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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

【素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

  发布时间:2012-06-18 09:34 作者:素履 来源:共识网



  邓正来在论述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之前,特地指出中国学界的论辩问题,即“印象式”的论辩方式。“其特征为根据一己的‘印象’而把有关问题的结论从其立基于理论脉络中剥离出来,根据自己的论述脉络对其做背离原本理论的解释,进而误导读者。”(p.3 注解6)邓正来认为众人忽视了哈耶克思想的内在理路,仅仅做“印象式”的捍卫或否定,陷入极端的“非此即彼”的逻辑中。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

  在分析其社会理论前,首先需要对其理论的知识论基础进行审视。大致来说,西方思想有两种传统——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建构论的唯理主义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至上”,(p.13)“宣称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p.15)这被哈耶克批为“致命的自负”。哈耶克主张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强调理性的限度,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p.13)“进化论理性主义可表述为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一方面,个人理性永远无法离开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另一方面,个人理性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与社会,无法达到自上而下的审视它们并做出评价的地位。”(p.14)

  进化论理性主义认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p.15),不是设计的产物。

  因此,哈耶克认为,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才能捍卫理性,让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不被某些人滥用。

  二、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造的秩序

  与上述两个主张相对应的,哈耶克区分了两种社会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和人造的秩序(或组织)。它们之间的区别:1.有序性的产生方式不同,自生自发秩序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P.17),而人造的秩序则是一致行动的结果,是设计、是发明的结果。2.依赖的手段不同。自生自发秩序依赖于遵循一般性规则,而人造秩序则依赖于命令与服从等级关系。3.目的不同。自生自发秩序为不同的个人实现各自目的提供有助益的条件,而人造秩序则是实施某个先行确定的目的的工具。(p.18)

  三、自生自发秩序的分析

  自生自发秩序立基于某些重要的定义。秩序是指“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致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特殊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p.21)社会秩序是指“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一以贯之的行动计划,在执行此计划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够预期其他成员做出一定贡献(从其他人那里获得合作)。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意味着个人行动是由成功的预期所指导的(意图与预期的一致性)。”(p.21)

  而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是有两部分,一是人们对某些规则的普遍遵守,二是个人对具体情势的调适。人们所遵守的规则的性质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一般特性,但其特殊内容则由个人根据具体环境相调适。(p.22)也就是说自发秩序必须始终依赖于分散于无数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p.24)

  那么问题是如何确保分散于众人而成的秩序是有助益的呢?哈耶克认为有三点,自由、一般性规则、竞争。自由是有助益秩序的必要条件,竞争也是有助益秩序的必要条件,而这两者都依赖于一般性规则的存在而有效发挥作用。可以说,一般性规则是有助益秩序生成和存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p.26~p.27)

  一般性规则有三个特性,一般性、确定性和适用于人人的平等性。(p.26)而这又引出一个问题,怎样生成一个“适当的”一般性规则呢?哈耶克基于进化的理性主义,反对一劳永逸地界定何谓“适当”,他认为根据日益变化的环境与其他条件,会有不同的回答。因而,哈耶克将目光转向对规则的生成与变化所依凭的进化过程的强调。(p.28)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p.28)

  四、行动结构和规则系统

  除了人造的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的区别外,自生自发秩序可以再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作为进行个人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互动的秩序(个人依据规则系统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的秩序),二是业已确立的规则系统的秩序,(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p.29)

  这种区别揭示了两种不同的进化过程:一是在规定的环境中展开的,其特征在于它在明确可辨的规则基础限制下发生的,是否定性的;二是在非规定的环境中发生的,其特征是不遵循任何“进化之法则”,诸如道德、法律等。(p.30)因此,自发秩序观念并不能解释规则系统的生成与进化,这只能依靠“累积性的知识储存”,这就需要哈耶克的文化进化理论了。(P.31)

  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则系统本身是必须在文化进化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这是一个缓慢进化过程的产物,在这个进化的过程中,更多的经验和知识被纳入它们之中,其程度超过了任何一个人能完全知道者。”(p.32)因此,它具有不明确的形式和非“因果的知识”。可以说,规则系统的生成与进化是理性所不及的过程。尽管如此,它却具有帮助我们调适与世界关系,有助益个人发展的作用。

  而文化进化理论也揭示了规则系统生成所依凭的机制,一是“因为实施它们的群体更为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群体”;二是因为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繁荣并发展起来”;三是“因为它们使实行它们的群体能够更加成功地繁衍并包容外来群体”。(p.33~p.34)

  而有人指出,哈耶克用“群体利益”来解释文化进化,与之前用个人主义解释自发社会秩序矛盾,哈耶克有这样的回应:“任何个人试图凭据理性而成功地建构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出来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即使他成功地建构出来,那么也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了所有人的遵循时,这些规则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并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p.35)

  这里需要引用布坎南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中的话,来剔除某些人对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理解为文化决定论的谬误。“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是明显地有约束的,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一个唯一的好特定的制度结构,因此,在这里存在着许多规定人们行动范围的可能的制度结构,而人们可以通过互相参照对这些可能的制度结构做出规范性评价和改革。”(p.39)

  五、批判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

  罗尔斯同诺齐克都是以“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为核心概念、以制定社会公共道德的规范为理论宗旨的“社会契约论式”的伦理学论式。前者试图把权利理论建立在人对平等关注和尊重的道德权利的基础上,因而在“第一自由正义原则”之后,又有了“差别原则”,而后者试图把权利理论建立在人之差异或分立的道德重要性的基础上,主张“最小国家”原则。(p.42)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理有太多人为的平等倾向,会侵损个人权利。

  而社群主义则认为“自由主义误解了个人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到的个人的价值,并肯定社会、历史、整体和关系等非个人性因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基础和必然性意义。”(p.44)“自由主义的理论假设,即个人乃是一种孤立的、非社会的造物和一种只关注个人一己私利的造物,社会与政体只是个人与个人联合的结果。”(p.46)“社群主义宣称,一个社会不只是经由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个人间的结合,毋宁是一个人们因共享一些相同的习俗和信念而结合在一起的社群。”(p.46)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理论假设展开批判,“强调真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旨在使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进化易于理解的理论,真个人主义相信,如果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维护,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便往往超出个人理性所设计的结果。”(p.51)驳斥个人主义以孤立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哈耶克捍卫自由主义的主张根基于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一种更可行的解释之中,建基于自发社会秩序和文化进化理论。

  同样,哈克也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也是对那种集体主义的批判。哈耶克认为诉诸特定社群中所发现的道德上的“值得观”或共同的“应当观”来支配社会的努力的可能后果就是摧毁自发社会秩序。(p.54)哈耶克认为个人根据共同的规则而进行的合作,乃是基于知识的某种分工,即行动结构和规则系统的知识分工, “正是规则和传统传递的各种信息引导个人行为,使它们不仅有助于增进手段与目的的平衡,也会激发新目的的发现。”(p.55)“将社会置于所谓社群主义的道德观的支配下,只会扼杀分立知识的运用、传播和增长。”(p.55)

  六、困境

  哈耶克对休谟和康德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自由主义哲学的调和处理,内化成哈耶克理论本身的反唯理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紧张困境。一方面,哈耶克循休谟之路,把正义看作一种能够有助于人们应对其环境的规则系统并否认正义规则能够经由理性而发现(p.63)。另一方面,哈耶克对自发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的阐述则循康德之路。

  ——读书笔记:《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作者: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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