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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文】功能互惠:和谐社会中的国家与宗教关系

【何子文】功能互惠:和谐社会中的国家与宗教关系

  

功能互惠:和谐社会中的国家与宗教关系

  何子文 上海大学



  社会学功能论预设了“社会”如同生物有机体一样具有各种结构元素,而每一种结构元素都发挥着相应的功能。美国社会学家古尔德纳认为,功能互惠包含两个方面,即构成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互赖和维持某种均衡或自主性。宗教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如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功能问题,其实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宗教之间如何实践功能互惠的问题。

  和谐社会中国家和宗教的关系是一种功能互惠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重新构建一种社会关系。宗教信徒同时也是国家公民,理应具有公民意识、承担公民责任、展现公民美德。从价值规范层面来说,宗教教义和公民身份一同塑造着社会个体的价值行为取向。而在一个社会剧烈转型、秩序“失范”的时期,宗教恰可以通过一种对神圣象征的集体崇拜而保有一种集体共享的价值,维持社会的团结和秩序。在组织制度层面,宗教拥有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但宗教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无法不与国家社会发生人员往来、资源供给、工作交涉等多方面的联系,所以宗教对国家存在一种依赖关系。但这种依赖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依附关系和服从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功能性的依赖,是维持宗教社会功能正常发挥所必须的。宗教在情感慰藉、社会适应、群体整合、社会控制以及提供政治合法性支持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功能。当然,除了积极的社会功能,宗教也会有消极功能,如宗教也会带来偏见、产生保守思想、引起群体排斥和社会分裂等。所以,宗教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功能互惠,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诸关系的较高程度的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功能互惠并非利益交换关系。宗教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同国家一样,既是自主的——有独立的教理教义和组织结构,也是功能依赖的——如上面所说明的。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应该体现为一种功能交换关系,是基于互惠原则的功能交换,而不是利益的交换或者迫使宗教依附于国家的权威之下,当然宗教也不应该滥用自己的自主性,因为这会最终对自己不利,也会损害和谐社会的构建。

  寻找国家和宗教功能互惠的结合点

  古尔德纳的理论提醒我们:不仅应该从国家社会看宗教,也应该从宗教看国家社会,作为两种不同的结构体系,二者之间是功能互惠的关系。这里适度地讨论一下国家和宗教之间的界限问题也许是必要的。通常认为,现代社会里应该保持一种政教分离的结构,因为这是体现现代社会个体自主性的要求:宗教信仰是归属神圣性的私人领域,而国家则是一个公共的世俗领域。国家不应该干涉个体的这一私人空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信仰虽然属于私人领域,但信仰的表达媒介由于借助于组织化的教会而使得宗教信仰的私人性并不是那么明确。实际上,不同要素之间的交换和体系与要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恰恰说明了结构得以产生、形成的过程。如果我们把国家的帮助视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表示,同时把宗教视为由国家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并有权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自主表达的话,那在此基础上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国家和宗教的关系也未尝不可。

  对于中国宗教来说,在一种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嵌入式的关系结构中,要素之间的分界并不是那么清晰易辨的。所以,区分边界的问题最好转换为寻找国家和宗教之间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共同目标或者行动的结合点。笔者认为,这个结合点就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国家的代理者的政府,从“全能型”、“指令性”转为“有限型”、“服务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即实现以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政府转型。宗教中则蕴含着丰富的公共价值,在现代社会,宗教的公共性已经得到教内外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充分发挥宗教在参与社会、服务社会中的公共性,是宗教沟通和联系个体与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社会宗教的价值所在。所以,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政府和宗教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推动这种共同目标的实现,即是政府和宗教功能互惠的体现,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需。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有其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在深刻认识传统和现实处境当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谐宗教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协调各种关系的过程,是一个积极动员发挥各种社会要素之功能集体参与的过程。宗教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这一过程为进一步构建国家与宗教间的关系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挑战。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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