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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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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作者:文化部外联局提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5-03-06 | 点击数:16237
 

  国际评审委员会会议

  19.各成员国备好的录像资料将提交给评委。此刻评委也收到了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报告。收到这些文件和资料,评委们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交一份推荐入选项目清单,一份落选项目清单和一份推迟至两年后有可能再行审议的项目清单。被推迟至下届评审的项目申报书,届时将以新申报项目资格一起重新评估。在国际评委讨论得出结果的次日,总干事在该评委会推荐的基础上,举办一个特别仪式,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入选名单。

  20.成员国代表不参加评审会议;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得介入,对申报项目表态支持,只能就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

  

  评委会的评审标准

  21.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首先考虑下述准则: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须就下述2点证明其具有特殊价值:

  a. 或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b. 或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看,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

  22.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条例》中列举的六条评审标准。因此,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证实该项目:

  a. 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

  b. 根植于相应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

  c. 在该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

  d. 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

  e. 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

  f. 或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变革过速、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23.根据第一批宣布代表作的经验,按照《宣布代表作条例》第4条b款,评审委员会制定了下述详细评选标准:

  a. 适于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特别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代表作条例》第1条b款已重点强调);

  b. 该项目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基本标准1) :

  i.为证明该项目具有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提供坚实而明确的论据,以证明:

  ·该项目就同一文化或同一文化群体的其它表现形式、与相近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普遍意义而言,对相关群体和对保持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该项目是拥有其技能的某一民族或群体的一种古老的实践,并深深根植其中;

  ·该项目是与特定文化空间或特定文化表现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特定创作,而不仅是一种大范围内的创作领域。如:与某一流行乐器相联系而创作的乐曲总汇;不带地域差别标志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流传的民歌或民间舞蹈总汇;与某一语言相联系的文化现象,而某一广大群体使用此语言并已有保持此语言存在的手段。

  ii. 为便于宣布,把“代表作”一词的定义为:“鉴于任何文化都可能有代表作,又考虑到要超然于某一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无常规可循,无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体现出一个民族的表达自由和创造天才”。

  iii.按照《指南》第6条的定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阔,而下列领域应包括其中,即:与语言紧密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及与物质文化形式紧密联系的工艺技术,但不应局限于这些领域。

  iv. 语言就其本身形态而言,不宜作为申报主体。而与语言密切相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其申报书必须满足下述

  四个条件

  ·申报项目涉及一种口头创作(在有文字记录之前,最初为口头形式);

  · 该文化现象至今保留着口传特性,而且该特性仍是其主导方面;

  ·申报项目在该口传遗产中构成一个显著部位;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应以保护其口头性(口头和非物质层面)为目标。

  v. 提交的申报书如介绍一个口头文献(口头文学),则应附有一盘录像带,以介绍该文献的朗诵、朗诵人和朗诵环境。这样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台演出的艺术特征。这些特征包括表达方式、声音技巧、手势、动作和音乐伴奏等,届时均成为该口头文献的基本组成部分,故应明确表现出来。

  c. 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基本标准2);

  d. 该项目在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基本标准3):必须考虑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

  e. 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基本标准4);

  f. 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基本标准5):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

  g. 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基本标准6):应注意的是:对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曲解过程,也是使其消亡的过程。

  24.评委会还强调,他们特别重视拥有该遗产的群体参与项目申报书的编纂,并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a. 关于申报书的编纂:

  i. 必须提供相关群体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

  ii. 申报书中必须含有“相关群体和或政府中的机构名称,这些机构负责确保申报书中所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保持不变”(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及下述24条b款iii项);

  iii. 这些机构必须是授权机构,并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证行动计划正常实施;

  iv. 如果这些机构不直接代表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那么这些机构就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支持并协助申报工作。

  b. 行动计划的实施:

  i. 行动计划应尽可能的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即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积极参与其中并起重要作用,以制定和实施拯救和保护所申报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战略和机制,以及支持申报项目的开发利用;

  ii. 如与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有关,行动计划必须加以反映拥有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和或有关创演人员的要求、关注和价值。

  iii.“今后保持不变”( 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是指该代表作必须与6个基本标准保持一致。实现这一点,需保持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赖以发展的环境和状况,充分发挥其潜力。此项要求又不得阻碍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然和自发性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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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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