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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全 杨玲]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价值探析
  作者:陈金全 杨玲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8 | 点击数:12542
 
(三)和谐
和谐是众多元素的完善统一,各少数民族法文化中蕴含着丰富而有益的和谐因子,而且在历史中已被实践所证实。
少数民族普遍信仰万物皆有灵,神灵无处不在。如果人类过度贪婪,打破人与自然共生的和谐状态,万物必显灵,使人生出病痛、遇上灾祸。正因如此,各种保护自然的习惯性规范形成了。羌族习惯法规定森林由专人看护,禁猎季节切勿打猎,如若违反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施以重罚。纳西族地区神山中的大栗树不得任意砍伐和践踏,据说只要动它的一片叶子都会招来莫大的灾难。傣族禁约规定“禁止射猎飞入村寨的鸟类,用枪去打停在别人谷堆上的鸟,罚银四两八钱四分;用枪去打停落在已割的稻谷上的鸟,罚银三两六钱三分;用枪去打停落在别人屋顶上的鸟,罚银三两六钱三分。”[8]苗族传统“理词”中说:山林常青獐鹿多,江河长流鱼儿多;不准打别人河里的鱼圈、毁别人坡上的捕雀山。[8]云南白族长期保存着保护动物的习俗。鹤庆县曾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由县长亲自颁布六禁,并勒石成碑,立于县城。其六禁是:“禁宰耕牛、禁烹家犬、禁卖鳅鳝、禁毒鱼虾、禁打春鸟、禁采树尖。”[8]这些规范在主观上表达出人们害怕自然惩罚的恐惧以及善待自然的愿望,在客观上实现了人与自然互惠互利、和睦相处,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多样性与保持生态环境平衡的效果。这种古朴的自然意识,也凸现了民族法文化的优秀层面。
许多少数民族习惯性规范对人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都予以全面而周到的关照,这些规范协调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等各种社会关系,指导人们的行动,稳定民族的生活秩序,促使社会安定和发展。例如,羌族在议话坪共同讨论、决定社会事务的习惯由来已久,并逐渐形成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一些小的纠纷一般通过家族内部协调解决,但杀人、放火、偷盗、重伤、村寨之间的纠纷、械斗以及触犯习惯法的其他严重行为都要在议话坪上通过公众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在此执行。苗族的议榔会议、彝族的家支大会与其性质与作用都有类似之处。苗族村寨至今还沿用着一种叫“罚3个100”的处罚方式,对维护地方治安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具体内容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是罚肉100斤、米100斤、酒100斤,也有的各增加20,罚为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还有“罚4个120”的,即罚120斤酒、120元现金、120斤糯米和120响的鞭炮,用于请全村老小会餐一顿,以表示对该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以及表达行为人悔改的决心。
另外,各少数民族法文化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决定了其对社会保障事业、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关照,以及对修桥筑路等公共、公益事业的提倡。布依族素来有济困扶贫的传统,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以及丧失劳动力者特别关心,寨内村民乐于捐资、捐物或轮流扶养,并已形成制度化,即有房归房,无房归族,无族归众。苗族有一种叫“合会”的民间借贷形式,也体现村民互助的精神:合会由困难户发起,担任会首,邀数十人参加,每人每次出一定数额的会款,第一次会款归会首所得,以后每隔一段时间集款一次,获得会款的秩序,由大家商量决定,也会适当考虑各户的经济状况。“合会”既具有借贷的特征,又含有社会保障的意义,其中具体实施细则由参加人协商合意决定,执行起来比较容易。
 
四、余论
 
少数民族法文化中保留了许多人类本真的东西。例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在贵州册亨县者冲乡岩洞寨大路边立的乡规民约碑,内容主要涉及社会风尚,提倡良风美俗、济困扶贫、互相帮助、友善待人、防盗防匪、禁赌禁奸等。该民约以“五伦”人道为首款,把儒家宗法人伦之道演变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这是布依族人的创造,在这里,儒家精神融合在乡土社会的行为规范之中,民约不仅惩恶,而且扬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爱、诚信、尊重、宽容,凸显了布依族人对和谐有序社会和安居乐业生活的追求。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背景,造成布依族人原始民主精神的存留,这恰恰沟通了布依族人同儒家原创文化的自然关系,折射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
今天,许多学者热衷于讨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其实,我们只要出去走一走(社会调查),就可能会有一些不一样的认识。所以,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时,“不应仅仅停留于古代经典,还需要学习人类学学者,‘从沙发上站起来’,走出书斋,做艰苦的田野工作,去发现远古时代传承下来,尚存活在人们心中的原创智慧和原创文化因素。”[9] 因为少数民族法文化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活化石,保留了许多“原始经验”、“原始智慧”的特征,而建构法治社会所需的一些原则、规则都能从这些经验、智慧和本真中获得一定的启发。解读少数民族法文化中的原创性智慧,将帮助我们看清现代法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异化现象,寻找到人类本真和原创的智慧因子,进而思考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2]刘黎明.契约·神裁·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则[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Z].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4](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5]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J].凉山民族研究,2000(2).
[6](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M].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7]张有隽主编.广西通志·民俗志[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8]中国民间研究会贵州分会·民间文学资料(第14集)[A].转引自白兴发.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规范与生态保护[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9 陈金全.原创文化与当代法治[J].浙江学刊,2003(6).
(本文原载:《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12期第128~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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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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