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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二)
  作者:常建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8-09 | 点击数:17744
 

  江西。江西是宗族势力强盛地区,长期以来缺乏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一情形有所改变。梁洪生、邵鸿对乐安县流坑村董姓宗族进行了个案研究。梁氏《家族组织的整合与乡绅——乐安县流坑村“彰义堂”祭祀的历史考察》(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文,论述了明代嘉、万年间乡绅通过建立“彰义堂”等措施对家族组织进行的整合、强化及影响。在此文的基础上,梁氏又发表《江右王门学者的乡族建设——以流坑村为例》(《新史学》第8 卷第1期,1997年),集中论述王门学者如何进行乡族建设, 并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中探讨其成效和动因,指出嘉、万之际由于乡绅管理层的形成,流坑董氏宗族得以整合,社区秩序得以控制,基层权力让渡的社会基础是大族,让渡的客观要求是动乱的抚治。邵鸿《竹木贸易与明清赣中山区土著宗族社会之变迁——乐安县流坑村的个案研究》(《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指出,清代流坑较发达的竹木贸易经济不但不是宗族的腐蚀剂,而且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又在《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中指出,清代前期流坑村会社组织的显著发展,教育、经济、宗教祭祀、娱乐等各种类型的会社兴盛,主要是作为宗族的辅助性功能组织出现的,是适应社会变迁,巩固和发展宗族组织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体现。许华安探讨了清代江西宗族,他在《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与功能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中指出, 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特点是族产薄弱、祠谱发达,宗族的功能特点是礼法观念趋淡、社会功能上升。《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认为,清代江西族产来源具有大众性、平民性、普遍贫弱的特点,族产的管理、经营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

  江苏(兼及浙江)。苏南是义田的最早诞生地,也是义田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明清江苏宗族的研究集中于族田方面。冯尔康《论清朝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田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 期)一文把义庄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讨。张研《试论清代江苏的族田》(《历史论丛》第5辑,1985年)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江苏族田的形态。 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指出, 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是苏州义庄发展的三个阶段。义田设置方向向下层宗族转移,义庄地址向城镇转移,是清代苏州义庄的新特征。朱勇探讨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发表了《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学术界》1988年第4期)等文。望族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吴仁安发表了《上海地区明清时期的望族》(《历史研究》1992年第1 期)、《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望族及其盛衰消亡探微》(《谱牒学研究》第3辑,1992年)等论文, 并在此基础上著有《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将望族分为官宦世家、豪门右族和文化世族几种类型,指出望族门祚在四世者居多。著姓望族大都由科举制度造成,其兴盛得力于好品行、祖宗的榜样作用、有选择的婚姻等,而良好的教育则是必备条件。日本学者佐藤仁夫《清朝中期江南的一宗族与区域社会——以上海曹氏为例的个案研究》(《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一文,论证了曹氏望族形成、发展的过程, 探讨了曹氏家族的婚姻网络以及社会活动的扩大和发展等问题,并由此论证了明末清初以来地区行政逐渐为地方望族和绅士所控制。王培华《明中期吴中故家大族的盛衰》(《安徽史学》1997年第3 期)使用归有光《震川集》有关资料,论述了赋役同宗族的关系。钱杭、承载的《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章“江南的宗族和社会生活”,对宗族的救济、教化、辖制等问题有所论述。韩凝春《清末民初学制变革中的江浙族学》(《天津师大学报》1996年第4 期)将学制变革以前的旧式族学与变革中的江浙族学作了勾勒和比较。

  由于对南方诸多地区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一些学者尝试进行不同地区宗族的比较研究。叶显恩发表了《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一文, 从生态条件竞争、宗法制传承的典型与宗法制的变异、宗法制功能偏重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作为传统宗法制传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谋求并维护本宗族的社会地位及特权;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则因明代中期后商业化的发展而转向发挥经济功能,无论是宗族的普遍化还是宗族族产的多样化等方面,都显示出宗族的经济功能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的道义经济。王日根《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学术月刊》1996年第1期)一文,比较了福建、江南义田的设置者、不同的发展趋向和设置目的。

  (五)当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来,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宗族经过30年被打击、压制而销声匿迹后,又重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关系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问题,关系到民族文化的评价问题,也关系到社会转型及现代化问题。一般而言,如今的学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问题,避免了简单化。不过对于当今宗族活动的定位,仍具有较强的倾向性。

  1.视宗族为现实社会对立物,以负面评价为主的研究

  一些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地区宗族活动的调查,指出宗族复兴的各种表现以及负面作用。宗族活动的一些调查见诸报纸,如《法制日报》于1989年4月4日发表李雄的《农村宗族势力抬头严重冲击法制建设》一文,报道了湖南省岳阳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组织,有的县群众自选族长、门长的村达到65%,造成农村族权代替政权、族规代替法规的现象日益突出。该报还于1992年1月28 日发表王学刚《宗族势力的抬头令人忧虑》一文,报道了广东的宗族活动。有人发表论文探讨不同省份的宗族问题。如浙江省,余炳辉《苍南县江南三区宗族械斗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3期)调查了1980年至1983 年苍南县的械斗问题,指出宗族问题作为一种封建文化的残余,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它的彻底消除只能通过经济发展的途径。朱康对《宗族文化与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年第1 期)考察了温州农村宗族,认为传统的宗族组织由于其根深蒂固的血缘纽带作用,具有很强的内控力、凝聚力和强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的。对此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正确引导,很容易破坏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又如湖北省,陈永平、李委莎对江汉平原上的仙桃市调查后,发表《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一文, 认为“宗族群体作为一种松散的利益群体,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宗族势力,虽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但作为封建残余仍对农村社区起着一定的破坏性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社区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破坏力量”。再如江西省,该省械斗较为严重,谭庚炳《农村械斗何时了》(《理论导报》1992年第1期)联系吉安县的实际, 就预防和遏制农村宗族械斗作了探讨。余红等人《对农村宗族械斗的忧思》(《南昌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介绍了江西农村械斗的形式、特征、原因等问题。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 期)提出了宗族势力已形成五方面发展趋势,即:发展区域扩张化、活动方式多样化、组织形式实体化、组织目标社会化和组织活动公开化。作者认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它危及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稳定,抗扰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干扰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宏观论述当代宗族的论著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举行的第三次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徐扬杰提交了《肃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势力复活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文,指出:“近几年部分农村家族势力的活跃与抬头,不管披上什么外衣,本质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历史上的宗族组织和族长族权的复活,是历史上的沉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4月号)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 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长路”。余红《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为什么能够复活》(《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第3 期)认为,从历史上的宗法制度到亘古至今的聚族而居,从家庭功能与行政功能的涨落到农村社区文化,以及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促成了农村宗法势力的复活。

  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以反映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家族文化为视角,探讨乡村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问题。著者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基础上进行宏观的综合分析,全书分背景、结构、功能、嬗变、选择五大方面进行论述。由于调查者和著者的专业是政治学,该书将宗族作为“农村政治文化结构”处理。著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落家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立物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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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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