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透镜下的法律万象
光明网 2012-03-21 11:15:26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必须从社会文化中研究法律。借助文化透镜,法律运作的真实逻辑得以彰显。法律无法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截然分割,惟有仔细审视并勾画社会和文化,我们才能发现法律在整个结构中的确实位置
无论法学家对“同一个世界,同一种法律”(OneWorldOneLaw)如何激赏,大众始终不太敢去设想:那将是个怎样的“魅力景状”?一旦人们对周遭的规则产生依赖,对外界的法律势必出现文化的阻隔,这道心理防火墙很难被法学家的教条击溃,相反,法学家的理想却极易在文化壁垒面前垂败。这个大千世界,究竟有多少奇异的法律?不同时代、地域、文明的法律能否产生关联的链条?法律规则及其运行生态的背后,到底潜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说到法律的秘密,它恰如人世万象,只有在文化的透镜下才能聚焦呈现。问题在于,这面文化的透镜究竟由谁打磨?替谁成像?而今所谓的“法律多元”,是否真的就是东西南北文化融通的完美结局?
18世纪末的欧洲,民族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格林兄弟广泛收集德国的土语、童话、民间故事和歌谣,并编辑成书。萨维尼与格林兄弟交往甚密,从他们的民俗学研究中得到启发,认为世界民族各有其特性和倾向,因而法律的本原是有关文化的“民族精神”。萨维尼对德意志民族精神高歌礼赞,对德国民法典冀望良高,以文化理由力拒主流,终留青史英名。
19世纪中期,席卷欧陆的革命风暴趋于平息,资本主义文明狂飙突进,殖民主义的兴起,极大激发了西方人探知异域文化的兴趣;地理大发现更是造就了文化探知的难得机遇,加上资本主义的组织体制与商业驱动,法律文化透镜开始备受关注。
在这段特殊的文明会遇期,殖民主义的法律移植引起了激烈的文化冲突。本质而言,殖民主义是一种法律文化过程,其间充满了各种文化的想象、符号、暗喻和叙述,哪怕是在最纯粹的获利或暴力时刻,都离不开以法律的文化阐释来调停和架构。从低劣到优等、由落后而先进、经野蛮达文明的“法律进化论”,为西方法律确立了文化霸权,同时也圈定了异域法制“不毛之地”的囹圄。
在法律的古典理论谱系中,文化的意义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巨大。至少,“文化”并非如当下这般无所不包。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的决定因素是广义的自然,气候、土壤、地理等条件比人的思维、话语、符号重要得多。达尔文主义流行后,生物、人种学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日益凸显,“文化”依然是一个不能自足的模糊范畴。直至20世纪,文化事实上才开始被认为对人类社会所有层面都有关键影响。如何将异域法与西方法置于同一文化透镜下分析?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标志着法律文化透镜的真正定型。
1915年,马林诺夫斯基来到大西洋的特鲁布里安岛上,与当地原住民一起生活了三年。回到英国后,他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创立了文化功能学派。在他看来,文化没有高下贵贱之分,只有是否合用之别。理解法律的运作,必须关注文化的功能。土著人的法律同西方现代人的法律一样,都是义务和权利双向互惠的结果,并且,法律与社会生活是一体的,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文化功能需求。
自马林诺夫斯基之后,优秀的法律民族志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在这些作品里,法律的文化透镜经历了从聚焦静态法典规则到关注动态法律过程的转变。这些研究往往侧重“文化深描”,以纠纷的背景、发生、演变及最后的处置为线索,展示具体纠纷如何解决,规则冲突如何化解,以及怎样的规则在纠纷处理中不断被证明是有效的从而传承下来。
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必须从社会文化中研究法律。借助文化透镜,法律运作的真实逻辑得以彰显。法律无法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截然分割,惟有仔细审视并勾画社会和文化,我们才能发现法律在整个结构中的确实位置。法律规则只有在诉讼争执中才能得到检验,因为我们必须分辨“假设的规则”与“真实的规则”。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不但能够用来解决纠纷,而且可以传达意义。在文化的透镜下,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技术,同时也是承载价值和情感的标识与符号。法律的本原追问,必须穿越规范主义的局限,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探查背后的万千世界。在此过程中,“深描”的方法不可或缺。面对法律的文化棱镜,当地人与外来者的视角是不同的,观察到的景象也是多样的。格尔茨举过这样的例子:三位正在眨眼睛的少年,其中一个是无意的眨眼,一个是使眼色的眨眼,一个是在恶作剧似的模仿眨眼。他们的眨眼动作是相同的,都是抽动眼皮。“浅描”的法律解释,只能揭示眨眼的动作,难以复原环境、掘出意义。而不同观察主体透过文化棱镜的“深描”,可以从不同视角具体感知、深刻阐释眨眼行为的内在差别,建构出蕴含在法律行为深处“认同别异”的意义系统。
法律文化透镜不仅可以深描意义,也可以深描“权力”。针对格尔茨个案式的微观意义阐释,不少学者主张将法律纠纷纳入更广阔的权力系统中理解,审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与社会身份、经济流转、政治等级、意识形态等要素之间的广泛关联。在他们看来,法律文化透镜的优势不在于揭示所谓的意义网络,而在于分析法律行动蕴含的非对称权力关系———权力的博弈均衡应当是法律文化的中心图景。有别于殖民主义的“古典法律多元主义”,“新法律多元主义”关注全球范围内基于身份差别的法权斗争,将文化透镜运用于观察流变中的权力体系。
文化之于法律,究竟是实体背景,还是观察方法?其实,作为透镜的文化,既是法律万象的视域背景,也是法律本原的分析工具。在观察法律的各种有色眼镜中,政治家习惯用的,法学家不一定喜欢;法学家认为理想的,普通民众不一定买账。相比而言,文化透镜是更为科学的观测仪器,在法律发展的不同情态下都能捕捉到珍贵的光影信息。文化透镜的出现,粉碎了“法律自足”的迷梦,开辟了法学研究的诸多新场域。从国别化的民族精神到普适化的法治理念,从西方中心的殖民法制到全球互动的协同治理,从功能主义的规则发现到过程为本的纠纷解决,从纠纷个案的浅层解释到意义深描,直至法律与历史、社会、经济、政治权力的全面勾连,文化透镜始终在场,“润法细无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型中的文化与法制大国,这些都极具启示意义和示范效应。
在神圣隐退的世俗社会,法律必定是充满价值歧义的多元建构。或许法律就是法律,关键不在于法律本身,在于法律有关的主体和方法。借用格尔茨的比喻,文化秩序仿佛八爪章鱼,一部分是整合的,一部分是相忤的,一部分是彼此独立的。文化透镜下法律万象,何尝不也是这个道理?(廖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