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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眉]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杨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02 | 点击数:12369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①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②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③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④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②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③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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