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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绝对应当的爱的召唤

聆听绝对应当的爱的召唤

聆听绝对应当的爱的召唤
——胡塞尔对绝对价值的思考


□曾云




  我们时代所遭受的最极端的生活困境,用胡塞尔的话来说,就是所有的价值和规范或引发争议,或在经验上受到歪曲并被剥夺了观念的有效性。必须寻找一种绝对有效的规范和价值。而追求绝对有效性的先验现象学可以提供一种可能性的道路,以克服我们时代的相对主义和技术化所带来的精神危机和困苦。

  对绝对有效性的追求以及对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反驳,体现了胡塞尔严格科学的哲学观及其作为一个哲学家的伦理使命。对胡塞尔来说,理论科学和价值学、伦理学分属于不同领域,伦理学是研究生活的最高目的和最高规范的普遍技艺学。

  胡塞尔认为,价值伦理学领域存在与逻辑学领域一样的明见性,只是价值和实践理性领域的明见性是隐藏着的,必须以逻辑学为范本,揭示其先天的明见性和规范形式。胡塞尔早期建立先天的价值论和伦理学,其目的是要克服经验主义对价值伦理学的基础和原则的破坏。在经验主义那里,善、恶和各种德性价值根源于人的感性经验,由于感性经验具有相对性,道德行动不具有绝对性,价值领域不存在先天普遍的价值原则和法则。而在胡塞尔看来,如果价值和伦理学建立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最终会取消伦理学。因为伦理学的存在须有先天的起源和根据。我们的心灵领域先天地存在对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喜欢与讨厌,以及善与比较善等的明察形式。不仅如此,在心灵所指向的价值领域还存在对善和美等行为的先天的评价形式,可以类比于逻辑学中对真或假的判断形式。伦理学不仅存在着先天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可分为两种。一是形式先天的价值,一是质料先天的价值。前者包含价值的比较和吸收原则以及价值法则;后者包含具有理想对象和先验材料的价值内容。

  随着时代危机的加重,后期胡塞尔开始在发生现象学方法的基础上思考人格问题,把价值建立在人格存在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纯理性的形式上。由此中断了对形式价值论的进一步讨论,并发展出一种人格价值论,分别从动机的角度讨论价值作为意志追求的本质,以及在绝对目的性意义上讨论绝对的人格价值。

  康德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纯粹理性对意志的直接决定,排除各种欲望的、偏好的、情感的等经验质料对意志的干扰。当然,康德也认识到,纯粹理性形式的道德法则难以直接成为意志的动机,所以提出对意志具有驱动力的敬重感。但是,这种敬重感本质上是理性情感,不足以作为道德意志的推动力。所以,胡塞尔认为,康德在意志规定性根据中忽视了先天情感和价值对意志的驱动,没有看到意志的本源性。他指出,意志的本质特征是指向实践中的应然,其根据不能是任意的,但不是没有先天欲求内容的。作为情感先天的意向性内容,价值才是意志的动机,这是先天的动机法则。价值作为应然的观念,也是意志指向的目标。由此,胡塞尔批判了近代的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认为其追求的仅仅是被动的感觉体验,而不是价值自身;其理论缺乏对自我塑造的关切和对应然价值的追求。不仅如此,他还批判了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认为休谟仍然站在联想心理学和经验人类学地基上,没有发现情感意向性的本质即先天的价值。

  胡塞尔区分了价值作为动机的两种情况,即作为实践目标的客体价值和作为行动人格的主体价值。二者对意志的作用方式不同,因为意志主体对这两种价值的感受方式不同。人格价值仅仅源于一种爱的情感感受活动,“纯粹的、真正的爱不仅仅是一种价值感知,而且是出自于主体内心最深处的充满爱的拥有和选择。”而一般对象的价值并不源于对个体价值的爱。显然,我们对一个人格的感受完全不同于我们对一个物、一个对象的感受。胡塞尔进一步指出,人格价值绝对优先于任何客体的质料价值,是绝对目的性的价值。任何客体的价值都源于人格并为了人格。没有人格参与的感受活动,任何价值都不可能被给予。在意志面对诸价值对象进行选择时,可能需要价值比较原则和对最高价值的理性明察,但是在面对绝对人格价值的实现时,价值的比较原则和实践法则就失效了。这正如要求一个母亲根据价值的比较原则,在所有孩子中挑选出具有最高价值的孩子一样是荒谬的。因此,人格价值是不可比较的绝对价值。

  对绝对的人格价值的选择是无条件的。绝对应当的意志动机源于我们最内在的自我发出的声音,“你应当,你必须!”这是一种绝对应当的爱的召唤。正是聆听到这种召唤,我们才意识到“自己是谁”,也就是我们的人格。它的深层存在和自身同一性的根源,不是在理性和理性的追求中,而是在爱的情感中。因此,对绝对人格价值的爱是一种绝对应当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一种空洞的理性形式,而是包含绝对的价值内容。

  但是,正是在绝对价值的选择中,我们遇到了同等绝对应当的义务冲突。我们该怎么办?对此,胡塞尔常举的典型例子就是父爱和对祖国的爱。他认为,这种选择总是包含一种绝对价值对另一种绝对价值的悲剧性牺牲。如果我优先选择我的祖国而牺牲掉我的孩子、牺牲掉我对孩子的义务,那么这种牺牲总是灵魂的一种负担,最终被牺牲的是“我”的自我:“我,即那个不能与这个被爱者分离的我,不能与这样一种无条件的义务分离的我,不能与那种源于最内在的‘我’的这种追求和爱的价值分离的我。”

  最终,对于胡塞尔来说,对绝对价值追求的终极意义只能在对上帝的理性信仰中才能找到答案。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5-18 15: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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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标题真是闹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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