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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非遗法》:传承人不再终身制意味什么
  作者:记者 诸葛漪 周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3 | 点击数:7016
 

  “生产性保护”该怎么走

  “非遗”与文物最大的差异,在于必须“活态”传承。要更长远地保护,与市场结合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作为“非遗”项目的物件或艺术形式,往往已经淡出现代人的生活,如何变成被时代接受的实用产品?同时,“非遗”在传统上采用的一般是家庭作坊式生产,产量小,缺乏研发团队,品种也比较单一,如何变成社会化生产?

  【法规解读】

  朱建中(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项目既需要研究保护,也需要在产业化过程中扩大影响。研究由传承人、学者完成,产业化则由专门企业负责。传承人可以通过授权等方式,让文化成果发扬光大,而不是靠自己一针一线来完成。研究和生产有明确分工,可以互相促进。要强调的是,文化的利益往往不可能发生在眼前,可能要等五十年、一百年,社会招标、竞争格局能推动非遗文化成果更快产业化,更加公平化。手工由喜欢做的人去完成,机器化符合社会生产需要,大家都有自己的针对人群。

  【先行先试】

  枫泾镇中洪村是鼎鼎有名的金山农民画村,“丹青人家”、“枫泾人家”、“水上人家”、“菜园人家”、“稻香人家”五个景区各呈特色。走进农民画师的客堂,十多个画架上摆放着用铅笔勾勒好的草图,游客既可观画,也可学作画,并选购经过认证的农民画原作。

  品味艺术、自我创作、商品交易……在漫步中不知不觉完成,农民画村不但让更多人了解农民画艺术,还解决了农民就业,产生了经济效益,反过来促成金山农民画这一“非遗”项目的集体化传承。

  当“非遗”嫁接上新鲜的创意元素,是什么样?一套全白陶瓷调味瓶,制作成了东方明珠等上海地标的模样,与其名字贴合——“上海味道”;一堆红木通过榫卯结构,搭建成世博会中国馆的外貌——“中国传统构件拼插玩具”完美诠释了 “积木”二字。这些都是“中华元素创意产品系列征集活动”中产生的优秀作品。活动承办方、民族民俗民间创意推广中心副主任孙雪兴说:“民族的东西用时尚方式表现,走进生活,走进年轻人。”目前,本市已初步形成了新场镇、七宝镇、田子坊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明显的创意产业园区,将“老祖宗传家宝”与日用产品、创意设计、文艺创作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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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衍生的热议焦点

  1、实施细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保护资金来源,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保护‘非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罚举措。从执行层面上,细则和机制更至关重要。由于只是行政法,文化主管部门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制定。

  2、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不少条文,和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遗”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 “非遗”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遗”,涉及国际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遗”,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该法的有效实施。

  3、“非遗”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相关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遗”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遗”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应该说,该法对使用“非遗”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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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新网-解放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11:34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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