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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译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译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译文)

文化发展论坛 2006-6-27 洪永平




一、背景

1. 对于许多人类群体而言,无形文化遗产是深深地植根于过去的自我体认的根本源泉。不过,不幸的是,其大量表现形式,诸如传统和通俗的音乐、舞蹈、节庆及工艺品生产技艺、口头文学与地方语言已经消失或正面临消失的危险。主要原因是,地方性的文化遗产正迅速地被标准化的国际文化所取代,这种国际文化不仅得到了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滋养,也得到了信息与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培育。无形文化遗产的特性也使得它极其脆弱。制止它进一步消失已经迫在眉睫。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通过收集、记录、归档来保存它们。而更有效的方法应该是确保那些文化遗产的负载者继续获取更深厚的知识和技巧并传授给下一代。为此,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应加以甄别并给予官方的承认。这就是在此提出在各国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建议的初衷。

二、现行制度示例

2. 1950年,日本政府对于那些特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延续所必需的技艺和技巧的持有者给予特殊的认可。被认可的人称为“国家活珍宝”。但还有团体的认可,他们同样重要,只是不是个体的。1994年7月1日,7种表演艺术(36种技艺)与9种实用艺术(39种技艺),被选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产。这些技艺分别为 52名个人和23个团体持有。

3. 1964年韩国政府采用了自己的制度来保存无形文化财产并传给下一代。1995年9月,全国共有92项重要文化财产,167名持有者和50个持有者组织。

4. 菲律宾1973年发布总统令特别认可一个种类的“国家艺术家”,授予他们一定的优惠和荣誉。为了保存本土传统并传授给下一代,另一项造就“国家活珍宝”的计划开始于1988年。1994年,3名来自不同本土文化社团的人被授予这一头衔。

5. 1985年,泰国也采取了相似的步骤,为了表彰天才的、做出贡献的泰国艺术家,保存他们的艺术,“国家艺术家计划”开始实施。在诗歌、工艺美术、音乐和戏剧领域的8位艺术家,1993年获得了国家艺术家头衔。

6. 晚些时候,罗马尼亚推出了一项造就“人类活珍宝”的地区性计划。这些“珍宝”被视为保存本行业地方传统的特殊民间艺术家。

7. 1994年,法国文化部评出了大约20个人,入选“工艺大师”。这是为公认技艺和知识出众的手艺人设立的一个新荣誉称号。他们被要求将技艺和知识传授给下一代。

8. 尽管这些国家一直都在“人类活珍宝”的概念下工作,但这一理念本身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被纳入了视野,在《建议》中,要求会员国在各自国家保护民俗文化。民俗文化被视为丰富人类文化遗产和捍卫文化体认的根本。

三、定义

9. “人类活珍宝”是指那些保有使人民的文化生活和使其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下去的特定方面生产所必需的技艺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人们。

10. 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礼仪与军旅艺术等都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一部音乐作品的乐谱的存在并非音乐本身。芭蕾舞谱也不等于芭蕾。胶片可以展示一件作品,却无法启示将来的一件作品,也不能抓住现场表演的真正精髓。同样,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表演与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在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中使用具有传统的无形文化遗产因素的情况也同样如此,例如,传统乐器的修理,墓葬石碑更换,用传统方法装修历史性建筑等。

四、制度的对象

11. 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存国家认为具有很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化现象的创造所必须的技艺和技术。

12. 制度也应该给那些持有这些技艺和技术的人报酬,以鼓励

●继续他们自己的工作

●在需要的地方发展和扩展其工作领域

●同时,在任何环境中通过适当的课程训练年轻人接替他们的工作。

13. 制度应该鼓励年轻人投身于这些技艺与技术的学习,如果他们能取得卓越的成就,就要给他们提供成名也许还能致富的可能性。

五、“人类活珍宝”制度诸要素

(一)法规

14. 决定采用“人类活珍宝”制度的国家将不得不采取一种适宜其环境的管理办法。完全现成的办法是不存在的。比如,在法制结构中创建一个“人类活珍宝”制度并不是绝对必要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在一个特殊政府部门的一般权力中或通过一个在政府财政支持下临时设立的非政府机构来运作。

15. 但是,建立与此主题有关的法规,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可以创建一个该制度能得以运作的正式结构。在这种方式下,人们将会知道该制度指什么,其功用是什么,以及可以从中期待什么。

●法规可以在无形文化遗产和“人类活珍宝”方面作为指导公众的教育工具。仅凭它存在于法律之中这一事实就可以使宣传人员利用这一制度作为他们在教育方面和公开性方面努力的一个基本框架。

●对于将一些人纳入“人类活珍宝”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嫉妒或者争议。该制度作为法制构成之一的事实就会将批评限制在具体人选的选择而不是遴选的方法上。法律虽不能防止错误的决定,但它应该保证采取了所有的正确步骤而使制度本身无可指责。

16. 对于有形文化遗产,如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意义的建筑物、墓葬和古迹,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有了法制和行政管理的结构。考虑到法制结构对无形文化遗产发挥同样的作用,业已存在的法律将会影响到无形文化遗产的抉择。然而,这并不解决问题。交叉的因素肯定是会有的,但无形文化遗产有它自己独特的问题需要解决。

17. 以下将详细讨论“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法制结构的成分。在此,只要说明以下部分内容作为应当予以考虑的东西的一个对照检查表就足够了。

●需要保存的无形文化遗产的认定

●建立选择被提名人的领域

●每年选择人数的高限

●所提供奖金的性质

●被推选人的责任

●对象的撤销

18. 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是国家法律制度如宪法和行政法规中最重要的方面。

(二)甄别与指定

19. 一旦决定采用“人类活珍宝”制度,那么,确定民族生活哪些方面需要保存就是完全必要的。正如本《指导意见》开初的例证所示,各国之间很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0. 制度没有必要囊括全国或全民族生活。在许多情况下,它考虑的是发生了什么,而并不考虑什么是本质的。

●制度可以根据特别国情限制在国家的特定地区。例如,可能出现某个省份希望得到保存、保护的无形文化遗产特别丰富的情况(如罗马尼亚)

●有关计划可以局限于试验基地上进行运作的测试。

●计划的实施可以限定在一个特定的人口比例中。这对于存在土著人的国家可能特别有用。

●如果国家愿意,计划可以作些调整用于相关文化的不同方面。

从本质上说,计划的履行有赖于有关国家想要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它不应完全受其它地方做法的影响。

21. 不管客观情况如何,建立一个决策机构是必要的。该机构的性质显然将依赖国家在上述有关问题上所作的决定。下面的讨论与在国家所限领域中涉及全体人民的国家制度有关。它可以适用于别的环境下。

22. 我们建议建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向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提出推荐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部长做出最后的决定,但这只是有关国家正常行政管理运作的问题。委员会应当有一个常设的秘书处。

23. 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调查哪些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国家应当优先考虑并推荐给部长。必须明确,没有被选入的特定对象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委员会将只能选择那些极其重要的对象以及那些如果不加赞助就很可能消失的对象。

24. 一旦决定了要保护的对象,委员会应该向部长提出一份持有必要的技艺与技术的人的名单。尽管会有对个人的提名,但在无形文化遗产的特定部分,一些集中持有相应技艺与技术的团体的提名也是必要的。因此,当两个或以上人的团体集中地持有表演艺术技巧或两个及以上手艺人共同分享特殊技艺的时候,就可能要进行集体认定。当团体成员是表演艺术或者实用艺术的技术、技艺的首要载体时,当团体作用比个人作用更为重要时,当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技术与技艺时,也可能要进行团体认定。

25. 在进行指定的时候,委员会成员可以依赖他们自己的知识,但制定一个使合格者能够引起其他持有相同技艺和技术的人们以及公众注意的制度,就会更好些。这一过程应当程式化,委员会可以在每年的固定时间进行推荐活动。

26. 委员会还应当负责从“人类活珍宝”中撤销一些特定对象,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对象已经不符合要求。

27. 委员会应当负责采用一切有效的方法,记录“人类活珍宝”所持有的技术和技艺。记录在口味上毕竟不同于在实际操作观看其技术与技艺,所以,对他们的研究并同其他运用该技术与技艺的人进行比较才是根本。这些记录应当复制下来并为公众和国内外研究者所用。

28. 再次推荐以下甄别和认定方法:

a)确定所提计划在国内涉及的范围,即,它是全国性的或是仅限于某一地区或团体。

b)设置一个专家委员会

●推荐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

●将这些领域中的技艺和技术持有者提名为“人类活珍宝”的对象

●在必要时撤销这些对象

●记录所使用的技艺和技术

(三)选择的尺度

a)遗产

29. 在通过“人类活珍宝”制度选择需要保护的无形文化遗产时,国家应当考虑以下尺度:

●其杰出的、罕见的人类创造性价值

●对于一种文化传统和历史来说,它是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证明

●它具有一个特定地区或特定流派的显著特征

●它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为

——在从业者和(或)继承者数量上严重锐减

——历史可靠性意义的丧失

——文化意义的重大丧失

——因无形文化财产的法律地位的重大改变而引起的保护工作的萎缩

b)“人类活珍宝”

30. 在指定某人或团体为“人类活珍宝”时,委员会应当考虑下列尺度:

●所持技艺的程度

●此人或团体的贡献

●发展技艺和技术的能力

●将技艺和技术传给徒弟的能力

(四)每年提名数额

31. 我们不打算对每年的提名者数额提出最高限制。对于各个国家来说,取决于各自不同的许多因素。例如,如果要给“人类活珍宝”奖金,就将会影响到被提名者人数。其次,指定的人越多,对其真正杰出成就的认定就会越少。这些都是管理者在建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不过,我们建议,立法应当说明可以由委员会每年确定提名人数的最高限制。当然,如果需要,委员会也应当有权提出人数更少一些的名单。

(五)对被提名者的奖励

32. 被提名者应当同那些获得勋章的人一样得到广泛的公众认可。

●授奖应当通过正式的仪式,由国家中尽可能高级的官员将明显的标志授予有关人员。

●应当举办一个集中众多无形文化遗产的活动项目来庆祝新对象的产生。

33. 34、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开性的持续不断,以保证所有的当选者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一旦公众承认了一个人作为“人类活珍宝”的特殊地位,那么,很可能这个人的服务就会非常受欢迎。他(或她)就将能够以这种方式继续使用上面所提到的技艺或技术。

34. 财政资助的可能性应当予以考虑。这些资助可以采取某种形式直接免税。也可以在法规中规定免除设备和必需品的税务,如免除增值税。还需要考虑的是,减免“人类活珍宝”在练习其成名技艺和技术中的所获收入的所得税。

35. 根据国家的社会结构,还可以考虑其它的奖励。例如,没有公共卫生保障服务的,可以考虑以医疗优惠的形式作为奖励。同样,也可以考虑由国家支付人身保险费用的政策。

(六)当选者的义务

36. “人类活珍宝”的义务应当是:

●改进他们的技艺与技术

●将他们的技艺和技术传授给徒弟

——费用由国家负担

●在无版权问题和争议的情况下允许以有形的方式(录像、录音、出版)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

●在常规条件下,向公众发表运用其技艺和技术生产的产品

——节目的组织可与国家合作

——费用可以从门票及其它的项目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

(七)对象的撤销

37. 某些时候,列入“人类活珍宝”名单的人由于年纪或脑力衰退,已经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无论如何,那时就撤销他们是不公平的。因为奖励的一部分是荣誉性的,最好是允许他们保留在名单之中而减少部分奖励,例如,减少每年的资助额。

38. 而另一方面,如果他身体健康并能够承担规定的义务而拒绝承担,在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撤销其奖励就是恰当的。

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能给予的协助

3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助采用参与项目或者预算外资金资助的方式均可。有关申请请递交:

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艺生活部无形文化遗产处处长

Noriko Aikawa 女士

电话:(331)45684519

传真:(331)42730401

电子邮件:N.Aikawa@unesco.org

(一)准备工作的协助

40. 愿意建立上述制度的会员国将在以下方面得到协助:

●拟采用“人类活珍宝”制度进行保护和保存的无形文化遗产清单的准备工作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的推荐准备工作

●推选“人类活珍宝”的准备工作

●(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传统合作方式的申请(包括有关训练课程和讲座的组织方面的申请)的准备工作。

41. 这种协助被称为“准备性协助”,可以采用咨询服务的形式。

(二)培训

42. 会员国培训注册登记国家需要保护和保存的无形文化遗产以及形成“人类活珍宝”清单所需的各级专业人员,可以申请资助。

43. 培训活动将优先考虑地区、地方性团体。对个人的培训基本上限于短期的节目更新或经验交流活动。

44. 国家或地方各级专业人员培训申请应包括以下方面:

●有关培训课程的详细资料(课程设置、课程水平、授课人员、生源及数量、日期、地点及时间,等等),如果可能,还应包括每位参加者在无形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作用;

●申请协助的类型(培训费用的财政资助,提供专业教员,提供培训课程需要的设备、书籍、教学材料)。

●申请资助的大致数额,其中包括授课指导费、日常生活费、教学材料购置费、差旅费等等。

●其它方面资助:国家财政投入,已经收到的或可预期的多边或双边资助。

45. 递交各培训课程的申请,应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使用的标准《会员申请书》,《会员申请书》可以从各会员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办事处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办事处领取,也可以从联合国秘书处领取。

(译者: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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