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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瑜芳]试论口述历史中的版权问题
  作者:董瑜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3-19 | 点击数:15927
 
 
三、口述历史资料的整理和编辑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
 
转录可由访谈方、受访者或者专业转录人员完成。在这一阶段由这些人员将访谈形成的音像制品进行转录,将声音直接变为文字,后再由访谈方对叙述的事实部分进行考证查实后由受访者认可。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后,这一阶段的工作就完成了。
前已分析,直接将访谈转录为文字形成的作品属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原口述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口述作品的第二个阶段中较重要和有意义的行为在于访谈方对口述作品中的事实部分进行考证查实后对原作品进行取舍,而形成新的作品。因为,受访者叙述时可能未考虑到其叙述的内容是否有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若对这些问题不能很好把关,很可能会导致作品最终不能出版,甚至要负法律责任等其他更严重的后果。加之受访者自身立场的限制,视野的局限以及个人难免的感情色彩、其叙述不可避免的会与历史本身有出入,这就要求访谈方去查证以保证访谈的真实性。这一工作的进行,访谈方也要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在访谈查证工作过程中,访谈方要亲临历史事件发生地,访问相关当事人或查阅有关资料,分析受访者叙述的前后逻辑关系。这所有活动的地进行,访谈方都投入了大量的脑力劳动。查证结果附于原作之上显然形成了新的作品,但由于该作品不能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只是对原作进行的加工,若访谈方和受访者共同进行了查证的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贯彻合作意图可视抄本为二人的合作作品;若访谈方和受访者在查证过程中并无合作意向,也未共同进行考证注释工作,抄本不能被看作访谈方和受访者的合作作品,而应视其为访谈方对文字作品的有智力劳动的再加工而形成的新的文字作品,版权归访谈方所有。
在联系受访者时,访谈方一般会向其介绍访谈进行的程序,在介绍时双方就对作品的查证及如何查证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查证之前要征得他人同意的步骤已经做过了。但也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受访者改变初衷,不同意继续进行访谈或对访谈成果进行进一步加工,这时访谈方应当尊重受访者意见。但抄本最终形成后,访谈方会将正式的抄本附以法律授权书送交作者,作者审查后认为该抄本符合其叙述,就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同意将哪些权利授予访谈方了。设立授权委托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访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日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签订后对双方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可能是许可使用合同,也可能是版权转让合同。为了明确授权的情况,划清各方的权利范围,减少纠纷,以下内容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具备:
(一)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种类。
由于口述历史活动展开的最终目的是保存抄本,并对抄本进行进一步的商业开发和利用。如果开发方不能享有对抄本进行复制、发行、广播等的权利,则此活动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访谈方往往争取能够获得较多的授权,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谈判的结果,一般而言受访者要许可或转让抄本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广播权。另外,以抄本为蓝本而将其进行艺术处理,改编成书出版发行也是口述历史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所以改编权也是开发一方极力争取的权利。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及翻译权等权利地许可和转让双方可就各自意思通过谈判进行约定。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是双方需要约定的另一项内容。作为对转录后的文字作品的注释及整理,抄本是以该文字作品为基础产生的演绎作品。因此,这里所说的授权要视情况不同,而决定是否需要取得转录后的文字作品作者的授权。如果在注释、整理该文字作品时,开发方已取得了受访者许可其对抄本进行各种形式使用的权利,则对抄本进行利用时,只需要获得抄本作者的授权即可。否则,就需要取得抄本作者和原文字作品作者的双重授权。
在对抄本进行再加工时开发方往往欲得到专有授权。由于口述历史活动的特殊性,访谈方无论是在体力还是脑力方面往往较多的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即使其并非合作作者的情形其地位也不同于一般的对作品的形成毫无影响的第三人。加之口述历史访谈地进行及抄本地注释及整理都是很艰巨和困难的活动。受访者地难以寻找,找到之后有的人并不愿意接受访谈,或由于操作中的失误并不能得到很有用的访谈,或者抄本形成后由于涉及他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并不能加以开发和利用,这一切的风险都是访谈方承担的。若对作品的形成投入如此多劳动的人与对作品地形成毫无影响的第三人受到同样地对待,有失公平,所以开发方欲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无论是专有授权还是非专有授权,对抄本进行再加工时均不得损害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三)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这是另一个需要约定的内容。在授权委托书中约定付酬标准和办法可能双方都不会忘记甚至可能成为谈判的焦点,但要约定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很可能就会被忽略,这主要是由于版权的无形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版权也是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不约定在什么时期内在什么地域范围内访谈方有权利用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权利就是未明确的,合同的标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
(四)其他事项。
付酬标准和方法及违约责任是授权委托书中应约定的另外的内容。双方还可以对他们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与法律有关的事项进行约定。
(五)除此之外,在授权委托书中还应对几个虽与版权无关但与作品内容有关的问题进行规定。
首先,是否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这更多的涉及受访者人身权的行使,而与版权关系不大,但也是授权委托书应涉及的内容。如前所述,口述历史作品中往往涉及受访者的隐私,需要经其许可方得加以公布,受访者可以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就同意公布;对于有些事实,如涉及国家秘密,马上公开会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设定一期限方得公布。
其次,保证真实性。访谈者在制作抄本时已对受访者叙述的真实性进行了考证,但这种考证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的,对于有些事实而言考证其真实性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受访者保证其叙述的真实性。诚然口述历史作品会涉及受访者的隐私,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有时甚至是国家秘密。在日后涉及他人诉对其的诽谤或其他纠纷时可以以此作为访谈者减责或者免责的依据,同时,由于要签署保证叙述真实性的条款,也会对受访者有警示作用,提醒其要对自己的叙述负责,有助于减小其叙述的失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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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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