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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亚细男]村落领域论
  作者:[日] 福田亚细男   译者:周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2-03 | 点击数:27935
 

(四)作为采集地的领域和共同利用

截止近年,在日本农村,人们一直都是从山林原野获取很多资材经营着生产和生活。在水田耕作中,深耕作业时要往田里加入大量草料作为底肥。在其他类型耕作中,大多要依靠堆肥。为了积累堆肥,就要从山野采集大量落叶和青草。家畜的饲料,也是采自山野。对农业生产而言,山野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各家的燃料也是从山野采集来的柴薪。苫盖屋顶的茅草和建筑房屋的建筑材料当然也不是购买的,原则上也是从自家的山上获取的。农家的生产和生活如此须臾不可离开的山野,其为个别人所拥有乃是新近不久的事。传统上,它是作为共有或共同利用的山野而永久存续着的。至今,在很多地方依然保存着共有的山林或野地,亦即所谓“公用山”、“公用地”等。

“公用山”的基本情形是全村公用,即一个村落共同利用特定范围内的山林野地。这个范围,由于没有像田地那样经由检地得到确认,也没能在账面上有所记载,因此,其作为生产地带的领域并非那么明确。但人们也完全了解,采集为村民们生产和生活所必须之物资的传统惯例始终得到了维持。一村公用的此种山野,构成了作为采集地之领域的基本组成部分。人们把这种山野叫做“村山”等,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并非只有一村公用的共有地才是作为采集地的领域。曾是村落共有地的一部分而被切割,为个人所拥有或成为私有地的情形也很多。在开发过程里,为水田耕作所必要的底肥采集地,往往也有分别对应各块水田予以分割、使之分别附属于各块水田的情形。在有的地方,也有在设定宅基家屋时,以其屋后山坡作为该家所属之山的情形。这样,被各家农户分割利用的部分颇为不少。更确切地说,它们主要分布在距离所谓定居点之领域和作为生产地带之领域都比较近的地方,更远处的深山则成为“公用地”。这可以说是一般的结构。公用地的利用时间和利用方法等由村落决定。对各家来说都很必要的草木,其采集时不能只对特定的人家有利。与此相对,已被分割的部分则允许各家自由利用,但它依然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利用,而是作为村落领域的一部分,或依据它曾被作为公用地的传统,在特定的事项中常向整个村落开放。例如,在长野县东筑摩郡波田町的上波田,那些没有山地的人家可从任何人家的山上砍伐树木作为正月过年时的门松。(武藏大学人文学部日本民俗史演习,1979∶101)关于门松,很多地方都有要到当年被认为吉利的方位的山上去采集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它与山地的所有权无关,可到他人山上采伐。长野县南佐久郡北相木村宫的平村,在旧历正月十四至十六日举行由孩子们举行“烧松枝”仪式,也就是把很大的松树立柱插于中心,周围堆满柴薪,上面再堆上来自各家的正月过年的各种装饰物,然后付之一炬的仪式。“烧松枝”所必要的松树立柱和柴薪可从任何地方采伐而来。(武藏大学人文学部日本民俗史演习,1978∶17)在如此特定的祭祀或庆典举行之际,即便没有得到山林所有者许可,也可自由进山采伐。这说明,那里也是村落可利用的土地这一观念是被继承了下来的。

此外,有些事例也显示不管私有地和公用地的区别,同样都是由村落进行管理。例如,静冈县贺茂郡稻梓村(现下田市)加增町制定于1929年的“取缔随意采集法”在其第二项中规定了取缔的区域,即“稻梓村加增原野之公有私有山林地内”。

作为采集地的此种领域位于村落三种领域的最外侧,其领域之外侧线未必清晰,可能接续到遥远的深山里去。此领域也是村落的领域,它也是连接人世、通往他界的所在。正如在作为定居点的领域中所见的那样,近畿地方的一般村落大都行两墓制,通常设定在这里的墓地有“sanmai”和“mihaka”。作为采集地领域的一部分,水滨、河滩也每每成为“sanmai”的所在。定居点的领域是由“断道”巫术守护的清净空间。与此相对,作为采集地的领域则是不净的世界,同时也是与他界相连的空间,可以说是作为遗体埋葬地最为适当的地方。这在不采取两墓制的地方也大体一样,在这个领域里常常设有“死马场”即牛马的遗体埋葬地也能说明这一点。这并不只是出于卫生的要求。

三、村落领域与祭祀

我已作过说明,村落有三种领域,且以同心圆式结构存在。这些领域,不只是基于土地利用的差异而进行的分类和区分,还应考虑到各自空间的实质性差异。村落不只是指作为定居点的领域,也不只是为了使其成为安全及和平空间而设定的物理性装置与设施,而是一个象征性观念,它根基于村民们的世界观。至于作为生产地带之领域的“田地”、作为采集地之领域的“山林”,也可作同样理解。可以说,三种领域的此种同心圆式构成乃是传统的日本村落社会世界观的表现。

如此,我们就应考虑到在村落领域的构成和村落信仰之间当存在着更为深切的关联。此处仅提示一下有关假说的展望,以作为本文的结论,并留作今后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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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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