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政策·法律·法规·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律·法规·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作者:国务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6-12 | 点击数:11596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光明网 2009-06-06 16:04

上一条: ·文化部回应人大委员担忧:立法可强制保护地方非遗
下一条: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增强非遗保护的文化自觉
   相关链接
·[辛灵美]东夷文化基因中的鸟图腾崇拜·[郭飞 赵岩]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历史文化街区楹联与场所精神探究
·[胡亮]日本文化遗产的解构与重构实践·[伍华娟]松江仓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文化定位
·[梅联华]构建科学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施雅慧]历史文化街区中文化资源的挖掘及整合研究
·为博物馆“热”叫好·[刘亚亚]墨海龙腾:对洮砚中龙砚风格成因与意涵的考察
·[黄清喜]“毛衣女”故事源头叙事研究·[鞠熙]借鉴古代城市治理智慧,实现文化名城自我更新
·住建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贡嘎日噢》:关注多民族文化交融的历史遗产
·【讲座预告】“我是满族人”历史文化系列讲座·在传统节日中重塑历史文化记忆
·[李永平]陕西“血社火”的历史文化新探·把根留住
·专家学者研讨蒙古族源与呼伦贝尔原住民历史文化·[阿地里·居玛吐尔地]活态的史诗传统与历史的互动
·端午四大名城的文化“接力”·131位村镇长齐聚蔚县 同专家共议名村名镇保护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