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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涉嫌剽袭案尚未定论 郑也夫“贼喊捉贼”?

汪晖涉嫌剽袭案尚未定论 郑也夫“贼喊捉贼”?

  “贼”辨
  □郑也夫
  编者按:
  自从南京大学教授王彬彬发表长文指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社科院博士汪晖涉嫌剽袭至今,清华大学与中国社科院至今未对事件作任何反应。事件中,学术界几乎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阵营,影响及于海外。
  本版一直积极介入此事件的报道和评论,继8月29日刊发王彬彬《再说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的剽袭问题》一文后,还刊发了德国汉学家顾彬、北京大学教授郑也夫、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等人的言论。而采访清华和中国社科院相关部门,未获得正面回应。
  9月17日,对此案频发言论的郑也夫也遭遇抄袭指责。郭晓在乌有之乡发文,指出郑也夫旧作《代价论》中存在六处“剽窃”,说郑也夫是“贼喊捉贼”。以下是本报独家发表的郑也夫的答复———
  辨一:我是贼吗?
  郭晓在乌有之乡网站上挂出一篇文章:“郑也夫《代价论》涉嫌学术作伪和剽袭”。
  感谢郭晓同志。此前就有多人在翻我的书,郭晓率先找到了毛病,这是对我的帮助。不管各位动机如何,都对社会生活作出了贡献。这种揭发和批判,对我,对学界,是一种震慑。今后著文敢不小心伺候。很多人说,不做正经事情,光找别人的毛病,无聊。我不同意。大街上为何这么多交警和协管员?为了保证秩序。只有加强对学术著作的监督,才能制约剽窃,我们不差钱财和人力,何况人家是义工。光说好听的不行,要回应人家的言论。
  郭晓指出了我的《代价论》中的六处“剽窃”。在该书139—140页我引用了凯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的话,在163页引用了休谟和拉弗的话。这四处,都是给出了被引用者姓名,引文加了引号(或呈现数行的独立方块版面),但是没有注明出处。郭晓说:“按照郑也夫自己的‘标准’———‘对引用却不给出处不能宽容,且应严格实行’,《代价论》中此种‘不能宽容’之处比比皆是。”
  写作“汪晖门:建立剽窃标准的契机”时我脑子里只想到引文中的两种违规。其一,不打引号,但是做注了;我认为因为过去没有明文规定,暂时可以宽大。其二,既不打引号,也不做注;我认为这是剽窃无疑。对第二种违规的说法我行文不周,它其实是以另一项违规为前提的———未注明被引用者姓名。郭晓的挑战使我有必要完善自己的剽窃定义。
  被引用者姓名、出处、引号,三项指标齐全方为规范。引用他人观点时三项都不具备是剽窃。虽独缺引号,却极易模糊被引用者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按照西方学术界的规定是剽窃,因我们以前无明文规定,可以既往不咎。
  我脑子里就从来没有想到第三种情况:写出了被引用者姓名,引文打了引号,但是没有注明引文出处。这种情况应该极少发生,因为差错极其外在。如果是学位论文导师不会饶过,如果是出版物责任编辑会要求补齐。而我犯了如此低级错误的著作竟然问世了。但这错误是剽窃吗?剽窃是掠人之美。我写明了被引用人的姓名,引文还打了引号,标明东西是人家的,能占什么便宜?并且不给注,让明眼人一看就挑到毛病?这做法有亏吃,没便宜占,作案心理上说不通。
  倒是有一种占便宜的方式:转引的不承认转引,假装读书多。比如从张三的著作中看到李四和王五的精彩言论,直接说引自李四和王五的某著作,占个小便宜。我在《代价论》中并没有避讳很多引文属于转引。第64页中我注明了从吉尔德的《财富与贫困》中转引了戈德堡的观点;第95页从马尔库塞的书中转引萨特的语录;第103页从汤因比的书中转引其他作者的言论;第109页从罗素的书中转引伏尔泰的语录;第122页从殷鼎的书中转引沙夫的语录;第133页从巴克主编的书中转引数位心理学家的观点。我没有做注的四段语录均为转引,为什么不注明是转引,不过举手之劳?我看到后也很惊讶。休谟的语录不做注尚在我想象之内,非常经典的东西我有主观上放弃详注的可能。但其他三条我说不清为什么引号后面干脆空白着。往好听了开脱自己没有意思。
  我还有错误。吉尔德谈加尔布雷斯的观点被我写成后者的语录。凯恩斯的语录,中间被我删掉了一段,未加删节号。两者都是比较严重的失误。我引用他人的文字,常常做一点删节,大多为了简洁。回忆起来,可能不乏在删节时漏掉省略号的。就是说,这样的失误在我的著作中一定还有。就此特别向读者道歉。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在学术规范的讨论中强调这个问题。
  郭晓还指出我抄袭Coser的问题。我认为不存在。郭晓自己就说了,我的那段话和Coser有一致,也有歪曲。那是歪曲Coser吗?那根本就是我消化了冲突学派观点后形成的自己的观点,我更满意我自己的说法。郭晓指出,我对拉弗及其曲线的讲述是抄袭自“供给派经济学兴起的简况”(载于《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我对这段故事的描述,确实是直接根据这篇文章。但是拉弗的那些故事我当时在不止一本书上读到过,那是经济学界广为人知的趣闻,我以为这个注可做可不做。
  总之,四段话没有给注,其中一段语录错置了,一段做了未标注的删节。这些是错误,但我不是贼。因为我明确地说出了这些东西是其他学者的,没有占便宜的动机和效果。
  辨二:郭晓想做什么?
  郭晓说:“(郑也夫)可以直接去‘北京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到。”是不是这么说太轻描淡写了?多数盗贼一被揭发就去自首吗?
  我不会去报到,因为我不觉得我的问题有那么严重,主动报到我觉得是在给“学术道德委员会”添乱。相反,我支持郭晓向北京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证我。既然判定我剽窃,就该这么做。校方查证,我一定配合,并保证接受裁判结果。我支持郭晓去告我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举动不乏积极的社会效果。对本校涉嫌剽窃者,如果复旦有动作,北大有反应,就会增加拒不履行职责的大学的压力。彼长方能此消。若不去告我,我倒不解了,写这文章究竟要做什么?
  虽希望郭晓去告我,但理性上判断他未必。他在文章中一再说:“根据郑也夫自己提出的‘剽袭标准’……”据此估计郭晓会说,其文章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但是这不过是争论的中间过程,总不能说郭晓的最终目的就是指出郑也夫言行不符。找到了我的矛盾后,会顺理成章地回逼问:按照你的剽窃标准,你也剽窃了,你还坚持自己的剽窃标准吗?如果我不再坚持,自然也就放弃了对汪晖剽窃的认定。
  说实在话,我一直不解郭晓想做什么?是打我,还是围魏救赵———保汪晖?
  辨三:若我是贼,汪晖呢?
  我以为,我们是在讨论学术界的大问题,不是在与谁为难。论辩中少不了找出对方的逻辑错误,但找出了对方的矛盾并未完结。自己的论点,是以自己的标准为支点的。我最终也没有从郭晓的文章中看出他的剽窃标准是什么。我希望他亮出自己的标准,正面地说出自己的判断。郭晓说过:郑也夫是贼喊捉贼。那么以郭晓的标准,郑和汪都是贼,抑或都不是贼,抑或一个是贼一个不是?如都是贼,是半斤八两,还是有大盗蟊贼之分呢?揭毕郑也夫的矛盾,郭晓应该堂堂正正地亮出自己的判断了。
  辨四:贼喊捉贼,可否?
  再谈“贼喊捉贼”。选择修辞风格是郭晓同志的权利,但是这用法显然不是该词汇的本意。其本意系于同一案件,那贼先开口诬蔑一个良民,这是必须揭露和斥责的。而一个案件中的贼喊捉另一案件中的贼,为何要遭斥责呢?一个过去做过案的贼,今日看到别个盗贼作案便张嘴喊叫,未必恶劣。他可能是良心发现,难道有过前科者日后就只能沉默?当然也可能其动机并不高尚:打击、报复、消灭竞争者,等等。但即使如此,就社会效果来说,一个曾经的贼今天高喊捉贼,若所喊属实,有什么不好?揭发盗贼,管他前科怎样、出身如何,不是吗?郭晓可以去证明郑某是贼,却不必鄙夷他喊捉贼。
  汪晖事件案发至今,我先后写过六篇相关文章,比我喊叫更多的还真没几位。其实我主要不是针对汪晖。我的三篇文章是批评汪的国内外辩护者,一篇讨论剽窃标准,一篇批评学术机构不作为,只有一篇针对汪晖。这篇本不想发表,是他对《联合早报》的谈话激怒了我,拙文题目够狠,“汪晖抄袭不是疏漏的两条证据”。我“喊”到这个程度,不管着力打击的是护贼的人,是官府,还是贼,肯定会有人惦记我了。
  郭晓等同仁继续工作,一定可以找到我的更多问题。但我劝各位分清一对关系。某人文章之正误和其行为之对错是分离的,所谓不能以人废言。即便我是贼,我的言论未必错,我喊捉贼未必错,我论证那厮为什么是贼未必错,我提出甄别的标准和程序未必错。不要以为找到了郑也夫是贼的蛛丝马迹,就可以否定他的言论。不要以为郑也夫是贼,就解除汪晖是贼的严重嫌疑了。即使郑也夫是贼,从其“喊捉贼”的权利,其摆出的道理,一直到汪晖剽窃的证据,都未必错。
  我常常说,争论问题莫问动机,道理上见。但这一次,不由自主地在思索郭晓的目的。如果不是要告我的话,大约就是希望我保持“自己不干净,就别说别人”的逻辑。如果这是你希望达到的效果,我认为不对,我也不会闭嘴。社会上应该有更多的批评声音,不管批评者的动机如何,都是好现象,恰如你对我的批评。如果我们希望如此,就不能奢望批评者都是完美的,你不能奢望我是完美的,我也不能奢望你是完美的。如此苛求于人,批评必将衰落。你的动机是一回事,你批评的社会效果是另一回事。我作品中的毛病是一回事,我的社会批评中的道理是另一回事。用前者打压后者是不行的,逻辑上不通,社会效果极坏。
  我一向坦然看待对手的动机,但不能容忍越过公理的底线。我攻击了你的朋友,你出于气愤找我的毛病,又找到了,合情合理,无可指责。但如果我攻击了你的朋友,你无视公理,为朋友掩盖过错,乃至找出我及其他对手的毛病,不分青红皂白,搅成一锅粥,统统推给八十年代,大家一起胜利大逃亡。对此我断然不敢苟同。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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