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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云]社会变迁中的傣族文化
——一个西双版纳傣族村寨的人类学研究
  作者:郑晓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10 | 点击数:23754
 
其二,婚姻的封闭性已经改变。如上所述,傣族传统婚姻的封闭性表现在寨内婚与民族内婚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对外交往的增多,婚姻的上述封闭性也就渐渐被打破。在1981年以前,曼飞龙村仅有两人与外村人结婚,现在已有20余人与外村人结婚,而且越来越多的青年人不愿意与本村人结婚,认为从小在一起长大,很难产生恋爱的愿望。近年来,与外村人通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曼飞龙村外出参加工作者较多,尤其是女青年,除参加正式工作外,还寻找机会到外地打工,或参加演出队到全国各地巡回演出。她们回来后看不起本村的男青年,不愿意嫁本村人。这自然也引起了本村男青年的不满。
曼飞龙青年今天通婚的范围不仅突破了村子的限制,也突破了民族的限制。村子中不仅有多个姑娘嫁给汉族男青年,有的远嫁到北京、上海,还有两名青年与哈尼族青年通婚:一名女青年到大勐龙乡参加了工作,与一名在乡上认识的哈尼族男青年结了婚;一名男青年娶了在村子中民族风情旅游点工作的哈尼族姑娘为妻。尽管村子里对此有一些议论,但也仅是议论而已,并没有影响到两桩婚姻的成立。
其三,离婚率有所上升。60年代以前,傣族社会中的离婚率较高。据1986年的调查,当时曼飞龙村298名妇女中就有41人离过婚,但大多数是60年代以前离的,在六七十年代这20年间只有10名妇女离婚。后一段时期离婚率的降低主要是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并用的结果。一方面,离婚是一种不良行为的观点广为传布;另一方面,离婚者不仅要受到生产队的处理,还会受到众人的议论。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开放,傣族中的离婚率也逐渐上升,曼飞龙村在这一期间共有20余名妇女离婚。在傣族社会,由于离婚有其传统的基础,离婚后再婚率也较高,不论是否有子女,一般都不会对再婚有什么影响。如村中的一个女青年在1989年离婚后,尽管已有一个女孩,仍“娶”了一个其它村子的未婚小伙子来上门。
其四,女青年择偶观的功利色彩明显。在择偶观方面,笔者在1986、1996年分别对曼飞龙村的男、女青年进行过调查。在1986年的调查中,男女青年均把“心好”、“勤劳”列为择偶的首要条件,具有明显的传统社会择偶观的特点。而在1996年的调查中,女青年除了仍把“心好”列为首要条件外,“有钱”则取代“勤劳”成了仅次于“心好”的条件。他们并且表示,“最好是外地人,结婚后嫁出去”;“汉族最好,有本事,能关心人,本地村民没有文化,没有气质”。作为对女青年新的择偶观的回应,1996年男青年的择偶条件中,除了“心好”“勤劳”外,明确表示“不找外出工作过的本村姑娘”、“姑娘不能太活跃”。由十年来的变化趋势看,曼飞龙村女青年的择偶观变化最大。现在,他们把“有钱”、“外地人”列为重要条件,表明他们把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看得很重要,特别想通过婚姻找到一条离开传统生活模式、通往五光十色的外部世界的道路,也即通过婚姻实现社会流动。这种功利倾向已同内地对汉族女青年择偶观的许多调查结果十分相类而大异于傣族的传统观念。目前,曼飞龙村已有16名女青年嫁给了外地人(其中嫁给上海人的有2名、湖南人1名、四川人1名、北京人1名、昆明人1名、景洪县城10名;其中上海、湖南、四川、北京、昆明的丈夫均为汉族)。这些婚姻无论其事实上是否幸福[①e],但一时都被视为“上升婚”,当事者颇有荣耀之感。曼飞龙村女青年外出开眼界、见世面之后,就会不满意滞留在家乡的男青年,这是一般社会开放度提高的常见现象。不少对内地女性流动人口婚姻观的调查结果都显示了类似的情况。总之,曼飞龙村女青年的择偶观强烈地表现出不愿再重复传统的生活模式,追求幸福、追求发展的功利色彩,这种功利色彩有很强的时代烙印。
相比之下,男青年则处于劣势。他们较少外出打工,在“长知识、开眼界”上已经落后于女青年一步,又面对女青年择偶观的外部世界指向,只好以不选择外出工作过的本村姑娘作为回应[②e]。
总起来看,曼飞龙村男女青年择偶观的这种变化折射出曼飞龙村社会生活的变迁,即从封闭到开放,从传统取向到发展取向。当然,女青年择偶观中的非传统因素并不一定会给他们带来幸福。甚至可以说,外嫁后的不幸福是一代女性为追求新的生活方式所付出的代价。
(三)生育观的现代提升:一个民族文化因子与现代社会要求相协调的实例。
傣族在当代社会变迁中一方面吸收了现代性的因子,对本民族文化中明显缺乏现代理性的成分进行改组重构;另一方面,其文化中与现代社会要求相协调的成分又在新形势下得以提升。其中,最明显的是计划生育在傣族的推行和被认同。在西双版纳地区,与其他民族相比,傣族较易接受计划生育的政策与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在傣族中推行难度很小。就曼飞龙村而言,近十年来没有一个妇女超生,有四十余名妇女生育一胎就做了绝育手术。其他村寨的情况也类似。究其原因,这与傣族的民族文化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是傣族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因素。傣族社会在50年代仍处于封建领主制之下,但它是和农村公社制度相结合的。在村社中,土地为村社所有,私有财产仍然较少,人们还没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继承关系,因而财产继承的观念很淡。同时,傣族没有姓氏、宗族,也就没有子嗣传宗的观念,生男生女在傣族文化中基本不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而若深究起来,似乎更喜生女。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傣族的生育观。
其次是傣族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因素。傣族社会的婚后居制使傣族家庭不一定是生男。傣族青年在结婚之后,男方必须先到女方家居住一段时间才能视情况决定是否分家,这其中主要是看女方家庭劳动力的需要。只有在女方家庭不缺少劳动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立门户。所以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也不会缺乏劳力。再者,傣族社会中抱养孩子的传统和淳厚的民风又使接受计划生育的村民免除了后顾之忧。在傣族社会,若一个家庭无子女,则可从孩子多的家庭中抱养一个孩子,孩子长大后一样会孝敬养父母。由于这种社会习俗的存在,使得子女有一定的社会性,只要家庭需要,就可以获得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这种家庭制度及相应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生育观念使得傣族的计划生育工作易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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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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