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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基本思路和模式的思考
  作者:乌丙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30 | 点击数:8659
 

  第四个实例是: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中明确规定,保护区重建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不同的地区习俗界限,整合羌区的羌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持羌族原有的建筑风貌、民风民俗、祭祀礼仪,体现羌族文化的原生态环境和地质结构特点。 在灾后总体重建方案中,体现出对羌族的民族文化特质和象征符号的充分运用;把家园的恢复重建与羌族文化保护、传承、抢救和重建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将方案向社会公布,择优选用。重建方案突出强调对羌文化原生态的保护。根据专家的论证和建议,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包括羌族主要聚居区茂县、汶川、理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及毗邻的松潘县、平武县、黑水县,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在内。坚持以抢救、保护、重建、利用、发展为基本原则。同时将羌族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特有的人文环境、自然生态、建筑、民俗、服饰、文学、艺术、语言、传统工艺以及相关实物、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作为重要保护内容。保护区实施的保护特别突出羌族地区的重点和特点,如汶川的释比文化、羌绣、黄泥雕;北川的大禹文化,理县的石雕民居建筑、蒲溪羌族语言、服饰、生活习俗等。要利用现代数字化技术手段,抓好羌族文化资料的抢救和保存;做好羌族文化数据库建设以及羌族数字文化空间的建设;充分关注重环境,大力营造浓郁的羌文化氛围。在保护的同时注重建立羌族地区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集群,形成灾区恢复重建新的增长点。

  以上四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的思路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那是因为申报省区对这四个区域范围内“文化生态”的概念、定义及其历史与现状,有着比较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并能作出准确的评估和定位,也因此初步确定了他们四个各具特色的文化保护区模式。在他们的保护纲要或规划方案中,分别对闽南文化生态、徽州文化生态、热贡文化生态与羌族文化生态那些千百年来代代传承的深厚积层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品类分布,做了比较科学的论证,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对策,从而显示了他们悉心建立保护区的目的和手段的正确性。这是他们取得申报成功的关键。在随后提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区中也有类似的可喜表现。

  但是,毋庸讳言,当前还有一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思路有这样或那样的偏颇,确定保护区的模式也不甚恰当,值得认真思考。

  1、对“文化生态”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的思路不清、模式不定。简单地说:文化生态大体上指的是多样性的以原真性活态传承为主的文化综合整体。也可以简单解释为以大大小小、多种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文化整体。“生态”在这里是从生态学的自然生态概念借用到文化范畴来的,比喻文化就像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一样共生在同一个大自然环境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解释是指文化(主要是活态文化)资源丰富,保存相对完整,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经过科学规划和论证而划定的多样性文化环境的区域。在这里自然环境的保护当然是重要前提。那些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文物遭到严重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殆尽的地区,空喊打造文化生态保护区显然是徒劳的。

  2、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名义,打造文化生态旅游区;或者说把原来的旅游区拿来准备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其目的不是整体保护文化遗产,而是以开发旅游、追逐经济利润为目的,甚至不惜使用仿古编俗、伪造景点的手段,谎称文化生态,混淆视听。

  3、甚至有的宣称:学习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打海峡两岸政治牌的经验,以革命斗争、抗日战争等历史遗迹的开发利用作为“先进文化生态保护”的主题,准备打造文化生态保护区。

  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决策层的主管领导人和同级的专家论证组那里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媒体也应当对此做好正面的宣传。

  与此同时,在对许多地区的考察中还发现了一些和上述问题相似的一般性问题,亟待全面解决:

  一是对于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识普遍存在很大的片面性,有明显的看重眼前功利目的的认识和偏见,应当努力把思路重点提高到广大民众对文化生态长远保护、继承和发展的全面需求和高度自觉上来。而不是建立保护区就是为了让外地人来参观旅游。文化生态保护区不等于文化旅游区。

  二是文化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合理关系还没有解决好,当前各地领导层过多强调开发和利用,很少关注保护,甚至还有些人公开叫喊“开发利用是最好的保护”之类的口号,进行误导。其结果必然会因为不当开发或过度开发而造成严重后果。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理论与方法有必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三是保护规划的细则和措施还远远不够细致入微,不够具体,难以落实,有待完善。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独具特色的各类模式和保护区划的内部具体分布和联系还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更加明确,符合实际。(2009年5月13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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