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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认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认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认识
申小红
(528000  佛山市博物馆 广东  佛山)

内容提要:在我国,重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正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如春风般拂过中华大地。但是,观念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实践的完成。正如我们已经意识到的那样,人类维护自身文化多样性的斗争,还有许多十分艰苦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扎扎实实地去落实。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等各个层面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不断地思索,我们的非遗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利益追求,整体性保护,误区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具有5000年不间断文明传统的现代中国,也将保护自身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全面上升为国家意志。此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单位,发起组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已开展实施。重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正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如春风般拂过中华大地。
    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利用方面指明了方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们知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包括:“(一)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这样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大众性,即非物质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该族群全体人们,是满足人们大众需要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大众性。二是相对性,即每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都是适应本民族生存环境的体系一切非物质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价值标准是不存在的。例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音乐、舞蹈等,没有优劣之分,高低之别。三是活态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以活的形态出现的,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更注重的是技能和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是活态的文化财富。
    我国一贯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观念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实践的完成。正如我们已经意识到的那样,人类维护自身文化多样性的争斗,还有许多十分艰苦的工作,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去落实。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等各个层面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不断地思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当然是一件好事,说明了我们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视,但是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政协委员资华筠说:“我们在现代文明进程中,也很容易在不经意间把人类很多的精神植被破坏了,它对于艺术家来说,是艺术家的根,是他们研究的资源,这部分东西的宝贵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引起注意。” 【1】
(一)“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我们的保护实践中,一些地方打着“保护”的旗号,实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了“标签”和“摇钱树”,进行过度的或者不当的开发利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或者字面上是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实质还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刚刚公示,网上抢注成风,然后纷纷出售给企事业单位,被冠名和大肆宣传。一些旅游景点日复一日地为顾客表演婚礼仪式、生活习俗,我们的传统文化在变味的重复活动中失去了应有的尊重与尊严。在文化保护意识和措施都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盲目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这样做无异于把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撕成碎片,各取所需,导致很多保护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保护”,既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流泪又让它流血。
     正如乌丙安老师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中所指出的那样,近些年来,一些地区在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日常生活的时尚追求等方面尤其崇洋媚外,摒弃传统。例如,在一些地区,传统农耕古村落的大拆大毁全面改造的农村“城市化”运动、或叫做“拆土楼、改洋楼、建超市”的大开发已经在大轰大嗡中抢滩登陆了。一些基层农村干部和乡镇官员已经做好了全面毁改中国式故乡家园的准备,许许多多古老的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连同它们的文化根基,都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洗劫。
(二)、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弱化了对非盈利性文化遗产的关注。
     市场经济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集中在眼前的利益,非盈利性文化遗产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当然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情况更是如此。由于经济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行动的准则,保护意识较为薄弱,认为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总会代替旧的,适者生存,不适应现代生活的必然要被淘汰,导致很多破坏性的“保护”,令人心痛。
2008年8月在湖北长阳召开的“20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发出警示,“急功近利地进行非遗保护,势必糟蹋其本质,加快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2】
(三)保护与利用没有很好的统一,或者说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并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它涉及到整体性文化的各个方面,包括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不仅仅是个别文化形式的有限综合。不能以对一个个具体的文化事象的保护来替代对优秀文化遗产全局的关注和保护,不能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 更不能将具体文化事象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保护”,必须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要求。
      文化就像一条万古流淌又生生不息的长河,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既有基本的积淀,也有不断的变易。特别是“非物质文化”,其积淀是相对的,变易则是绝对的。这就使得文化的形式与内涵,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原生态”,有的只是传承意义上的原汁与原味。“原生”与“再生”,因此构成了传统文化存在形态的两个端口,一端连着过去,一端通向未来。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认清文化的这种两重品性,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立足于对传统文化原汁原味的科学保护,又要服务于当代先进文化的熔铸建设。而要使继承有所依据,发展有所依托,就必须首先要将保护工作置于相应超脱的独立地位,不能急功近利地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片面视为推动文化发展的实用手段。
        同时,也不能将保护和发展简单地对立起来,以至将保护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分化消解。因为,过分强调文化保护的原汁原味,有可能导致固步自封和抱残守缺;而过分强调文化发展的与时俱进,也可能导致割断历史并迷失自我。何况,传统博大精深,文化价值多元。面对精华与糟粕常常纽结纠缠的传统文化,我们既不能盲目褒贬,更不能随意取舍。无论是保护式的继承,还是发展中的创新,都应当胸怀感激、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如临深渊。【3】
     全国政协委员李燕说:“过去,推开一扇老门,看到的是400年的历史,听到的是一个民族独有的语言。而今天,在牛仔裤和流行音乐的面前,民族个性文化难觅踪迹”,“少数民族文化的个性模糊,甚至在消失,如不加紧抢救、保护,就是对历史的犯罪,对文化遗产的犯罪。”【4】
(四)、许多非遗保护项目的艺术表现形式单调、缺乏创新。
      这种现象几乎是造成许多非物质文化面临生存危机的共有原因。非物质文化多来自民间艺人的创造,其目的是迎合当地人的精神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文化需求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艺术欣赏品味已经显著提高,互联网和电视等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更多的欣赏多元文化的空间和机会。“与此相反,非物质文化往往处于重复最初的艺术形式,在表演风格,内容等多方面没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这样与欣赏者的品味差距越来越大,失去了观众,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5】
      我们应该完整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把公约的意义真正贯彻到位,以起到对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不论是否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都一窝蜂申报以及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的经济利益挂钩现象。
三、非物质文化保护体制的效能缺失。
       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一)保护的经费普遍不足;(二)国家的保护立法还没有完成;(三)保护的机制还有待完善;(四)保护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整建立;(五)保护对象还需要彻底调查和科学确定;(六)保护方法还要更加规范和切合实际;(七)保护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得到更加妥善的保管和全面的收录;(八)对传承人还缺乏一套科学的保护体系;(九)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还亟待加强。
      这种效能的缺失使得“非物质遗产”保护常常处于“四无”状态:
一是无统一领导。宣传、文联、文物部门都管一点,但工作分散,未能实施统筹安排,全面管理。
二是无组织大多数地方都疏忽了抢救保护的组织工作,有些民间艺术活动完全为自发,自己找场地展示和举办活动。
三是无计划。有些地区的保护工作没有长远计划和安排。
四是无措施。有的虽然有保护要求,但没有落实在具体措施上,无法操作。【6】
       鉴于此,国际国内许多科学家经过考察论证,达成了以下共识:(一)分布在中国周边的少数民族集居的广大地区,几乎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蕴藏的地区,目前当地环境与贫困地区的民族文化艺术十分脆弱;(二)当地政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扶贫等项目中,还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准则,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于重大保护项目、政策实施环境及对文化影响评估与监测的制度;(三)目前还没有设立培训与教育的合作机构,没有专门培养跨学科的文化多样性保护人才;(四)时至今日还没能编制、颁布比较完善的有关民族文化资源与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名录;(五)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宣传与公众意识建设缺乏力度,让全社会认识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密切关系及其重要性,尊重各民族不同文化的存在价值的呼声十分微弱;(六)关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经济决策与法律研究还有待加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误区
      虽然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但是我们也要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才能使非遗保护不偏离正确方向。主要误区有:被保护的非遗都处于濒危边缘、被保护的非遗都是精华、被保护的非遗都在民间、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都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几种。
      第一种误区是被保护的非遗都处于濒危边缘。自非遗保护工作伊始,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对非遗是高度重视的,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非遗的政策法规和措施,也公布了一些“非遗名录”。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名录公示难免使大家产生了一种误解:是不是我们的非遗都处于濒危边缘、面临传承危机?
事实上我们的非遗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处于濒危、面临危机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是有着强烈和旺盛的生命力的。
但是不濒危的非遗也是非遗,濒危的需要保护,不濒危的同样需要保护。
      第二种误区是被保护的非遗都是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存,留有各个历史时期的烙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现在的精华有可能到以后变成糟粕,甚至会消亡,现在的糟粕也许以后能成为精华,大放光彩。
鉴于此,我们应该认识到,非遗中也有糟粕性的非遗,也有重要的价值,也需要保护。“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状况,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总结社会历史发展规律”【7】。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成长和进步不仅需要经验,更需要教训,毕竟以史为镜,可以正得失。
     第三种误区是被保护的非遗都在民间。我们知道,民间文化是与主流文化、上层文化相对而言的。由于上层文化、主流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现状较好,一般都不存在濒危情况,也就不会吸引人们的目光。。
      面临传承危机的那部分民间文化,一方面由于得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关注,而且国家公布的非遗十大分类,诸如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文学、民俗、曲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杂记与竞技等,绝大部分在民间,所以导致人们认为被保护的非遗都在民间。
其实,上层文化、主流文化与传统民间文化是同等重要的非遗,同样需要保护,“否则非遗只会剩下一半,就会残缺不全”【8】。
       第四种误区是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都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它强调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是“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另一方面是“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积极的、正面的、健康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此名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可谓“有法可依”。 “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9】。
五、绪论
       令人欣喜的是,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在审议草案之前,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审议、修改这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了专题讲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讲座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等四个方面作了深入讲解。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总体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始阶段,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地发展。诸如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加强包括传承人、工作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在内的队伍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宣传引导等等。
       总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1]特约评论员:《承继薪火相传的使命》[N],《人民政协报》2005年05月09日(文化周刊)。
[2] 雷宇、刘中兴:《非遗保护二十年忧思》[N],《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14日(第八版)。
[3] 吴文科:《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Z],《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4] ]特约评论员:《承继薪火相传的使命》[N],《人民政协报》2005年05月09日(文化周刊)。
[5]凌建:《佛山顺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页31-33.
[6]凌建:《佛山顺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页31-33.
[7]刘海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误区》[J],《红河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1期,页107-109.
[8] 刘海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误区》[J],《红河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1期,页107-109.
[9] 刘红婴:《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N],《光明日报》2006年04月21日(文化周刊)。

[ 本帖最后由 申小红 于 2010-9-17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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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一起,那就漏的东西更多了。文化保护是要经过法律来保护的话就是没有了生命力了。
因为法律的一个特性就是非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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