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2)

【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2)

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2

作者:



三、“族群”的政治层面与文化层面

  1. 族群有可能转变为“民族”并重写自己的历史

  美国社会学家沃勒斯坦( Immanuel Wallerstein) 在论述“种族”(Race) 、“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ity) 时曾强调“种族”是“以基因遗传的群体”“, 民族”是“历史的社会-政治群体”,而“族群”是“文化群体”。同时他又指出,尽管“族群”是个文化群体,但“在实际中,族群这一概念与民族(Nation) 一样与国界相关联,尽管这一点从未包括在其定义之中。不同之处仅仅是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个民族,但可能有很多族群” , 。这就是族群具有的政治层面的意义以及族群具有潜在的发展成为独立国家(民族) 的可能性。所以,主要作为文化群体而存在的“族群”和主要作为政治实体而存在的“民族”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各族群及其领袖人物会积极在政治层面上争取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在有的国家里,政府也会给予族群一定的政治空间。在一定的内外条件下,族群和民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沃勒斯坦举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在北非的摩洛哥有撒赫拉维人(Sahrawi) ,他们有自己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Polisario) ,坚称撒赫拉维是一个“民族”(Nation) 而且这个民族已经有1000 年的历史,但是如果去问摩洛哥人,他们就会完全否认撒赫拉维“民族”的存在,认为撒赫拉维人只是摩洛哥“民族”的组成部分。沃勒斯坦认为从理论上无法解决两者的分歧。但是如果在几十年后,撒赫拉维人的民族主义运动组织在解放战争中赢得胜利并独立建国,那么撒赫拉维“民族”“就曾经存在过”,如果他们失败了,这个“民族”就从未出现过,2100 年的历史学家将认为这问题已解决,更有可能认为这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少数族群为了使自己的分裂主义运动具有某种合法性,也会努力“证明”本族群曾经是一个政治相对独立的“民族”而且具有悠久的历史,而这些“历史”的可信度并不为政府和其他族群所承认。但是一旦由于某种机缘,这个族群确实争取到了独立,那么这一套“民族历史”也就成为新国家历史的正式官方文本。

  2. 族群“政治化”的具体措施:族群身份和族群关系的制度化

  政府正式确认每个公民的“族群”身份,这一做法就是把“族群”和“族群边界”制度化,使之成为一个正式制度,任何跨越这个身份的行为(一个公民改变自己“族群身份”) 都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需要经过一个正式的官方审批手续。“边界的维护是一个族群的中心任务。一个族群如果失去了维护边界所需要的自外部进入的阻力与内部的同化压力,其成员就会不再具有相互认同的标志” 。这种安排对族群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族群融合,无疑制造了制度性障碍。族群边界的“清晰化”和个体“族群身份”的固定化,使得族群边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当族群身份与某些优惠政策或歧视政策相关联时,族群边界就进一步成为政治问题。

  族群关系的制度化可能会出现“正”和“负”两种作用,优待弱势族群的政策可能会改善族群分层(族群间在教育、职业、收入等方面的结构性差异) 的状况,歧视弱势族群的政策则可能会强化族群分层。尽管“制度化”政策强化了族群意识,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和一定的条件下,优待政策可以缓解因此而带来的族群隔阂与矛盾。但是优待政策既不会淡化族群意识,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与平衡因制度化造成的族群意识的加强,所以优待政策带来的局面会是增进族群合作,缓和族群冲突,但是无法真正推进族群融合。前苏联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族群关系“制度化”,实施了大量优待少数族群的政策,明显地改善了族群分层状况,缩小了各族群之间在社会、经济、教育、福利发展方面的差距,一度形成了族群合作的局面,但是族群意识并没有弱化,而且在“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联盟制”反而强化了族群的政治意识。一旦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强化了的族群政治意识就会转变为“民族主义”运动。

  对于造成20 世纪90 年代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出现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把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制度化的做法,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极力使本国种族、族群问题“文化化”的思路显然是很不相同的。有的学者指出,不能忽视“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这种联邦国家中的重要事实,即其领导阶层并没有镇压民族主义的认同,而是为了促进自己的权威,在本质上铭记这些认同并利用它们”。至于保留甚至强化民族认同的动机是什么? 我们可能不同意以上的解读,但是这一观点至少明确指出了前苏联等国家在对待民族认同的基本态度和制度安排上与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一差异与后来族群关系的发展趋势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3. 近代中国的“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族群观

  美国印度裔学者杜赞奇主张从一种“复线”(或称“双轨”) 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社会复杂的历史进程。他提出的“复线”,就是“文化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两种意识形态可能以不同的程度与形式交替出现于中国历史上的观念与思潮(叙述结构)当中。


  他承认中国传统的族群观念中的实质是“中国文化主义”,“文化主义是一种明显不同于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文化主义指的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对于文化自身优越感的信仰,而无需在文化之外寻求合法性或辩护词”。“士大夫阶层的文化、意识形态、身份认同主要是文化主义的形势,是对于一种普遍文明的道德目标和价值观念的认同”。这种文化主义即是“把文化--帝国独特的文化和儒家正统--看作一种界定群体的标准。群体中的成员身份取决于是否接受象征着效忠于中国观念和价值的礼制”。这就是中国历史发展中以“文化”确定认同和“有教无类”的主导思想。


  但杜赞奇又指出,与此同时在中国还存在另一个“民族主义”族群观。每当中原王朝衰落和濒于倾覆的时刻,如南宋和南明“, 夷狄”已经不再是中原礼教可以居高临下实施“教化”的对象,而是汹汹入侵足以灭亡中华文明的严重威胁,此时汉人就会放弃“天下帝国的发散型的观念,而代之以界限分明的汉族与国家的观念,夷狄在其中已无任何地位可言”,从而萌发出汉人防御性的“民族主义”。这时,保卫汉人国家、抵御夷狄入侵的代表人物(岳飞、文天祥、史可法) 就成为民族英雄,夷狄则被描述为无信无义、凶残无比、不可同化的“异类”。明末清初的学者王夫之甚至提出“, 夷狄者,歼之不为不仁。……何也? 信义者,人与人相与之道,非以施之异类”。

  清朝末年,出于对昏庸卖国的满清朝廷的极度不满,汉人知识阶层的“民族主义”情绪空前高涨,他们把对清廷的全部愤恨都发泄在满族身上,从而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口号,当年激进革命党的代表人物章太炎、汪精卫、陈天华、邹容等人的言论带有强烈的汉族反满的民族主义情绪,而且这种情绪影响到了早期的孙中山和同盟会。与之相比,保皇党的代表人物康有为则坚持中国儒家传统的“文化主义”和“有教无类”的观点,认为满清已经接受中华文化而不再是“夷狄”,应以“中华”待之。“康有为相信, (中华) 群体是由具有共同文化的人所组成的,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一个种族(汉人) 或少数民族群体”。

  由于认识到汉人主导的民族主义在推翻满清之后将很自然地导致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脱离中国,所以“孙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国领袖试图用自己的政敌即维新派和清廷所阐释的文化主义民族观的叙述结构来补充自己的种族主义的叙述结构。中华民族开始由‘五族’(满、蒙、藏、回、汉) 组成,从而中华民族继续承袭着大清帝国的边界线” 。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它在一个拥有复线的并行轨迹上不断交替变换着自己的位置。

  所以,我们在强调中华传统具有一个以“天下”为视野、以“文化”为核心、以“教化”为发展的族群观的同时,不能忽视在历史上还存在着一个以“种族”为特征、以“汉人”为边界、排斥与仇视“异族”的民族主义的族群观。当中华强大时,汉人会表现得宽容和开放;而当夷狄强大并威胁到汉人群体的生存时,汉人当中就会出现狭隘、偏激和排外的民族主义。

  晚清时期的保皇党坚持的是传统的“中国文化主义”族群观,以儒家文化为群体认同的标准,主张把接受了中华文化的满族和其他族群都视为“中华”的成员,以此为基础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族群“文化化”的观点。而当时激烈反满的革命党,则坚持汉人“民族主义”族群观,把汉、满等各族群看作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从而把汉满之间的族群关系“政治化”、族群边界清晰化,强调满、汉不同“种”,否认各族群成员之间已经出现的文化融合和认同意识的融合,坚持要“驱除鞑虏”,才能“恢复中华”。

  新中国建立之前,中国共产党接受了前苏联的“民族”理论,从社会革命、民族平等这样的政治层面来表述中国的“民族关系”,客观上继承了“辛亥革命”中革命党人的“民族主义”族群观。而国民党和蒋介石则否认这些族群为“民族”,认为它们只能算是“宗族”,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似乎继承了中华传统和清末保皇党“中国文化主义”的族群观。历史发展轨迹的变幻总是那么复杂和不可思议。






4. 中国1949 年后实施的民族政策


  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中,虽然也有过短暂或局部的反复与曲折,但是发展方向的主流始终保持着把族群“文化化”的基本理念及以“文化”为核心推动各族群的“自然融合”。这个历史进程一直延续到20 世纪40 年代。


  1949 年全国解放后,在当时的国际政治氛围中,中国政府不得不与苏联结盟。我国在社会组织、经济制度等各方面都参照了前苏联的做法,在民族问题上也采取了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一整套措施。

  首先,20 世纪50 年代初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先后正式认定了55 个少数民族。这样就把一些处在族群边缘的“模糊”群体“识别”为独立的民族。通过“民族识别”工作和户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记制度,使族群之间的边界明晰化而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边界清晰化,从而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

  其次,对所有少数族群都采用了“区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权利”,1949 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人民共和国“,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先后陆续成立了5 个省级的少数民族自治区, 30 个自治州和120 个自治县()


  第三,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少数族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于在当时情况下确实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权利的一些族群与地区(如西藏的藏族) ,这些政治措施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但是与此同时,也把一些原本已经没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如满族) 也“政治化”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地域”,确保了“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做主”,确保了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少数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下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中,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强调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时,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族群各项政治权利时,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
应当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执行了半个世纪以来,得到了各族干部和人民的拥护。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财政、物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量补助,在各项税收和提供贷款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在计划生育、儿童入学、就业、医疗、上大学、干部提升等许多方面给予少数族群成员以优惠待遇。培养少数族群干部是建国以来我国党组织和政府机构干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少数族群学校和大学,成为培养少数族群干部的主要机构。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各级行政部门的主要官员,必须由当地少数族群干部担任“, 民族成分”也因此成为这些地区选拔党政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以上这一系列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制度性安排和各项优惠政策在推动我国各少数族群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各个领域的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各族干部群众的“族群意识”依然保持并在这些制度与政策的环境下有所加强,在一些族群的部分成员当中也出现了“族群意识”向“民族意识”转化的现象,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和一系列制度化措施与政策,实际上继承了晚清革命党把族群“政治化”的思路,把“中华民族”和56 个“民族”都看作是某种政治实体的表现形式,前者以国境线为国家边界,后者以“自治地方”为族际边界,两者虽然层次不同,但是基本思路相似。在对这些“民族”进行“识别”并确定了各自的“自治地域”之后,就开始有意或无意有选择地搜集和利用各种“史料”来构建“民族”话语,包括在对史料进行重新诠释的基础上构建“民族历史”,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今天我们提出把族群问题“文化化”的思路,也许可以说是对传统“中国文化主义”族群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进入21 世纪后,我们很可能还是依旧在“中国文化主义”族群观和“民族主义”族群观这两条“复线”的历史轨迹上交替行进,在行进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探讨和争论,当然,最后这些争论的正确与否都会由社会实践来检验并作出判定。

  中国政府采取族群问题“制度化”的措施,除了意识形态因素和50 年代苏联的影响外,其他外部势力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少数民族问题始终是西方国家批评其他国家的核心议题。面对西方舆论批评和外交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国少数族群的“政治地位”并使他们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力,而这些措施将有意或无意地使本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这些国家的政府期望通过这些做法来平息或缓和西方国家的批评,但是其结果最多不过暂时缓和了外部的批评,而少数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础上会不断提出新的政治要求,而且这些要求也将毫无例外地将得到西方国家的全力支持。这些国家的政府在本国族群问题上所做出的政治让步非但没有缓解国内的族群问题,反而使随后的“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四、理想的国家族群框架:“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

  1. 政治统一与族群平等

  费孝通教授在1989 年曾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针对多族群国家的内部结构框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设想,以强化作为政治实体的“民族”(Nation) 和国家,并把族群逐步地引导到主要代表不同文化群体的角色之中,把族群关系用“文化多元主义”的思路来引导。同时在作为政治实体的民族-国家的层面,强调所有公民在政治及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等,包括维持和发展自己独特文化(包括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的权利。这样一个大的框架结合了政治统一与族群平等这两个方面。

  哈贝马斯在《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一文中曾强调指出:“只有当国民转变成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但是,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付诸了实现;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 这即是说,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同样需要建立起某种“文化的一体化”,否则就很难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建立这种新的“集体认同”。一个民族国家,非常需要从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传统中提供一个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

  正如我们可以把“政治结构”划分成不同的层面一样,我们可以把“文化”自身也划分为不同的层面。哈贝马斯提醒我们,需要在国家层面也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文化”。所以,应当把一个国家内部的“文化”也看作是一个多层面的结构,至少具有“民族”(国家) 和“族群”这两个重要的层面。

  在“民族”(国家) 的层面上,至少需要一种或几种“族际共同语”作为各族群共享和一致认同的文化交流工具,需要各族群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彼此认同,以及对于各族群在“族群”层面上所保持的特殊“文化”持有一种“承认、平等相待甚至欣赏”的态度。而在“族群”层面上,各个族群保持的特殊文化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每个族群对于其他族群的不同文化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并相互承认,和谐共存,不存在相互排斥、冲突(如宗教极端分子鼓吹的“圣战”) 的观念和行为。在这两个层面之间存在着彼此依存的密切关系。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共同文化与观念,在族群层面上的不同文化就难免会彼此冲突,无法和谐相处。因此在国家层面单靠政治制度和行政约束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某种统一的文化认同。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关注哈贝马斯关于在国家层面“文化一体化”的观点。

  2. “族群文化多元”与“民族文化认同”

  各个族群的传统文化与作为政治实体的“民族”文化认同是同时并存的两个不同层面。一位长期研究前苏联的印度学者,把前苏联与印度在“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 的思路上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在推翻沙皇俄国的地理版图基础上建立的前苏联,在创建“民族认同”时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这一做法带有很大的危险性。因为把这些族群联系起来的政治纽带单一化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后,一旦这一政治纽带出现断裂,国家的统一也就随即失去了政治基础。

  在汉人的头脑里“, 中国人”“、中国公民”的身份意识是自然而然的,是他们群体意识体系中属于核心层面的关键认同。但是我国的其他族群(如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等) 是否都具有同样的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呢? 在这些族群的广大民众当中,在“中国人”和自己族群这两个层面的认同意识方面,哪个层面的认同更为核心和更加重要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与研究才能确定,而不能靠“想当然”。同时,民众中的认同意识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加以引导和改变的,1997 年回归以后香港人对于“中国”的认同意识即在不断加强。人们的族群意识和认同格局依环境和各类影响因素处在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

  如果我们承认有些族群在对“中国人”、“中华民族”的认同上与汉族之间存在着差别,确实存在着有些人在意识中把对本族群的认同置于对“中华民族”认同之上的现象,我们就需要注意在少数族群成员当中培养与加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 由于汉人通常把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以汉族为主体的政府部门在重视落实少数族群政策的同时很容易强调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而忽视对他们进行“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培养与巩固。这样,政府在落实“民族政策”、宣传“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很容易在客观上淡化了原来就比较淡漠与脆弱的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造成“矫枉过正”的偏差。


  在建立和巩固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国民认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两种偏差。

  第一种偏差,是强调某一个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各族群之间共同的“国民认同”,忽视本国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共同文化方面的认同基础。这样,在意识形态出现变化、政治结构出现松动时,各个族群原有的以本族文化(语言、宗教等) 为基础的“族群认同”就会发展成为以建立独立“民族-国家”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这就是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教训之一。

  第二种偏差,是想当然地把“国民认同”视为已经存在并且具有“牢不可破”的共同基础,因而为了协调和改善各个族群之间的关系而片面强调发扬(少数)“族群”的传统文化、强调保护(少数)“族群”的政治与经济权益、强调和维护(少数)“族群”的人口边界和传统居住地,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但是同时却忽视了在各少数族群民众、知识分子与官员中对“国民认同”的培养与巩固。这第二种偏差是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教训之二。

  印度在沦为英国殖民地之前存在无数个大小不同、彼此独立的土邦,是英国殖民政府把这些土邦组合到了一个政治架构之中。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印度政府自独立后就积极致力于在全体国民中发展“印度人”的共同认同,从历史文献和文化传统中努力缔造一个可以凝聚各个族群、各个宗教群体的“印度的共同文化”,以避免第一种偏差。所以尽管印度存在多种宗教(印度教、伊斯兰教、锡克教、耆那教、基督教等) 、多种语言(但都以英语为族际共同语) 、多个族群(孟加拉人、泰米尔人、旁遮普人、比哈尔人等) 、多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现在仍有三个邦由印度共产党执政) 以及根深蒂固的种姓问题,印度各族民众逐步把“印度”看作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和历史的共同体,各个群体在文化传统上是密不可分的,而印度的电影业在建立这一创建新的文化-历史共同体的努力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印度政府积极克服第二种偏差,在尊重各种宗教和族群平等权利的同时,竭力建立全体印度人的“国民”意识,明确地把国民意识置于各个族群、宗教群体之上,极力淡化族群意识。现在虽然印度各地仍然存在各种因族群文化差异、宗教差异、语言差异以及地方利益差异和意识形态差异等带来的各种矛盾,出现过政治领导人被刺杀的恶性事件,但是没有出现真正威胁印度统一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在族群关系上努力克服这两种偏差,可以说是印度建国以后重要的成功经验。


  美国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组成的新兴国家,在“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下,在这些具有不同种族、族群背景和不同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的公民们中逐步建立了新的“国民认同”。在今天,尽管历史遗留下来的种族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有时也会发生种族矛盾和族群冲突,但是国家的统一自“南北战争后”从未受到真正的威胁。考虑到历史上实行的黑人奴隶制和对土著印第安人、华裔等的种族歧视使得美国族群关系的先天基础很差,我们应当承认美国自“民权运动”以来在协调种族关系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五、结束语

  中国传统中把少数族群“文化化”的成功思路,没有被我们继承下来,却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历史错位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中国人应当从祖先们几千年处理族群关系的传统中吸取宝贵经验,也应当借鉴美国、印度、前苏联等处理本国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与经验教训,把建国以来在族群问题上的“政治化”趋势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数族群问题逐步“去政治化”。在“民族(国民) 认同”和“族群认同”这两个层面中,应当强化民族(国民) 意识,逐步淡化族群意识。把我国的56 个“民族”改称为“族群”的建议,就是在这样一个大思路下提出来的。

  我们今天在思考中华民族族群关系的“多元一体”格局时,可以参考中国的历史传统和西方国家的体制与处理族群关系的思路,进一步把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体”具体化为“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两个层面的结合,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来思考中国的族群关系问题。如果接受这样的一个整体性框架,我们的许多观念和做法也就需要进行反思和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思考少数族群的有关问题时,应逐步把它们更看成是“文化群体”而逐步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应当在21 世纪引起国人更多的思考,也有可能在未来把中国的族群关系引导到一个新的方向。
文章来源:爱问资源同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