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对新文化理念的认同
《非遗法》的颁布,对于像我这样多年来从事民间文化调查、搜集、保护、研究、编辑、出版的文化人来说,实在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大喜过望的事情。
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代学者前赴后继、默默无闻地为结集出版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化遗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从2003年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政府主导的轨道,并且取得了前无古人的成绩。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有些地方在保护工作中,“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包办”,文化的嬗变规律遭到文化权力的漠视,整体性和本真性保护原则或被歪曲或被置换,出现了重政绩、轻科学;重申报、轻保护;重生产开发、轻口头传承等不良偏向。《非遗法》的颁布,为主管部门提供了执法的准则和利器。
《非遗法》的出台,很重要一个意义就是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文化理念。过去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所创、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又一向不登“大雅之堂”、被文化学术精英们轻视或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从国家的层面上对一种新的文化理念的认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机构理应以这种新的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我希望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3月1日在文化部召开的贯彻实施《非遗法》专家座谈会上的发言,载《中国文化报)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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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恩施土家 于 2011-3-7 14: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