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如何解释今天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

如何解释今天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

小函
      
    前不久看完了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控制深入始终离不开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而这一文化网络不仅仅限于乡村市场体系、婚姻圈等内容,它涉及各种组织体系和规范如国家经纪、水利组织、祭祀组织、宗族宗教,并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人际关系在各组织之间起横向联接的作用,权力趋于在较为密集的交叉点上——网络中的中心结。权力的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得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是权威存在和施展的基础,是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而国家政权在财政、政治上的深入则会引起网络中心结的变动,从而导致村落的兴衰。
        
    本书的许多论述,对于研究政权贪污腐败现象将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国家权力的意志通过保护型经纪等乡村精英的中介作用,与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特点相一致时,有利于国家政权在乡村的深入,相反,如果无视乡村文化网络甚至对其进行破坏和摧毁,很容易造成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断裂,乡村精英易陷入失范状态,无法找到上下两头利益与意志的平衡点,其代表国家意志所执行的职责对乡村平民文化造成侵犯,从而失去乡村平民对其的信任和拥护,这也严重打击了其继续担任国家经纪的信心、耐心和决心。盈利型经纪于是趁虚而入,混入乡村权力机构,滋生贪污腐败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乡村平民群体与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必须借助于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品质,则受到这一网络性质的直接影响。
    这里,结合近日下乡做的一个调查来谈谈我对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理解。   
        
    花了4天时间下乡去做省计生委搞的一个社会调查,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拿着一份份8页纸的长长问卷,觉得真是可笑,不知道干嘛要设置这么多七七八八的问题,搞那么多的侧重点,不知道问卷设计者最想了解的问题是什么,他的真实目的何在。村户人家住得比较分散,村民文化素质较低,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调查速度。想方设法找人来填问卷,让村民丢下手里正握着的牌,在乡间马路上守株待兔拦摩托,亏得有那么些个热心的村民愿意放下手里的活儿来给我们答卷子,真是谢谢了啊!
        
    总的来说,调查的大多数村民不懂什么叫村民自治,也不主动参加什么计划生育活动,即使一些人认为计划生育协会按照“自治”的字面理解应该是群众组织,但他们对计划生育协会的定位倾向于是一种政府组织。且不管现今的村民自治究竟搞得怎么样了,可以肯定的是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确实早已深入人心。国家政权通过在乡村施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体现得淋漓尽致。让传宗接代思想根深蒂固的农业人口遵守计划生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自然离不开那些露骨的惩罚措施。可以说,通过国家强制、严厉惩戒来施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对传统农耕乡土社会文化的一种巨大冲击。在这一政策规定的操作过程当中,乡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自然会显得比较紧张,一种“对着干”的思想情绪萦绕不去。以至于一直到现在计划生育依然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这也是在调查中许多村民拒绝填答问卷的主要原因。在过去,没有计划生育由村民自治的概念,村民的薄弱力量与乡村干部的强势形成对比。这其中自然也难免出现许多徇私包庇的现象。调查中一位60岁出头的村民表示了对村里干部的极大不满与不信任,他抱怨村里在其妻怀第二胎期间就上门罚款,而另一村民因与村干部关系好,连生四胎却从未罚过款。按他的说法,干部都黑,什么政策还有你们搞的什么调查,都是假的,没有用的,村民是没有权力的。
        
    引入村民自治的概念,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大有遵从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特点来协调干群利益关系、造福村民的味道。然而,这里的自治却显得有点单薄和迷茫:今天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究竟是怎样的呢?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力量究竟如何才能运用到村民自治当中去呢?我想,也许应该将目光投以民间组织,村民自治需要借助在文化网络中具有较高威望和牢固基础的乡村组织力量。然而,旧有的传统的乡村权力组织,如宗族、宗教、祭祀组织、水利组织等,在今天的权威已经逐渐褪色,作用已难发挥,国家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这些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其他的民间组织发展却还非常缓慢。计划生育协会的成立给村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政权基层组织的监督,便于在维护全村村民利益的前提下做好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和服务。然而,这样一个协会在目前农村的影响却还是很微弱的,因为除了协会里的工作人员,其余的村民并没有参与意识,没有调动自主性和积极性,他们仍然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且村计划生育协会也难免受到村委会权力的影响。当今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似乎需要依托各种新兴的民间组织来重建了。
    以上只是一些个人想法,推理也许有点乱乱的,不过也算是思考了问题呵。
        
    这里有一点想指出的,杜赞奇提出日本侵略者过去在我国采取一些“合理化”措施,在乡村加强国家政权的影响以扩充税收,这加剧摧毁了中国农村旧有的权力文化网络,使国家政权内卷化进一步加深。没收宗教财产、取缔宗教组织,解散庙会不仅削弱了乡村民众与乡村精英之间的关系,而且疏远了民众同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按此推理,革旧迎新就不一定是好的了,尤其是当新措施与乡民文化利益发生极大冲突之时,其影响会异常恶劣。也就是说,改革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是理论上好的事物就真正能够适合现实的需要。革新不意味着一时间对旧事物的摧毁,旧物土崩瓦解了,而新物却尚未建立,世界支离破碎,那是很可悲的。
        
    那么回到现在的乡农社会,尽管乡土社会的地缘血缘纽带依然存在,一些传统观念依旧顽固,但就组织体系和权力规范来看,旧有的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看来已是差不多土崩瓦解了。那么,如何解释今天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
     
    附空间日记:下乡调查冷就一个字
    发表时间:2007年10月30日 18时10分6秒  

    五六十米处,又出现一条狗。我捡石头,辉折树枝。狗果然警觉,掉头撤退。石头捻在指尖,实在冰凉,赶快扔掉。在轻轻冷冷的乡间小路上拦摩托,在寒风里守着老乡填问卷,实在是没有办法的事。周日在长沙县黄花村,村民都赶集去了,那些房子看上去像森林里猎人暂落脚的茅屋,荒凉得只看见几条黑狗在杂生的草丛中梳理自己油亮的毛发。周一在株洲攸县湖南坳乡半山村,有点文化的年轻人都外出上班去了,这里比黄花村可就更荒凉了,山窝窝里零零散散点缀着几户人家,却大多门户紧锁,剩下的也大多是些我听不懂她她也听不懂我的妇女。走在乡间路上,四周张望着,却个鬼影都没有。突然有马达声传来,我们眉开眼笑,老远就摆开架势准备做回车匪路霸,强取豪夺,硬是拦下了4辆摩托,最后答应做卷子的只有2个,不过也很欣慰了。

    本来觉得周六那天在湘潭白石乡新荷村顶着大太阳教人做问卷是很郁闷的事情了,不过这两天才知道什么是真的苦,什么样的人是真的难以沟通。有的一份问卷起码要花1个多小时才能做完,现在终于知道了什么是对牛弹琴的感觉。好在昨天一个下午做完了十几份问卷,一直弄到快天黑,虽然遭到了不少拒绝,但我俩这组也还算是做得不少的了。今天更冷,被老乡丢在乡间土路上没人管,两个人顾不得欣赏一路的山色,灰头土脸地走了几里地,还差点踩到一条蛇,在看到组织的那一刹那,欣喜与兴奋之情难以言表,长征的付出果然没有白费,熊师傅早就在车里开了暖气迎接我们。

    可叹的是满妹讲那个笑话,跟村民讲普通话半天,村民很生气,责令她为什么不说普通话;尴尬之下抛出一句衡阳话来,与之风马牛不相及的攸县半山村民却居然听懂了,他大喜:对嘛你早就该说普通话了!哑然……

    一点提醒:拿着一份8页纸的问卷到山乡僻壤找人填答,世上最愚蠢的事情之一,莫过于此。



(稿源:小函)
http://www.yx988.com/list.asp?id=16417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TOP

理解农民中国:一个文化与权力的视角
2011-06-03 11:49:10   来自: 短章 (夏天从你的头盔里冒泡)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在遭受西方入侵的同时,还发生着另一件也许意义更深远的历史事件,即国家政权逐步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这一进程始于清末新政,它类似于Tilly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而不同于“民族形成”(nation building)过程。但是与欧洲不同的是,这个过程是在民族主义以及“现代化”的招牌下进行的。
  
  尽管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央和地方政权急剧更替,但是它们无一例外地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社会基层,而这一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扩大税源、增加收入。本来,为了避免社会和法统危机,新的地方领导层的重建应当先于政权对传统权威的破坏,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并因而导致了乡村权力结构的破坏。
  
  在这本书里,作者力图打通历史学和社会学的间隔,提出了“国家政权建设”和“权力的文化网络”两个中心概念。就后者而言,其主要的关切是乡村社会生活中权力关系的各个方面,这包括了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其中“文化”一词意指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象征符号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正是由于人们为控制这些象征和符号而不断地相互争斗,比如第五章对关帝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就很贴切地说明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在进一步深入分析“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之前,杜赞奇还批驳了两种流行的观点:第一代西方史学家(卡马、韦伯)将帝国的政权看得过分强大,而“乡绅社会”观点的持有者们则忽略了绅士集团内部的高度分化特征。
  
  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活动,而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则趋向于坐落在该网络较为密集的交叉点上,即文化网络中的中心结。文化网络之所以有意义,还因为它的包容度更高,市场体系和其他组织都可以被归入其中,作为该网络的组成部分。文化网络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和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封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换句话说,乡村社会中的领袖只能产生于具有共同象征性价值观念的组织结构之中,但是这种价值观念的产生和运作过程充满着包括国家政权在内的不同社会集团间的竞争、妥协与自我调节。事实上,象征性符号是可塑的,而文化网络往往成为别有用心者塑造符号的工具。
  
  针对这一状况,国家政权常常不得不将自己的霸权凌驾于大众的信仰象征之上,因为它们发现要使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规范为自己服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文化网络中并非所有象征性符号都护佑正统秩序(比如祭祀体系就是在中国人在行政体系之外另建权威的一种常见形式),而这也成为乡村中不合法的非正规领袖一直存在的来源。但是在晚清及之前的时代,国家政权基本上成功地将自己的权威和利益融合进文化网络之中,并得到了乡村精英的公认。而20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扩张则极大地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这种侵蚀正是以文化网络为载体而发生的。
  
  事实上,当国家政权试图强化其对乡村社会控制力的时候,原先的乡村领导与正统秩序保持一致的文化网络逐渐消失,他们开始与传统文化网络脱离关系,政权的现代化运用越来越依赖于正规的行政机构。但是行政机构在得到加强的同时也开始负担起越来越多与乡民对立的任务,直接后果便是地痞恶棍(即“土豪劣绅”)充斥于乡村政权,使得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
  
  这一转型在乡村领导角色方面的直接表现是其经纪类型的变化:保护型(一种包容于文化网络之中的经纪类型)为营利型(视其职权为牟利的手段,故不能被视为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所替代。在国家政权逐步强化控制力的过程中,伴随而生的政权内卷化和国家机构正规化使得乡村精英不再迷恋政治,而国家政权与精英们的争权行为则进一步推动了离心力的增长。这样,保护型经纪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但正规的国家机构又不可能具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而只能借助于新的营利型的国家经纪——土豪劣绅。(在杜赞奇看来,20世纪之后两种经纪类型的相互作用与转化是造成席卷全国的政治动乱的主要动力。)
  
  我们可以认为,对地方权威基础的侵蚀是文化网络受到冲击的一个结果,因为“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政权完全忽视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而企图在文化网络之外建立新的政治体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权又不可能对摧毁旧有社会体制毫无心理负担,因为潜在的动乱风险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结果。正因为此,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深入在日伪时期和其后的土地革命时期才真正得以实现,而这恰恰是因为这两个政权真的毫无心理负担。
  
  总而言之,现代化政权的新型政治学说并未成功地找到一种使乡村领袖和国家政权合法化的传统文化网络的可行替代物。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现代化的国家政权财政需求增长过快,这与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于是,国家政权的深入如同侵蚀水土一样,是一种温和但却持久的破坏力。
  
  在书的最后,杜赞奇还专门提到了改革开放。他指出,“开放搞活”又使一些历史弊病重新出现,一些学者开始将乡村干部视为国家政权与村民之间的“承包者”或经纪人。管理机构与集体结构的分离、土地的逐渐私有化以及基层政权的削弱肯定会造成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失控。
  
  这一问题应当如何面对?这将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
  
http://book.douban.com/review/4974857/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TOP

文化、权力与国家


作者: 杜赞奇
副标题: 1900-1942的华北农村
isbn: 7214049554
书名: 文化、权力与国家
页数: 233
译者: 王福明
定价: 22.00
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装帧: 平装
出版年: 2008-06-01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TOP

推荐一本好书。
倒着来了。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TOP

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合法性分析范式


                ——对杜赞奇“权力文化网络”的批判性重构


作者:魏治勋 文章来源: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


中国自发生国家与社会分化以来,民间社会便成为相对自足性的结构形态。但由于中国传统的国家形态始终呈现出“家国不分”的特点,以至西方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可能会发展出一种以传统家庭至上主义为支撑而缺乏市民社会根基的“非法治型”的国家形态[1]。然而,正是中国民间社会中最具保守性的乡村社会的现实图景,提供了 这样一个反例:在以利益追求为自身目的,以合法性追求为实现条件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运作过程中,正在催生出深具活力的民主法治的原生模型。
       一、传统与变迁:乡村问题分析范式的解释力基础
  研究中国乡村问题的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分析模型,其中美籍学者杜赞奇的“权力文化 网络”[2](P3-25)以其细致、深入的剖析引人注目。杜赞奇以此模型对中国华北20世纪上半叶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作出了法社会学的考察。他认为,所谓“权力文化网络”的分析模型,是指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的一个天衣 无缝的网络,任何乡村社会的集团和个人都必须在此一网络中活动,是它而不是地理区 域构成了乡村社会权力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在这里,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的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对原有权威和 法统的继承;“文化”则指扎根于乡村社会组织之中而为人们认同的象征和规范,主要 是指宗教信仰、家族条规、乡村规约等。由于乡村的组织关系很少是同晶结构的,而是以各种形式错综交织,形成了一个个权力关系的网结,汇聚了国家地方政权、家族、宗 教、民间组织等权力主体,村庄平面上的权力斗争以及国家政权企图深入乡村社会内部 加强社会控制的努力都是以这一网络结点为中心展开的。权力文化网络的一个基本功用,在于这种网络提供包括宗教信仰、家族情感和乡村人民所承认并受其规约的是非标准 等象征和规范,它能够导致乡民对权威合法性的认同。这样,“文化网络不仅沟通了乡 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封建国家的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 封建国家使自己的权力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2](P16)。然而进入20世纪之后的国家政 权“逐渐放弃并破坏文化网络中的一些组成部分,但并没有建立新的渠道”,在其走向合理化和内卷化的过程中,日益依赖赢利型经纪钻入乡村政权,从而损害了政权在人们 心目中的合法地位。
  问题在于,杜赞奇虽然运用“权力文化网络”的模型对中国20世纪前半叶的乡村权力 斗争作出了较为令人信服的分析,但在经历了巨大历史变迁之后,这样一个模型在多大 程度上适合于分析中国的现实乡村状况?中国社会在20世纪下半叶经历了剧烈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其中,国家一直采取主动,并试图通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和计划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监控,而当它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时,政治国家就变 得无所不为,所谓社会则越来越成为一个抽象的存在。”[3]但物极必反,“规划的社 会变迁”导致的合法性危机终于引起了国家大政时局的变革,并为强韧的乡土社会文化传统的复苏提供了条件。20世纪70年代末乡村社会不但在经济框架上突破了旧的计划经济的桎梏,创生出今天依然具有生命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在政治、法律、文 化上亦出现了对故有秩序的回复,它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一元化社会控制的破产和多 元化社会控制的形成:宗法组织、宗教组织、自发的经济文化组织,甚至社会黑恶势力共同成为重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且各个组织都力图在其有效控制范围内强化和 扩张自身的权威。这种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体构成了当前乡土社会秩序的基本单元,“其 重要性在于它拥有组织和权威,在于它具有创制、实施和维护规范的能力。”[4]从上述方面看,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景观与古典社会有颇多相似之处,“权力文化网络 ”的解释力似乎依旧是不容置疑的。
  但我们必须承认,尽管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景观有诸多类似于古典中国乡土社 会的地方,但它毕竟经过了长时间的“规划的社会变迁”的浸洗;而且,随着市场经济 体制结构的日益完善和执政党日益注重自身的合法性建设,支撑乡村社会的基质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概括起来,这种变化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集体化运动 的熏染之后,加之乡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为提高,以往乡村社会的 原始化状态有所改变,自发性的民众利益组织成为乡村社会生活的重要参与力量。第二,乡土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利益分化的加剧。市场经济的勃兴和时代生活的演进,使 乡村广大民众成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和物质利益的自我决定者,他们认识到了个人、集体 、国家之间的利益边界,开始注重以组织手段和法律手段谋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加留心国家政策的变化,日益成为追求自身权利与利益的“理性人”。第三,乡土社会当下发生的变迁是近代以来国家统治的理性化过程的一部分,国家日益将相对自足性的乡 村社会纳入到科层体制的管理中去。尽管20世纪中期以来的极端的集体化运动和“人民 公社”体制已经破产,但国家仍旧把自己的触角坚定地扎根在了乡村社会。乡镇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成为事实上的乡村社会变迁的指引者和监护者,乡村社会的秩序演 进并非一个完全自治的过程。第四,时下的乡村社会尽管呈现出村两委、家族、宗教、 农民自发组织、经济强人等多元权威并存的景观,但村两委的正统性地位和民众基础仍然使其居于“体制内精英”的主导地位,其他“体制外精英”的力量尽管不可忽视,但 只要村委会注重自身的合法性建设而不致成为少数人的利益工具,其正统性权威是很难受到挑战的,乡镇政权的支持也足以使其成为村庄权威之翘楚;更何况,作为乡村纷争 最后终结者的基层司法往往会作出有利于维护现有秩序的裁决。由此看来,乡村社会的 变迁与新质的生发需要一个更具解释力的新型范式以面对生活世界的挑战。
      二、批判与重构:乡村社会权力合法性结构的基本内涵
  我们回头再次审视杜赞奇先生的“权力文化网络”,就会发现此种分析范型不可避免 地存在诸多缺陷,指出这些缺陷并在实证分析乡村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充实新的参数,应是建构新的分析范式的必要步骤。我们将在对“权力文化网络”的批判中渐次深入地揭示新的分析范式的基本内涵。
  首先,针对“权力文化网络”价值指向的“非利益化”,建构新的分析范型必须引入 “利益”因素。杜赞奇在构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主要指乡土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各种民间组织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 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地方社会领导权中具有合法性的表现场所。在文化网络中出任乡 村领袖的主要动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2](P47)。从杜氏上述论述可知,在权力文化网络中,主导乡村权威的价 值倾向主要不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更注重一系列“合法化”的 程序:“掌握官衔与名誉的封赠,代表全民举行最高层次的祭祀仪式,将自己的文化霸权加之于通俗象征之上。”[2](P24)总之,权力“合法性”的确立并不以经济合理性为 前提。所以,在论及清代末期政府主要依靠“双重经纪”——国家经纪和保护型经纪— —来收取赋税并实现其主要统治职能时,他认为,由于赢利型经纪以职权为谋利手段,从而不能成为正统权威之母的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并且,赢利型经纪的产生是乡政衰 败的根源所在。其实,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权威向赢利型经纪蜕变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其 谋利性倾向,恰恰相反,正是“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为其服役但并不为其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的“轻利”做法,导致他们“……利用其职权损公肥私,骚 扰村民”[2](P34)这一不良后果,并直接导致了赢利型经纪的产生。可见,轻利思想和 出于降低统治成本考虑导致的传统权力体制结构的缺陷和国家法律对个人利益的规制缺乏合理的制度化边界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更何况在今日的中国乡村,村民的普遍性贫 困和地方政权的“短缺型财政”使得整个农村县乡体制堕落为一种“压力型体制”,在 许多乡镇,“抓钱”已成为第一需要和当前工作;而过度的财政榨取又加剧了乡村社会的矛盾,导致乡村社会的矛盾冲突和秩序失控,进而出现了现代性的国家政权“内卷化 ”,赢利型或掠夺型经纪有了再次兴起的空间[5]。
  当今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村民、组织、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 欲化解之,法律就必须成为界定合理利益边界的有效工具。一个力图对当代中国乡村权力结构作出有效分析的研究范式,如果不重点关注乡村社会的利益斗争,是难以产生说 服力的,所以“利益分析”必须被纳入新范式的视野。
  其次,“权力文化网络”的另一个缺陷是其“合法性”概念的表象化,为此必须重构 “合法性”概念的实体内容。杜氏在构造其“权力文化网络”时一再强调,它的功能在 于为国家和乡村社会各种势力的权力行为披上合法性的外衣[2](P15-16)。实质上,杜氏所言的这种对合法性象征的争夺,并不能真正为权力拥有者确立“合法性”地位。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其对自身的论证密切相关,但这远远不是合法性的真 正含义,因为“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和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6](P266)从哈氏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明晰,对政治制 度、权力结构的合法性论证,对合法性象征的争夺只是合法性结构的外在部分,合法性结构的核心和前提性构件在于这种要求首先被承认是“正确”和“合理”的,这实际包 含了“合法性”的实质性要件,即权力体制在被统治者看来应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正确性 和内在构造与外在效率上的合理性。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权力结构的合法性分解为如下三大要素:(1)权力自身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社 会主体性价值无疑就是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权利、自由、民主、平等则无疑是其不可或 缺的价值项件,那么凡权力运行损害了或者不能促进民众权利自由的,即权力的目的只要脱离了民众的利益方向,就无法在价值上被认为是善的,从而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认同 的基础。(2)权力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假如社会认同是权力结构合法性的外在装饰,那么其内在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则是“合法性”的坚实内核。在当今乡村社会民众无不为利而来、因利而往的情境下,权力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就主要体现为经济合理性上,而这种 经济合理性又体现在权力体制配置的合理性上并外在符合“效率”的原则。韦伯认为任 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权力构造的合理性在于“科 层制”的体制结构和在运作中呈现出的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是以工具一目的合理性为基础的现代性设计,权力构造的经济性或效率性要求是其基本取向[7]。如果从制 度经济学的角度审视此一问题,权力结构形式的合理性则更彰显其价值。科斯定理揭示出,政治法律制度的设置会对经济效率产生重大影响。他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 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8](P14-15)。但零交易成本的生活世界是不存在的,社会生 活中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有代价,“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 至关重要”[9]。诺斯亦指出,“只有在能够毫无成本地讨价还价的条件下,市场主体 才能达到这样一种解决结果:无论有怎样的制度安排,总收入都能实现最大化,如果进行交易要支付成本,那么制度就至关重要。”[10]在一个社会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制 度就是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权力体制,所以,权力结构形式的合理与否,是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重要变量。现代社会形式合理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社会管理的日益科层化——它 是这样一种体制,在这种权力体制中的每一层级的成员都必须具有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并熟谙相应的法律制度,其职位与职权完全技术化了;科层制还是一种法律化的等级制 度,它要求上下层的严格的命令—服从关系,按照结构—功能原则设置一致性的等级序 列,权力义务务必明晰,以保证每人都能按规章办事而罔顾价值偏见。从而科层制具有 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的特征而表现出极高的经济合理性。乡土村社会的乡镇—村 委会轴心体现了这种科层制的合理性趋向,乡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组织因 其内在权力结构的技术化、理性化和较少人格化的层级配置,无疑也起到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所以,这两种权力主体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与 之不同,乡村社会的黑恶势力,如市霸、村霸等因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于体制外的超级 压榨,它不加限制地加大了乡民经济社会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从而自始地具有经济非理性的特征,无论有多少民众出于何种目的对其表现出依从关系,在合法 性的核心地带,它是站不住脚的。家族、宗教组织亦可作出类似分析。(3)在此基础上 ,权力主体必须注重自身的合法性论证。杜氏所谓“权力文化网络”仅仅看重文化象征 规范对合法性成立的意义,是无法真正区分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合法与否的。只有把三 者充分结合为一个整体性的“合法性”参照体系,才能奠定合法性评价的完善基础。
  再次,针对“权力文化网络”范式的“去中心化”和“非交往化”,必须从权力构造 的现实出发,致力于发现权力主体的“交往结构”。从杜氏构建的“权力文化网络”的实践运演看,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结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他所描述的乡村权力结构中,权力中心往往是不固定的,从清末的赢利型的国家经纪到保护型经纪再到 包揽型体制,呈现出国家权力代表者在乡村社会的褪行性病变的轨迹,而其自身合法性 的缺乏使之不能成为乡村社会的权力重心,地方政权也呈现出极不稳定的快速更替状态,乡村社会始终不能确立一个恒定的权力中心。20世纪前半叶中国乡村社会的纷乱景象 反映在追求实证的社会理论模型中,就形成了杜氏“权力文化网络”范式不可避免的“ 去中心化的”的困境,以这样的结构分析当下的中国乡村是不适宜的。与之不同,当下 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事业[1](P261),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乡镇政府—村两委轴心就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稳定的权力中心。与这种“去中心化”相联系的似乎应该是,在杜氏所描述的乡村社会,各有其势力范围的权力组织理 应遵循交往理性的逻辑达成对村庄的治理意见。然而事实恰好相反,由于清末以来作为政权在乡村的延伸的乡绅或赢利型经纪,其主要职能是为新政提供资金和支付战争赔款 ;而民国政府所面对的割据乱象也决定了其推进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初衷亦在于征收税 赋。所以“榨取财税”一直是基层政权与乡村的中心任务,国家政权的这种极端功利性 倾向决定了当时中国的乡村社会权力主体只能陷入一种恶性的利益争夺之中,而决不会产生任何具有正向意义的交往理性行为。与之相对应,“权力文化网络”的实证性的倾向决定了该范式只能提供一个描述性的视角,而无法在建设性方面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分 析框架。要对当今中国乡村社会作出切合实际的分析,直面乡镇政府—村两委轴心主导 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应是一个基本态度;而民主法治的时代浪潮,也不容我们不 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在乡村社会的现实功用不加以关注。
  最后,“权力文化网络”缺乏明确的未来向度,而一个具有解释力的分析范式则必须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开放结构。从上述分析可知,“权力文化网络”存在着“非利益化” 的价值指向、合法性概念的表象化以及范式机制的“去中心化”和“非交往化”的缺陷 ,这些缺陷必然产生下述不良后果:其一,“非利益化”与合法性概念的表象化必然导 致“权力文化网络”在价值导向和概念结构上的“空心化”。我们知道,法治是现代性架构的核心意识形态,而法治的要旨在于对人的权利的珍视和保障,凡符合法治精神的 权力体制必定是有利于增进人的权利、利益的制度设置,这也是权力合法性的根本内涵 。而“权力文化网络”显然不能提供这样的价值指向。其二,范式机制的“去中心化” 和“非交往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去中心化”不能明确现代法治的建设必须有一个恒定的权力中心,而这恰恰是现代法治的两个前提假设之一[12](P172)。尤其在当下 的中国,乡土社会需要一个权力中心去把握法治的精神并推进之,失去中心的乡村世界有重新陷入纷乱无序的危险。同时,确立一个权力中心,并以其作为理性商谈的重要参 与者和方向把握者,对于中国基层法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乡村社会的各权力主体 遵循理性商谈的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把这种有效性要求表达为“对于命题之真实、 主观上的真诚和规范上的正当的有效性主张”[13](P6),只要乡村社会的各个组织、民 众是出于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而平等地参与协商,交往理性的内在结构就有可能成为孕育新的制度的发生器。而“权力文化网络”却不能自我表达为一种合理的交往机制,而只被作为一种“压力体制”来处理,这样的范型恰与民主法治的规范导向相背反。其三,上述两种缺陷相结合,必然会产生“权力文化网络”的另一个也是最为根本性的不足,那就是它不能给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的进化提供一个未来的向度。在中国这样一个 农村广阔、农民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国度,乡村社会的未来走向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是基础性的和至关重要的。所以,在新的分析框架中,一个稳定的权力中心在乡村社会的存在、对民众权利与利益的看重以及对自身合法性的追求和把“交往理性”、民主商谈作解决乡村问题的根本手段,这些分析因素对于中国乡村社会都提供了一种通向未来 的向度,它们的合力作用完全可能催生出乡村权力结构的全新景观从而成为乡村社会新 型制度——“乡村自治”的育种场。尤其是在中国短缺财政下,乡村权力主体的利益追 求完全可以导致“乡村自治”的原始发生。项继权指出,“财务问题和负担问题常常是激发农民自发性政治参与的诱因”,乡村民主的生成和发展并不完全是外力推动的结果 ,参与其中的人并没有什么崇高的理想或高尚的目标,而是有赤裸裸的利益之争。短缺财政及征税和收费引发的利益矛盾,引发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一种权利交换和妥协。这 就是乡村民主的“内源式发展”或“内在生成逻辑”[5]。而这样一种极具未来指向性的向度,是杜氏的“权力文化网络”所不具备的。尽管杜氏看到了政权内卷化的祸端,并正确地指出,一个政府欲创立全新的法统基础,“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被释放出来 的‘非法’力量冲倒之前,过渡政权必须建立起新的合法性,这是一场关系着政权命运的挑战”[2](P173)。但是,由于“文化权力网络”对象征性价值的倚重和强调“文化 权力网络”中出任乡村领袖的非物质性追求,杜氏的研究范式也就只能对“利益争夺” 这一基层民主的内在生成逻辑视而不见了。与之不同,对未来向度的看重恰恰是新的分 析范式的一个突出特征。
        三、交往与融合:大小传统共塑法治乡村未来
  建设性的批判即是创造性的重建。通过对杜赞奇先生“权力文化网络”的批判性重构 ,一个更适于分析当下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合法性的全新范型已是呼之欲出了,笔者名之为“乡村社会权力合法性交往结构”。它所借重的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 。由此观之,贯穿于乡村社会民主“内在生成逻辑”的活的机理乃是“交往理性”下的 民主商谈。当然,在哈贝马斯的民主商谈理论中,理性的交往活动是一个“以言行事” 的“非策略性”行为方式而与“以言成事”的“策略性行为”相区分。所谓“以言行事 ”,是指参与交往活动的主体遵循有效性的要求并且以语言为工具,以达成理解为目标取向,而其他行动如冲突、竞争、策略行动只是以交往行动为前提的派生物。如此看来 ,上述所言乡村社会各权力主体以利益算计为追求目标的冲突、竞争与商谈,实质上是 一种由交往理性派生的策略化行为。但在现实社会利益冲突场景中,纯粹为达成理解而实施的交往行动是不存在的,而只能是一种理想范型。交往或商谈行为在现实情境中的 策略化倾向,如我们已表明的那样,并不降低其在乡村民主生成机制中的功能和价值, 相反,以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的乡村权力主体的策略性竞争,真正揭示了民主法治的平凡性存在。
  从法律的视角看,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利益斗争表现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交往、 冲突与融合的过程。这是因为:首先,从本质上审视法律,我们发现法律不过是利益的规范化再现。从起源看,现代法律秩序无非就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市民社会利益斗 争的成果肯定下来的一种“利益体制”,法律是权力主体的利益载体。中国现代法律基 本上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它成为宰制中国社会秩序的“大传统”而与乡村社会的民 间法这一“小传统”相对峙,前者代表的是具有聚合性的国家利益,而后者代表的是分 散性的社会利益[14],两者具有深刻的利益殊分。其次,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利益对峙决定了二者冲突的必然性。代表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力图构造统一而均质的法律秩序 ,而民间法则力图展示社会利益的多样性与层次性。和古代中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文化 价值与宗法精神认同基础上达成的相互支持不同,利益殊分及其在基本精神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今天更具冲突动力,“规划的社会变迁”即是这种冲突的历史描述。同时,民间法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多样性与层次性,也决定了在民间法的内部也必然存在着 复杂的冲突,并构成乡村社会法律冲突的另一个层次。再次,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引导着国家法与民间法以及民间法之间从冲突走向融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 味着国家法要继续主导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塑造,但历史的教训又表明,国家法企图不顾 “小传统”的特性而将乡村社会完全纳入自己轨道的“强制式”沟通是不能成功的。在 现代社会,“契约性法”成为代表性的法律类型,它的基本精神在于平等基础上的沟通 与合作;同时,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导致二者必然产生相互依赖,这样二者所代表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以及民间法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就必须按照交往理性的原则 达致合理的边界,以期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约式沟通”。在此意义上,“……秩 序与自由间契约性的操守正是现代社会沟通大小传统间关系的基本方式”[14]。复次, 作为国家法在乡村代表的基层机构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是“隐性在场”的,它并不过多 地干涉乡民按照村规民约等“民间法”去行为,但当乡民及其组织行为超过了国家正式 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精神的限制,它就会以“行为规范校正器”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 而这种裁判结论往往会成为乡村纷争的最后终结者——当然这种裁判的作出也往往是二者博弈的结果。最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约式沟通”是权力主体的合法性追求的必然结论。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强制性改造的失败所导致的“合法性危机”,以及“权力文 化网络”模式“合法性”概念的表象化缺陷导致的证成不能,表明任何权力主体不仅要 重视自身的合法性建设,而且还必须努力实现合法性追求的实体化、科学化。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契约式沟通”方式,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以交往理性为指导、融秩序需求与利益需要于一体,在冲突与沟通中不断整合的乡村社会权力运作的动态结构。
  这一分析范式的意义在于: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作为一种真实存在,是中国乡 村社会走向民主、自治的逻辑起点,在以国家基层政权为主导的各权力主体追求合法性的压力体制之下,它们以各自的利益与权利追求为目的,在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展现为 国家法同民间法以及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促使中国乡村社会内生出通向民主化的商 谈机制,这应该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值得珍视的一份颇具实践性的遗产。当然,它的普 适性价值,它的有效性以及它自身存在的问题,都还有待中国广大乡村社会实践生活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墨子刻.中国历史背景中国的市民社会观念,秋风译[EB/OL].世纪中国网.
  [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与Civil Society[EB/OL].法律思想网.
  [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秩序[EB/OL].世纪中国网.
  [5]项继权.短缺财政下的乡村政治发展[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
  [6]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焦文锋.韦伯科层制理论分析[J].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98,(2).
  [8]R.H.COASE.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1988.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4).
  [10]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实绩的历史透视[J].美国经济评论,1994,(6).
  [11]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1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M].北京:三联书店,2003.
  [14]谢晖.大、小传统间的沟通理性[J].学习与探索,2000,(1).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