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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民歌保护的“生态群落”观

原生态民歌保护的“生态群落”观

    原生态民歌保护,既是一个实践性问题也是一个理论性话题。就民族音乐学方法论的主体观意念而论,既然我们将一部分民歌冠以“原生态”之称,那么从这部分民歌生成环境的生态学理念出发,将操纵和传承这部分民歌的主体人群,作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核心对象来分析和认知,探讨其有关保护的具体程序和相关理论,当顺理成章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歌的保护,其根基是“原生态”传承层面的保护
    民歌,是民间大众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的音乐品种,她诞生于民间、传播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然后才可能出现脱离原生态机制环境的更大范畴群体的认可和再度传播。就其基本生态状况而言,真正的民歌,主要是通过原生性的民间传承方式来得以生存、新生和延续的。从大量的民间歌曲生存状态田野考查事例所以说明,迄今所见这些近年来被我们称为“原生态”头衔的民歌,如果没有历史上和过往时期当地广大民众音乐生活固有的原生态传承机制形成,例如负载壮族民歌的歌墟集市、侗族大歌的“走寨”聚会、西北各民族花儿的“花儿会”、白族调的“绕山林”民俗、蒙古族长调的仪式庆典、藏族民歌的“歌庄”集会等可视为传承机制的特有民俗事象,今天就不会再呈现于我们媒体或政府部门专门为之设立的这个展示“原生态”形貌民歌的舞台上。我们今天进入乡村山寨之所以还能在各民族音乐生活现场,看到和听到不少音乐类型真正的原生性民歌表演和歌唱,也是因为在各民歌音乐生活中当下还存在着群体性的原生性民歌传承机制。
    我们甚至还可以用一个相对的事实来予以说明:那就是如今不少汉族地区的民歌,虽然今天还能在不同生活环境和专业音乐舞台上,听到这些民歌的歌唱和看到与之相关的艺术表演,但那已经不是原生态性质的民歌了,她们已不在原先固有的群体性音乐生活传承机制中生存和变异,她们本身已经成为不可能自然“再生”的表演性歌曲,或称之为“艺术性民歌”了。因此可以说,通过音乐生活自然传承机制不断磨砺而重现和“再生”,即是“原生态民歌”生存的一个基本特征。
    基于以上这种普适性认知,笔者以为,我们不必仅仅将某些民间歌曲和民间歌曲品种,视为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中心或大部,或者是最终目的,而应当将更多精力和财力转换到关注相关民歌在各民族群体音乐生活中传承机制的状态方面,即本文其下所称的“原生态环境传承机制”方面,将这种根本性的民歌生成和传承模式,纳入我们保护工作的中心视野,作为基本的、根基性的保护工作,使这种源于音乐生活本源性质生成和传承机制,得以自然运行,使其在民众音乐生活中进入社会性的良性循环,从而更持久、更长远的达到我们“原生态”民歌的保护目的。
    二、原生态民歌传承,需要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传承环境
    笔者之所以在原生态民歌传承命题中提出要更多关注“原生态环境传承”机制运行这一问题,是因为在经济状态逐步改善的各民族现代音乐生活中,中国各民族传统民歌传承,事实上已经大体形成两种性质不同的传承机制,已经拥有两种性质不同的传承环境:即除上述所言“原生态环境传承”之外,已经不同程度的形成各种各样的“次生态环境传承”(是否可以将之称为“非原生态环境传承”,还可以考虑)。
    我们当今所见各旅游景点针对游客对象的民歌表演和传习,其生态环境依托可以称之为“旅游景区环境”;政府文化部门和媒体单位组织的民歌比赛或专业文艺表演展示,其生态环境依托可以称之为“舞台传媒环境”;普通学校的本土音乐教育和艺术院校的专门化学习、教学和人材培养,其生态环境依托可以称之为“学校教育环境”,如此等等,都应当纳入“次生态环境”传承范畴。

    这些不同环境中的民歌表演或传播教习,作为民歌传承的种种模式,虽然都具有一定机制性功能,对于当代社会音乐生活来说也不可或缺,且都开始在运行机制中注意体现所谓民歌本身“原汁原味”内容形式的模拟或再现,但必竟都与“原生态环境”传承机制性质不同,故而应当与之区分,在认知、分析、研究和对策上,突出其“原生态环境”传承机制,继而对其机制的一般特点、作用、价值和效果,予以充分估量,
    三、原生态民歌传承是否有效,核心问题取决于生态环境中传承人的生存状态
    只有原生态环境中传承的民歌,才真正具有原生性,而其它所有次生态环境中传承的民歌,都不具备这一本质性特征,因为所有次生态环境中传承的民歌都是原生态环境之外环境变幻的产物,因此这些民歌传承,都受制于原生态环境民歌的传承,它们传承的民歌对象,必须要以原生态环境传承对象为“母本”,这样才有可能保持和延续其传统的艺术风格和相关民族音乐文化基因。由此,什么是民歌原生态环境传承中的决定性因素,便成为民族音乐学研究者理论视野与实践操作首先要关注的对象。
    原生态民歌传承的决定性因素,是“传授人”和“承继人”群体,二者合而为一,即构成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传承人”概念。在文化传承的生态系统构成中,传承是一个过程和结构,而不仅仅是一个起点或一个结点。没有传授人,民歌即不存在;没有承继人,传授人即不可能产生;即使传授人和承继人同时存在,一旦承继人消失或根本没有承继人,传授人也会随之消失,民歌即得不到延续性保护。由此可谓:没有学生,何谓之教师?或没有教师,何谓之学生?没有教师和学生任何一方,何谓之学校?

    对于民间艺术品目的传承环境来说,可以没有所谓近现代教育、表演艺术概念上的“学校”、“团体”之类单位实体出现或设立,但是,却不能没有主体性的传授人和承继人存在。“在任何民族的传统音乐生活中,作为创造音乐的主体对象,无论他是群体形式还是个体形式,都正好客观地处于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之间和音乐事象与音乐作品之间的中心环节,把握住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中心环节,也就把握信了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和音乐事象与音乐作品之间的关系,从而也就把握住了音乐事象或音乐作品的本质。”[1]
    因此,各类生态环境中的“传承人”生存状态如何,即传授人和承继人的生存状态如何,即必然要成为生态性保护的核心呵护对象和根本性内容;原生态民歌传承是否长期有效,其核心问题也取决于原生态传承环境中传授人和承继人的良好生存状态。
    在目前显现的一些包括原生态民歌在内的保护措施和观念认识上,那种认为民间艺术品种传承人,只是传授人而不包括承继人的认识;那种只关注其中传授人生存状态,不关注或少关注承继人生存状态的思路和作法,自然是原生态民歌传承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片面或者说是一种致命忽视。
    四、只有原生态环境中优势传承人群落形成,才能真正持久保护原生态民歌
    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的成效,或说原生态民歌何以能得以保护和延续,其根本因素在于传承人生态群落的形成。这就是说,只有自然生成的多数量传者、多倍量承者和再多倍量受容者及推动者存在,民歌的保护,才可能出现有效的良性延续。
    民族音乐学理念这一关于传承人“生态群落”的观念,来源于生态学的“生物群落(biotic community)”理论。从生态学“在一定时间内,由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种生物种群组成的有规律的结构单元”[2]即为“生物群落”的理念出发,可以说民族音乐学所设原生态民歌传承人的生态群落,就是一个由多数量民歌传者、倍数量民歌承者和再倍数量民歌文化受容者及推动者聚合而成的相互依存而共生的大群体。因此,一个原生态民歌传承的生态群落,除居于核心位置的传承人(传授人和承继人)之外,还应当包括若干居于群落核心外围的更大受容者和推动者群体。凡是在已经形成这一相互依存而共生大群体的某一民族的社会音乐生活环境里,其相关民歌品种或类型的原生态传承,在原生态民歌保护者视野中,其境遇自然就不会太令人忧虑和悲观。
    这里,可以选择一些很有说服力的社会音乐事例来作为证据:
    岭南壮族各地原生态山歌,自历史上兴起“墟市”以来,社区村民视唱歌、对唱、赛歌为人生礼仪风范,其互动性的群体传承规模,数百年来蔚为壮观,正是因为岭南各地壮乡旧时普遍形成了“男女指地为场,赛歌为戏……每场聚集人众不下千人”[3]的原生态民歌传承生态群落,使我们今天在岭南地区还有可能听到不少真正的原生态壮族山歌在特定社区范围内传唱;在侗族南部方言区,明清以来村寨与村寨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广泛生成的“走寨”民俗,使其各个村寨相习对应建立起数量众多的男声、女声、童声等传唱本民族传统音乐风格的“大歌”歌班。这些不同形式和成员构成的歌班,随同传教这些歌班成员的歌师(上一辈歌班传承中产生的优秀承者),便构成了这一原生态民歌传承生态群落的传承人主体,而所属侗族村寨的其他所有社会成员,则都是这一原生态民歌传承人主体歌唱活动的基本受容者和推动者成员,这就使其侗族大歌这一民歌品种的生存和传承,有了极为深厚和牢固的生态群落实体,从而即如山溪、河流,不断地在南部侗乡流淌延续。在中国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这样的鲜活例子,真还可以举出不少。
    然而,与之相反,在汉族地区,当下这种原生态民歌传承的生态群落构成,除部分地区乡村社区围绕传统节日民俗性所唱“秧歌”、“灯调”、“茶歌”等广场小调和少量山野民歌还生成有类似的生态群落实体之外,其它大量山歌小调的原生态传承模式,多数都因为此类生态环境和生态群落消失,其原生态传承机制已不复存在而大多转移成为“次生态环境传承”机制。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认知:只有原生态环境中优势传承人群落构成,才可能真正持久地保护和延续相关的原生态民歌及其传承。
    五、相关概念、层面和我们的对策
    由于以传承人为核心的生态群落,制约着原生态民歌的传承和保护机制,并且是各种类型原生态民歌是否可能长期延续、衍生的决定性因素,故而对其相关结构进行理性分析并予以实践,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指导,当有利于我们今天包括原生态民歌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
    通过长期以来若干关于原生态民歌传承田野观察材料可知,原生态民歌生态群落构成,一般包含有以下一些概念和层面:
    群落核心——原生态民歌传承过程和机制中的传承人,包括传授人和承继人,由二者对应并相依构成。
    群落外围——原生态民歌传承过程和机制中的受容群体和推动人,即接受传承人信息和举动的鉴赏者、理解者、支持者、策略者和相关科研人员等。
    群落净化——原生态民歌传承过程和生态群落中出现的不利生态传承因素的根除,如商业化、私利化、保护对象作假等急功近利倾向和行为等。
    群落滋养——有利于原生态民歌生态群落核心成员形成和扩展壮大的习俗、法规、政策、举措、宣传、教育、研究等的实施。
    群落民俗——凝聚、维系、滋养原生态民歌传承生态群落在本民族音乐生活环境中良好生存的重大民众习俗。
    弱势群落——传承人逐渐居于少数或后续无望的群落。
    强势群落——传承人逐渐居于多数而后续有望的群落。
    趋强群落——通过群落滋养,群落核心传承人可以逐渐走向强势的群落。
    趋弱群落——即便是通过群落滋养,核心传承人都无法走向强势的群落。
    ……
    根据以上这些主要概念和相关层面解析,我们可以相对采取或应用以下策略:
    1.原生态民歌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和当务之急,其对象应当是传承人。而传承人应当包括传者和承者两个方面。
    2.原生态民歌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和当务之急,应当是对可以趋强的弱势群落对象,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投入。
    3.需要通盘考虑,做更多属于群落核心外围成员的工作,使他们有效成为推动产生更多原生态民歌承继人乃至传授人的基本人群和雄厚基础。同时,将“次生态环境”中的民歌传承机制,视为是一种策略、方案,将之作为“原生态环境”中民歌传承机制形成和扩展的一种有效辅助方案。
    4.要公益性、切实的进行和做好属于群落滋养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对凝聚、维系、滋养原生态民歌传承生态群落构成的若干主要民众节日、民俗,予以格外的关怀和顺势引导。
    5.需要加深原生态民歌的传承机制是一个相当长远过程而不是所谓“政绩式”立竿见影对象的认知;更不能将之视为是有利可图的个别或少数人“工作”来谋求私利;要时时警惕和批判不利于生态群落形成和壮大的各种不良现象滋生,在相关的保护工作中不忘其生态群落净化。
    6.对于通过群落滋养,群落核心传承人可以逐渐走向强势的群落,要加大保护的力度;对因社会变革,即便是通过群落滋养,其核心传承人都无法走向强势的群落,我们要学会放弃,以集中更多精力和财力,去帮助和推动那些群落核心传承人可以逐渐走向强势的群落。
    综上所述,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理论和实践中,强调理性的生态群落观念树立,当有利于我们从本质上和总体上认识公益性的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比较清楚的把握这一人文科学工作的基本要领、重点对象和制定比较符合社会生活自然传承规律的政策和策略。
    (本文是2011年4月在四川绵阳“中国原生态民歌研究论坛”上的大会发言稿)



    主要参考书目:
    《民族音乐学概论》,伍国栋著,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版。
    《群落生态学原理与方法》赵志模,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1990年版。 
    [1]伍国栋:《民族音乐学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2]参见“百度百科”:
    《生态学》第三章“群落”。

    [3]《龙州县志》,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921页。
    本文转载自http://musicology.cn/papers/papers_6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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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群落”是个很重要的观点。这个群落生产消费自己的音乐,能基本作到文化自足和血液循环,那就极为难得。当然最好是开放性的文化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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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群落,是不是就是有人传唱也有人欣赏,这样的良性循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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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刘清春 于 2012-3-14 21: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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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能否传下来,也有一个与时代整合的再造过程,如果把传统固定为一成不变的东西,传统就无法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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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同类声响 于 2012-3-15 10:1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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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传承什么,如果它含着 虚伪和狡诈,即使是古代经典所谓创新,我也愿意它死亡;如果它透着真诚 自尊和尊重,无论多麽粗糙,我也爱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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