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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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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作者:蓝寿荣 谢英姿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22 | 点击数:29537
 

7.地理标识 

  地理标识标志着某一货物的原产地,或一定范围的原产地域,而原产于这些地方的货物的质量、信誉及其他特点,使得它们在市场上较之其他类似货物有着更大的吸引顾客之处。地理标识中有一种形式叫做“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它标志着该产品的特殊品质与其生长其中的地理环境密切,这一形式受到1958年里斯本协议的保护。而在1998年,在受到保护的766种原产地名称中,95%来自欧洲国家。 

  凡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都有着建立保护地理标识的相关立法的国际法律义务。TRIPs协议在第22条中要求其成员国,必须提供法律途径以防止“其货物并非来自真正的原产地,但其对该货物的来源地的表述却暗示其来自原产地,从而造成公众误解的情形”。另外,TRIPs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对巴黎公约中认定的不正当竞争作出规定:“任何在商品自身,生产厂家,工业性或商业性活动的基础上作出一些举动,使得其产品产生与另外的竞争者的产品相混淆的实质的行为”将被禁止。 

  这些规定对于传统知识持有人也有作用。还是以玛卡为例。假使有一家西方公司做了一些研究工作改变了玛卡的生长特性,使得它能够在低海拔地区生长了,然后便在美国大量培植玛卡,并将它冠以“安弟斯玛卡”的名称投放到市场上。这种行为就是对于前面所述禁止不正当使用地理标识条款的显而易见的违反。“安弟斯玛卡”作为一种地理标识,乃是与一种独一无二的品质相联系的,在产品并非来自该产地而却使用这个标识对产品进行了标注之后,就使得消费者产生了误信该产品确实是在安弟斯山区生长的,该产品的品质与安弟斯山区出品的完全相同。只有在安弟斯地区生长的玛卡才具有标注“安弟斯玛卡”的资格,这就要求安弟斯出产的玛卡具有其他地区出产的玛卡不具有的优越品质的事实广为人知,并且这项事实曾被载入公共领域的文献中,或“安弟斯玛卡”这个标记已经由政府部门认定并作了官方注册。 

  各类天然、传统的物质及工艺品的特殊性质,是源于其地理因素的情况下,地理标识,特别是原产地名称可以提高这些产品的商业价值。有些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是使用某特定地区中一个或几个社区所用的传统方法和知识的结果。鉴于这些产品的特定特征为公众所认可,因此可用其来源地予以标记,以便同其他产品相区别。对传统地理标识的使用,能促进这些产品的原产地社区和地区的经济利益提供更好保护。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表示对加强地理标记保护感兴趣。埃及建议把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记的补充保护延伸到更多的产品,尤其是那些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产品。印度也有同样建议。扩大补充保护涵盖的产品的范围的建议受到了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尼加拉瓜和巴基斯坦、非洲组和委内瑞拉等国的支持 。 

  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过保密和准入协议来对未公开的知识进行保护。这里的保密和准入协议也意味着,知识的持有人将因为使用者得知和使用知识而从他们那儿得到特许权使用费。要达到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条件,相关知识必须有商业价值;必须不处于公众领域,不为公众所得知;持有人必须已经采用了某些必要的措施对该知识的秘密性进行了保护。被很好地保存于部落内部的传统知识,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而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一旦这些知识不再只有部落中人知晓而被传播开来,就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毕竟商业秘密只有在它还是一项“秘密”的时候才会受到保护,只有在发生违反信用和其他一些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情况发生时,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大部分情况下,要追究商业秘密泄露的责任并得到因商业秘密泄露而产生损失的赔偿时,权利人必须要提出证明合同另一签定方具有这方面恶意的证据。 

  如果想把集体拥有的传统知识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集体必须对该项知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对其秘密性进行了保护,否则,传统知识将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通过签定合同,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并从中得到使用费,这为传统知识的商业价值提供了一个实现途径。哪怕商业秘密不慎被泄露而进入了公共领域,合同的存在也使另外的签定方不得不继续遵守协议支付使用费直到合同终止。19世纪80年代,一个名叫J.J.Lawrence的美国公民发明了一种他名之为“里斯特杀菌剂”的口腔杀菌剂。这个药剂配方属于商业秘密,发明人随后将它转让给了Warner-Lambert制药公司。许可协议中规定Warner-Lambert公司须因出售“里斯特杀菌剂”而向J.J.Lawrence及其后代支付费用。几十年后,这个秘密的配方被人公布在了一本美国杂志上,从而进入了公共领域。20世纪50年代,美国一所法院裁定,即使如今这项商业秘密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根据许可协议,Warner-Lambert公司仍然需要继续向J.J.Lawrence家族支付技术使用费 。这个案例说明了商业秘密转让许可的优点,商业秘密在进入公共领域后确实会丧失其商业效益,但是,与发明不同的是,在世界上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许可协议规定得恰当的话,商业秘密的效益仍可以持续一段时间。可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为控制传统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提供了机会。 

  9.外观设计 

  传统知识中的许多内容可以视为我们现代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制品,如家具、容器、服装、陶瓷、皮革、木材以及其它材料等,它们的设计和形状均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均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传统知识的具体形式做一些保护,但在保护能力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植物专利、植物品种证书都有一定的保护年限;获得它们保护的前提是技术的全面公开,传统知识的保护因此存在风险;进入这样一个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往往与费时费力费钱的申请、批准的过程分不开,从大多数传统知识集中地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保护形式显然对于传统知识持有人来说成本过高。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识虽然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限制,但是商标不足以对传统知识中的大多数内容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就可以被任何人任意使用,而只要不在商标上注明地理标识,就可以出售相同的商品而不冒侵犯地理标识的危险,这些都是保护能力中有缺陷的地方。另外,保护成本高的问题在这些保护形式中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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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制网: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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