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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非遗”走出去——兼论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与方式

再谈“非遗”走出去——兼论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与方式

2013年01月07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401期 作者:蒋多

  【核心提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不同于一般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必须尽快建立过度产业化的预警、监控、处罚机制,形成生产性保护的制度约束体系。





  “非遗”是否可以走出去与如何走出去已成为“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命题,同时也因其与传统保护理念和方式差异较大而易引发误读。王伟凯《“非遗”如何走出去——兼与蒋多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0月29日)正是这种论争的典型代表。

  他否定了笔者提出的品牌化、集聚化和旅游化的可行性,并将建立传承人制度作为保护“非遗”和走出去的唯一选择。笔者则认为建立在生产性保护基础之上的“非遗”走出去,不但势在必行,而且完全可行。

  生产性保护:“非遗”走出去的基本前提

  “非遗”是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产生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成果。通过“口传身授”和“代代相传”实现继承与创新,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种特性决定了不可能把“非遗”放在博物馆仅供展示,而应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引入生产和生活实践,让其不断发展并融入民众现实生活。

  在当代社会避而不谈“非遗”经济价值是不切实际的。充分发挥其作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也能使它得到传承与保护。首先,对于具备参与市场交换、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复兴其原有功能,实现价值,或者通过转化功能,提升价值。在技艺类项目中,剪纸艺术最具代表性。就表演艺术来说,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等,自古以来就有一定经济功能。因时代变迁逐渐失去生存土壤的项目,可通过功能转换实现价值。

  反之,一味实行“档案式”和“博物馆式”的控制性保护模式,进而将保护“非遗”的文化属性、本体意识与挖掘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功能对立起来,长久而言会因为无止境的公共管理造成财政压力,最后流于形式;单纯给“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金、兴建“非遗”纪念馆等,则容易割裂与民众日常生活和文化消费需求的天然联系,远离生产实践,进而也就失去了“非遗”传承与发展的命脉。

  经济价值挖掘与文化品牌再造:“非遗”走出去的现实选择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遗”项目走向市场,有的甚至成为当地支柱性行业,“非遗”资源的经济价值挖掘和文化品牌再造日益得到关注。但与我国位居世界第一的“非遗”项目数量相比,其走出去还处于初级阶段。

  正因如此,笔者针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不同层次、形态和环节,提出品牌化、集聚化和旅游化三种走出去的路径选择。其内涵是将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将一些具有良好经济优势的“非遗”项目转换为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依托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集聚区建设,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与发展旅游业相结合,带动“非遗”保护、传承、发展及其国际化,将技艺、创意与生意完美结合,实现从资源、资本到资产的跃升,最终实现有效保护、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诚然,在对“非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以产业化为导向的观念和做法。因此,笔者并不主张将走出去建立在绝对的产业化导向之上,而且对于生产性保护,笔者也认为不可盲目实施。类似民俗类项目中的“岁时节令”、“婚礼习俗”、“祭祀祭典”等,则不可以进行生产,更难以走出去。

  当前“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我国刚刚开始摸索和尝试,如何既保持传统技艺的流变性又不“流失”其核心技术和人文蕴涵,造成技术本体和技术形态的变形蜕化;如何利用传统技艺的流变性,合乎手工艺规律特点进行技艺创新,而不走唯经济利益论的发展道路,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过度产业化治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制度约束

  “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不同于一般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即注重市场要素的引入、市场动能的激发、市场环境的营造、市场空间的拓展,但必须将市场严格纳入政府调控范围,确保市场功能的发挥服从服务于“非遗传承与保护”,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过度产业化的预警、监控、处罚机制,形成生产性保护的制度约束体系。

  首先,建立前置管理机制,采取即行阻隔手段,将问题在“未发”或“萌芽”状态加以解决。其次,建立分类治理机制,遵循区别对待原则。针对“非遗”过度产业化项目的形式、危害性质与程度进行分类处理。最后,建立平衡协调机制,贯彻综合处理思路。“非遗”过度产业化项目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和旅游开发需求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把握关键与疏通矛盾,有效平衡资金投入、土地使用、人员用工等方面问题,形成整体性解决方案。

  此外,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在针对“非遗”保护时,暂时难以适用。如著作权法在保护传统手工艺技能时存在着如何把握期限、主体、独创性等问题;商标法存在着谁是注册主体、怎样转让等问题;专利法存在着如何确定发明人、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等问题。因此,亟待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厘清,提出解决方法,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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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上面第二张照片是在2011年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的硕果如花展览上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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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有些可以生产性保护,有些不见得;同样有些可以走出去,有些见光死。
当下语境中,过多突出了非遗中的文化商品属性,但文化自身的独立性被有意无意遮蔽了。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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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沪上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调研中发现——企业文化有三宝:著名商标、老字号、非遗
单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一千家企业便有一千种理解~

[ 本帖最后由 刘慧 于 2013-1-13 18: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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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有些是安乐死呵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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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的思路比较像专业的民俗学。没有把生产性先入为主的理解…

所以不要看我们的保护怎么办,老是发明新的概念无济于事。要去看具体的企业单位个人如何理解这些概念。生产性被发明出来以后是不是给非遗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是不是让基层的人更难理解和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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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的帖子

呵呵,不是专业的民俗学思考,而是脱离于学术的思考呢!
真正从企业的发展角度来思考~
“生产性保护”,按照常规思路,我们总是愿意去坚守概念提出时的美好初衷,但是容易忽视概念提出时的大小背景~
企业访谈中发现,企业对于非遗的一种基于生存与发展的智慧性的理解与创造性的实践应用,给人很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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