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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也是为国家出谋划策!(把我们的专业知识用在刀刃上)

反对,也是为国家出谋划策!(把我们的专业知识用在刀刃上)

去年十月的老帖《【关注和讨论】国家版权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很少人关注。
新年重盖一楼,请大家为了中国的民间文艺事业出谋划策。
关系到国家法规,这是真正将我们的知识用到刀刃上的时候。

书生读书到底有没有用,这将会是检验我们实战本领的一个案例。
不要畏惧国家机器,把你们的知识、你们的思想贡献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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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版权局的原信(原文,一字未改)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意见


1.变异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突出的特性之一,同一个故事、同一首歌谣,在每个人的嘴里都是不一样的。《条例》中的第六条第二点“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严重违背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规律。

而且,条例中没有就“歪曲”和“篡改”进行限定,如果有人将正常的异文和改编也视做“歪曲”或“篡改”,那么,这一条例将极大地限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禁锢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建议此条予以删除。

再说,第六条是“权利内容”。如果“禁止”也成为一种“权利”,那就是“权利”膨胀的极端形式。试想,如果这种“权利”得到认可,广东人用粤语说相声就将受到严厉制裁,那么,这种规定还有可操作性吗?



2.任何“民间文学艺术”都是人类共享的文化遗产,理论上是没有著作权的,否则,我们的佛教艺术得向印度和尼泊尔交多少“报酬”。

有著作权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条例》第二条将作品“类型”等同于“作品”本身,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按《辞海》的解释,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作品“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无论哪种解释,“作品”都是指成型的结果——成品,正如我们可以说《逗你玩》是马三立的作品,却不能说“相声”这一类型是北京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条例》第七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非常不合理,严重违背文化常识。

既然“作品”是“成品”,任何成品都是有作者的。剪纸作品有具体的剪纸者,民歌有具体的演唱者,史诗作品有具体的演述者、记录者、翻译整理者,舞蹈作品也有具体的舞蹈者,每一个成型的作品都是具体的人创造的。有作者就应该有“保护期”的限定,所谓的“不受时间限制”是严重违背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现实状况的。

如果作者佚名,或者是口口相传的作品,找不到著作人,那就应该视同全人类同有财产,理论上不应该由任何人来冒领著作人的报酬。

如果说“梁山伯祝英台的故事”可以视作汉族作品的话,从现在开始,西南各少数民族世世代代都得向我们汉族缴纳作品报酬,这可能吗?反过来,如果说圣诞老人头戴红色圣诞帽,大大的白色胡子,一身红色棉衣,脚穿红色靴子的造型也算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我们是不是每年都得荷兰人奉送巨额作品报酬?



4.第八条“授权机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或者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

按照条例的规定,匿名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不可能找到具体作者的,也没有具体的收取报酬者,因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只能“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

这一条,我理解为版权局想趁火打劫,趁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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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有什么更多的意见,麻烦一并跟帖知会,我好汇总了去跟国家机器谈判去。
同学们不要害怕,要学会不平则鸣,要敢于向权威挑出质疑。
凡有顾虑的童鞋,也可将意见私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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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施老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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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任双霞 于 2015-1-13 01:46 发表
双霞妹子隐匿江湖久矣,一出江湖,两双剪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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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东加油!大家也多参与,提提建议,大脑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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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5-1-13 16:33 发表

双霞妹子隐匿江湖久矣,一出江湖,两双剪刀手
双霞这一出现,仿佛时光倒流了许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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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there....

引用:
原帖由 任双霞 于 2015-1-13 01: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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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专业领域,只能说说感想

爱东老师为国为民的拳拳之心让人动容,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我有一点不一样的想法。西方有一个跟国内很不同的传统就是,他们一直在进行民间文学作品的作者的论争。在这些论争中,我感觉自己先前的知识结构被推翻了。我说,在中国,大家都把民间文学的匿名性和集体性是当做理所当然的,没有人会质疑这一点,更不会去专门给民间文学冠以作者。这应该是跟中国的集体主义和西方世界强调的个人主义相关的。我们从没有质疑过民俗文化是人类集体作业的结晶,而西方学者认为,不论民间文学是怎样传播的,必须有一个最先的作者,这一切是个人的成果,寻找和为这个作者正名就成了他们论争生活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不能拿别的国家的情况套中国,但是在借鉴的角度上来看,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如爱东老师所说,我们需要在个别条目上进行调整。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民间文学作品和改编也越来越强调著作版权,如影视戏剧等。这些条目确实有问题,我们也许应该在讨论其可行性的同时引入别的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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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巴莫老师
拥抱施老师
拥抱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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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的帖子

施老师,支持您!学生也在关注这个条例!由于这几天比较忙,过两天,学生将所思所感整理好,发上来,供您参考与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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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家在出台相关法令的时候多参考一下专家意见,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多吸纳专业人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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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山大学的民俗学的考博题目出到了这个题目,问考生怎么看。我的观点与施老师的基本类似,大意就是民间文学的口头性、传承性、集体性决定了上述条例有诸多的不当之处值得商榷。施老师已经总结的很好,我个人表示支持。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必然也要听取各位学者的意见,没什么好怕和值得顾虑的,给各位奔走呼号的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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