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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
——与苏力先生商榷
  作者:康保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1-16 | 点击数:21143
 
四、 也说证据问题的背后
 
苏文进而谈到证据问题的背后:即如何看待口供与获取口供的手段。
苏文认为:桃杌轻信口供和不慎重也不完全是,甚至主要不是他个人的气质、智力和品格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允许刑事司法审判者根据案情的轻重,依法使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极为残酷的刑讯手段获得口供。”“在窦娥案中,就这三个人在场,一个活生生的人被谋害了,难道社会能够袖手旁观吗?难道楚州太守能够以证据不足而把三个人都放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要求审判者必须做些什么!然而,没有任何可能确证的手段,审判者又能够做些什么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口供才成为证据之王。
诚然,在古代,刑讯往往是断案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却绝不是惟一的手段。与刑讯相伴的,还有审问、侦察、现场勘验、尸检等一系列手段。
众所周知,我国先秦文献《周礼》中就有以五听断案的论述。所谓五听,即要求法官审案时先要观察当事人各方面的言辞和表现。今天看来,五听狱讼是以朴素的犯罪心理学为基础的,因而被后世广泛采用。在元杂剧《勘头巾》中,完颜府尹观察人情,看了王小二,不是个杀人的,就中必有暧昧。于是交代手下张鼎重新侦察,从而缉获真凶,为王小二平反。在关汉卿的另一作品《绯衣梦》中,知府钱大尹看到瘦小文弱的李庆安竟然手持屠家使用的刀子行凶,便陡然生疑,最终为李庆安平反冤狱。这一类例子在元杂剧中举不胜举。[10] 然而,面对一个弱女子呼天抢地的喊冤,桃杌竟然无动于衷,这岂止是轻信口供和不慎重而已!
刑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使顽固不化的嫌犯招供,也难免因屈打成招而形成冤狱。古人对这一点早有清醒认识,因而提出用情讯之。《周礼·小司寇》云: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贾公彦《疏》云: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11] 这个,即苏文所说的人之常情的情,也是情感的情、情理的情。用情讯之的原则蕴含了人本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例如《唐律》规定:诸应讯之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避免冤情。《唐律》还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也就是说,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不招供,也可以裁断,并不一定需要口供。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已经相当接近了。
更重要的是,在关汉卿所在的元代,一些明智的官员,如胡祗遹、张养浩等都强烈反对刑讯并表示对刑讯得来的口供的不信任。例如胡祗遹就明确表示:捶楚之下,何求不得?他严厉批评一些办案人员本性粗暴残忍,率多执平人,妄姿捶挞苦楚,捏合指示,虚令招认。他还指出:每事皆有根底旁证,来历情由,当从实处一一推究,干证劝和人最为紧切。[12] 我们不明白,窦娥的口供乃逼供所得,怎地就成了证据之王
在元代,朝廷还曾经多次下诏,明令禁止使用酷刑逼供。《元典章·刑部二》载云:
 
国朝最以人命为重,凡有重刑,必须覆奏,而后处决,深得古先谨审刑辟之意……近年以来,官吏推问,不详法制之轻重,不肯以理而推寻,遽凭所告,务要速成,一到讼庭,令精跪褫衣露膝于粗砖顽石之上,或于寒冰烈日之中,莫恤其情,不招不已……若不禁止,遗患方深……今后若有似此跪庭问事酷虐官吏,有人告发,从本管上司究治。
 
这里所指斥的不肯以理而推寻,遽凭所告,务要速成云云,简直就像是针对桃杌判案而言的。《元史·刑法志》规定: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13] 毫无疑问,桃杌的行为,即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一种犯罪。不仅如此,元代法律文献还表明,在人命官司中,即使不采用刑讯而当事人供认不讳的,也不能轻易相信嫌疑人的口供,而要覆勘无误才能定案。其一般的程序是:
 
若杀人赃伏明白,委有显迹,取犯人招状,追会完备,对家属审覆无冤,申解本路。总管府经历、知事、司吏等将解仔细参详,中间委无冤抑,亦无可疑情节。总府官先审过无冤,再行取责所招情由,府官公座,将囚人押领,当面对家属将所招情罪,从头一一读示,再三审覆,委无冤抑,取本人服辨,家属准服,结罪开申。[14]
 
元王与《无冤录》及《大元检尸记》中有几则案例,说明人命官司应当从实穷问致死根由,不合止从尸亲供说,以致拷讯,致令虚招。限于篇幅,恕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在封建时代,尽管口供可以成为证据,但对待这种以刑讯得来的口供,一般都持谨慎与保留态度。此外,历代刑法还规定,对老年被告不能用刑,例如《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者,不合拷讯。同时,为了防止诬告,除有反坐制度外,还规定:拷满不服,反拷告人。在《窦娥冤》中,窦娥被打得三次昏迷不招承,这时应该拷打原告张驴儿,但是桃杌却毫无道理地命令拷打既非被告亦非原告的年迈的蔡婆。
上文曾说,上古四凶之一的梼杌,为人残暴,不可教训。现在可以明白,在三令五申严禁酷刑的年代,桃杌对窦娥滥施刑罚,不仅穷凶极恶,而且也是一种顶风作案、不从诏令不可教训的行为。关汉卿把这位太守起名桃杌的良苦用心,于此昭然矣。
苏文最后提出:《窦娥冤》讲的就是这样一个人类的悲剧:在一个没有强有力自然科学技术、实证科学研究传统和职业传统支持的司法制度中,哪怕司法者很有良心和道德,也将注定不可能运送正义,而更可能运送灾难和悲剧。运送二字难解,引者注)
诚然,自然科学的进步,可以使一些疑难案件得到正确的审理。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不健全,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低下,即使科技进步了,刑侦手段先进了,可形形色色的造伪技术和反侦察手段也会跟着提高,那犯罪率就不会减少,冤狱也永远不能免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人类永恒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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