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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
  作者:严永和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5-20 | 点击数:11563
 

  ⑩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40—42页。

  (11) 参见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班吉协定》附录七第5条第1款第7项。

  (12) 参见国家版权局编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参考资料汇编》,2009年8月,第2页。

  (13) 参见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219页;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41—42、215页。

  (14) 参见唐广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第63页。

  (15) 参见高永:《母题理论探析》,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年4月),第15页。

  (16)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40—42页。

  (17) 参见《国内法示范法》第三、四条。

  (18) 参见WIPO《实体条款》第三、五条。

  (19) 参见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第235—240页;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235—240页。

  (20) 主要表现为将不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事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制度”予以保护,如对相关传承活动给予行政资助等。

  (21) 参见S. Von Lewinski,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 265。

  (22) 参见严永和:《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23) 此后创作的民族民间文艺,无疑应适用有关国家现行知识产权法。

  (24)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215页。

  (25) 参见陈淳、刘象愚:《比较文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246页。

  (26)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第2条。

  (27) 参见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42—43页。

  (28) WIPO《实体条款》第一条的原文:“ceremonies,rituals and other performances”,学者一般理解为“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似乎不甚准确。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38页。

  (29) 参见《国内法示范法》前言及第一条。

  (30)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141—144页。

  (31) 参见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159—163页。

  (32) 参见丁丽瑛:《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156页。该学者所谓传统知识,包括民族民间文艺。

  (33) 但该学者强调对原住民文化遗产的物权性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参见Rennard Strickland & Kathy Supernaw, Back to the Future: A Proposed Model Tribal Act to Protect Native Cultural Heritage,46 Ark. L. Rev.,(1993)。

  (34) 参见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

  (35) 参见Sarah Harding, Value, Obligation and Cultural Heritage, 31 Ariz. St. L.J. (Summer, 1999)。

  (36) 参见Angela R Riley, Recovering Collectivity, Group Rights to IntellectualL Property in Indigenous Communities, 18Cardozo Arts & Ent. L. J. (2000)。

  (37) 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38) 构建核心价值观是确保文化安全的根本途径,而民族民间文艺所体现的一国传统价值观,是一国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民族民间文艺对一国文化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参见宋新柱:《着眼文化安全,推动科学发展》,中国文联网,http://www.cflac.org.cn/pinglun/2009-06/19/content_16859139.htm,2009年10月22日访问;邵秉仁:《拿什么来确保文化安全》,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1/23/content_5365626.htm,2009年10月22日访问。

  (39)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144—151页。

  (40) 参见丁丽瑛:《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第157—165页。

  (41)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习惯法对于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

  (4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施行)第6条。

  (43)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相对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和特别权利制度而言,原住民社区习惯法是保护民族民间文艺更有效的制度。参见Meghana Rao Rane、Aiming Straight, The Use of Indigenous Customary Law to Protect Tradit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Pac. Rim L. & Polly (September, 2006)。

  (44) 激励创新原则,可以学术界公认的“创造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的判断为依据,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利益平衡原则,可以学术界公认的“知识产权是一套对价与衡平机制”的判断为依据,参见徐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45) 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7页。

  (46)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46页。

  (47) 参见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9—332页。

  (48) 参见Megan M. Carpent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ndigenous Peoples: Adapting Copyright Law to the Needs of a Global Community, 7 Yale H.R. & Dev. L.J. (2004)。

  (49) 参见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50) 参见Daniel Wüger:《通过知识产权法防止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盗用》,J. Michael Finger、Philip Schuler编,全先银等译:《穷人的知识: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51) 参见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52) 参见Meghana Rao Rane, Aiming Straight, The Use of Indigennous Customary Law to Protect Traiditional Expres sions, Pac. Rim L. & Poly (September, 2006)。

  (53) 参见Megan M. Carpent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ndigenous Peoples: Adapting Copyright Law to the Needs of a Global Community, 7 Yale H.R. & Dev. L.J. , p. 51, 58-59, 62-63 (2004)。

  (54) 参见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第196页;丁丽瑛:《传统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第308—314页。

  (55) 参见《国内法示范法》第二条、WIPO《实体条款》第一条。

  (56) 参见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18页。

  (57) 参见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235—236页。

  (58) 参见《国内法示范法》第三、五条;WIPO《实体条款》第三条;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第197—213、236页;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215—223、229—291页;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191—205页。

  (59)(61) 参见WIPO/GRTKF/IC/12/4(c),Annex。

  (60)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229页。

  (62) 参见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第237页;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237页。

  (63) 参见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236—237页。

  (64) 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第五、六章。

  (65) 参见Christine Haight Farley, Protecting Folklore of Indigenous Peoples: 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Answer? 30 Conn. L. Rev. (Fall, 1997); Paul Kuruk, Protecting Folkore under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 a Reappraisal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Individual land communial Rights In Afric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m. U.L. Rev. (April, 1999)。

  (66) 参见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67) 参见丁丽瑛:《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第254、331页。

  (68) 参见Bradford S. Sim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A Psychological Approach to Conflicting Claims of Creativ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20 Berkeley Tech. L.J. (Fall, 2005)。

  (69) 参见Paul Kuruk, The Role Of Customary Law Under Sui Generis Frame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ights In Traditional and Indigenous Knowledge , 17Ind. Int'l & Comp. L. Rev. (2007);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第205页。

  (70) 参见Deming Liu, Can Copyright Lend Its Cinderellaic Magic to Chinese Folklore? 5 J. Marshall Rev. IntellL. Prop. L. (2006)。

  (71) 参见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

  文章来源:《民族研究》(京)2010年3期第1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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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2013-01-22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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