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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同人】小心版权官司,案例汇集

【敬告同人】小心版权官司,案例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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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擅用“新文化运动”史料图片成被告

中新网 2011年11月10日 17:2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诉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完成了《新时代的先声——五四新文化运动》一书的创作,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对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各个阶段进行描述,是该书的合法著作权人。后原告发现,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10月出版了《新文化运动》一书,并于2010年1月进行了再版。在该书的一、二版中,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未经原告的同意,在既未署名也未付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新时代先声》一书中的图片及文字说明共54处,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公开销售了侵权图书。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以及汇编权等多项合法权利,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万元。

  据悉,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刘虹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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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记者老照片被转载引著作权纠纷

中新网 2011年11月10日 17:2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刘虹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马建明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系摄影文字两栖资深记者,在30年新闻生涯中,曾采访拍摄过、王光美、华罗庚、苏步青、严济慈、茅以升、王蒙、张瑞芳、孙道临及基辛格、霍华德等中外名人逾千人,也用相机见证记录了许多历史性的时刻。近年原告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新摄影、百度等网站开设了个人博客,把30年来拍摄积累的原创作品刊发在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中,且大部分系首次公开。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分别以《珍贵:摄影记者的老照片》和《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名流》为题擅自转载原告在其博客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38幅以及图片文字说明,同时搭载大量广告赢利。原告的全部被侵权作品,均创作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并且具有不可复制性。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著作权侵权时间至今长达3年多,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

  据悉,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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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井喷” 版权纠纷调解可为司法解压

中新网  2011年11月10日 17:2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本报记者 赖名芳

  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筹建的中关村版权争议调解中心在北京宣布成立。这是继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和成都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之后成立的又一家面向社会提供版权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知识产权界普遍认为,各地纷纷成立的版权纠纷调解机构,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补充,可有效缓解司法和行政压力,探索出一条民事调解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的路径。

  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增速呈“井喷”态势,这为各级法院带来巨大的诉讼压力。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共计27876件,比2007年的21026件上升32.58%。2009年这一数字上升至36341件,增速超过30%。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差不多占到70%以上。今年4月高法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显示,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2009年增长61.54%。著作权案件逐年攀升态势,令各地法院的压力剧增。为缓解此种状况,高法于2010年6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倡导强化案件调解,注重矛盾化解,并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要坚持在拓展调解领域、规范司法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和提高调解效率上下工夫。各地法院纷纷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理性化方向推进,其效果也在当年显现出来。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就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个百分点。上海、天津等地高级法院还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广东、河北、四川、河南、广西、贵州等地省区高级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不断探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规范化的调解方法。而与版权管理部门开展多方位合作,并扶持成立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调解机构,也成了版权和司法部门尝试的一种途径。


  司法与版权部门联手

  共建调解联动机制

  2010年5月,在上海市版权局主导下,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上海市版权局和上海市高法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磋商,就共同建立版权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达成共识。双方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多种版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上海市高法下发了《关于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上海市法院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版权纠纷案件的工作原则、范围、阶段、期限和诉调衔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约定,无论是在“诉前”、“审前”,还是“判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都可以将纠纷委托或者邀请上海市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业内人士就此评价,这种版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上海市版权局积极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力打造上海版权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为版权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方面出台的新举措;也是上海市法院系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完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新尝试;是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从事版权纠纷调解服务的优势,公正、便捷、高效地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的新平台。它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便利的权利救济手段,有助双方当事人及时、迅速、高效地解决版权纠纷,从而推动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仅半年,已经受理22起案件,成功调解了5起,总计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

  版权与司法部门共建调解联动机制的做法,很快在部分大中城市借鉴开来。2010年10月26日,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法院合作签约,并成立了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4方面:一是建立著作权专业问题咨询机制。中国作协建立著作权咨询专家库,由著名作家、评论家、资深编辑、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组成。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可向专家进行咨询,由专家对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供法院参考,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二是建立协助调解、有效化解著作权纠纷机制。中国作协成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邀请作家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化解纠纷。三是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北京高院邀请中国作家协会组织专家对北京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中国作家协会面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可向法院咨询,由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讲解;双方共同组织著作权保护的研讨活动;法院可委派资深法官向作家们介绍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等。这种合作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实践,对进一步提高首都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深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2011年5月,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版权纠纷,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针对版权领域侵权纠纷较为突出的现象,成都市组织成都市律师协会、软件行业协会、工艺美术协会、数字娱乐动漫协会、服务外包协会等专家建立了专业调解员队伍,成立了成都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运营以来,目前已受理版权纠纷10余起,成功调解8起。

  据记者了解,于近日成立的中关村版权争议调解中心将设立调解委员会作为中心的决策机构,委员由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法专家、行业协会领导、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同时聘请律师、版权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法官、高校教师等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中心将充分利用自身的专家优势、专业优势,积极与国家和地方版权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及各版权领域行业协会、版权相关企业、机构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努力推进并促成调解成功,最终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和解平衡。

  在当今版权纠纷频繁发生,司法和行政资源日益紧张的形势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版权调解机制,无疑为化解著作权人与使用者间的争议和矛盾,避免出现司法僵局,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了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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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百年清华》文字版未经许可引纠纷

中新网 2011年11月10日 17:2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陈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未经许可擅自出版《百年清华》一书,李女士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诉至法院一案。

  李女士诉称,2011年3月,其在纪录片《百年清华》文字脚本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百年清华》一书,并获得了各方的一致认可和赞誉。创作完成后,李女士并没有许可任何组织和机构将该书进行出版。

  2011年7月15日,她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到了由时代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和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为出版人的《百年清华》一书,而该书正是她的作品,书中也表明她是该书的编者。经李女士阅读后发现,三被告出版、销售的《百年清华》还存在许多错误,主要有:在没有清华大学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清华大学的校徽和标识;在原告的作品中使用许多没有取得使用许可的清华校友照片;该图书的出版没有经过专家审定和相关政审部门审查,存在很多错误,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百年清华》一书的出版、销售或者其他形式的传播;判令三被告将已经印刷但未销售的《百年清华》书籍和印刷模版进行销毁;判令三被告将已经售出的《百年清华》一书召回销毁;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在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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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立法体系中应避免不同法规间的错位失衡

中新网 2011年11月10日 17: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索来军

  日前,由国家版权局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以来,共修订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另一次是在2010年为了执行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争端的裁决。这两次修订由于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只是对著作权法做了有针对性的部分修订。此次则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首次在没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全面修订。为了做好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回顾和总结。

  目前立法体系现状

  根据立法原则,我国目前与著作权有关的立法主要体现法律、法规和规章3个层面上。


  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除了《著作权法》,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其他法律中也包含着与《著作权法》有关的内容。如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节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刑罚。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权利质押”一节中规定了著作权质押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一节中有关著作权设立质权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的规定。此外,1995年3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签署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换函,该换函附件《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中,包含著作权合同登记以及认证的内容。

  与著作权有关的法规。在法规层面上,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中与著作权有直接关系的共有6个,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法规中,也包含着与著作权有关的内容,如《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的登记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进口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的规定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也包含保护著作权的内容。

  与著作权有关的规章。在规章层面上,主要是由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各种规章,如《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等。此外,新闻出版总署在有关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游戏管理规章中,规定了与著作权合同登记有关的内容,以及海关总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与著作权作品登记有关的内容。

  此外,在司法解释方面。自《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等问题发布了解答和指导意见等。

  现行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著作权立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直接反映。《著作权法》作为规定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制度的法律,在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著作权法》在制定时其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并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著作权法》没有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的著作权立法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导致立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位、失衡、交叉甚至矛盾的现象。

  问题一:不同立法间错位问题现象严重

  首先,这一现象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表现最为明显。例如实施条例中对创作的解释,作品的含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品在我国的保护,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作品人身权利的行使,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保护期,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认定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等内容,都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应当由作为上位法的著作权法来规定,而不应当由下位法实施条例规定。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立法初期,不同立法机构对著作权基本问题认识上存在差异,在著作权立法时没有吸收相关内容,而是通过事后制定实施条例加以弥补。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此,国务院分别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纵观上述条例的内容,计算机软件作为受保护的作品,虽与其他作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但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与著作权法规定并无大的差异;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新增加的著作权内容,对其保护涉及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等著作权基本制度的问题,这些都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而不宜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来规定。

  再次,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后,为了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与国际公约的差别,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该规定对于外国作品的认定,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作品的出租权以及录音制作者的表演权等方面都与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差别。这些规定不仅在内容上导致中外著作权人在权利上的不平等,在形式上也表现出著作权立法上的失衡。

  最后,根据中美协议,作为我方承诺确立的著作权涉外合同登记和认证的内容,其部分内容只出现在国务院法规中,但其完整内容一直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得以体现。

  问题二:不同立法间存在相互交叉或矛盾的现象,导致在实施中发生混乱

  这一现象在有关合同登记和备案的规定上表现尤为明显。比如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的制度。与此同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涉外音像合同登记的内容,以及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涉外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软件,以及图书翻译出版等合同登记的规定。这些不同的登记或备案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和矛盾,致使多年来合同登记管理体系混乱不堪,而合同备案工作一直没有实际开展起来,实施条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问题三:部分规章缺乏上位法,立法效力受影响

  例如自199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来,作品登记工作已经开展十余年。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作品登记制度在帮助著作权人有效行使和保护权利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应当成为著作权立法中的基本制度。但是这项登记一直没有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认可。由于缺乏上位法,导致作品登记在登记性质、登记主体和登记收费等重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认识混乱,直接影响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中规定有关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内容,也显得过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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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是不是快来了~好怕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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