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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苦难孕育勃兴: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

[韩伟]苦难孕育勃兴: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

  苦难孕育勃兴: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

 □韩伟



 




  宗教裁判所在很大程度上留下的是血腥与黑暗的记忆,但也许正是这种疯狂时代中的极端制度才促使进步的人们去思考、去寻求更合理、更科学的法律模式。可以说,中世纪教会的黑暗,或者说宗教裁判所的所作所为,从反面为一大批刑事古典法学派提供了批判的对象,促进了他们近代刑法思想的形成。

  在西欧中世纪,作为教会的司法机关,宗教裁判所秘密侦讯、审判、惩罚“异端”分子,以极端野蛮、黑暗的方式摧残、迫害了一大批科学家及进步人士,其残忍的刑罚、恶劣的影响历来受到人们的谴责,也因此被称为“异端之锤”,是“黑暗和愚昧的守护神”。

  宗教裁判所产生:

  与阿尔比派相关

  1184年,卢修斯三世教皇意图建立“异端审判法庭”来对付各地的“异端”,他专门发布了《反对异端》的通谕,要求各教区主教“建立异端审判法庭”。但是,由于当时忙碌的主教腐化堕落,对这一命令置若罔闻,命令难以得到执行。直到英诺森三世,才开始真正着手建立宗教裁判所。英诺森三世为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可谓煞费苦心:他首先在舆论上造势,在早期的著作《论蔑视世界》中作了明确的阐述,将矛头直指“异端”傲慢与肉欲之罪。他劝导人们“为了治愈严重的伤者,严谨的外科医生先用苦药,可一旦病人到了康复阶段,他改用甜膏完成治疗”,为建立宗教裁判所埋下伏笔。

  之后发生了几件影响宗教裁判所建立的重要事件。一是托钵修会的成立。早期,由于“异端”的活动已经较为频繁,基督教的修道士们不得已离开修道院,通过走访、游说等方式传教,号召人民皈依正教。1203年,奥斯曼主教曾经过整夜的辩论使图卢兹的一个驿站老板皈依正教。1206年,教皇下通谕,说要模仿耶稣访贫,“谦卑地去寻找异教徒,领他们走出谬误”,于是就有了后来托钵修会的建立。然而,该会的成员由于训练不足,显然难以担当起让所有的人都放弃异端思想、皈依正教这样的重任,尽管他们也很努力,把一生都献给了祷告、忏悔的宗教生活,甚至为了在边远地区建立修道院还需要艰苦的体力劳作,但是收效甚微。所以,宗教裁判所的建立成为不得已的辅助选择。

  阿尔比派的出现也加速了这一进程。阿尔比派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在下层人民中有着广泛的基础。由于当时教会内部的腐化生活激起了人们普遍的不满,特别是看到穷人因饥饿而死,教会却仍在大肆聚敛财富,内心更是充满了怒火。而阿尔比派刚好在此时以上帝之名提出要教会放弃世俗奢华、恢复贫穷简朴的要求,立即得到人们广泛的响应,连城市中的乞丐也加入了他们的队伍,使其获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引发对阿尔比派的讨伐则是1208年西斯忒教士、教皇使者卡斯特劳被杀事件,而凶手恰指向阿尔比派。教皇英诺森三世非常生气,他认为卡斯特劳不仅是使者,更是教皇的替身,就像教皇一样,值得最大限度的关注与尊重。于是,就纠集力量对阿尔比派进行了讨伐,讨伐很快取得了成功。

  然而,讨伐却产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那就是阿尔比派的成员并未消灭,而是分散到欧洲的更多地方,进入了波希米亚、波兰,特别是往南进入了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在这些地方对当地的神权构成了更直接的威胁,这就需要一个渗透更广、效率更高的组织。在这样的多重背景之下,宗教裁判所终于产生了。

  以“传讯异端”为特点的

  程序规范

  宗教裁判所虽然以野蛮黑暗闻名,但它其实还是有一套组织和程序规范。它的审判官又被称为宗教裁判员(inquisitor)。宗教裁判所刚刚设立时,一般由军队的代表出任审判官,这是因为当时宗教裁判所主要是为了对付法国南部的阿尔比派,而宗教裁判所恰是在讨伐阿尔比派的十字军运动中产生的。

  后来,审判官大多来源于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也有一些其他僧团的教士,后期甚至允许不担任教职、但掌握教会法和罗马法的专业人员充任。克莱门特五世曾规定宗教裁判员的最低年龄为40岁,但也有更年轻的。教皇是宗教裁判所的最高首脑,整个机构是在教皇的直接领导下为其效劳的。因此,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官虽然在名义上是由其上司任命的,但实际上直接听命于教皇

  传讯异端是整个审判工作关键的一环。而在法国讨伐阿尔比派的十字军运动之后,整个社会陷入一片恐慌之中,即使最激进的“异端”分子也不得不有所收敛,他们隐姓埋名,收起了与教会主流相左的观点,表面上完全赞同了天主教的观点,实际上转入地下,继续进行秘密的活动。这给宗教裁判所造成了很大的难题,因为他们不得不从看似虔诚而又热心的教徒中去寻找教会的死敌了。在长期的斗争中,宗教裁判所发明了很多富有成效的、但又极端卑鄙恶毒的办法,包括发动普通民众告密以及自己主动地调查等等。

  宗教裁判所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独特侦查方法,对确定“异端”的罪名有重要的作用。“异端”在遭到传讯后,会被逮捕,除非是“有势力人士”需要得到宗教裁判委员会同意外,一般只要宗教裁判员下令,便可以对一个人实施逮捕了。被捕者会被关在密牢之中,在潮湿而又阴暗的囚室里忍受着蚊虫的叮咬,痛苦地等待接受讯问。

  当然讯问也不是宗教裁判员随意而为,而是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异端”嫌疑者可以要求作为其私敌的证人回避,这样就可以使那些心怀叵测的告密者的口供自然失效。虽然在实践中,由于宗教裁判员的刻意隐瞒,使得“异端”嫌疑者得知告密者身份的可能性很小。其次,“异端”嫌疑者还被允许为自己提供证人,即由其指定证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些证人的证言也会在宗教裁判员考虑的范围之内。但是,慑于宗教裁判所的淫威,证人也不敢毫无顾忌地说出自己知道的一切。因为一旦与宗教裁判员的意图相违背,他就可以指责证人违背誓言或者是企图将裁判引向歧途,证人有可能受到牵连,甚至会指控其作伪证,而将他判处徒刑。在这样的情况下,证人也无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他们很难成为证明被告清白的人。

  审理的期限是随意和不规范的,如果审判官愿意,有足够的耐心,他可以无限期地审理下去,通过冗长而又复杂的一系列程序迫使被告就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纪尧姆·萨拉韦的案子,1299年他做了忏悔自赎但教会不满意,又于1316年在狱中重新做了忏悔自赎,最后于1319年才作出判决,离最早被捕已经整整20年。可见,宗教裁判所的审理是多么的恣意和冗长。

  宗教裁判所的判决向来十分严厉,但也体现一定的层级。判决中的惩罚由轻至重可以分为“轻的”、“侮辱性的”,通常是监禁和苦役,最后是开除出教、交给世俗政权烧死在火刑柱上。但是,无论受到什么样的发落,被告都难免一顿鞭笞以及没收财产的处罚。

  对于判决一般是不得上诉的,因为它被认为是终审判决。虽然理论上被告可以上诉至教皇请求宽恕,但这种上诉困难很大而且花费高昂,普通人是很难走得通的。并且,如果上诉,宗教审判官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不敬,最后很可能上诉不成,自己反遭更大的祸端。

  宗教裁判所向来以严酷的刑罚而闻名,最为臭名昭著的刑罚工具——火刑柱,曾经在欧洲遍地皆是。将“异端”活活烧死的火刑是极端惨烈的,而且连死者的骨灰都不允许保留,教会以此来表示对“异端”的彻底消灭。除此之外,当然也有监禁和没收财产等刑罚。

  造成苦难

  却促成近代法律思想形成

  宗教裁判所的活动给西欧人民造成了极为深重的苦难。从某种程度上说,宗教裁判所绝不单单是一个宗教司法机构,它更是一个政治机构,它通过书禁和对思想的压制,以严厉刑罚对与教义不符的思想进行严厉的审查。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是将它作为一个工具来保持自己作为西欧政治与道德的权威机构的地位。虽然在宗教裁判所审理中引入了许多诸如背弃教义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本质,它真正关心的仍然是对于自由思想的压制,它与现代的宽容与民主多元的理想是截然背离的。宗教裁判所使西欧本已专制独裁的政治更加黑暗,更加反复无常,并引发人们对政治和国家的普遍反感。

  虽然,宗教裁判所在很大程度上留下的是血腥与黑暗的记忆,但也许正是这种疯狂时代中的极端制度才促使进步的人们去思考、去寻求更合理、更科学的法律模式。可以说,中世纪教会的黑暗,或者说宗教裁判所的所作所为,从反面为一大批刑事古典法学派提供了批判的对象,促进了他们近代刑法思想的形成。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即是其中之一。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提到了宗教裁判所的残暴,“它使欧洲的土地上洒满了人的鲜血;他把活生生的人体投入火中,用它们架起的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焦的骨骼啪啪作响,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哑的、不成声的哭泣”。宗教裁判所对当时人们的摧残是多方面的,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亦是多方面的,它促使正义的人们对证据、刑罚、犯罪等许多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7-20 15: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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