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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
——都市里的村庄研究
  作者:李培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15 | 点击数:22294
 
 
三、“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共生、共有和分红
 
“单位制”原本是特指中国再分配经济体制下城市国有部门的组织形态,已有众多的研究(注:Walder,A.G.,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李汉林等:《寻求新的协调:中国城市发展的社会学分析》,测绘出版社,1988年;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李培林等:《转型中的中国企业:国有企业组织创新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李汉林:《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7-41页。)。在“单位制”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分、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城中村”里,我们发现也存在着与这种组织形态很相似的“村落单位制”,尽管“村民”已经没有了耕地,也多数不在这个村落中工作,但他们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却依然对自己的“村落”具有很强的依赖关系。
“村落单位制”是两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二是村落集体经济产权下的分红。在“村落单位制”下,“城中村”就像是镶嵌在都市的汪洋大海里的一个个孤岛,大海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而孤岛中是一个熟人社会。
村落管理与街道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街道社区的管理中,街道办事处只负责有限的事务,而教育、卫生、治安、供水、供电、道路、环境建设、征兵等社会事务,都是由条条的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而在村落社区的管理中,村民委员会几乎要负责与“村落生活”有关的这一切事务,村长的责任就类似于村落这个大家庭中家长的无限责任。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国家财政支付,而村落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村集体支付。棠下村里生活着6000多原“村民”和3万多外来打工者,为了管理村落社区生活,村集体雇佣了100多个治安人员,30多个卫生保洁人员,15个市场管理人员,6个计划生育管理人员,20多个垃圾运送人员,此外村集体还要负责1000多老年村民的养老金、村民的医疗补贴、村小学教师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小学硬件建设、村道路和管线的建设、村民服役的补贴、献血补贴、上高等学校补贴,等等。该村的集体经济一年的纯利润约1亿多元,其中约12%-15%要用于以上这类社区管理、建设和服务的公共支出。这种公共支出的比例关系在其他“城中村”也大体如此。如石牌村原“村民”9000多人,外来的居住者4万多人,每年村集体纯收入平均9000多万元,税收500-800万元,日常行政支出几百万元,用于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1000多万元,剩下可供分红的利润4000-5000万元。村集体对“城中村”社区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但这种依赖还因为另外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区内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体经济分红。
“城中村”早期的集体收入来自一些集体兴办的劳动密集产业,如纺纱、酿酒、造纸、制砖、制茶、石料加工、服装加工等等,但随着城市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使用价格的升高以及城市劳动密集产业的衰落,“城中村”经历了一个“去工业化”的过程,现在村集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村集体的物业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是“经济联社”,下属若干个“经济社”,它们都独立核算,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在这里我们仍能看到过去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队为基础”的影子。对于“城中村”来说,公社彻底解体了,但大队和生产队的组织遗产却保留下来,成为“村民”在股份合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架构,“村民”们既是“经济社”的股东,也是“经济联社”的股东。
“经济联社”和“经济社”实行的是“股份合作制”,而它与“股份制”和“合伙制”都有区别,实际上是村行政与村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股份制”是“一股一票”,“股份合作制”却是“一人一票”;“合伙制”的合伙者都是老板,并可退出资本,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村民股东谈不上有什么决策权,股份也不能退出。但也有共同点,就是按股份分红。
股份的分配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按籍分配”,凡是村民,不分长幼,股份平等,一般每人5股,俗称“人头股”;二是在此基础上的“按工龄分配”,每一年工龄折为一股,俗称“年资股”。“人头股”加上“年资股”有一个最高限,一般是25-30股,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退股和抵债。由于“城中村”主要是物业收入而不是产业收入,所以基本上没有其他发达地区工业村出现的“资金股”、“技术股”和“关系股”等。
近两年,“城中村”发生了或即将发生两个重大的体制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到“集团公司”的转变,这是“村民”主动选择的合约式转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从“村民委员会”到“街道办事处”的转变,这是政府主导的新的制度安排。这两个转变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实质转变快于形式转变,而后者是形式转变快于实质转变。
在经济体制转变方面,1994-1995年,为了避免村民流动和迁移带来的股权纠纷,彻底解决集体经济产权内部边界不明、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在“村民”的呼吁、推动和政府的支持下,“城中村”先后实行了“一刀断”的产权制度改革,从一个时点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村落新增人口、劳动力不再增加股份,减少人口也不再减少股份,此后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股份共有。这项“股份固定化”改革以后,“村民”获得几乎完整的产权,自己的股份不仅具有收益权,也有了自由处置权,股份不仅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和抵押了,但退出还是有限制。这样,产权的运作不再是遵循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而成为遵循法律的正式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化”,也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由于这种“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几乎是“无成本”的物业收入,所以产权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体的“封闭性”,它不允许外部资金的注入来改变产权结构和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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