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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学习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国际成功经验
  作者:乌丙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7-13 | 点击数:847
 

  自从2003年初我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全国各地的文化部门、艺术机构或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各民族人民群众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特别是随着近3年来我国的昆曲艺术和古琴艺术连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之后,保护工程的全面进展出现了好势头,举世闻名。

  中国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最丰富多彩的文化大国之一,但是,由于已往在较长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曾经遭到过种种破坏,现在又随着全球化发展的冲击和环境恶化的威胁,面临消失的危险,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既缺乏应有的科学方法,又没有成套的经验,因而,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把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当务之急就需要从制订并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推行保护措施两大成功的经验入手。

  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这是所有发达国家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其中以日本最有代表性。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19世纪中叶的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大发展使传统文化受到剧烈冲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财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战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明令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经过实施,这部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改和补充,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护法典。它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成为近些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学习或借鉴的样板。

  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化财产五大门类:一是有形文化财产:包括有很高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美术工艺品;二是无形文化财产:包括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戏剧、音乐及乐舞、工艺技术;三是民俗文化财产:包括有形民俗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前者包含有民间生活用具和民俗生活设施,后者包含有民间的各种风俗习惯和多种多样的民间艺术,特别是村社民众年节庆典祭祀时的各种表演艺术节目,都在其中;四是纪念物:包括有很高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寺院、古宅、坟冢、城池、宫殿、名胜、动植矿物等;五是传统建筑物群。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的无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在今天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文件中,一律称之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和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大致相同。这部法律在突出保护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的同时,还突出强调了优先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文化财产。经过日本举国上下依法保护非物质遗产的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使日本在这一重大文化建设领域,走在世界前列,独领风骚。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也不例外,首先应当尽快出台一部有权威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依法推行文化遗产保护。这既是国际已有的范例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切不可在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相继消亡的危难中一拖再拖了。

  第二大经验,就是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保护非物质遗产成功经验中的基本经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建立了一些有效的机制,创造了不少有效的方法,保证了文化保护工程的顺利完成。例如在韩国,由国家对重要无形文化财产进行认定统一编号的激励措施,发挥了很好的推进作用。像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就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第13号”,记录在案,公之于世。从此当地年年举办盛大的端午节,使这一非物质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文化财产第13号”也成了价值连城的品牌。在对有很高价值的民俗文物保护方面,既经认定为宝物级文物,便立即命名为“宝物第××号”,国家出资给予有效收藏保存。法国为了发动民众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定期办好“国家遗产日”活动。德国为了保护好城乡古民居建筑艺术,每年都举行全国传统民居艺术大赛,吸引国内外游客到处参观各地参赛的不同年代的民居艺术。在德国,几乎每一个乡村都有几座或十几座古老的民居被政府认定为保护单位,政府并给予民居主人以资助,定期由专业民居技工指导修缮保护。总之,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文化保护措施很多,只要我们认真汲取和借鉴,一定会对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产生巨大的助力。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04-03-10期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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