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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修法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让啃老族“断奶”引热议

山东拟修法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让啃老族“断奶”引热议

山东拟修法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让啃老族“断奶”引热议

2014年06月23日01:08


    新华社济南6月22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魏圣曜)从“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到“经常看望或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再到“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亮点”颇多备受关注,其中拟立法保护老年人不被“啃老”更是引发热议。

  记者注意到,已经实行15年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迎来“大修”,而最引人关注的是“条例”中第十七条的一项规定,其中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项规定一经公布,引来赞成声和反对声一片。在济南市历下区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朱冉说,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既能保障老人生活水平,也能让一些不思进取的年轻人早点走向独立。

  也有人认为,“严禁啃老”与其入法不如“入心”。知名评论人毕晓哲说,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年满十八周岁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果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父母的行为就是“赠予”而非“尽抚养义务”,赠予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予人意愿,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可以拒绝“啃老”,“多此一举”。

  网民“卿卿豆稻虫”也认为,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对老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通过“一纸条例”强行介入最后可能出力不讨好。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并非“多此一举”,反而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有相关规定,其中父母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但这只是笼统的、概括性的法律规定;而且18岁之后老年人虽无“抚养义务”,是否还有继续赞助、扶助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一部专项法规来作出明确规定,让老年人有权利拒绝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啃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是有必要的。”刘坚勇说。

  “从社会价值观引导上看,这一新规一旦获得通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形成各尽其责的价值导向。”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该断奶时就断奶”,一直以来我国多数父母对子女关照得过多,这不仅不利于年轻人自力更生,而且不利于为国家发展储备有担当、敢负责的人才资源。

  作者:魏圣曜


本文转载自:http://roll.sohu.com/20140623/n4011812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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