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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宗教发展及其社会救助模式

【李向平】宗教发展及其社会救助模式

  

宗教发展及其社会救助模式

  □ 李向平



  宗教的社会救助,不应当局限于灾难救助、钱财物质的捐助,而应该涉及灾区民众的精神重建、认知重建、社会重建等多个方面。灾后,百废待兴,但以社会重建为重,因为一个稳定而诚信的社会重建包含了精神重建和认知重建,并赋予它们以制度聚合的基础。各大宗教及其信仰体系,应该是灾后社会重建的重要资源之一。

  从当前我国的宗教及其社会救助事业来看,宗教的社会救助模式大致有如下4种:救助式社会救助、指令式社会救助、交换式社会救助、特殊式社会救助。事实上,宗教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功能,应当是一种社会事业交往、社会财富再分配、社会价值共享的方式。因此,宗教的社会救助模式应该是“公共慈善+心灵共建”,应当具有专业化、团体化、社会化、理性化的特征。

  社会救助就是社会重建

  以救助人类苦难为信仰核心的各大宗教,无疑是灾时救命、灾后重建的重要灵性资本和社会资本。如果说灾难中的生命救助是一种紧急救助的话,那么,灾后的社会重建则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它更加需要社会的全方位投入以及无数个体生命的自愿集合、自发组织、自主自助,而不再局限于国家、军队以及行政权力机构的指令式行动。

  各大宗教组织能够为灾区民众提供以生命信仰为核心的社会交往模式,把已经断裂了各种社会关系的人们再次聚合起来,进而为他们提供价值关怀和社会服务,使之共享生命高于一切的文化理念。因此,这里讨论的“社会重建”,即是人际关系的整合。

  各大宗教体系所具有的灵性资本和社会资本,以一种人际交往结构的形式存在,并且以规范、信任、互动的形式来表达人们之间的相互关怀和生活自救。这一点,正是重建灾区社会——文化网络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结构,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社会重建的重大内涵。它强调生命信仰结构、基层组织的重要性、人际互动关系的重建,把各种自愿组成的互助群体、社会团体视为灾区社会重建的重要基础之一,把认同生命信仰的灾区民众纳入到一个生活自理、交往互动的生命共同体中,使他们具有价值认同和社会归属感,形成一种精神共享和彼此交往的社会关联,为灾区社会重建发挥积极的功能。

  一般社会重建的三大模式

  在我国,“社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家庭关系不稳定或者已经断裂的情况下,国家就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强大。为此,灾后的社会重建,就可能面临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复杂关系,社会重建问题随之显得格外重要。笔者把可能会出现的社会重建模式归纳如下。

  共享模式,即基于一个共享的核心价值和道德社区,建构一种纵向人际交往的制度基础,把个人与更大的社会交往关系和交往模式联接起来。进而强调社会重建是一种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纽带的建构,一个社会的有序重建,重点在于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

  专门化模式,即强调社会的形成是社会分化、经济分工和领域分割等专业化的结果,是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等层面的集合,是各种组织、制度、资源自由聚合的结果。它需要各类组织、领域的专门化建构以及法律的支持。

  权力模式,即主张社会秩序是强制性建构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一套权力关系予以实施的结果,亦可以称之为“行政渗透模式”。

  这3种社会重建模式在灾后社会重建中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共享模式有可能在民间社会、草根信仰的建构方面提供很大的助益;专门化模式可能在建设以法人社团、社会团体为中心的公民社会中发挥特别的功能;权力模式则是一种资源集中、速度快、行政特征明显的社会重建模式。在灾后社会重建的具体过程中还可能涌现出其他重建模式,这3种重建模式也会交叉和重叠,相得益彰。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3种重建模式之外,所有的个人力量都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社会重建必须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才能实现社会建设的本来目的。在这3种重建模式中,宗教组织都能参与并提供自己的灵性资本和社会资本。

  我国宗教社会救助的可能性

  我国宗教组织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其在灾难时期的社会救助及公益慈善事业。宗教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意义系统,亦可以称之为“信仰型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组织形式、自愿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的社会自我服务功能。

  在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中,公益慈善事业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宗族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政府公益慈善、宗教公益慈善被称为公益慈善的“四大基石”或“四条腿”。其中,政府公益慈善无疑是主体,但宗族、宗教和社会慈善组织,往往能够补充满足社会、民众的需要,发挥出协调人际关系、再分配社会利益等重要功能。在社会结构层面,它们也能够与政府联手互动,动员和组织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资源。

  宗教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在政府社会公益资源尚不完备、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尚不发达的今天,宗教公益慈善无疑是我国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力量。因此,在每一次社会公益活动、赈灾济困活动以及社会慈善救助事业中,我国宗教界及其相关组织都表现出了充分的社会活力及其对于社会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尽管这种动员能力是局部的,但它毕竟能够通过自己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网络,有效地征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并把这些资源运用到社会服务和社会协调中,特别是运用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服务中。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宗教慈善公益团体的数量逐渐增多,宗教慈善公益事业迅速发展,其社会服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大,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专业,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类型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虽然我国宗教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目前还处于“宗教慈善”阶段,但多数宗教组织已经转变成了“宗教公益服务”,明确了“宗教福利和宗教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可以说,我国宗教组织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社会服务、建构宗教公益慈善资源的基础业已大致具备了。

  宗教类社会救助模式的若干特征

  由于当前我国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大多被定性为社会团体,所以其社会性质的表达和社会功能的呈现,首先就要以其组织制度为载体。宗教信徒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对宗教人士有特别的信赖感,他们共同参与宗教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能够获得一种社会团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宗教组织及其认同结构,应当是我国宗教组织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协调社会功能的最基本社会资源,是其从事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渠道。

  因此,宗教的社会救助模式,首先应当是具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特征的社会行动,不论这种行动是否具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作为基础,只要它们是自我组织的公益行动,它们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救助功能。特别是目前我国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民间自发性的公益慈善团体,这就更加使各类宗教组织得以在政府缺位、企业遗漏的社会底层,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救助功能。

  宗教的社会救助是我国当代社会变迁中,一个正在建构、需要多方面资源集结之后才能养成的新领域。虽然宗教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和专业化,但是,它们既不完全属于国家政府,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又同时包括了国家政府和民间社会这两大方面的影响因素,这就严重影响了其社会救助行动及社会服务模式。

  首先,我国宗教组织经常采用的“救助式社会慈善”救助方式,只是在发生了灾难、急需救助的时候才有所表现。这就容易使人形成“灾难宗教”或“救助型宗教”的习惯性思维,即灾时有宗教,平时无信仰,从而削弱了宗教的真正功能。

  其次,是“指令式社会慈善”救助方式,这种方式是上述“权力模式”的延伸。即各个宗教的社会救助不是自治、自主的,钱物捐献的多少不是依据被助对象的需要,而是依据行政指标和权力管理、运作的需要。

  再次,是“交换式社会慈善”救助方式,笔者称之为宗教界的“爱心竞赛”。比如,安徽一位僧人在竞选佛教协会会长时,仅因他在一次公益捐助活动中捐了400元,而另外一位僧人捐了600元,结果没能当选。

  第四,是“特殊式社会慈善”救助方式,这一方式局限于各宗教的信仰实践特征。因为各宗教的教义及信仰理解与实践方式不一样,因此,对不信教的公民而言,宗教组织的信仰实践与社会服务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形式。所以,在社会服务层面上,无论哪个宗教,都要强调其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的公共性,而不能在服务的同时进行传教布道,否则会大大降低宗教服务的公共性与社会性。

  在上述的宗教一般性社会服务模式之中,共享的模式与专业的模式最为可取,也是宗教组织社会服务模式的基本建构路径。

  笔者认为,宗教的社会服务模式不应被局限于精神和心灵的抚慰,或者是局限于财物的捐助,而应该把二者与社会重建整合起来,建构一种新的慈善理念——“社会慈善”,以区别国家慈善和个人慈善,从而改变财物捐献式、残补型的公益慈善模式。社会慈善整合了人力慈善、财物慈善等内容,致力于建构一种社会组织的或个人之间的直接交往,致力于信仰、宗教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文化——信仰体系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建构一种彼此认同、信仰互动的社会重建机制。

  就我国现有的宗教组织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而言,我国宗教界的努力,已经贡献了人类宗教的爱心,分享了共同的生命资源,实践了社会共同的信仰。笔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为当代宗教组织发展以社会服务、社会建设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慈善事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平台,为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建构更多的公共性、社会性与专业性。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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