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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立】增强宗教工作能力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陈庆立】增强宗教工作能力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增强宗教工作能力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 陈庆立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注重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并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战略高度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能力的重要性 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相互交织。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1亿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审视宗教问题,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工作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工作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确立了大原则、大方向,也为我们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确立了大原则、大方向。

  以科学的观点把握宗教在当代中国社会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刻认识到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但我们不能用简单的“二分法”来看待它,而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之为和谐“帮忙”,避免其消极作用,使之不在矛盾中“添乱”。

  具体到我国来讲,宗教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首先,在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宗教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出了独特的稳定器功能。一方面,随着当今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并存,社会中的浮躁情绪和不稳定现象比较突出,而宗教文化中的和谐、慈悲、平等、博爱等观念,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教所具有的道德教化作用和心理慰藉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舒缓社会精神危机、化解社会矛盾。此外,一些宗教理念,如佛教的“众生平等”、“慈悲护生”,道教的慈爱和同、不伤生灵等,都体现了重视生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贵思想。我国历史文化中“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思想,也和儒家、佛教、道教思想有着密切联系。儒家“仁者爱人”的博大胸襟,佛教“慈悲为怀”的悲心深愿,道教“道法自然”的辩证思想,将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理念深深地植入了国人的心髓之中。挖掘和弘扬这些理念,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道德伦理资源的支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宗教可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发挥积极作用。在2000年联合国召开的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傅铁山大主教提出,“宗教倡导的仁慈、博爱、宽恕与和解,是人类维护和平的宝贵的精神源泉。当今世界,宗教作为和平使者和抚慰者的积极作用还远没有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和宗教中的和平精神不但铸成了中国人“为善”、“致和”、“成仁”、“赞天地之化育”、“为万世开太平”的理想追求,也为我国宗教界承担推动世界和平的使命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因此,要继续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国际上积极参与世界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明、不同信仰间的交流对话,为世界和平贡献智慧。

  近年来,内地宗教界通过加强与港澳台宗教界的交往,对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发挥了特殊的积极作用。如2002年佛指舍利成功赴台湾地区供奉和2006年举办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2007年举办的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对沟通两岸关系、拉近两岸人民距离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今年3月,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阶段,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又在大陆开幕,在台北闭幕,见证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气象。用时任国民党主席吴伯雄的话说,“这不只是距离的缩短,更表示彼此之间心跟心更加紧密。”

  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提供理论、政策及法规的支持 任何实践的变化与发展,都需要以理论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为支撑。我们要在实践中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还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对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政策有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首先,需要在一些宗教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角、新认识,推进新时期我国宗教工作的理论建构,进一步探索和当代中国宗教工作实践相适应的宗教工作理论。另外,也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根据时代的发展变革,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阐释,尤其是要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基础。

  其次,要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对新时期宗教工作给予根本性的关照和支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制度,形成有利于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制度和环境。

  另外,要重视新形势下的基层宗教工作,完善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应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把宗教工作列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及考核体系之中,增强基层领导在新时期宗教领域的工作能力。切实加强基层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尤其要充实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的力量,形成逐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基层工作运行机制。

  总之,要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要求,针对发展实际,不断创新宗教工作思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培训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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