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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利]自梳女的“婚嫁”象征
  作者:李宁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07 | 点击数:27501
 
珠江三角洲地区还存在“阻头不便、跨头不祥”的陈旧观念,广州棠下村曰“爬头”。(注:参见杨媛:《广州最后的自梳女(中)——无奈则独身,无言苦抗争》,《羊城晚报》2003年8月20日。)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俗谓弟妹嫁娶,先于兄姊为跨头,兄姊不能嫁娶,致误弟妹之婚期者为阻头。阻头不便,跨头不祥,故通常十二三岁即订婚。然有因拣择过严致成阻头者,谓之拣大;父母心急,即草草为之结婚。谚曰:‘千拣万拣,拣之烂灯盏。’盖指此也。女子自梳,多于此时行之,亦有伺他家男子夭折,往为执丧者,谓之冒贞。总之,自梳、冒贞以及归宁不返之俗,皆‘阻头不便,跨头不祥’之说有以致之也。”(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86页。)这里解释得很清楚,所谓“阻头”,即是兄姊延误弟妹的婚期;“跨头”,即弟妹嫁娶在兄姊之先。阻头和跨头多为世人所嘲笑、厌恶,因此女性保持独身不嫁是行不通的。但自梳仪式具有婚嫁的隐喻,既使自梳女拥有已婚女性的形象,又可以满足自己不想有丈夫的愿望,自梳的意义在于造成结婚的假象。据笔者在佛山调查,三位姑婆明确表示是为了不阻止弟妹结婚而被迫举行梳起仪式:奈姑,在家中排行老二,梳起时30多岁;欢姑,在家中排行老三,梳起时30多岁;合姑,排行老四,25岁梳起。(注:访谈佛山公记隆丝厂怡老院,2003年7月29日。)
(二)取得习惯势力的认可
正如前文所提,世俗观念不允许女性不婚,自梳女要在这种观念约束的社会中生存,就必须取得社会认可的已婚身份。而顺德、番禺等地普遍接受徒有虚名的无性婚姻,自梳仪式具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当然可以得到社会广泛的接受和认可。
首先,该地存在“不落夫家”的婚习,《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不落家者,即云女子已嫁,不愿归男家也”。这是指虽然结婚,但根本不到夫家落户过夫妻生活,逢年过节才返夫家,但也不与丈夫同住,病之将死到夫家谢世。并且,顺德等地的“不落夫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不落夫家”不同,前者是终生不和丈夫一起生活,只保留在夫家的名分;而后者是怀孕后就必须返回夫家,在娘家只是暂时的。为了防止怀孕,顺德等地的新娘尽可能不与丈夫接触,女性同伴“于将成礼之日,先将嫁者之衣服脱去,用布袋将其上下体便加束缚,更密缝之,以为符记。及次日新妇归母家,诸女伴乃验其带裹线之缝识,若不符原式者,必相聚而痛殴之,虽父母无如何”。(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88页。)“临过门之夕,嫁者必被带束缚,其状若死尸之将入殓,复饱喂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缩。及归宁后,其兰友(指拜结金兰者)必亲自相验,若其束缚之物稍有移动,是为失节,群皆耻之,其女必受辱不堪”。(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90页。)更有甚者,有些新娘于新婚之夜携带剪刀、绳子等自尽工具,防止新郎迫近自己的身体。这就说明社会普遍接受无性婚姻,而且认为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一件耻辱的事情。
其次,在当地还存在另一种无性婚姻——“冥婚”。据调查,这种婚习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男女双方都死亡,两家仍以婚礼的形式结为亲家,使其在阴间做夫妻;第二种类型也叫“嫁神主”,是指男子一方死亡,男家仍把女子娶进家门,女子在结婚当日和男子的灵牌拜堂成亲;第三种是“娶神主”,是指男女双方订婚后,女子一方死亡,男子另行聘娶之前,仍要先娶未婚而死的女子的神主牌,程序与正常婚礼相同。据访谈资料,佛山公记隆丝织厂怡老院有两位嫁神主牌的女性:苏阿姑(1911-)、叶阿姑(1912-2003)。(注:访谈佛山公记隆丝织厂黄、高、简,肖等11位姑婆,2003年7月29日。)
“自梳”和“不落夫家”、“冥婚”一样,均为已婚女性,只是缺少传统婚姻的生物性——夫妻间的性生活,但社会性与传统婚姻相同。也就是说,不落夫家和冥婚的已婚女子与夫家有着割不断的关系;她们生或死都是夫家的一分子;虽然是徒有虚名的婚姻,但改变不了自己和丈夫(尽管有的已不在人世)的合法婚姻关系。“自梳和冥婚一样也应归属婚姻范畴,它虽然不涉及男女两性关系以及子女的社会地位等问题,但是同样会有对自梳女性方面的限制和那种象征性的结婚仪式。”(注:李泳集:《抗婚与贞操观念:广东自梳女和不落夫家的个案分析》,马剑钊等编:《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自梳与不落夫家、冥婚相同之处在于均是无性“婚姻”,这在当时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婚姻形式。
(三)保持自梳女群体的独立和完整,巩固自身文化的发展
与强大的习惯势力相比,自梳女是弱小群体。该群体文化要得到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自梳女群体不被瓦解),一方面要求成员自身拥有非常坚定的独身信念,另一方面则要求群体合力尽量减弱外部的干扰。这种干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父母兄弟的反对,二是男士的追求。自梳女的婚嫁象征,有效地巩固了自身文化的独立性、完整性,使其延续近一百年。
自梳女是独身者,但她们却群体而居,以由姊妹伴(类似夫妻)组成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生活。这种家庭式生活,可以满足自梳女心理、生理上的需要,“生有所养,死有所祭”,使自梳女摆脱孤寂的精神压力,这是自梳婚嫁象征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
自梳女除了自己独立生存以外,多数要照顾娘家,她们必须参加劳动,必须融入到社会中去。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婚身份可以使自梳女得到放松和解脱。从表面上看,她们不会像生活在寺院里的尼僧们那样与世俗格格不入,不会与主流文化提倡的生活方式形成巨大反差,不会被认为是另类,“她们自由地谈笑,无拘无束地娱乐。她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露面和参加寺庙朝拜活动,不怕受到非议”。(注:李泳集:《抗婚与贞操观念:广东自梳女和不落夫家的个案分析》,马剑钊等编:《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同时,她们需要社会认可自己的已婚形象,这样才不至于遭人非议,也不会遭到媒婆、男士的困扰,更有利于在社会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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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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