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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
  作者:向云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14 | 点击数:14668
 


  [摘要] 本文全面辨析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产生、由来、旨义、意义,从理论上分析和阐述了它的学术和学科意义。本文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细致分析了这一新型遗产的范畴和内容,结合“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宣布与实施,解析其中的世界性、濒危性原则,提出了认识此一遗产保护行动的基本理论要义,以及概念范畴的三层次论。

  [关键词]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民间文化;广义概念;狭义概念

  [中图分类号] K8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214(2004)03-0069-05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联合国在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中新提出的项目和概念。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立刻在全世界引起巨大反响,迅疾在全球掀起了新一轮的“申遗”热。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二批代表作。但是,什么是“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它的价值和形态是什么?联合国为什么要对它进行世界性的保护?这些问题,人们不甚了了,甚至学界也多茫然。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对称的概念而提出的。在这个渊源中,还可上溯至两个起点:一个是1950年日本政府提出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从“有形文化财”的概念延伸出的“无形文化财”概念;另一个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两个出发点,一个是对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补充和完善,一个是依据某种法律所提出的建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条文、法案的直接依据,所以,“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民间创作”二者有更直接的关联、甚至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了这些例子以外,还将考虑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①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所谓“民间创作”即指”传统的民间文化”。此外,“条例”还有这样的表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

  但是,在实质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传统的民间文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之间还是有相当大的不同的。严格意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指与“有形的”、“物质的”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即传统的“口头文化”和“行为文化”,其中有非民间的部分。而“传统的民间文化”虽以“口头文化”、 “行为文化”、 “民俗文化”为主体,但它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多的有形的、物质的内容和形式。事实上,这两种概念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差异和区别,在实际生活和实践中,它们是很难区分的。

  但是,“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却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文化包括民间文化,民间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

  在公布第一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时,概念的范畴、遗产的性质有一些微妙的差别和矛盾,有些项目是纯粹民间的,有些项目则源于民间又已超越民间;有些项目是“文化”的,有些项目已近于纯粹的“艺术”。正确地认识此中的差异及其原因,在不同差异间和差异内部建立起相关的认识、概念和标准的工作,是现在和将来应不断探索的一项任务。

  一、广义的概念

  广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应该包括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其中,口头遗产应泛指人类的全部语言形态,无论其语种大小。语言本身以外,便是语言的艺术即口头文学。传统的口头文学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也有当代形态,口头遗产也有一些非文学的形式,如讲演。所以,广义的口头遗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同样,广义的非物质遗产,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一词包容量也是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体相关(当然,某种意义上,人体也是物质的一种)外,我们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所以,我们认为,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即传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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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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