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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08知产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23 | 点击数:11813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8、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舒学章于1992年申请的“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济宁无压锅炉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提交的对比文件是舒学章于1991年申请并在本专利授权日前已经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分两层构成波浪形排列。”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时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共存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复审委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终止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最高人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的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国内热议、国际关注的一起专利案件,涉及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问题。禁止重复授权是各国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自原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发布《审查指南公报》第6号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在后授权时申请人须放弃在前授权的专利。本案的焦点在于十几年来以行政规章确立的上述相关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生死存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阐明了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了在现行专利法立法框架下相关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时澄清了专利法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概念的内涵。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

    9、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曾凤熙假冒注册商标案(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8)霞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凤熙系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间,被告单位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国丰田汽车株式会社等单位委托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曾凤熙组织被告单位工人生产上述公司同款式的汽车刹车片,并按上述商标所有人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2006年10月19日,霞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查扣被告单位标注“Bendix”、“vaieo”、CITROEN”、 “TOYOTA”、“RENAULT”、“HYUNORI KIA”及“HONDA”的刹车片共计1406箱23200盒,价值为人民币115.14万元。2008年8月15日,霞浦县检察院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曾凤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曾凤熙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凤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包括丰田、本田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体现了较强的刑法威慑功能和良好的社会教育意义。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来计算犯罪数额,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作为一起涉及单位犯罪案件,该案的判决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规定。

    10、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144409元。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报道:最高法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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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0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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