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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仓]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初论
  作者:陈文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7-20 | 点击数:11988
 

 

内容提要: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除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和任意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地域 性特征。在政权组织方面,具有突出的“家族一体”性,还有个别的“政教合一”性; 在对部落社会的控制和调节机制中,通过草山对部落属民进行纵向控制,用“杀人偿命 价、伤人赔血价、偷盗加倍罚”等方式对部落社会进行横向调节。此外,军事方面的内容也独具特色。
关键词: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政权组织;调节机制
中图分类号:D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04)01-0116-05

藏族部落习惯法是藏族各部落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 发展并为本部落成员所信守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一般由各部落确认或者议定,赋予法律 效力,由部落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盟誓约定等方式来调整部落内部成员之间 以及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各种关系,以达到维护部落社会秩序的目的。
藏族部落习惯法不具备完整的体系,内容比较散乱,基本上都是不成文法,而且绝大多数为禁止性、义务性规范或者惩恶的工具,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和任意性的特点。所谓混合性,是指它没有主体法、部门法和程序法等划分,诸法合一,而且还与习惯、禁 忌、道德、教规等相混合。所谓简约性,即它的体系简约、内容简约、条文简约,立法、司法和监督保证机制简约,又同口传的不严格性,执行的随意变通性相联系。所谓任意性,即它规定简单、笼统,弹性大,因案审人,当事人、相关人和审案场合的差别,对审判结果有着种种显著影响,同时因为表述差别,理解差异,辩论争理的余地大,法外因素的干预作用强,也给审案人留下了足够的独断余地。(注: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
偏居青南一隅的玉树藏区,由于地理环境的相对封闭,各部落习惯法除具有中国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共性外,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也形成了一些有别于其他藏区的地域性特征。用历史的眼光看,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主要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但同时也对稳定社会、化解民间纠纷、避免流血事件、保护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惩治犯罪等也起过积极作用,其研究价值仍存。由于长期受法的一元论观点的支配,(注:杨心宇.法理学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再加上资料的缺乏,导致人们对这一区域性民族法 律遗产重视不够,研究不够,更遑论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正确地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欲对玉树藏区习惯法进行初步的梳理,以就教于方家。
 
一、玉树藏族部落的政权组织
 
历史上,玉树素有“25族”之称。1949年玉树和平解放时,有千户1员,直属百户部落7个,领属百户部落36个,共有百户部落43个,直属百长部落36个,通过领属百户管辖的百长部落96个,共有百长部落132个。此外,在玉树北部地区即今曲麻莱县境内,有从果洛和四川迁来的9个小部落。1950年时,玉树总人口113424人,(注:编写组.玉树 藏族自治州概况[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5.)这些众多的部落,形式上由囊谦千户统领,实际是除了直属百户部落和百长部落外,其他百户部落基本上各自为政,互相割据。
(一)玉树藏族部落头人的统治权来自中央政府的承认或委任
玉树藏族部落头人都是世袭制,在本部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统治权一方面是历史形成的,另一方面也源于历代中央政府的承认或委任,特别是自南宋末年当时的中央政府在玉树正式施政开始以后,囊谦部落等一些大的部落都得到过中央政府颁发的文册或号纸。
公元1175年,南宋政府驻黎州(今四川汉源)官员给囊谦部落头人颁发文册,承认其在囊谦部落的统治权,确认其统治区域和人口数。
公元1268年,元朝中央政府统辖全国藏区的宣政院公使八思巴,给囊谦部落头人颁发新的文册,继续承认其对本部落的统治权。
公元1268年,明朝中央政府通过藏区宗教领袖噶举派黑帽系五世得银协巴,也给囊谦头人颁发新文册,并赐给金印、象牙章、玛瑙章,承认囊谦头人的连续性,给予其合法的土司官职。
公元1725年,清朝政府官员云南提督郝玉麟招抚囊谦部落,颁册承认囊谦头人的合法地位,并赏赐以蓝宝石顶戴。同时,郝玉麟也对玉树地区其他部落进行了招抚,给各部落头人赏赐了白珊瑚顶戴和青铜顶戴。公元1734年,清政府为在玉树地区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由其兵部颁发号纸委任巴彦南称(即囊谦)千户1员,扎武、苏莽、苏鲁克等百户25员。同时,有阿萨克、叶尔吉、上隆布等15个独立百长部落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予以委任。由此,玉树地区形成了由官方加委的千百户统治体制,囊谦千户统领玉树各部落的形式也在这个时候形成。这种千百户统治体制在民国年间也基本没有动摇过,解放后也一直持续到1958年民主改革前。(注:编写组.玉树藏族自治州概况(修订本)(打印稿)[Z].玉树:1984.)
(二)玉树藏族部落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玉树藏族部落中,除囊谦千户部落外,数扎武百户部落势力较为强大,兹以这两个部落来分析玉树藏族部落的政权组织形式。
旧时玉树统称囊谦千户为“囊谦嘉宝”,意即囊谦王。囊谦王是囊谦部落的最高统治者,其下设有“囊谦族务会议”,这是商议部落大事的机构,由部落的政务总管“卓涅”7人、财务总管“囊佐”1人组成。政务总管由千户的7个直属百户充任,轮流在千户驻地值班,总管部落的财务。财务总管从有理财专长的寺院僧侣中选定,管理千户家的农牧业生产、税收及礼品、罚款、赏赐等各项财政收支,终身在千户家工作。部落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一般是:先由政务总管和财务总管开会合议部落大事,然后请示千户决定执行。在族务会议之下,设有秘书2人,负责文书和会计工作;衙役25人,负责捕快和执刑工作;侍卫5人,负责千户家主要成员的警卫工作。财务总管之下,还设有管理农业小庄园的庄头,催交农牧业差户支差纳税的农牧业税务官,管理千户出租牲畜和小牧场的牲畜出租官员,管理千户牛场的场长。此外,还有管理生活方面的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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