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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1)

【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1)

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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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几千年各地区之间各类形式的人口迁移,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多族群国家。有的国家从历史上延续下来就是多族群结构的政治实体,在跨国境的移民过程中,从境外迁来的少数族群中也有一些成员得到了迁入国政府的公民身份。在有些国家(如西欧国家) ,迁来的外籍人已经在当地居住了几十年甚至生育了下一代,他们虽然没有得到迁入国的公民资格或“永久居留权”,但是在事实上,他们在居住国当地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甚至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具有以上这些状况的社会都应被视为多族群社会。

  在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多种族、多族群政治实体中,它的政治领袖和社会精英都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个政治实体内部(联邦、国家)不同族群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问题;面临着如何看待存在于族群之间的各种结构差异(教育、行业、职业、收入等) 和文化差异(语言、宗教、习俗等)的问题;面临着如何认识族群的存在与演变(观念和理论) ,以及政府今后应当如何引导族际关系的发展方向(战略和方法) 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的族群关系处理得好,这个国家就可以通过内部的积极整合来不断加强全体公民的凝聚力,从而降低社会管理与运行的成本,提高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效率,在经济上变得强大昌盛。在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良性发展的社会中,所有族群将分享经济发展和国家强大所带来的成果,尽管在各种利益的分配上不可能达到绝对均等,但在一定意义上,所有族群都将是这个博弈过程中的“赢家”。

  如果一个国家内部的族际关系处理得不好,这个国家将会由于内部矛盾的恶性发展而导致社会离心力不断增强,用于维持社会治安的财力、人力、物力即社会成本会明显提高,这将增加政府开支以及民众的税收负担。如果族群矛盾恶化为公开的政治冲突和分裂运动,那将会使整个社会分崩离析,并有可能导致内战及引发外敌入侵,国家就会急剧衰弱甚至四分五裂,在动乱和战火中本国的经济基础和各项设施都将遭到破坏,这个国家的所有族群将饱尝政治分裂和经济衰败所带来的苦果,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说这个国家所有族群最终都是“输家”。近年来前南斯拉夫地区族群关系的演变及其后果,即是最生动的例子。所以,对于族群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21 世纪各国的核心社会问题之一。

  一、“民族”(Nation) 和“族群”(Ethnic group)
  “民族”是目前最常用的中文词汇之一,另一个中文词汇“族群”则是近年来才开始出现在学术文献中, 前者的对应英文词汇应当为“Nation, 后者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则是“Ethnic group(Ethnicity) 。当我们同时使用“中华民族”与56 个“民族”的提法时,因为前者包含了后者,实际上是把两个层面上的东西用同一个词汇来表述,混淆了两者之间在概念层次上的差别。
  “Nation”和“Ethnic group”在国外文献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英文词汇各自出现的时间和具有的内涵来看,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表现了不同的历史场景中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不同的认同形式。“民族”(Nation) 17 世纪出现于西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 族群”( Ethnic group) 这个词汇则出现于20 世纪并在美国使用较多,用于表示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 甚至不同体质特征但保持内部认同的群体,这些族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于这些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
  根据以上情况,我曾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 的提法,同时把56 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 EthnicMinorities) ,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 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 。提出这一建议有三个理由:一是我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文化含义等方面与其他国家( 如美国) 的少数种族、族群(Racial and ethnic minorities) 是大致相对应的,改称“族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国民族结构的实际情况;二是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 使用同一个词汇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三是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 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国外的读者从这些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为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 的某种政治实体和分裂主义运动,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严重误导。

  “族群”( Ethnic groups) 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和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的“民族”(Nation) 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通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的影响,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处在纯粹的文化群体和纯粹的政治实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是一条“连续统”(Continuum) ,在这条“连续统”的两端之间存在着无数个中间过渡阶段。在现实社会中,每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族群就处于这个“连续统”链条的不同位置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外部势力的推动,这些族群或某一个族群在这个“连续统”上会从原有的位置向某个端点的方向移动,它所具有的“政治实体”的性质或者会增强或者会减弱。

  所以,一个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是多元和动态的,而不是单一形态和固定不变的。在某些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量变可能产生质变,一些族群确实存在着从现有的国家当中分裂出去的可能性,从“族群”转变为“民族”。在前些年魁北克的公民投票中,如果多数人赞成魁北克独立,魁北克就有可能会脱离加拿大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我们今天之所以要讨论“民族”与“族群”这两个词汇的不同,就是因为不同的词汇用法实际上体现出人们在理解和引导族群关系时的不同导向。
  二、引导族群关系发展的两种政策导向:政治化与文化化
  在群体认同意识和政治实体边界的演变过程中,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非常重要。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如何引导族群关系方面大致体现出两种不同的政策导向:一种把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另一种把族群主要视为文化群体,既承认其成员之间具有某些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群关系,在强调少数族群的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在人口自然流动的进程中淡化少数族群与其传统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
  1. 以“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族群”观
  从历史文献记载看,东亚大陆一直是许多族群共同生息繁衍的土地。在这些族群中,既有中原地区发展较快的“华夏-汉人”,也有居住在周边地区相对发展较慢的“蛮夷狄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族群识别、分野方面最重要的观念是“夷夏之辨”。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夷夏之辨”的核心并不是体现于体质、语言等方面在形式上的差别,而主要是指在以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为核心的内在“文化”差别。

  有的学者指出:“在儒家思想中,‘华’与‘夷’主要是一个文化、礼仪上的分野而不是种族、民族上的界限。……华夷之辨并不含有种族或民族上的排他性,而是对一个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认识和区分。”换言之,“夷夏之辨”并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区别与排斥,如中世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种文明之间的相互排斥,而是相对发展水平较高的“文明”与相对发展水平较低的“文明”之间的关系,同时发展水平较低的“夷狄”也承认这一点并积极向中原“华夏文明”学习。它们之间最重要的互动关系,不是彼此敌视和相互消灭,而是文明的传播与学习。
  古代中国人认为中原地区的文明是世界最发达的文明,周边的“夷狄”或早或迟都会学习效仿中原的文明。在这种观念中,凡是接受中原“教化”的人就被认同是“文明礼仪之邦”的“天朝臣民”。“化外之民”则是需要教育开化的生番。金耀基教授认为,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传统的中国不同于近代任何其他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 ,而“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有者称之为‘文明体国家’(Civilizational state) ,它有一独特的文明秩序”。美国学者费正清曾写道:“毫无疑问,这种认为孔孟之道放之四海皆准的思想,意味着中国的文化(生活方式) 是比民族主义更为基本的东西。…… 一个人只要他熟习经书并能照此办理, 他的肤色和语言是无关紧要的。”
  因为文明是可以相互学习和传授的,所以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夷夏之辨”中的“化内”和“化外”可以相互转换,“所谓中国有恶则退为夷狄,夷狄有善则进为中国”。所谓“善”就是文明,“恶”就是不够文明。这里既体现出了辩证思维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中华文化对其他文化的宽容态度。站在中原文明的角度来看,中原学者所积极主张的是以“有教无类”的开明态度,“用夏变夷”。
  中原王朝的皇帝、学者和民众把已经接受了中原文化的其他族群看作是“化内”,对他们比较平等,对那些仍处在“化外”的族群虽然采取歧视态度,但是这种歧视的基础是“文化优越感”而不是“种族优越感”。在这个优越感的背后,实质上仍然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辩证的观点,即是始终承认“化外”可以通过接受中原的“教化”而转化为“化内”。在这种“有教无类”的族群观基础上,中国文化传统认为中原王朝的使命就是通过“教化”而不是武力使“生番”成为“熟番”,成为“天朝臣民”,并最终实现理想中的“世界大同”。

  中华传统一方面强调“夷夏之辨”,另一方面又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 的“天下”观。由于中原地区的文明与“礼教”也是中国各族群之间长期文化交流融合所形成的结果“, 夏中有夷”“, 夷中有夏”,同时认为“夷夏”同属一个“天下”且“蛮夷”可被“教化”,所以中国文化传统认为天下所有族群从本原来说都是平等的,因此提出了“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观念(《论语"颜渊》) 。这一观念明确提出了族群平等的基本理念,淡化了各族群之间在种族、语言、宗教、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强调不同的人类群体在基本的伦理和互动规则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共性并能够和睦共处,强调族群差别主要是“文化”差异,而且“优势文化”有能力统合其他文化群体。
  美国社会学家戈登(M. Gordon) 把在种族问题上的意识形态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坚持种族不平等或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第二类是主张族群平等的非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戈登认为在第二类中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三种子类型,(1)同化主义; (2) 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 (3) 团体多元主义。中国传统的族群观念(“有教无类”) 和做法(“用夏变夷”) ,大致可以被归类为族群平等类型中的“同化主义”子类型。
  尽管在任何年代和任何国家,民族和族群问题都必然带有政治性,但在中国传统的族群观念中“, 族群”在观念上和实际交往中是被努力地“文化化”了。而“文化化”也正是相对发达的中原地区核心族群得以凝聚、融合周边族群的思想法宝。也正因为中国的思想传统是将族群差异主要作为“文化差异”来看待,从而得以实施“化夷为夏”的策略,不断融合吸收边疆各族人口,最终形成了以中原汉人为凝聚核心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




2. 欧洲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族群问题的“政治化”

  随着近代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民族问题“政治化”的趋势,强调以“民族”为单位重建世界各地的政治实体。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的核心观念是建立“民族-国家”,而其手段则是“民族自决”。“民族主义”运动是民族问题“政治化”进程的重要历史标志。

  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获得任何美好的处境。 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


  当时在西欧各地出现了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思潮和政治运动,并出现了第一批“民族-国家”。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地点是17 世纪初叶的尼德兰,革命后建立的荷兰是“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当时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把独立的“民族-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即个别的主权者。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的路易十六,在抵抗其他君主国军队的武装干涉时,法国“公民们”激发起“保卫祖国”的民族主义热情。随后在18 世纪美国独立战争中,从“天赋人权”的观念提出殖民地人民拥有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力的主张。 后来人们把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看作是近代民族主义形成时期的重要里程碑。

  世界进入了20 世纪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三次民族主义运动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在东欧和南欧出现了一批新的“民族-国家”。

  第二次浪潮发生在20 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殖民主义体系的削弱和瓦解,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原殖民地再度兴起了“民族主义”浪潮,那些从殖民地去欧洲国家留学的人员和受到西方思想教育的成员成为推动本地“民族主义”运动的精英分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殖民主义国家不得不接受现实而允许殖民地独立,随之在原来殖民地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创建了一大批新的独立国家,其中一些按照西欧“民族-国家”的框架建立了自己的政治实体与政府机构,无论这些新的独立国家是以一个主流族群为基础建国(如伊拉克、埃及、阿尔及利亚) 还是保持了原来多族群格局的政治实体(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可以把它们都称为第三类即“解放型”的“民族-国家”

  20 世纪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是90 年代苏联的解体以及苏联解体后在前苏联各个地区和一些东欧国家(前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 出现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这一次浪潮使欧洲和中亚在3 个原有国家的基础上成立了23 个新的独立国家,而且其中一些国家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如科索沃和马其顿的阿尔巴尼亚人、俄罗斯的车臣人) 仍然没有平息。

  3. 前苏联继承了欧洲族群问题“政治化”的基本思路

  共产主义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也具有把许多文化差异、社会差异“意识形态化”的思想传统,以及采用“政治手段”来处理这些差异的倾向。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帝国主义干涉者利用“民族自决”这个政治口号来鼓动俄国各少数族群反对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列宁提出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为是否支持“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 ,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采取了以联邦制、联盟制的政治制度来统一前沙皇俄国统治下各族群。但是“, 民族界线与行政界线的重合导致了民族性政治化和民族主义的产生。民族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同一化强化了各民族在社会价值、分配竞争中相对地位的观念” 。各个族群拥有自己的自治地域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在联邦制和联盟制这样的制度下相互联系在一起。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后来为各族群脱离苏联、独立建国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列宁曾经明确指出,联邦制只是在特殊国情条件下向单一国家的“过渡”形式。列宁逝世后,苏维埃政权得到全面巩固,共产党一度享有崇高威望,斯大林曾有多次机会带领苏联各族群走出这一“过渡”形态,但他和后继的领导人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使这一形态固定化并长期延续下来。

  苏联政府在处理国内族群关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将其制度化,存在把族群看作政治集团即把族群“政治化”的倾向。在宏观层面上,苏联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地域的族群分立和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明确联系起来,使族群在一定程度上“疆域化”并带有“民族”(Nation) 的色彩;在微观层面,30 年代进行了“民族识别”并实行注明公民“民族身份”的内部护照制度,使各民族成员的身份明确和固定化,各族群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并在语言文字、教育体系、干部培养、资金补助等方面对于少数民族实行了整体性一系列制度性的倾斜和特殊性政策,强化了各族民众的族群意识和族群边界。

  在把族群“政治化”并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方面,苏联的做法对中国在1949 年后的政策导向有很大影响。

  4. 近年在现代化进程中各国再次出现族群问题“政治化”的趋向

  随着世界上“民族-国家”的创建期渐近尾声“, 全球化”成为各国引人注目的核心话题。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在“全球化”进程中,无论是各个多族群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都出现了再次把本国和他国族群问题“政治化”(Politicizing ethnicity) 的新的趋势,“民族自决”也再次成为分裂现存多族群国家的新的政治武器。罗斯柴尔德(Joseph Rothschild) 指出:

  与传统国家不同,在现代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政治化的族群问题(Politicized ethnicity) 已经成为体制、国家、统治集团和政府取得或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原则问题。与此同时,它也已经成为对于权力、身份和财富的社会竞争中得到世俗利益的一个有效工具。

  在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体制变迁和各种权力、利益的重新调整,族群成为群体凝聚的一个理想单元和进行社会动员的有效工具,这就使各族群在这些变化中积极去捍卫和争取本族的权力和利益。不论是处于有利地位的族群还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族群,都会努力推动族群问题的“政治化”,以此来动员自己的追随者并以族群为单位建立一个争取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的集团基础。在“政治化”的氛围中,族群矛盾也就成为社会动荡、暴力冲突和国家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许多观察家被近期政治化了的族群问题开始带来的不稳定影响所惊呆并感到震撼,他们把它理解为因决不妥协的价值观和权力要求(如对于自决、群体身份、领土控制的要求) 所启动的带有绝对主义色彩和“零和类型”(zero-sum type) 的政治活动。而且对于社会秩序而言,它比阶级、功能性利益群体的政治活动更加危险。……更为准确地说,事实上族群政治有时产生了灾难性的暴力事件。

  以上的分析可以向我们提供许多启示,帮助我们充分认识造成当前许多国家内部族群问题“政治化”的利益驱动、它的意识形态基础以及它可能对国家稳定带来的危害。

  5. 美国对于本国少数族群的“文化化”政策导向

  在一些工业化的现代社会特别是移民国家中“, 民族”(Nation) 越来越显示出作为一个稳定的政治实体的特征, 相比之下,“族群”( Ethnicgroups) 则逐渐淡化了政治色彩。随着族群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和相互通婚,各族群成员之间的界限也在模糊化,有部分成员处于被其他族群同化的过程中。所有族群的成员都被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对于少数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针对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形式,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对于一些少数族群成员在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不利状况(如英语水平差或教育程度低) ,美国主要不是通过政府政策来保护其群体的“政治权益”,而是通过民间和半民间的社会福利项目来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小群体(而不是“族群”) 予以救助和支持。这就使与族群相关的各种问题主要以个体成员和个案的社会问题为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表现为以整体族群为单位的政治问题。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一直实行着把族群问题“文化化”的政策导向,但并不采取行政强迫手段来推动文化同化。强迫同化实质上是族群“政治化”的另一种表现。“美国人的经历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民主政体作为杰出的意识形态发明,相当重要的原因是它不要求公民放弃他们自己的民族(族群) 、宗教或者其他的忠诚,除非这些威胁到民主进程本身。”在政治一体化的同时,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极力引导人们把族群差异、宗教差异看作是“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文化差异”。

  考虑到社会中的族群差别将长期存在,美国学术界在20 世纪中叶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的目标,努力把族群问题向“亚文化群体”的方向上引导,具体做法有三条:第一是坚持国家在政治法律的一体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英语、基督教文化) ;第二是允许各少数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传统文化;第三,为了防止在就业和其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族、族群歧视,美国人的身份证明中没有“种族、族群成分”的内容,人口普查表中的“种族、族群身份”由被调查人自行申报填写,政府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有意地淡化和模糊各个种族、族群之间的边界,鼓励族际通婚,并以各种方式来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融合。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在讨论与处理种族、族群关系时十分强调“文化多元主义”。同时,“文化多元”首先并不意味着各族群在政治、地域上实行任何形式的“割据”而危害国家的统一,美国的“文化多元”之上有十分强大的“政治一体”,各州和联邦都是很强的政治实体。美国虽然允许成立以某个族群为基础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文化团体,但绝不允许建立在种族、族群方面具有排他性并具有“自治倾向”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 同时美国政府和美国社会非常重视各种族、各族群的“政治一体化”,只是在讨论族群问题时不公开这样提而已。即使是在经济发达、军事强大的美国,处在社会底层的一些少数族群(黑人、土著印第安人) 及其组织依然存在着“民族自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倾向 ,这种倾向当然会受到美国政府的严密监控与全力压制。

  美国不仅仅坚持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一,实际上在文化层面上也存在着强有力的“一体化”措施,如正式的公共语言是英语,在作为“文化”最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方面必须追随美国的主流社会。事实上这些少数族群成员如不会讲英语,在美国就寸步难行,不接受美国的基督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在美国社会里与其他人和各种政府机构打交道就十分困难,更谈不上就业和发展。所以“, 文化多元主义”并没有保留真正独立的“文化群体”,只是允许在接受“美国共同文化”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有传统文化某些特点的各“亚文化群体”的存在。如果允许发展有族群背景、真正具有自治倾向的“文化群体”,有可能最终会危害美国的政治统一,这是美国政府和政治家们所不可能接受的。

  简而言之,美国政府这些年来在处理国内种族、族群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各少数种族和族群引导成多元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即把这些族群“文化化”和“去政治化”。


文章来源:爱问资源共享


[ 本帖最后由 耿羽 于 2009-4-8 1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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