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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的当代生存——北京民俗学俱乐部第三期活动通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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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为例,这种就是忽略个体传承人的;
后来逐渐受后现代影响,人们开始关注到个体传承人以及个体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表演中的创编等等中发挥的作用。
开心了就笑,不开心了就过会儿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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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来说的话,三套集成会考虑到讲述人的创编么?只注明讲述者和搜集者并不是对“个体”的关注。
开心了就笑,不开心了就过会儿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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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的帖子

我得跟你说明背景。
    首先,杨同学汇报的这个话题是我们课上的时候老师讲到的内容,我没有去听杨同学的现场汇报,所以不能说正确传达了他的意思。
    其次,这个话题我们在课上讨论的时候,老师给出的课堂提问如下:
   “(1) 从个体的湮没到群体的隐身:怎么理解民间文学学术发展历史上对个体与集体关联的认知?(2)如何在现有民间文学的研究中重新思考“集体性”的存在?(3)传承人研究意义何在?(4)个体的主体性:如何确定“传承人”标准”。同时老师给出的书目有传统故事家谭振山、陆瑞英的研究,还有巴莫老师的博士论文以及高荷红老师的“书写型”传承人。
    我列出老师的问题和书目,是想说明我们的话题是在什么范围内讨论的;并且我上面提到的观点也许是我没有理解透老师的意思,断章取义。当然,杨同学的问题具体想表达什么意思,由他自己来说最好。
    我继续回到我“理解”的那部分。
   刘锡诚老师的六个标准,里面提到了要忠实记录,并且要有附件材料(讲述者、讲述环境、作品产生和流传变异情况及其他),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个体”,从我们上面提到的书目(巴莫老师的史诗传承人和高荷红老师的“说部”传承人),他们是身上包含有文化“传统”的个人,而不仅仅是一个表演中的人,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是通过对个体传承人的研究试图去了解一个地方的完整传统,或者传承人如何创造或推广传统以得到他人的认同,并逐步成为群体规范。当然这个个体传承人并不是具体的某个人,通过一个典型的传承人是不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的,“典型”都是被我们赋予的,所以我们所讨论的范围并没有脱离“集体性”,并且甚至可能是对这种针对某个具体传承人的研究的质疑。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像你上面提到的一样,“个体传承人”并不仅仅是被框在“表演”中,“语境”中。由此进一步,我们还需要讨论的是“传承人”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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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3#的时候我偷懒少说了几句话,以致我现在要说这么多。也不知道我表达清楚了没。

[ 本帖最后由 归有光 于 2014-5-22 16: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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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所质疑的是三套集成时代的均质的“个体”传承人。当然,这是我对老师上课内容的理解,仅表示我的观点,与老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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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兄用词不当,非“作者”,发言者也。
开心了就笑,不开心了就过会儿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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