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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雪君 吕霄红 刘强]空心化村落的共同体生活何以可能:一种空间治理的视角
——基于W县乡村留守老年人群社会组织方式的调查
  作者:连雪君 吕霄红 刘强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4-06 | 点击数:4993
 

  七、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的居住空间与治理结构比较

  上述案例表明,村落空间治理的核心是居住空间的改造与村落社会组织的建设。乡村社会养老组织作为一种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生活设施,无论是公建公派的互助幸福院和敬老院,还是民建公派的敬老院,它的一个核心是通过在居住空间的布局和组织化建设实现不同老年人群的共同体生活,但其在居住空间和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特征(表2)。因而,基于不同的养老组织形成了不同群体的共同体生活形态。具体来看,在居住空间格局上,互助幸福院是一种大院+家户集中居住的模式,敬老院则是大院+个体集中居住,它们体现了对不同的家庭及个体的社会特征的安排,通过居住空间的改变逐步形成了一种院落社区的治理方式。从治理结构与治理的特征来看,互助幸福院呈现的是一种“社群主义”的合作形式,以家户互助为基础,彼此之间依赖性和互助性较强;而敬老院则体现的是一种“权威主义”,即在管理者权威主导下的个体合作,互助性一般,对敬老院管理者依赖性较强。

表2 公建公派与民建公派养老模式居住空间与治理结构比较

  互助幸福院与敬老院间之所以存在着不同的治理方式,在于互助幸福院的居住主体是家庭,后者居住主体是鳏夫、残疾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等村民个体。家庭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性的生活互助共同体,与鳏夫个体的独立生活形式差异较大。缺少了家庭这个初级共同体的后期生活经历,使得鳏夫个体具有更强的独立意志和低度的生活要求,而空巢家庭生活和家庭的设置较之于鳏夫等个体则更复杂,对生活的需求程度也更高。因而,敬老院中鳏夫群体的集体生活需要一个权威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而互助幸福院则无需权威的干涉,家户之间按照村落传统的社会互助方式便可经营好自己的家庭生活。另外,这种针对不同条件的老年群体的社会养老组织再安排,一定程度上具有一种身份区隔,比如空巢家庭和身体状况良好的老人才能入住互助幸福院,而那些鳏夫和残疾人群只能入住敬老院。但这也是一种无奈的安排,因为敬老院中的鳏夫群体、残疾人员无法进行自我照料,只能依赖敬老院提供集体的生活照料。

  八、讨论:居住空间结构的转变与空心化村落的共同体生活可能

  上述探讨了空心化村落居住结构的空间转变和组织化的建设推动了乡村社会再组织的实现,而社会再组织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一个当代社会学的核心议题———乡村共同体的重建。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是否存在共同体或共同体在什么程度上发挥作用的问题,日本学界展开了一场被称为“戒能—平野论战”的大辩论,但暂无明确的答案[18],这与中国乡村地域的广泛性、文化的多元化有关,也与村落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方式、宗族等社会组织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在不同的地域村落中可以找到存在与否的不同答案,也会发现共同体的性质和合作基础内涵的不同[19]。千百年来,农民既是不乏个人利益计算的理性小农,也在生产生活上离不开共同体的庇护和精神上的慰藉。当前村落空心化弱化了共同体的属性,但并不等于其不存在,而是不同于滕尼斯类型学意义上的共同体,是一种兼具共同体的特质与农民原子化的混合状态[20]。尽管对共同体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基于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内涵,学界还是认同两点:一是强调共同体具有地域边界的空间要素,是一种自然的、地域性的、互动频繁、相互帮助的共同生活方式的团体;二是强调共同体的社会文化联系层面的道德要素,是一种基于共同文化基础的能够将彼此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团体[21]。那么,村落共同体能否在地理空间层面与社会层面被人为地努力再造呢?

  青壮年人口外流,空心化村落面临着两个危机:一是居住空间的萧条,如房屋的破败、公共生产生活设施无人维护;二是集体生活和公共秩序等社会空间结构的衰败。国家作为乡村建设的担纲者需要一种新的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既要保证在居住空间结构上能够将分散的老年群体整合到一种新的公共设施良好的社区之中,确保新的社区生活方式能够与乡村传统生活模式相契合,也要创造新的组织方式实现群体的再组织,进而推动共同体生活的再生。上述分析的两种针对空心化村落设置的乡村社会化养老组织,分类将老年群体安置在一个新的居住空间之中,村社规范及社会关系网络也没有因居住空间的变化而被破坏,而是整体性地被“移入”了新的居住生活空间内,实现了社区治理与公共性的再生产。实质上,以互助幸福院为主体的养老组织无意识之中创建了一种新的“离家不离土”的微型乡村社区,这种基于养老组织而形成的乡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新的居住环境,并逐步形成了独特的院落社区治理模式,使得留守老年群体的共同体生活成了一种可能。整体来看,W县对“三化”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尽管存在些许问题,但这种结合村民类别特征的空间治理模式,可为国家治理“三化”问题和推动空心化村落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本文原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2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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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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