去看, 民族团结的关键是保障各民族的利益, 以满足某一民族个体的利益牺牲他民族或本民族整体利益其实质是破坏民族团结, 这种做法既不为本民族认可, 也会遭到其他民族的唾骂。所以, 区分个体与整体的概念可以保障各民族的利益, 也就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3. 在认识论上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民族工作历来是我党我国政治工作中的大事。细致、谨慎是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 任何疏忽大意都会给我国、我党的民族工作带来意料不到的损失。因此, 我们在理论上首先要创新, 要用新的理论指导我们的实践, 如果我们对这样一个基本概念仍然混沌, 就会在工作对象上顾此失彼, 抓不住重点。
      同时, 认真分清“民族”与“民族个体”, 把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区别与联系, 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在实践中检验认识, 这也就是我们对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应用。如果时过境迁, 在理论上仍然滞后, 无异于刻舟求剑, 所以, 通过对此概
念进行甄别又能提高我们新的认识。

      4. 有利于国民意识的培养。我国的现行政策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使少数民族备受鼓舞, 少数民族常常以自己的民族身份而自豪, 这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即大多数少数民族注重民族身份而忽视了公民身份。这不能完全归咎于少数民族, 主要在于我们工作的失误。笔者认为, 应该提倡“公民”身份的认同替代“民族”身份的认同,提倡民族整体是“X 族”, 而涉及到民族成员时, 应该是“公民”不应该是“X 民族”, 尽管事实上存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别, 但不能因民族身份的差异而淡化其共有的公民身份。
      另一方面, 我国对待各民族文化的基本方针为“求大同, 存小异”。实际上, 我们对待民族成员时, 一味地强调了民族性, 忽视了公民性, 刚好与“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背道而驰。我们追求的应该是各民族以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自豪, 而不仅仅作为某一民族成员而自豪, 以某一少数民族享受国家的民族照顾政策而自傲, 本质上是民族功利主义势力的抬头, 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大力提倡国家公民意识, 淡化民族身份, 在这一运作中, 把“民族”和“民族个体”理论上区分开来, 在现实中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5. 有利于我国与世界各民族关系的发展。在当今世界以和平为主旋律的情势下不时地伴随着局部的战争, 南北差距加大, 发展是各国面临的问题。地球村各民族为资源、权利、利益、发展空间竞争日益激烈,不可否认民族自觉意识的提升, 为本民族争取利益是合乎情理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 出现伤害我国民族感情的事是难免的, 但我们也要认真区别其为“民族”还是“民族个体”, 如果仅仅是民族个体, 我们要有“大行不顾细谨”的风范, 但绝不是说对“该民族个体”听之任之。
      面对我国的敌对势力, 我们更要正确区分两个层次。目前, 我们反恐任务还很艰巨, 在境外活动的分裂组织共有41 个, 分布在中亚、西亚和西方等国家[4 ]193,这些分裂组织受境外势力的支持, 气焰嚣张。而“台独”势力的肆虐, 也给我国政治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在此背景下, 如果我们混淆这两个概念, 就会树敌过多, 其实质也就孤立了自己。我们深信陈水扁、卢秀莲之徒的“台独分子”之举绝不是广大台湾人民意志的体现, 他们仅仅代表着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
      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 应采取“两手并用”的方针, 即“一手软, 一手硬”。对于世界各族人民, 我们要海纳百川, 要包容, 要软不能硬; 而对于恐怖分子、国内外分裂分子及一切向世界和平挑战者, 我们要硬不能软, 我们应该两手同举, 没有先后。我们相信在许多问题上, 世界各族人民有共同的愿望, 和平是人类的终极目标, 只要我们团结那些愿为世界和平作出努力的一切力量, 孤立、打击一小撮分裂分子、战争分子,我们终会得到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
参考文献:
[ 1 ] 乔纳森•特纳. 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 [M ]. 邱泽奇, 等, 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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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侯钧生. 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 ].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
[ 4 ] 马大正.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新疆稳定问题的观察与思考
[M ]. 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2.
[ 5 ] 爬爬资料专区. 苏联解体民族方面的原因与教训: 第一节[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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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文章链接:http://www.mzb.com.cn/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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