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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彦波]西南民族聚落的基本特性探微
  作者:管彦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06 | 点击数:9550
 
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外界交往的增多,杂散居程度的提高,各种行政区域组织的建立,以及聚落的城镇化,聚落中原来有形的围墙、壕沟、寨门已不多见了。但是,目前尚存的侗族的“卡房”、“堂瓦”、“鼓楼”和羌、藏、彝等族的碉楼式建筑,仍能充分体现昔日西南民族聚落的防御性特征。
侗族的“卡房”(汉称“寮房”)有似哨所,系为防御他族和盗匪的入侵而用4根柱子立起建立而成的用以放哨瞭望的楼房。“堂瓦”又称“聚堂”,是近似鼓楼的寨内集会的场所,楼上置鼓作报警集众之用。金钰认为,“堂瓦”是鼓楼的雏形。[8]而鼓楼作为侗族聚落的象征和标志,有的学者根据民间传说故事,追溯鼓楼的起源,认为鼓楼出现于侗族氏族社会时代,最初的功能是报警聚众。[9]碉楼作为一种防御性能甚强的聚落建筑,一般据山扼水,建在视野十分开阔和地形极其重要的交通要道、山脊梁上或聚落中心,有家碉和寨碉两种,其主要用来防御敌患,观察敌情,指挥作战,平时不用,战时则携粮入内据守。作战性能较强的战碉又高又大,楼内可容纳大量的物资、武器弹药、生活用具,村中的老弱妇孺牲畜亦可藏在里面。
 
六、聚落交往关系的封闭性与互助性
 
任何一个成熟或典型的聚落,都占据一定的空间,由多种物质要素和设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有机的系统中,道路是聚落内部人们之间相互交往和沟通的重要设施;广场是人们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中心。人们在大的空间内生活在聚落里,小的空间内生活在住宅里,一切社会交往活动都与聚落的生产与生活紧密相联。
在西南民族聚落中,除了贸易性或宗教性的聚落有较为完整的道路系统外,一般性的聚落由于受地理环境的限制,聚落内的道路多不够完整,呈现不规则状,道路随房屋排列变化自然形成,多为土路、乱石路,宽敞平坦的大道甚少。有些山居民族先建寨后铺路,道路网络无一定格局,时而夹于两幢檐下,时而穿层而过,时而顺山势蜿蜒,纵横交错。有些聚落由于建于非开阔地区,内部空间回旋余地小,房屋紧凑,道路更是狭窄。尽管如此,九曲八折四通八达的乡村小道仍有机地把整个聚落联为统一整体。再如聚落的公共活动场所,也使人们在节日歌舞、吹笙踩堂、行歌坐月、闲谈聊天、迎宾送客、举行庆典及各种宗教祭祀活动时,有着较广泛的接触交往空间。但是由于西南地理环境的相互隔绝,经济生活的自给性和商品经济的欠发达性,致使各聚落一般是分支自治,各不相统,缺少相互间的互补与互动,族内联系频繁,但族际交往少,聚落的交往大多是单向封闭式的交往,范围小,信息传递慢,交往大多限于血缘亲属关系,限于聚落内部,有些交往虽然也突破了聚落的地域界限,但交往的内容又大多是访亲拜友、请客送礼等非生产性的交往,带有极大的封闭性与单一性。
与聚落交往关系的封闭性相联的那就是聚落内人们社会生活的互助性。互助是人类群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而生存环境又较为艰苦的原始时代,互助它强调了群体的力量,强化了血缘或家族的联系。在西南民族社会,由于自身经济的发展未能完全突破地缘和血缘的界限,聚落内人们社会交往的封闭性,使聚落内人们的社会生活无论是生产活动还是婚丧嫁娶、起房建屋都表现出极大的互助性,且互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在民主改革以前,基诺族的聚落作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其生产上趋于一体化,靠自然协作或权威作指导,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是换工的互助交换。又如在建造住房的活动中,许多民族的住宅建造都是互助的,一家建屋,其他家庭或出工或出料前来帮忙,表现出统一的聚落共同行为。
 
七、聚落资源获取的自给性
 
西南民族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大致有游猎、游耕、游牧、农耕(锄耕、犁耕)等几种形式,而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活动方式一般都基于较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活资源获取的自给性导致了资源消费主要是自给性消费,商品性消费少。特别是对于游猎、游耕、游牧民族而言,他们一年四季总是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追逐着猎物、驱赶着畜群、寻觅着可用于刀耕火种的林地,不停地游动迁徙。自然环境向他们所提供的资源相当有限,故而他们总是散居各地,社会资源总量一直处于贫弱状态,经济活动完全是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自给性的消费,产品很少有剩余,缺少与聚落外部的经济力量和信息力量相联系的契机。一切生产的主要目的,几乎都是为了聚落内人们生存的需要,绝少为了市场的需求。
农耕特别是以犁耕为主要特征的犁耕农业,由于“生地”变为“熟地”等耕作技艺的介入,人们能周而复始地进行粮食生产,食物有了一定的保障,聚落内所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也比较大,聚落除了呈现出聚居性外,还带有极强的农耕色彩。西南民族聚落如果从经济活动方式所影响的聚落形态、结构来划分,主要属于农耕型的聚落。在农耕型聚落中,聚落家族共同体的生活与农耕劳作基本上浑然一体,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被固定在土地上,人们主要通过土地获取生存资源,围绕着耕种的特点和季节性组织劳作,同时兼作一些家庭园艺、养畜和手工业作为农业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生产不仅不受市场规律的制约,甚至和市场缺乏联系,整个聚落社会处于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系统之中。
 
注释:
[1]周星:《黄河中上游新石器时代的住宅形式与聚落形态》,载《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
[2]宋恩常:《基诺族社会组织调查》,载《人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3][4]宋恩常:《镇康德昂族父权制家庭公社》和《独龙族家族公社及其解体》,载《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5]《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云南民族出版社,第21-22页。
[6]冯敏、陈志明:《凉山彝族奴隶制民居的建筑艺术》,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6期。
[7]张公瑾:《傣族的农业祭祀与村社文化》,载《广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3期。
[8]金钰:《侗族民居的生长现象试析》,载《贵州民族研究》1993年第3期。
[9]李时学:《侗族鼓楼及鼓楼文化管见》,载《贵州民族研究》1992年第4期。
(本文原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04期,第4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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