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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浩】因地制宜是自治的活力所在

【李明浩】因地制宜是自治的活力所在

根据笔者的初步统计,当今世界有30多个国家建有类型多样、行政名称明确的自治地方,更多的国家则通过联邦制和保留地等,在制度层面确立和保证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还有一些国家正在探寻着适合自身国情的自治模式。毫不夸张地说,自治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事务的一个重要选项。然而,各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同,具体的民族构成和社会发展也各有差异,因此,在保证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方面,各国的具体做法、所选择的制度模式也各有特色。  2001年,芬兰奥兰群岛政府总干事在北京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介绍奥兰自治模式时说,针对奥兰自治这样一个“最具深远影响的国际保证措施”,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奥兰群岛的自治形式是否可为其他地区提供一种模式?它可以供人仿效或照搬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绝对不可以。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奥兰群岛的问题都有其独特性。此话也适用于大多数自治模式。这些模式都有各自不同的背景,是由各种历史事件产生出来的,而各地的历史又鲜有甚至毫无共同之处。自治地区的共同之处,乃是在于彼此不同。”实际上,不仅是自治的具体模式和形式,就是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灵丹妙药,各国应自己选择,走自己的路。在这个意义上,的确有理由相信,要解决文化分裂的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不存在什么普遍适用的办法,每一种办法都应当适应该国的特点。但这并不表明,对各种自治制度进行比较毫无价值。回顾由自决到自治的历史过程,历史早已翻开了新的一页,多民族国家尊重少数民族自主权,并为这一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各种制度性保障,正在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过去,民族国家既不“民族”,也不够“民主”。在近代民主自由主义背景下,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作为起点和归属,必然会把多民族国家定格为难以想象的、不正常的和必须加以改造的存在,把少数民族定格为需要改造的对象。历史一再表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是人类选择的一个方面,是极少的例外。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在短短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经过各民族不懈的努力,世界上的民族国家已经由几十个猛增到上百个,但如果考虑到世界上尚有2000至3000个民族(这是最保守的估计,有人甚至估计有多达6000至7000个民族),我们很难想象不断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自决”将会是怎样一种情景。两次世界大战的沉痛代价和此起彼伏、连续不断的民族主义浪潮与民族冲突,已经使人类和国际社会醒悟过来了。人类正在摆脱所谓“民族自决”的怪圈,开始寻求一个各民族都能够和谐相处的崭新模式——民族自治。
  历史发展到今天,旨在建立民族国家的传统民族主义浪潮正在走下坡路。一方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必将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一个地域更为广泛、关系更为密切的共同体的形成;另一方面,现代整合型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主权国家范围内和国际社会层面上,正在为多民族和谐相处提供制度保障,尊重多样性、赞美多样性,正日益成为世界的主流。历史和现实说明,全球范围内的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不仅没有弱化民族、民族意识和民族需求,反而使之得到强化;不仅没有弱化民族主义浪潮,反而激发了民族觉醒。对此,越来越拥抱多样性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摸索出各种自治类型的人类社会,尽管面临不少荆棘坎坷,但是仍然有智慧、有能力处理好多样与同一、自治与整合的关系,在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建设多民族国家的民主政治。
  早在19世纪80年代,恩格斯就敏锐地发现并指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深入研究民族问题,回顾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其中所包含的深刻内涵就不难发现,恩格斯的这一名言并不仅仅适合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在任何一个多民族构成的社会,主流社会和国家制度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少数民族,并为其自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不仅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理解、和谐相处的基本保证,也是每个多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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