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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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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2)

对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2)

刘锡诚



(接上文)
笔者以为,现在这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类系统,也许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完善的地方,但作者根据钟敬文先生1980年代的民俗学构想作为讨论的标准,并不见得是一个最合适的标准。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在此展开讨论。简单说,钟老先生在1930年代从日本访学归来后的民俗学理念,大致主张民俗学的对象限于口承文学、习俗和信仰三大块。他自己说,他研究民俗学是受日本学者关敬吾的影响,但在我看来他的这种三大块的民俗学理念,却来自于他颇为赞赏的英国民俗学家班尼(现译为博尔尼)的《民俗学手册》。在这本书里,班尼笔下的民俗,也是由这三大块组成的。王馥泉在《民俗学的对象人物及方法》一文中写道:“现在最为中国研究民俗学的人重视的老密斯班(Miss Burne)的《民俗学要览》(The Handbook of Folklore),也分为三部:(1)信仰与行为;(2)习惯;(3)故事、歌谣与俗语。钟敬文先生的范围纲目,系据班女士,略加增损而成的:(1)信仰与行为;(2)制度与习惯;(3)艺术与语言。”[11] 班尼女士的上书的现代译本里的译文是这样译的:“简言之,民俗包括作为民众精神秉赋(the mental equipmengt)的组成部分的一切事物,而有别于他们的工艺技术,引起民俗学家注意的,不是耕犁的形状,而是耕田者推犁入土时所举行的仪式;不是渔网和鱼叉的构造,而是渔夫入海时所遵循的禁忌;不是桥梁或房屋的建筑术,而是施工时的祭祀以及建筑物使用者的社会生活。民俗实际上是古人的心理表现,不管是在哲学、宗教、科学和医药等领域,在社会的组织或仪式方面,还是在历史、诗歌和其他文学部门等更严格意义上的知识领域方面。”[12] 到了1980年代,钟敬文先生把民俗学学科的概念和对象弄得如此无所不包,几乎是生活有多广阔,民俗学的对象就有多广阔,再加上他的弟子们的竞相发挥、拓展,于是,如一些论者所指出的,民俗学变成了一个没有边界的学科,这样的学科体系怕是很难建立起来的。[13]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把他80年代主编的那本《民俗学概论》,与他30年代从日本刚回国时的民俗学学术构想作一比较。
现在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类,把民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各自单列为一类,大体上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专家委员会各国专家们协商的结果,不是哪一个专家或哪一个国家的专家的一己之见。而《公约》中的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两类,包含了极其广泛的社会文化内容,在2003-2004年撰写的《普查手册》的《调查提纲》中,把调查对象分为(1)民间文学、(2)民间美术、(3)民间音乐、(4)民间舞蹈、(5)戏曲、(6)曲艺、(7)民间杂技、(8)民间手工艺、(9)生产商贸习俗、(10)消费习俗、(11)人生礼俗、(12)岁时节令、(13)民间信仰、(14)民间知识、(15)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16)传统医药。在进入国家级名录申报和评审阶段时,文化部评审的决策机构可能认为9—14这6个类别,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中的(3)、(4)相类,而且类别也嫌太多了,除了“民间知识”外,其他5个类别,都是民间的习俗,所以就统归在一起,名之曰“民俗”类了。这是笔者的想象,至今并没有人出来对此作出解释。我想,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类别架构中国化,也未尝不可接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的一些类别,如戏剧、音乐等,如若遵照论者所说的,归到民俗中去,怕是不仅会给人以有跑马圈地的感受,而且可能会陷入方法论的误区,给学科建设带来伤害。如昆曲、京剧、一些宫廷和寺院音乐等,郑培凯曾指出,已经充分人文化、精英化了,并非是普通老百姓的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了。[14] 而那些演绎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的剧目,尽管老百姓也欣赏,但它们毕竟不是普通老百姓的东西。民俗学把那些在村头地角撂场子演出的广场小戏纳入自己的版图,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把那些已经充分人文化、程式化、精致化了的文人剧目也纳入自己的范围,难道是与民俗学的理念和规范相契合的吗?戏剧研究界通行的研究模式,即剧本、角色、唱腔、剧场等的研究,与民俗学的研究是一致的吗?回答自是否定的。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这类戏剧剧目等都纳入民俗学的版图?还有,传统技艺中的许多内容,民俗学可能有所涉猎,但绝非民俗学的本分,前面所引班尼(博尔尼)的话:“民俗包括作为民众精神秉赋的组成部分的一切事物,而有别于他们的工艺技术……”。手工技艺不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而是建筑、冶炼、织造、酿造……等不同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对象。我们有什么理由非要越俎代庖地、徒劳无益地把手工技艺、生产技艺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混同于、或纳入到民俗学中来呢?

(六)“非遗”的文化属性与特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与特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乃至一般文化学、艺术学和原始艺术研究的重要命题,也是文化工作无法绕过的理论问题,但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甚为薄弱和肤浅,有待于在学界广泛探讨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一致的认同。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际工作问题。是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必须做出回答的。笔者曾于2005年写过一篇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15],对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论述。这里要谈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来说,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最基础、最稳定、最核心的部分,即所谓民族文化的基因,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跨越人类不同社会阶段代代传习下来、且永远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化;是不同时代层累叠加起来的一种滚雪球式的文化,在雪球滚动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需要,不断地淘汰一些为时代不容的东西,又不断地叠加或粘连上一些为时代所需要的东西。就其形态、品类、特点、时代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其所包含的宇宙观和价值观,对于不同世纪的人类社会来说是具有普适性的。
若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什么性质的文化或什么时代的文化?我的回答是:凡是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我国当前社会阶段上为大多数民众所传习和接受、并仍然在民众生活中发挥着其文化功能、富有生命活力的口头传承文化,理应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某些人所指称的“活化石”。换言之,就其性质而言,如今还呈现为“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是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意识形态专家,总是强调用一种他们认定的主流价值观来要求和判断当代社会文化的构建,排斥为他们所谓的主流价值观认可的文化之外的文化,从而形成一种极端狭隘的文化观。用这样的狭隘的文化观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在他们眼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异于要不得的“封建迷信”的沉渣。
为了说明问题并对付上面所说的意识形态专家的批评,我想应该援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说的一句话:“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但)总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16] 马克思还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7]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里,我们得到的教益是: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都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不是单一的;在意识形态上,任何企图建立一个只有一种单一的意识形态、一种单一的价值观的想法,都是空想主义的,都是注定要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在创造新的社会历史时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只有在“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想要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完全消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把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采取批判甚至革除的态度,从而确立“随心所欲地创造”出来的、某种单一的文化,显然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
无可怀疑,价值判断从来是我们评断文化问题的惯用的标准。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有论者提出: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18] 论者把婚礼中新娘“跳火盆”的习俗,解释为是为了“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如此主管随意性的解释,真是叫人啼笑皆非,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曾撰文讨论,这里不赘。这种貌似正确的价值观,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文化问题上,科学发展观就是唯物史观,就是要承认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那些代代相传下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的基础上去创造,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我们谈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在今天可能有一些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有的已经死亡了,有的会在文化发展过程中被民众所扬弃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与以“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的宣传是两码事。在笔者看来,这种以“主体价值观”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是我们过去犯过的、和熟悉的“左”的错误思想的余绪。[19]
(二)什么事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很庞杂的大概念,包括了许多不同的门类,这些不同门类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如手工技艺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之间,就颇不相同,它们之间有共同性的特点吗?建筑上的营造技艺、酒醋等的酿造技艺与口传的民间故事有何共同的特点可言?种种名目的刺绣技艺(苏绣、顾绣、蜀绣、云锦、苗绣、彝族的刺绣、维吾尔族的刺绣、柯尔克孜族的刺绣、哈萨克族的毡绣和布绣等)、纸的制作技艺、景泰蓝、玉雕、漆雕、牙雕、石雕技艺等与传统戏剧、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之间的共同性是什么?等等。不同门类的非遗之间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什么?文学、艺术有各种形式和体裁,小说、诗歌、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等,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呢?理论工作者找到了它们的共同的规律性的特点,那就是用形象反映现实,从而形成了反映论的理论学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类别之间,我们还没有找到共同的规律性的特点。毫无疑问,探索(寻找)这些不同门类的非遗之间的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理论工作者的任务,只有寻找出它们在性质上和表征上的共同性的、规律性东西来,才能确定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上的共同的特点。否则,如有的学者积极推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始终不过是一厢情愿或一句空话而已。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此前已经有学者做过一些探讨了。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里列举了七个特点:(1)独特性;(2)活态性;(3)传承性;(4)流变性;(5)综合性;(6)民族性;(7)地域性。在这七个特点之外,还提出了两个派生的特点:一是群体性;一是历史积淀性。[20] 在这七个特点中,需要讨论和辨证的,是独特性、民族性、地域性三个。笔者以为,说它们是非遗的特点,未免有些牵强,因为任何文化现象,都具有独特性、民族性和地域性,这三性并非只为非遗所独具。也就是说,至少目前我们还没有探索(寻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门类之间共同的规律性的特点。即使如此,我们还是有责任继续深入地研究探讨。
以《概论》作者们提出的非遗七个特点作为讨论的起点,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是:
1口传心授、世代相传
笔者以为,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门类的一个共同的、最基本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是意识形态类的,还是以物质为依托的,无不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在民众中传播和传承,并以此与以文字记载为特点的文化传统并驾齐驱,形成文化传播的另一个传统。传播是指在群体或社区中横向的、共时性的传播和流传;传承是指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的传递,是指纵向的、历时性的传播和传承,所谓世代相传。
与以文字为载体的文化传统不同,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使民众集体创造和传承的文化,永远处于不断的加工、琢磨、积累、扬弃的过程之中,如同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流,沿途吸纳无数的涓涓小溪加入其中,又如同一个不断在滚动着的雪球,一面滚动一面粘连上新的附加物。也就是说,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永远处于变动不居的过程中,没有止息、没有定稿。
2)与信仰的浑融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游牧—农耕文明时代的民众的精神产物,其渊源可上溯到原始社会的神话、歌谣和原始艺术,即使在其后的农耕社会和宗法家族社会的漫长发展史中,也仍然残留着或延续着野蛮人的原始思维、意识形态和幼稚的观念。这种例子在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随处可见。如各种各样的民间美术,从神圣的原始岩画到世俗的民间年画,从传统服饰的样式与图案,到冥器中的魂瓶和作为礼器的瓷器等的造型和技艺、绘画和雕饰,原始的意识形态和后期的民间信仰,几乎无处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诸多的民间文化形态融合粘连在一起,而且常常与民间信仰融合粘连在一起,或为民间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为民间信仰仪式的组成部分。如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剥离了粘附的民间信仰,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可能就变了。苗族古歌的演唱,一般都是邀请来的歌师在丧葬中为死者做道场时才演唱,成为丧葬仪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许多民间的舞蹈,本意可能是庆功的(如狩猎者),可能是祈求生命的,可能是祈雨的,可能是驱邪的,可能是为了治病祈求健康的,可能是为了祈求生育表达生殖信仰的,如果剥离了它的原始的意识形态,去掉了精神内核,它的功能就变了,变成了现代人和现代思想下的艺术,而不再是农耕文明环境和宗法制度所滋育出来的那种仪式艺术了。营造技艺亦莫不如此。一般的民居和贵族皇室的宫殿,无不讲究风水堪舆,从民间司空见惯的“上梁大吉”,到皇家殿宇屋脊上的兽吻,无不蕴含着象征吉祥的意涵。
中国是一个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国教的国家,以多神信仰为特点的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强大的信仰力量影响着民众的生活,是民众生命和生活的需要,是民众的一种理信表达,是民众的一种精神寄托。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间信仰,即指与制度化宗教相比,没有那么系统的仪式、经典、组织与领导,以草根性为其基本特征,同时又有着内在体系性与自身运作逻辑的一种信仰形态。它包括了信仰(神、祖先和鬼)、仪式(家祭、庙祭、墓祭、公共节庆、人生礼仪、占验术)和象征(神系的象征、地理情景的象征、文字象征、自然物象征)三大体系。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 民间传统的信仰、仪式和象征影响着社会中大多数民众的思维方式、生产实践、社会关系和政治行为, 并与帝国上层建筑和象征体系的构造形成微妙的冲突和互补关系。[21] 民间信仰是村寨、群体、民族、国家凝聚力之所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重要思想。许多学者在社会调查中发现并肯定,“民间宗教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多元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22] 随着科学的发达(科学是不能占领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和空间的)、社会的昌明、国家的富强、文明的进步,民间信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可能会逐渐减弱,但永远不会退出民众的生活。因此,任何“提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想和做法,都是反唯物史观的。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特别是申报和评审国家级、省(市)级、地(市)级、县(区)级“四级”名录的工作中,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即工作者们极力回避项目中涉及民间信仰的问题,有些进入国家名录的项目,甚至曲意地将名称改为“ΧΧΧΧ祭”,因为国家举行的“黄帝祭”是合法的,其他的类似项目就如法炮制,也就取得了合法性。这种暗中回避民间信仰的图谋,其根源在于现实生活中民间信仰的不合法性。要想通过某种手段,消灭民众的民间信仰,使我们这个社会成为一个纯而又纯的无民间信仰的社会,那不是乌托邦吗?同样,要想从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或删去民间信仰的踪影、或抹杀民间信仰的踪迹、或不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信仰特性,那不也是异想天开吗?民间信仰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民间信仰的存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民间信仰,至少自原始社会至今的一切社会阶段上都是这样。民间信仰能给处于困境或迷茫中的民众以生的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体或社区(如村寨)增加和谐因素和凝聚力,尽管民间信仰对社会和自然的认识不是科学的而是虚幻的,但它的理信成分对人的追求和社会的稳定是有益的。

(七)“非遗”的衰微趋势



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大趋势,特别是我国城乡目前呈现的赶超型的、跨越式的发展,使赖以滋生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土壤——农耕文明或快或慢地处于瓦解状态,加之青年一代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变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出现了衰微的趋势,有的甚至面临濒危的局面。这也就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国政府所以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根据。
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式微的原因固多,也很复杂,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莫如下列几个:
1)农耕文明生产方式的衰落以及宗法社会家庭和人伦制度的衰微
农耕文明生产方式(包括狩猎经济)的衰落,以及宗法社会家庭和人伦制度的衰微,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衰微的根本原因。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在史前时代就滥觞了,而大量产生和发展繁盛却是耕稼时代的事。中国处于农耕条件下的时间十分漫长,前后有几千年的时间。有学者说:“中国进入耕稼时代最早,出于耕稼时代最迟。”即使进化到了农耕时代,也还是有不少原始时代的观念和习俗残留到后世,长期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现代化的急速发展,把自给自足的农业也带入了市场,敲响了原始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的丧钟。同时,依赖于农耕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宗法社会家族制度、上层建筑领域的人伦观念与价值观念,逐渐淡化,甚至被新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观念所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传播、传承的基础逐渐变得十分脆弱,逐渐退出了下层老百姓、退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传承人群——农民的生活,甚至可以说逐渐被摧毁了或被遗忘了。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们都在作如是说,但我们显然缺乏实证的调查材料和数据作支撑,特别是来自沿海发达地区的调查报告。去年,偶然读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章建刚在山西以民间音乐为对象所作的为期一年的调查报告《山西省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与王亮合著),向我们提供了民间音乐在当代社会条件下的生存和演变情况。他在深圳大学所作的一篇题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山西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如何从理论到政策》的学术报告中表述了这样的一个结论:“现代化,尤其是赶超型的现代化过程是造成民间音乐衰败的根本原因,而后现代社会对文化及文化多样性的渴求为民间音乐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益机遇。”[23] 我们的广大农村正在经历的是一个“赶超型的现代化过程”,而这个过程对传统农业及其生产关系,对负载着中国文化传统和地地域文化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使其许多表现形式迅速地走向“衰败”。
(2)农村聚落及其人际关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繁的历史性变革
农村聚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重要载体,村落在90年代以来发生了天翻地覆繁的历史性变革。尽管有学者调查得出的结论认为,全球化的受益者并非是大多数农村及其居民,农村受益者大约只有30%左右,全球化、现代化给予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家族和居民之间的关系的变迁的影响无疑是历史性的。在大城市郊区,农民最先失去了土地,聚族而居的村落,被封闭的大楼单元房所代替,农民变成了“准市民”,失去了茶余饭后相聚谈天交往的条件。现代化进程所给予农村的影响表现在:第一,大量的青壮年外出打工谋生,村子里只剩下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农村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众锐减。第二,在传统父权社会、村落、家族的礼俗中,一向处于边缘地位或被排斥状态的妇女,一跃而成为支撑夫家生存掌门人和礼俗执掌者的主要代表者,使原来的宗法家庭的结构和人生礼俗的传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这一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或颠覆了传统的农业社会和父权家族的礼俗制度;第三,电视、电话的普及,信息的快捷与多元,外国的和本国的通俗文化的入侵,改变着青年人的价值取向、知识结构、娱乐趣味,青年人宁愿坐在电视机前观览电视节目,也不再愿意听老奶奶讲故事,不愿意参加老爷爷和老奶奶们的仪式舞蹈。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保守性、区域封闭性等,使传承者得不到经济利益的满足,因而使大量的民众失去了传承的兴趣。
(3)外来文化的强力影响
外来文化的强力影响,导致民族文化重构的步伐大大加快。特别是在一些民族地区。外来文化,既包括毗邻而居的和杂居的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的文化,也包括外国的文化(最强势的是美国文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原生文化极大地削弱了,在削弱和牺牲本民族或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下,形成了多元文化格局。20052009年全国各省非遗普查的调查报告,并没有向公众提供这方面的翔实资料。笔者看到的比较早些时候的一项调查,是贵州省文化学者张暁1990年代对贵州黔东南雷山县西江大寨所作的一份调查,这份调查报告说:“原生文化和外来文化在西江这块土地上不停地碰撞着,使西江文化以进两步退一步的速度在变化,发展,呈原生文化为各种文化并存的多元格局。”“西江苗族的传统社会秩序已不那么井然,日渐失去了传统文化,也日渐失去它生存的内部环境和外在条件。西江社会在变革之中,西江文化正在消失。”[24]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广东省的湛江。人类学家麻国庆说:广东湛江历史上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今天已经形成了融合多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的独特文化气氛。……与广府、潮汕、客家这三大民系的民俗相比,(湛江)有许多独具特色的地方。在民族关系与文化涵化方面,现代湛江的主体居民是汉族,但在历史上,湛江却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族与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已经发生了涵化,今天以湛江为中心的地区,已经形成了多元民族文化交融的局面。”[25]几乎所有调查的结论都显示,因强势和急速入侵的外来文化而形成的多元文化格局代替了或正在代替原生的民族的或地区的本土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4)传承者老龄化,传承后继乏人
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智者(如少数民族的寨老、师公等)、传承者,随着年龄的老化或自然死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出现了后继乏人的局面。如今我们常听到某某故事讲述者、歌手、工艺大师或技艺大师不幸逝世的噩耗,许多口头传统或技艺,还未及传授便消失无闻了。在这方面,2006年笔者发表过一篇《论传承和传承人》的长文,谈到传承人的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但至今国家主管机构并没有向社会和媒体发布相应的材料和数据,故而我们无法得出进一步的结论。仅据近年来随手拈来的资料,许多著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先后逝世,使他们所代表的非遗项目因而处于濒危状态,甚至成为绝唱,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威胁。近年逝世的国家级传承人有:

Ⅰ—1  “民间文学·苗族古歌”代表性传承人王安江于2010年6月25日逝世。
Ⅰ—14  “民间文学·耿村民间故事”代表性传承人靳正新于2009年12月26日逝世
Ⅰ—17 “民间文学·走马镇民间故事”代表性传承人魏显德于2009年4月15日逝世。
Ⅰ—18  “民间文学·古渔雁民间故事”代表性传承人刘则亭逝世
Ⅰ—20 “民间文学·谭振山民间故事”传承人谭振山于2011年4月16日逝世。
Ⅲ—6 “民间舞蹈·花鼓灯”代表性传承人杨再现于2010年9月19日逝世
Ⅳ—8 “传统戏剧·新昌调腔“代表性传承人蔡德锦于2008年6月15日逝世
Ⅳ—12“传统戏剧·川剧”代表性传承人陈安业于2007年11月26日逝世
Ⅳ—28“传统戏剧·京剧“代表性传承人周少麟于2010年12月29日逝世
Ⅳ—55“传统戏剧·苏剧”代表性传承人蒋玉芳于2008年1月逝世
Ⅳ—130 “传统戏剧·琼剧”代表性传承人王英蓉于2011年7月3日逝世
Ⅴ—35 “曲艺·东北二人转”代表性传承人李秀媛于2008年3月逝世
Ⅴ—38 “曲艺·小热昏”代表性传承人安忠文于2007年逝世
Ⅴ—40 曲艺·乌力格尔”代表性传承人劳斯尔于2010年7月4日逝世
Ⅶ—50 “民间美术·千角灯”代表性传承人张佛逝世于2009年5月14日逝世
……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假定较多地记忆和掌握某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20岁的话,到现在,已是80岁以上的耄耋老者了。传承人的自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基层非遗保护主体和上一级主管机构应有预先的和事后的措施跟上。我们期待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旦死亡及其所代表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所受到的影响,至少省一级的非遗保护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报告,提出事态评估和后续措施的报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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