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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论唐代乡族势力与乡村社会控制
  作者:李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24 | 点击数:14511
 

 

[摘 要]唐代乡村社会中由具有文化背景的士人、具有仕宦背景的退职官吏、乡县胥吏和乡豪构成了乡族势力。由于根植于乡村,所以他们关注乡村社会的全部生活;又由于乡族势力是政府基层行政与地方宗族的混合体。国家通过这些乡村领袖完成了国家基层行政组织与乡村宗族组织共同控制乡村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唐代;乡族势力;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1—0088—07

中国古代国家如何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一直是学术界重要的论题。关于唐代乡村的管理控制体制,我国学术界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陈国灿、王永曾通过敦煌文书研究了敦煌地区的乡里制度;张国刚从乡、里正、村正人手,讨论了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林文勋、谷更有认为,随着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迅速分化重组,唐代乡村社会中出现了新的“富民”阶层,成为乡村经济关系的核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谷更有从唐宋时期村落的日渐普遍及其由此所导致的城乡分治,探讨了唐宋乡村控制的变迁。①
在唐代,具有行政权力的乡村行政组织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行政权的基点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以保证国家获得赋税和徭役。这种权力凌驾于乡村社会之上,并不关注乡村社会生活的其他内容,与乡村部民的自身利益并非完全吻合。众多的乡村民间事务只能依赖乡村自治组织来完成。宗族所具有的乡村白组织功能使游离于国家行政组织功能之外的社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此,乡村控制之所以能够得以实现,是乡里行政组织与宗族组织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一过程与作为乡村领袖的乡族势力是分不开的。本文将从解析唐代村落的社会结构人手,探寻唐代乡村社会控制是如何得以实现的。
 
一、唐代村落与乡族势力
 
村落是唐代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单位。一般的村落建有围墙、村门和村路,较大的村落中还设有学校。唐代村落家族构成呈现出以村落为单位的家族聚居特点。
唐代许多村落是因姓氏得名,有单姓村和双姓村两种形式。以洛阳河南县平乐乡为例,在唐代墓志中出现的村落共有十一个。即杜郭村、王晏村、河东村、杜翟村、王村、郝村、李村、陶村、马村、杨宝村、张杨村。川除河东村外,有十个村落是以姓氏命名。这种现象表明绝大多数的村落存在着聚族而居的现象。以单一姓氏命名的村落,一般是由同一姓氏的居民组成,属于同一家族,有着或亲或疏的血缘关系。Et本人唐求法的僧人圆仁在他的旅行途中多次进入这样的村落。如他曾在莱州掖县“到潘村潘家断中”、①“德州平原县界赵馆村赵家宿”、②“冀州南宫县界赵固村赵家宿”。③在某些单姓村中,也有其他姓氏的存在。圆仁曾在莱州掖县到“乔村王家喫茶”;④“到夏津县界孟家庄孙家宿”。⑤在以乔姓为主的乔村和以孟姓为主的孟家庄中,就存在着王姓和孙姓。按人类学的划分,这类的村落应当属于主姓村。也就是以一个姓氏为主,杂有其他姓氏。以联合姓氏命名的村落,多以几个大姓家族为主组成。如白居易所描述的朱陈村就是一个“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⑥的双姓村。即便不是以联合姓氏命名,也存在多个姓氏并存的村落。如“长安富平县北定陵后通关乡,……其山下通关乡多姓公孙贾家,山上石保村多姓吕氏麻氏。”⑦
家族聚居的村落最初往往是自然形成的。村落的创建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迁居到一个新的地方后。由于人口的不断繁殖,村落规模会逐渐增大。中国古代采取兄弟均分的继承原则。兄弟分家析产会将每一处园宅和田产都均分。分家后新的家庭通常依然相邻而居,邻畔而耕。久而久之,就自然而然地形成同姓聚居的村落。据《崖州志》记载:李德裕被贬崖州后,始居于毕兰村。其后,德裕病故归葬。其弟德禧仍然寓居崖州。“因水冲毕兰,徙抱班。后见抱劝田地肥饶,移居焉。今其村李姓百余家。”⑧抱劝村为我们说明了同姓聚居村落的形成。
当然,唐代也还存在不少杂姓聚居的村落。李翱在其所著《解惑》一文中记载了粤东循州罗浮山浮山观附近村落的形成:
 “王野人。名体静。盖同州人。始游浮山观,原未有居室。……,乃构草堂,植茶成园,犁田三十亩以供食。……凡居二十四年,年六十二,贞元二十五年,五月卒于观原茶园。观原积无人居,因野人遂成三百家。”①仅仅二十多年就扩容至三百多家。估计是个杂姓聚居的村落。
唐代村落居民的社会身份结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般说来,如果对有数十户人家的唐代村落进行社会身份的划分,大致会有以下几种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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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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