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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现璠遗稿】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

【黄现璠遗稿】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

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


黄现璠遗稿(摘录)




原文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9期,全文约达10万余字,这里仅摘录第8、9两期中的部分内容和注释


                                            

七、ethnic、ethnicity与ethnic group



1.ethnic
      
       没有“民族同一性”的民族意识,只有“国家民族”的市民或国民(白人)的“政治同质性”的“国族”(nation=美国人)意识,一直是美国建国以来的国族主义特征。亦为现代英文“people”之所以含有“民族”义的原因之一。而美国国族主义的运作原理,基于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机制,这已为大量历史事实所证明。这种思想灌输,早在1724年美国虔信派教士科恩·马热(1663~1728))自著的小册《儿童教育》中已初露端倪。[168]问题在于:殖民化的美式爱国主义语言统一教育,忘却了人类文明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事实,这就是多元化的人类文化共生共存亲密合作群策群力,方能造就出合理化的“文明”。因而作为文化交流重要手段的民族语言存在不可或缺。

       作为没有经历国家自然发生起源史的新生“移民国家”美国,为了将源源不绝移民到新大陆的爱尔兰人、德国人、法国人、荷兰人、瑞典人、波兰人以及散居于欧洲各国的犹太人等异国人统合在一个“移民国家”之下,美国政府一直贯彻实施的是剥弱移民的“民族意识”而强化他们共同的“国民意识”的统治国策、融合政策和教育方针。1782年美国独立革命时期活跃一时的克莱布库尔于《美国的一位农夫通信》中首倡的“人种融合说”,后来发展成了著名的“熔锅论”(melting pot,种族杂居区来自不同文化的移民或种族形成完整统一的社会状态或主张)。“熔锅论”大众化后便成为了世界研究美国移民“同化”成功范例的一种流行解释模式。一些学者据此认为:美国经过长期的“种族熔锅”,多种族的长期融合已经形成了单一的美国“民族”(nation=美国“people”)。但是,现代生物学和文化学研究成果表明:“熔锅论”只是一种政治设想和愿望而已,近200年来的美国发展史已经宣告了它的历史终结,以致近年“熔锅论”已被“人种无论如何杂居混合皆无法融合”的“色拉盘说”(salad bowl)取而代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世界各国摆脱殖民主义统治以获得国家主权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运动席卷全球,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和“民族主义”研究。20世纪60年代,迫于美国黑人自由民权运动席卷全美的巨大压力,为了解决一直暗藏于美国社会种族对立的矛盾,消除种族对立有可能引起的“民族”问题,美国学者臆造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例如“ethnicity”(族类划分、族性、归属意识,一些学者译为“民族”或“民族性”)和“ethnic group”(族类群体、民族群体,一些学者译为“族群”或“民族集团”)。
     
       现代英文“ethnic”一词,由希腊文“ethnos”→希腊文“ethnikos”→拉丁文“ethicus”→中古英文演变而来。古希腊人将古城邦国家形成之前的族类人群称为“ethnos”。它源于古希腊人对族类群体单位称呼的一类词语,即相对古希腊城邦住民(demos)而言,虽是希腊人但未形成城邦国家的他地域住民和城邦国家周边地域的非希腊人住民等族类人群,时称“ethnos”。一些学者将“ethnos”译为“国民”或等同于希腊文的“demos”(古希腊城邦的住民、居民),实属误解。[169]而当代中国个别学者认为:“民族”(ethnos)一词是从西方“史学之父”希罗多德(公元前480~前425)开始使用的,将“ethnos”的最初本义理解为“民族”,同样为误识。[170]亚尼士多德时代以后,“ethnos”一词本义大多限定用以指非希腊人的族类人群,派生义为“外来人、外来部落”等等。希腊文“ethnikos”是名词“ethnos”的形容词形式,本义表示“习惯的、具有特点的”。后来在希腊语译旧约圣经时,由于希腊人将圣经中希伯莱语所指的“非犹太人”、“异教徒”一词“goyim”译为“ethnos”,“ethnos”始有了“异教徒、异邦人”的新义。因而从希腊文“ethnos”的形容词“ethnikos”演变而来的拉丁文名词“ethicus”继承古义,同样具有了“习惯、性格、异邦人、异教徒”等含义。德文的Ethnos、法文的ethnie或 ethnies、西班牙文的 etnias或 etnos分别源于希腊文的“ethnos”和拉丁文的“ethicus。古罗马时代的拉丁文“ethicus”与“natio”(外族人、外邦人)和“barbarus”(野蛮人)的异同着重表现在:“ethicus”指“地缘人群”,具有地理差异的特征;“natio”指血统共同体,带有虽同居住于罗马城中的“本地人”内涵但仍有着血缘区别的意识;而“barbarus”指外国人、外邦人和外族人,富有文化差别的色彩。它们最初的含义皆带有不同程度的“贬义”,即为三术语的相同之处。这从美国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家威廉·格雷姆·萨姆纳(1840~1910)的造语“ethnocentrism”(自民族中心主义、自文化中心主义)从“ethnos”臆造出来便可见一斑,表明西方思想的源流最初即充满着“自民族中心主义或自文化中心主义”。
  
      “ethicus”从拉丁文演变为中古英语时,词义变化不大。中世纪后期,英文“ethnic”(异种的、异族的、异教徒的)一词偶尔用以指“爱尔兰人的”,稍含“barbarus”(野蛮人)的贬义。16世纪初的大航海时代以及接踵而来的西方国家相继对南美和非洲的植民化,由于欧洲人与不同于欧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世界形形色色人种的接触增多,“ethnic”逐步成为用以指按照西欧标准尚未“文明化”的异种人或异族人的系列用语之一。一些日本学者将“ethnic”译为“他宗”(异宗族),[171]即同此义。可见近代欧洲人恰恰是沿用古希腊罗马人对“ethnos”认识的贬义而借用它的“异种人”含义,用以指称欧洲基督教世界以外的“非文明化”人类群体。17世纪,由于西欧民族主义思潮尚未热火朝天,“nation”(国民、国家、民族)一词的近代政治色彩依然淡薄。因而多义词的“nation”和“race”时常代用为泛指与“ethnos”、“ethnic”含义大同小异的“人种、种族、异教徒、异族人、异邦人和人种的、种族的、异教徒的、异族人的、异邦人的”。18世纪,随着“nation”术语的国家政治偏向色彩日益浓郁,在西欧浪漫主义复古思潮的促进下,学科研究的细分化促使“ethnos”从“nation”、“race”等词相同的含义中独离出来分道扬镳的必要性应时而生,重获新生的希腊文“ethnos”便有了泛指文化人类学上作为“习俗文化集团”范畴的“异族人、异邦人”含义。这时的“ethnos”作为西方“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它的词义适用范围,已与“people”、“nation”和“Volk”泾渭分明。大多数场合下,它们相互之间已无重叠之义。但ethnos或“ethnic”依然与“race”词义互为混用,19世纪末出版的一些日英词典对此皆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即将英文“ethnic”和法文的“Ethnique”译为“人种”。[172]以致由ethnos派生出的“ethnograthy”和“ethnology”于20世纪上半期大多被中国学者译为了“人种志”、“人种史学”和“人种学”。日本学者大多为同样译法,将拉丁文的“Ethnographia”译为“人种学”;将英文的“ethnic”译为“人种”;将英文的“ethnology”译为“人种学”;将法文的“Ethnologie”译为“人种论”;将法文的“ethniqu”译为“人种、异教、住民”;将德文的“Ethnographie”或“Ethnologie”译为“人种学”;将“Ethnograph”译为“人种学者”。[173]这种现象从一侧面反映出当时的西方民族学或文化人类学(ethnology或cultural anthropology)仍然是把人种或种族当作它的研究对象。这从19世纪欧美学者布伦奇利、伯吉斯等人当时对“民族”的定义同样可见一斑(见前)。

       随着西方“ethnograthy”和“ethnology”研究的日益兴盛,19世纪后,英文形容词“ethnic”的含义随之扩充。20世纪后,由“ethnic”派生而来的英文“ethnicity”;由“ethnic”的语源希腊文“ethnikos”派生而来的英文“ethnic group”以及由希腊文“ethos”(个性,性格)借用而来的英文“ethos”(指特定的人、种族、文化或社会活动所特有的性情、气质、个性或基本的价值)等等术语,相继流行于世。
  
     “ethnic group”作为族类群体的含义,最初抛头露面始于20世纪后20~30年代的美国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学派代表人物为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斯(1864~1944)。当时,他在城市社会学研究中作为解释城市社会研究一环的“同化论原理”而运用了“族类群体”(ethnic group)这一概念。这与60年代后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和社会学者开始流行使用的“ethnic”、“ethnicity”、“ethnic group”等概念不同。最初收入“ethnic”一词的为1961年第三版的美国《韦氏新国际词典》,它对“ethnic”的定义有三种含义,即非犹太教和非基督教的异教徒;具有习俗文化传统、归属心理特质和体形特征的特定人群;起源于异邦的原始文化。同时认为ethnic表示“在共同风俗习惯、语言和历史等方面表现为具有共同文化遗产特征的族类人群。”
  
       最初对“ethnicity”展开探讨的是美国社会学者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和纳森·格拉泽于1963年出版的《远离熔炉论》(《Beyond the Melting Pot》)一书。1962年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纳森·格拉泽邀请莫伊尼汉一道参加了一项研究纽约市少数移民群体的社会调查。他们选择了黑人、犹太人、波多黎各人、意大利人和爱尔兰人作为对象,分析这些移民群体的归属感。结果发现:他们具有强烈的种族意识,作为一种政治力量,这些移民群体要比原来估计大得多,完全属于一种有别传统种族的“新社会群体”(new socialaggregate)而且这些移民群体并没有像传统认为的那样,在美国这个“上帝的熔炉”中炼成全新的美国人,“熔炉”神话因此被打破。翌年,两位学者即以《远离熔炉论》为题发表了他们的调查结果。他们为了将基于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同化理论而展开的既存“ethnic group”研究与自己的研究区别开来,便用“ethnicity”一词来展开独具一格的“ethnicity”(族性或归属意识)研究。[174]

       事实上,对于美国的这些移民群体,格拉泽、莫伊尼汉原准备以“民族”(nation)称之,但考虑到他们已同化于美国社会,并非完全维持着原来的传统文化生活,无法与他们的故国的人们一样以“民族”称之。同时,他们虽为美国人,但与美国主流社会的“WASP”(祖先是英国新教徒的美国人或祖先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白种新教徒)具有相异性。为此,便引用了“ethnic”(异教徒、异邦人)这一词语加以指称,同时着重对这些移民群体的族性或归属意识展开了研究。《韦伯斯特新20世纪词典》将“ethnic ”一词解释为:作为形容词: 1、与民族或集团有关的既非基督徒又非犹太教徒的、异教徒的,这里译为“异教徒的”;2、人类由于习惯、特征、语言等相互区分的集团的 ,这里译为“族群的 ”或“人类集团的”。有时ethnic一词可作名词:1、单个的未开化人或野蛮人或异教徒;2、由习惯、特征、语言等相互区别的人类集团的成员 ,特别是指一个大的共同体中的一小部分或少数民族集团(nationality group)。[175]可见现代美国学者,同样未突破古希腊罗马人和近代欧洲人对“ethnic”认识思维的蕃篱。

      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文化人类学对以往“未开化种族”的认识变质,文化人类学者以反省和检证过去常用的“部落 ”(tribe)概念的形式,广泛展开了关于“ethnicity”的研究。“ethnicity”原为文化人类学术语,60年代,在美国公民权运动蓬勃发展的影响下和“何谓nation”的命题下,由于受到世界范围内旧植民地相继独立的影响而发生的发达国家的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集团对国民统合与同化的反抗,古典“nation”与“nation-state”概念和理论随之走向穷途末路,现实社会中先进发达国家长期以来推行“同化和融合”国策开始破淀百出。随着“古典民族论”的破产,促使政治学和社会学分野同时兴起了关于“ethnicity”的研究,尤以美国学术界为盛。可见西方“ethnicity”研究兴盛的过程,既是西方学术界从同化主义向多元主义立场转变的过程,又是一个从“何谓nation”开始向“何谓ethnicity”的命题逐步转化的过程。

      “何谓ethnicity”?在“ethnicity”研究中,一般指拥有共同出身、风俗习惯、语言、地域、宗教和体型特征的个人对特定集团的归属意识或命运共同意识。例如居住在美国的德国、意大利和希腊等非英语系移民,虽然在同化于美国文化的过程中自我原有的民族文化已经变质,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移民依然保留着原有的生活习惯、民俗文化和语言。他们之间相互自发产生的连带感情和同乡观念,促使他们自发形成了一种相互关系紧密的特定集团。这种在美国大众化社会一边同化一边相对于“WASP”而言自我又具有异质意识的特定族类群体(移民集团),即称为“ethnic”或“ethnic group”,而这些特定群体成员所具有的“归属意识”或“族性”,即称为“ethnicity”。
  
       6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ethnicity”研究传入欧洲后,欧洲各国大多用“ethnicity”或“ethnic group”指称作为劳动供给源的来自外国的“移民群体”。例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大多将“族群”(ethnic group)用来界定和指称那些脱离母体的非世居的外来移民群体——华人、阿拉伯人和黑人,而非指称国内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或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共同体。例如英国的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巴斯克人、加利西亚人;法国的阿尔萨斯人、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等等“历史性民族”,大多仍以“nation”或“minority nationality”(少数民族)等术语指称,而非“ethnicity”或“ethnic group”。可见“ethnicity”或“ethnic group”研究兴起之初,既没有近代“nation”、“Nation”、“Volk”(民族)的内涵,又无“nationality”(具有文化民族特征而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共同体)的特点。
  
       美国初期的“ethnicity”研究,时常与“人种关系”的分析不加区别,混为一谈。以致最初的“ethnicity”研究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程度的“race”(种族)归属意识内涵。当今国人将“ethnic”、“ethnical”、“ethnical group”译为种族集团成员、种族的和种族集团,[176]或许是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对“ethnicity”的突破性研究,当属挪威人类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于1969年推出的《族群与边界》。巴斯于书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ethnic group”(族群)的边界理论,他认为人类学中的“族群”一般理解为用以指称:(1)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价值,以实现文化形式上的统一;(3)形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可见巴斯对“族群”的认识受到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族群”定义的一定影响。韦伯认为:“一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和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即被称为族群。”虽然巴斯认为族群“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依然带有生物学上的“race”含义,但他着重于用族群的排他性和归属性特征来界定族群,进而首次使用了“族群边界”(Ethnic Boundary )这个词,用以构筑他的族群边界论,提出了族群之间的界限(boundaries)问题。巴斯将族群看作是一个社会组织,认为造成族群最主要的不是语言、文化、血缘等内涵,而是边界,主要是“社会边界”,而这种边界不一定与国家政治统合领域的地理边界和国民(nation)形成的界限相一致。巴斯认为:族群认同由一套特定文化认同价值标准结合而成,族群之间的差异,属由社会维持的相互作用的“场”,没有必要存在客观的物质的界限。他的这种族群认识模式,基本上是一个族群强调特定的文化特征用以限定自我族群的“边界”以排除他人,从而谋求自我族群归属意识的安定性。[177]巴斯的“族群边界论”对稍后美国人类学界普遍强调“ethnic group”属于“nation”(民族)的基础这种观念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
  
       稍后,格拉泽、莫尼汉将族群定义为:指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他们认为族群最显著的特质是具有宗教的、语言的、习俗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共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178]进而强调了“族群”概念的“文化民族性”,导致70年代欧美文化人类学界将“族群”研究与国内少数派群体或少数民族研究视为同一的现象普行于世。这种趋向无非是着重强调“nation”(民族)与“ethnic group”(族群)概念的不同。当今国人将“ethnic”译为“少数民族的成员”,[179]或许是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

2.nation与ethnic group的区别
   
       从当代西方学者的论著中可见,西方学者理解的nation与ethnic group的区别着重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他们认为,“nation”(民族)属关联着“国民国家”或“民族国家”的概念(这些概念同样包括Volk、Nation、nemzet等等)。概言之,“nation”是支撑着“国民国家”或“民族国家”的“国民共同体”。由于近现代“国民国家”或“民族国家”普遍被视为是在“一语言、一文化、一民族”的基础上成立起来,因而相比较于这类“国民国家”或“民族国家”而言,从文化层面上看,nation与“ethnic group”(族群)同样,可视为“文化共同体”。而作为“文化共同体”的ethnic group虽可称为“民族”,但从政治层面上看,它与nation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作为“文化共同体”的nation拥有国家,而作为“文化共同体”的ethnic group,只是拥有建构国民国家的潜在意志而这种意志尚未为国民国家认可的“文化共同体”。这就是拥有“国民国家”的nation(民族)构成体成员之所以常被称为“国民”的原因之一。而一般情况下,ethnic group的构成体成员不称“国民”。所以,它常被视为“nation”内部的下位“亚民族”或“次民族”。其次,“nation”(国民)具有疆域制限性,而ethnic group没有,例如世界华人,可说是西方人指称的典型ethnic group。无论美国华人、澳大利亚华人、加拿大华人,还是东南亚华人,他们属跨民族、跨国界的“华人族群”,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由此可见,西方学者研究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的目的大多是为了与nation、nationality所涉及的“主权国家”或“独立国家”观脱钩。
  
       西方学者对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研究的本身,无疑带有“人种主义的民族主义”或“差别主义的国家主义”倾向。因为美国的“ethnicity”研究兴盛以来,最初并未包括美国主流社会的“WASP”,它的研究对象皆为美国主流社会之外的移民群体和土着少数民族集团。美国学者最初大多未将ethnic group和ethnicity指称过“WASP”。西方各国(包括日本)引进这些术语和理论后最初同样如此。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西方文化人类学近代以来推陈出新的一些所谓“中性”术语绝非与“政治”完全无关,正像民族学界喜言的“自然融合”绝非与政治完全绝缘一样。二方面体现出世界范围内的“大民族中心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显。那种单纯将“nation”、“nationality”、“people”划为政治学概念;将“race”划为生物学概念;将“ethnic”、“ethnicity”、“ethnic group”划为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概念的认识观念,纯属“书生”自欺欺人之见或别有用心者掩耳盗铃的雕虫小技,参照理论化为实践的政治和社会现实,显然难以自圆其说。学术讨论上如此,政治实践中大多同样如此。上述的“民族”术语演变史所呈现出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西方政治家们根据将自然的出生(natio)与国家(nation)的归属进行巧妙混同的政治修饰,将生物学上的“种族”(gens)或“人种”(race)主观地提升到了政治学上的“国民”(nation)或“国族”(nation)的地位,然后将“国民”当作“国家”的从属物,以使民族认同意识消融于国家归属的政治需要中,国民主权所体现出的大多数人的民众意志,最终化为“国家”或“国族”名义下集团性“弱肉强食”的道具。“nation-state”(国民国家)已被政治家和御用学者们本末倒置,改变成了“state-nation”(国家民族)或简化为了“nation”(国族),进而又被塑造成了“至高无上”的“国家神话”。

        如果说70年代初欧美文化人类学界将“族群”研究与国内少数派群体或少数民族研究视为同一还只是政治化歧视——强调“族群”没有“民族”或“国族”那样的政治权利和地位无非体现的是以主体社会观念或国族认识来对弱势族体做出“去政治化”的主观认定。那么,70年代末西方学术界将主流社会和主体民族纳入到“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研究中,则已完全暴露出西方学术界试图抹杀世界公民的“民族归属”意图,旨在首先消灭“民族”这一术语,然后对传统少数民族的“民族历史”、“民族语言”、“民族宗教”、“民族意识”、“民族信仰”等民族文化加以潜移默化或大刀阔斧地抹杀——将“民族”改名换姓为“族群”的所有意图,已不再是政治化歧视,更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为了满足“白人中心观”或“国族中心观”的政治上完全同化“异族”以及于无形中消灭“异类”的主体民族“至高无上”的长年愿望
                                    
                                                   

结语   



       综观历史,始于17世纪的英国的“nation”(国民)与“state”(国家)的融合,至今已过数世纪,逐步造就出的是一个“半畸形儿”国民国家。而始于18世纪末的美国“熔锅论”盛行100多年后到现在已经寿终正寝,取而代之是多元主义的“色拉盘说”。如今西方世界兴盛一时的“族群研究”,由于它兴起时的政治背景和日益形成的内在的浓厚意识形态走向以及世界各国土著民族的强烈抵触,予示着它最终必会走向灭亡。笔者认为:在世界观念日新月异的千变万化中,唯能长盛不衰的只有政治、民族、文化的“多元主义”(pluralism),而非“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国族主义”或“西方中心主义”,更非所谓“去政治化”的“族群主义”。不要忘了,70年代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相继抛弃传统的“白豪主义”、“白人主义”而推行“多元主义”的国策,正是对传统“国族主义”的反省以及深刻意识到对世界各民族集团的政治利益诉求和文化尊重的反映。这样的民族“多元主义”,促进了社会活力,符合历史潮流,自然深得人心。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现代西方“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研究的兴起,确立了从同化主义转向多元主义(pluralism)的方向。我认为这种转向只是向社会多元主义方向转化,而非向政治和民族多元主义方向转变。恰恰相反,“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研究的最初差别意识形成的政治歧视以及稍后将主体民族纳入研究范围而貌似立场中立的社会多元主义,正是先从“名义”上然后再从实体上彻底消灭“民族”这一“历史称谓”的“国族主义”欲盖弥彰表现。它表明的是传统根深蒂固的单一“同化主义”思维的变相继续,表明的是所谓主体民族话语特权的随心所欲和固有的“非人道性”。这意味着: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永远没有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力,甚至是“名从主人”的“族名”、“族称”,在所谓主体民族的话语特权操纵下,也要由他们自作主张地来加以“定称定名”。这些大民族主义何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想过:历史上深受民族压迫的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内心屈辱感受和痛苦。这种“大民族沙文主义”,可说与苏联俄罗斯大民族沙文主义一贯奉行的“俄罗斯人高于一切,一切从属于俄罗斯人”[180]的信条为一丘之貉。美国“WASP”一贯奉行的“国族主义”,同样是这种强权政治和强盗逻辑代言人的典型代表。这便是我写这篇论文意欲揭示的主旨之一。虽然我在今年(1981)完成的一篇论文中同样使用了“族群”一词,原话是:“百越和百濮是一个族群还是两个族群……百越和百濮是我国南方两个古老的大族群。区分百越和百濮这两个不同的民族,除分布地区和语言不同外,还应该主要看其是否具有不同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特征。”[181]文中我用的“族群”一词,既非是对英文“ethnic group”一词的译语,又非是受西方现代“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研究影响的结果,完全是我对中国百越和百濮这两大古老民族的认识而将它们视为古代两大“民族群体”(族群)或“民族集团”(大族群)的略称。同时还是我立足于中国民族史数千来庞大“族类词汇”基础上意欲构筑“中华民族多体一元论”的用词之一,完全与西方现代“ethnic group”和“ethnicity”术语没有丝毫关系。

       综上可见,我只是着重对西方古来的“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区别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意欲为我提出的“民族语义学”新课题提供一点研究基础。而对由这些术语和概念形成的西方民族理论并未作全面深入地探讨。原因在于:通过几十年来我对大量民族学方面的日文和英文论著的研读,英、法、美等近代“国民国家”和德、意、日等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史和“植民史”告诉我:西方古来“民族”术语的内涵、演变和区别极其错综复杂,由此衍生出的“民族学”概念和理论更多呈现出的是一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混乱思维。这种乱套思维的形成或许由西方思维源流的“populus”“natio”、“barbarus”、“ethnos”、“ethicus”等术语具有的根深蒂固的政治差别性、血统优劣性、文化歧视性和人种高低性以及近代强权政治造就的“nation”、“people”、“race”、“Volk”、“Nation”、“nationality”、“ethnic”、“ethnicity”和“ethnic group”等术语的多义性和千变万化性所决定。因而我认为由这种变化多端的术语构建的近代西方民族学理论,对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史研究和理论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十分有限,特别是历史上歧视少数民族现象十分严重和一贯鼓吹“同化主义”的美国民族学理论,拿来“洋为中用”更是有害无益。事实上,西方民族学的历史,没有什么令人万分惊奇的东西,从它那不明不白的开端,发展到它本身不清不楚不甚确切的今天,一直贯穿着“似是而非混淆不清”的思维。西文中所有指称“民族”的术语,从遥远的古希腊罗马人那里传给了我们现代人。不过我所看到的,更多则是“民族”这一文字演变过程中所承载的民族史——世界上占绝大多数的“弱势民族”万里迢迢风尘仆仆远道而来困难地进入“文明”世界——时所带有的累累伤痕和满身血泪。我以为语义学上的“民族”术语自身没有过错,有错的是世界“文明”强加给民族“文化”的那些观念及其政治实践所造成的人类文化遗产的大量消亡和灭绝。民族“文化”拒绝所谓“文明”的累见不鲜事实被“文明人”无情地加以了掩盖和抹杀了。
   
      通过以上叙述,显而易见,西方“民族”术语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说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尽管随着它们的历史演变,必然会产生同一术语古今之间的词义和学术定义的区别以及不同术语之间于不同时代的古今用法异同,但术语之间的相互混用或同义互用累见不鲜。倘若将这些相互紧密联系的“民族”术语单独抽离出来分别进行“支离破碎”的探讨,难免“见树不见森”之弊。这就是我将它们综合起来进行全面论述的深意所在。师友陈寅恪教授曾言“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这话虽略显夸张。但给人一定的启发,促使我得出这样的认识:对东西方“民族”一词或术语的探解,无疑是解明民族学核心概念和理论的前提条件。为此,开辟“民族语义学”研究和将其作为民族学研究的新课题似乎势在必然。民族学家耕耘的园地,应该如天空一样广阔,我们不能总是在前人开拓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史”领域辛勤劳作而不思推群独步创新进取。

       另外,西方的“民族”术语在不同的语境和社会、历史、文化、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含义,翻译成中文时必须小心仔细慎思明辨,例如德文的“Nationalitaetenstaat”(多民族国家)和“Nationalitaetenfrage”(多民族问题)中的“Nationalitaeten”,显然不能译为“多国民”;“Volkswirtschaft”(国民经济)中的“Volk”,若译为“民族”,似乎不合约定俗成的习惯用法;“Voelkergemeinschaft”(诸民族共同体)、“Nationenverband”(诸民族联合)中的“诸民族”合成词若以“诸国民”的译法取而代之,同样不合原义。英文一般表述的“the Chinese nation”(中华民族)中的“nation”不能译为“国民”或“国家”;“a nation of shop-keepers”(小店主之国——英国的绰号)中的“nation”不能译为“国民”或“民族”;将“ethnic group”译为“民族”有违原义;将“ethnic group”译为或视为“少数民族”,更是沿着美国人顽固不化的“人种主义”和“国家沙文主义”思路走的误译。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对这些外来民族术语的译名统一的问题,因为强调这些术语统一译名的终极目的,似乎与强调学术研究与政治意识形态保持高度统一认识的“良苦用心”同符合契。这势必会重蹈过去“左倾”伪学术的覆辙。当然,牙含章同志所说的“应该把‘民族’一词的译名统一起来,建议今后只用‘民族’,不要再用‘部族’”的主张,[182]符合世人认同的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国际原则,自然另当别论。我认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些西方“民族”术语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质内涵及其演变和异同的探索,来加深理解由它们衍生出的西方“民族学”概念和理论及其洋为中用的问题,体现出“民族语义学”研究的意义。通过以上初探,促使我得出这样的一家之言认识:将西方近代以来着重以强化主体民族或国族的民族认同意识或国民意识来建构国家认同的理论套用于解释我国这样历史悠久的“本土化”多民族国家,显然难以解释得通,正像将科学化的马列主义化为教条主义观念用来解释或套用于我国的“古史分期”一样,无异于荒诞之举。特别是试图依赖强化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意识或企图通过对“历史民族”“改名换姓”的“ethnic group”研究来建立和强化“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意识,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是因为对我国这样一个已经经历过数千年历史和古来“族属”意识浓厚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既便是将全体国民统合为一个“文化共同体”,已为至难之业。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为中国56个历史民族各自崇尚的祖先和具有的文化不同,黄帝炎帝是汉族共同认同的祖先,而非少数民族共同认同的祖先;长江、黄河文明只是代表着汉族文明。“中华民族”是近代出现的一个“政治概念”,实为56个历史民族近代后共同认同的抽象一元化政治概念,而非共同认同的实体化“文化概念”,自然没有一个文化上56个历史民族共同崇尚的祖先。二为数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王朝长期致力于文化上的“全盘汉化”,终以失败告终。这表明在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所有意欲建设“文化共同体”的企图,无异于“黄梁美梦”。
  
      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历史框架上构建和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国家”认同和归属意识,基于的是中华56个民族历史上沿续下来的共同“爱我中华”的光辉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这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平等发展,自然为全国各族人民民心所向,民意所归,但要想在一个多民族的历史框架上构建“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认同和归属意识,无疑为异想天开。特别是要想“拿来”或借用西方“民族国家”的“集体-权威主义”和民主“国民国家”的“个体-自由主义”思维模式和民族观念来强化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前提条件是像西方社会一样,首先必须推行政治民主化。否则,“洋为中用”盲目拿来西方民族理论进行不合国情的“本土化”实践,只能是削足适履,重回国民党统治时代强制推行的“同化主义”和“国族主义”的老路。民国时期盛行一时的国族主义思潮和一些“洋为中用”化的民族理论探索的彻底破产,应该成为当代学术界的最好反面教材。
  
       归根结底,探索和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学理论,以强化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从而维护改革开放以来长治久安的社会良好局面和各民族团结平等发展共同进步的和谐国势,更多应该到中华民族史上流传下来的丰富“族类”词汇遗产中去寻找资源,挖掘出历史深处的学术宝藏古为今用,这是我的一贯主张,亦为我正在思考、探索和研究的中国民族学和“民族语义学”的课题之一。

       由于西方近代民族学理论与马恩列斯的民族学有所不同,这是我于本文中未深及马恩列斯民族学以及未对俄文的“民族”术语和民族学加以解析的原因之一。我认为西方近代民族学与马恩列斯民族学为各自自成体系的民族学理论,故计划拟撰另文详论马恩列斯民族学,于此不赘。


注释
[168]参见Grand Rapids:The American Pietism of Cotton Mather,Grand Rapids, Christian University Press, 1979。

[169]见埃斯特·安格尔著,吴文聪译:《统計之神髄 》第57页 东京:磯部太郎兵卫出版,1894年2月版。

[170]见李有义:《我国民族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民族研究》第49页,1980年第1期。

[171]见高桥新吉等编:《和訳英辞書》(《日译英辞书》)第191页,上海: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69年1月版;高桥良昭等编:《和訳英辞林》(《日译英辞林》)第160页,上海: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71年版;荒井郁之助编:《英和対訳辞書》(《英日对译辞书》)第162页,东京:小林新兵卫出版, 1872年版;东京新制活版所编:《和译英辞书》(《日译英辞书》)第406页,东京新制活版所,1873年版;鹿田等编:《广益英倭字典》第266页,日本:金沢大屋凱,1874年版;棚桥一郎,铃木重阳编:《英和字海》(《英日字海》)第157页,东京:文学社,1887年版。

[172]柴田昌吉、子安峻编:《英和字彙》(《英日字汇》)第339页,横浜:日就社,1873年1月版;吉田直太郎编译,高田早苗阅:《懐中英和新字典》(《怀中英日新字典》)第160页,东京:富山房,1888年2月版;中江兆民,野村泰亨译《仏和字彙》(《法日字汇》)第500页,东京:法学研究会,1893年12月版。

[173]见菅野虎太(大洲)编译:《羅甸七科字典》(《拉丁七科字典》)第88页,东京:英兰堂,1877年8月版;柴田昌吉、子安峻编:《英和字彙》(《英日字汇》)第339页,横浜:日就社,1873年1月版;吉田直太郎编译,高田早苗阅:《懐中英和新字典》(《怀中英日新字典》)第161页,东京富山房,1888年2月版;岛田丰编,辰巳小次郎阅订《和译英文彙》第275页,东京:大仓书店,1892年4月版;中江兆民,野村泰亨译《仏和字彙》(《法日字汇》)第500页,东京:法学研究会,1893年12月版;高良二、寺田勇吉译:《独英和三対字彙大全》(《德英日三国对照字汇大全》)第384页,东京:共同馆,1886年1月版;福岛凤一郎:《和訳独逸字彙》(《日译德字汇》)第235页,东京:大仓书店,1889年11月版。

[174]参见Nathan Glazer,Daniel Patrick Moynihan:Beyond the Melting Pot, Second Edition,The MIT Press,June 15, 1970.

[175]引自《Webster’s New 20th Century Dictionary》,Unabridged,Second Edition. Copyright 1964,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p. 628 .

[176]见《新英汉词典》第41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76年12版。

[177]参见Cohen,Ronald :Ethnicity: Problem and Focus in Anthropology.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7,1978,pp.379 ~ 403.

[178]见Glazer, Nathern, & Daniel P. Moynihan:Ethnicity: Theory and Experienc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p.54.

[179]见《新英汉词典》第41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76年12版。

[180]见阮星、杨允、明甫:《强制同化非俄罗斯民族的理论纲领——简评苏联“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载《民族研究》第78页,1979年第2期。

[181]引自黄现璠、韦秋明撰《试论百越和百濮的异同》,载《思想战线》198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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