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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民间信仰”系列文章:将民间信仰纳入宗教发展的积极意义

“宗教与民间信仰”系列文章:将民间信仰纳入宗教发展的积极意义

作者:吕萌明 温州大学2010级民俗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讨论了民间信仰和宗教的各自定义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笔者认为民间信仰属于宗教的理由,进而又进一步阐述了民间信仰和宗教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以及历史上的发展,梳理出了当今民间信仰研究和发展的新动向,同时立足当今社会提出了将民间信仰纳入民间信仰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间信仰 宗教 大框架 积极意义
在谈论中国民间信仰和宗教信仰的关系之前,让我们先了解这两种信仰的定义。中国民间信仰指的是在国家注册的五个宗教团体之外,中国各民族的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精灵崇拜、佛教、道教世俗化后的神灵,以及不同时代的地方神灵为主要信仰对象而举行的各种祭祀仪式及其相关的驱鬼、算命、看风水等民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宗教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组织。
从民间信仰的定义上来看民间信仰和宗教信仰都是意识形态,都有崇拜对象。乌丙安先生在《中国民俗学》一书中将两者做比较并列出了10条主要区别,除了崇拜对象不同,其他方面涉及的均为制度性的、组织结构等形式的差别,如机构、哲学体系、仪式、人员、规约、场所等等方面。这些差别也体现了民间信仰的主要特征,它具有广泛性和松散性,信仰对象的多样性,信仰动机的功利性、内容和形式的神秘性、变动性和延续性,还有发展趋势的俗信化。因为中国疆土辽阔,民族较多,历史又造成了人口的迁徙,民间信仰多具有地方性或族群的特点,同时也和其生活环境有关,所以民间信仰的多样性和宗教的差别相对较大。
从宗教的定义来看,宗教是形成了仪式和组织社会的意识形态,这和民间信仰的状态是符合的,民间信仰应属于宗教的一部分。在广义的宗教中,民间信仰和国家注册的制度化宗教关系是并列的。目前制度化宗教之所以属于正统的宗教是借助于人的力量有意识发展起来的,是为政治服务的。制度化宗教也是从民间宗教团体发展起来,最初也具有民间信仰的特征,只是后来和政治等因素结合“转正”为正统的宗教,所以在大宗教的范围下,民间信仰和制度化宗教因为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可以相互转换。民间信仰一旦被统治阶级所利用,进行推广组织、建立机构、形成规约等等手段,民间信仰就逐渐壮大为正统的制度化宗教了,我国历史上也不乏有这样的例子。比如中国儒家思想长期作为治统治阶级的手段和工具,在李唐王朝,儒家排列第一,道教第二,佛教次后,而到了武则天在位时一反常态开始以佛教为尊,对佛教进行全力推动与弘扬,当然这是因为武则天需要佛教支持她做皇帝,巩固皇权,具有政治因素。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政历史,宗教是服务于政治的,是由统治阶级主导的意识流,当时的宗教一般指的是制度化宗教,同时民间信仰非常松散,被排除在主流意识之外的。封建制度被推翻后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主流文化一直提倡的是无神论,“移风易俗,破旧立新”的运动将民间信仰斥为封建迷信,使之排斥在大众的视野之外。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努力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有民间信仰的民众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近几年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达都促进了人们文化程度的提高,一些迷信事项失去了神秘的色彩,留下的更多是传统民俗的精神内核,这些变化让政府和民众开始更加理性地看待民间信仰。
近几年有学者开始用科学的眼光和方法看待民间信仰,中国民间信仰的研究与发展有了新的动向:一、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开放、物质生活的提高,民间信仰的调和性多于冲突性,因而它是中国人认同的深层根基,也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二00六年四月山西籍著名作家李锐在香港参观了真君大帝神庙的“真君大帝宝诞之庆”后在2008年1月号香港《明报》月刊的发表了《人间烟火》一文,当中作者对民间信仰在港埠的社会作用有过描述: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半个多世纪“英联邦”身份教化,最终都没有能改变香港人的民间信仰。再如海峡两岸的人民,虽然由于历史原因隔断了几十年,但深层的儒家文化和共同的民间信仰仍是无法磨灭,近几年文化交流的发展大大提升了政治关系。二、学术界提出了民间信仰是相对于制度化宗教的非制度化宗教形态,具有与制度化宗教同样乃至更甚一筹的长期性、群众性、其造成社会隐患的概论远比制度化宗教低。如前几年席卷中国的法轮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在沿海的地区法轮功的力量就比较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沿海民众的地方或民间信仰比较多,法轮功在这里自然就没有市场了。因此,政府逐渐不讳言民间信仰的“宗教性”,开始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的高度使之进入“宗教生态平衡系统”建设。三、近年来,部分地方作出了民间信仰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的决定,使民间信仰更加公开化和民主化,这些说明一种所谓的“大宗教”的政策框架正在形成。
民间信仰寓于民间社会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之中,因此将民间信仰纳入宗教信仰范畴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在“大宗教”政策框架下,民间信仰的信仰部分应得到重视,使民间信仰在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功能方面的积极意义得到开掘和发挥。宗教或民间信仰涵盖了各种有关和谐思想的文化资源,如对生存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等类问题作出一定的回答,从而影响乃至决定人们对如何做事、如何做人的价值选择和信奉。针对目前社会个体道德滑坡、价值观颠倒的现状,提倡善恶因果的报应思想,就可以用道德自律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族群或地方这种大的团体,像中国华人遍布全球,民间信仰就是一种心理的深层根基,通过地方场所及相关活动,民间信仰将会有效地推动地方自我组织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加强族群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维护地方秩序、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二、政府对民间信仰的管理逐步成为服务型、辅导型的社会常态管理的一部分,大幅度降低了其敏感性、神秘性和随意性,使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行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民间信仰的管理和运行中,政府如何力求获得信众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在管理模式中摸索出一套民主科学的管理模式才是当务之急。
美国文化史和宗教史学家克里斯多夫•道森所说:“宗教是伟大的文明赖以建立的基础。”宗教就其最宽泛和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是终极关怀,表现在对人们的现实关怀,如慰藉人的情感,满足人们现实的祈求与善愿,同时促进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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